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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营机构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伪满当局在黑龙江重点林区设立营林署,当时曾采种育苗、营林 造林,但成效甚微。
    1950年冬,松江、黑龙江两省在交通方便的主伐林区,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经 营机构——森林抚育站,1953年秋改称为森林经营所,受省林业厅和所在县政府双重领导。 1954年8月两省合并后,在全省林区建立5个森林经营局,与森林工业管理局对口;34个林管 区与森林工业局对口;193个森林经营所与森工主伐林场对口,森林经营专业队伍扩大到125 20人。这段营林和森工分设机构、层层对口、互相监督的体制,持续到1957年末。当时严格 按照国家林业部规定,管理伐区拨交和验收,对采伐方式不合理,清理林场不合格者,一律 不拨给新的采伐区,从而保证了森林采伐与更新的质量。
    1958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业体制下放的决定,省林业厅、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 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林业厅,统一领导森林工业生产和营林工作。全省 上下森工和营林机构层层合并,属于森工施业区范围内的森林经营所,有成过熟林的合并为 主伐林场;无资源可采的和森工施业区外经营所单独存在,以营林造林为主。从此,森林工 业企业在林区举足轻重,森林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大多改行,出现了政企合一,以木材生产为 主的局面。
    1962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东北林业总局,国家将森工企 业上收,为国家林业部派出机构(设哈尔滨市),主管东北、内蒙古的森林工业。省林业厅 主管各地区、市、县林业,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经营局(嫩江地区设国营林场局),主管各 市、县国营林场。这时林区的森林经营林场由1961年的92个,发展到1963年为199个;后来在 林区人民公社所在地建立新型经营林场240个,在生产队建立林业管理站1414个,配备的营林 干部,多数从东北农垦总局转业军官中解决。同年,东北林业总局及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内设 营林处,各森林工业局设营林科,主伐林场对口设森林经营所,其任务是护林防火、更新造 林、指导和监督主伐林场进行合理采伐,执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进行森林抚育改造。这个 时期,全省森林经营事业又开始新的发展。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营林事业遭受冲击,森林经营机构和林业管理站,被视为 “管、卡、压”单位,转业军官被戏称“林达子”而调转改行。1968年4月,各市、县新型经 营林场和林业管理站被撤销,有些被合并到老林场,有条件的重新组合成新的经营林场。森 林工业总局系统也撤销营林机构,解散营林专业队伍,把能生产木材的经营所合并到主伐林 场,其余的森林经营所也承担起木材生产任务。
    1967年黑龙江省革委会生产委员会下设林业组,1969年成立省林业总局下设营林组,开 始管理全省森林经营事业。1973年,在省林业总局领导下成立营林局,开始主管地、市、县 营林事业。1975年森工系统营林处,又从省营林局划归回省林业总局,主管各森林工业局的 营林事业。从1966~1983年的17年中,全省森林经营机构和经营方式,一直处于动荡变化之 中。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 怀林业,并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使林业建设经过拨乱反正得到恢复与发展,全省林业建设 从此步入一个振兴发展的新阶段。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试行)》,明确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 利用”的方针。同年,3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专题讨论林业问题,第一次明确提出国 民经济比例失调问题,而林业上比例失调尤为突出,已到了崩溃的边缘。林业比例失调主要 表现在,一是重采轻育,只采不育,使许多地方剃了光头;二是过伐、过熟问题没有解决, 小兴安岭过伐,大兴安岭过熟。会议要求比例失调问题一定要认真解决,按照采伐规程合理 进行采伐。
    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984年9月公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森林经营管理列为第二章,共5条具体要求。各级林业主 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1983年1月1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又一次恢复主管各地区、市、县林业事业,到1985年各 地、市、县森林经营林场恢复和发展到300个,林业管理站发展到265个,全省林业工作站有 1157个(先按人民公社大队建制,后改为按乡或镇设制),营林专业队伍达81474人。1983年 全省森林工业系统经营所达到269个,其中大兴安岭林管局13个;共有职工48586人,其中大 兴安岭林管局1257人。1985年森工系统营林专业队伍合计6.2万人,占森林工业总局系统职 工总数的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