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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造林

  黑龙江地区植树造林始于清代末期。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首先在中东铁路各车站 、段范围内及铁路沿线栽花种树,美化环境。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宾州府设立农林试 验场,把农林科学技术引进黑龙江地区。1915年国民政府曾明令颁布“以每岁清明为植树节 ”。每当清明之日,县知事率领居民、学校、社团于公共场所植树。巴彦、安达、泰来等23 个县每年均动员几千人在街道两旁、公园、墓地、寺庙等地植树。1928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 生前积极提倡造林遗愿,中华民国政府通令全国,在孙总理逝世纪念日的3月12日举行植树式 ,并命名植树节。1931年至1945年,伪满实业部先后拟定《国营造林实施纲要》,设立“满 洲造林株式会社”。1943年颁布《共荣造林办法》。据1948年出版的《东北经济小丛书》记 载:“伪满洲国统治的14年黑龙江省共造林94万亩,成活成林的面积很小。”只有林口县青 山林场、带岭林业实验局尚存几片1937和1941年营造的落叶松人工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植树造林非常重视,制定出一系列方针、政策,使植树 造林逐年发展。特别是实行国营造林、集体造林和群众造林相结合和“谁造谁有”的政策以 后,植树造林事业蓬勃发展。到1955年全省共造林172.9万亩,年均造林24.7万亩。1956年 3月1日,毛泽东主席发出“绿化祖国”的伟大号召,把群众植树造林运动引向高潮,当年造 林88.4万亩,为前7年年均造林面积的2倍多。1958年到1960年,在“大跃进”和“浮夸风” 的影响下,据统计3年共造林1106.5万亩,平均年造林368.8万亩,是前9年年均造林面积的 10倍。但此统计数字虚而不实,成林很少。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和 《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全省植树造林比较平稳 ,年造林35万亩上下,“三五”期间年平均造林249万亩。1973年全国造林工作会议后,省内 造林出现新的转机,开始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总结正反 两方面的经验,克服造林数字不实,成林少、保存率低的状况,每年平均造林都在300万亩左 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把29 个市县划入国家“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1982年,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大力开展全民 义务植树的决定》后,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每人年均义务植树3至5株。为 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责任山,稳定山权、林权,确定林业生产 责任制)的政策,还把宜林荒山荒地划给群众植树造林。并且省与县、县与乡层层签订绿化 责任状,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以及各行各业一起上,使黑龙江的植树造林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