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营林村
1961年7月下旬,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到黑龙江省林区视察林业,为调整中
国森林工业的发展战略、经营思想、方针政策亲自调查研究。刘少奇主席在中共黑龙江省委
第二书记、省长李范五,国家林业部副部长张昭,东北林学院周重光教授等人陪同下,先后
深入黑龙江省的伊春和牡丹江等林区,边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边深入生产现场实际调查。
刘少奇主席听到省长李范五汇报黑龙江老林区过伐,已经“吃老本”(更新跟不上采伐
,过量消耗资源);新林区(指大兴安岭)无大铁路运输不能及时开发;天然次生林面积大
又亟待经营,而森林经营机构量少质弱等情况后,表示原则同意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
修筑“嫩林”等林区铁路,开发大兴安岭林区(刘主席回京后,多次向国务院有关领导提议
:“宁可其它地方少修些,林区也要多修些”)和发展森林经营机构,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的
建设性意见,并表示等国民经济恢复后,国家给予一定的投资。
刘少奇主席针对黑龙江林业长期发展和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营林工作,要采
育结合”、“保护好现有的林子,经营好森林”,做到“青山常在,后续有林”等林业发展
的方针和经营思想。当刘少奇主席发现大片森林无人经营管理时,提出:“调动和发挥人的
主观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营林村,动员林业职工带领家属进去当经营户,几户或十几户建
立一个村,先小后大,分散定居,吸收城镇毕业青年学生和闲散人员入村。每个经营户经营
30公顷林地,每个村经营300公顷,每个营林村经营3000公顷,营林村按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进
行管理,经济上实行集体所有制,自负盈亏。国家将林子包给营林村,把林子管好,及时开
展抚育和更新。国家给营林村修一些道路,建一些房子,村民自己动手种粮种菜,逐步自给
。”
1961年8月初,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视察林区后回到哈尔滨,在哈尔滨花园
邨宾馆召集国务院有关领导,中共中央东北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林业部、中共吉林省
委、中共辽宁省委、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负责人和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处全体成员开会(
简称“哈尔滨会议”),总结林业发展的经验,回顾森林过伐和更新落后于采伐的教训,确
定了森工企业“采育结合”,“以场定居轮伐”,“开发利用天然次生林”,“更新跟上采
伐”等一系列林业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会上,刘少奇主席反复强调各林区建立“营林村
”,“管好林子,经营好林子”,并叮嘱黑龙江省要办好这件事。
哈尔滨会议后,主管农林工作的谭震林副总理,根据会议精神,就林业的有关问题和营
林村建设问题,向中共中央作了书面报告。中共中央书记处同意营林村建设,作出“先行试
点,然后普遍建村”,“先小后大,分散定居”;“建成全民所有制生产劳动组织”,“按
人民公社体制管理”等建村指示。10月24日,中共中央批准该报告后,谭震林在北京委托林
业部召开国家专业管理部门和东北国有林区省、区负责人会议,部署建村工作。1962年,谭
震林副总理批评了个别森林工业管理局,在哈尔滨会议后“雷声大雨点小不好,办得慢”。
嗣后,国家林业部和黑龙江省委多次研究讨论营林村建设问题,因在营林村的经济性质和投
资问题上有分歧,建村问题一时搁浅。
1963年春,国家林业部和东北林业总局于带岭林业实验局等地进行部、局级的营林村试
点工作。是年11月,国家林业部向东北林区各地拨出25万元试点经费。翌年春,东北区各森
工林业局分别试点1~2个营林村。各森工林业局按中共中央的指示,试办成全民所有制经济
组织,生产计划和劳动工资纳入国家计划。营林村内可含林业职工家属、城镇下乡和青年学
生等集体经济所有制的“社员”。营林村的“社员”以20户左右为单位建村立点,经济上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但抚育伐生产的林木产品和农副产品必须上交国家,不能自主销售。营
林村隶属于森工系统的林场或森林经营所,经营生产实行任务包干制,由林场或森林经营所
将抚育和更新任务按年或按季包给营林村(按劳动定额包生产费用和工资,超支不补,节余
归己)。营林村内部生产组织,实行“定(任务)、保(完成)、奖(超产奖励,多劳多得
)”的生产责任制。营林村实行村长负责制,民主选举村委会,实施民主监督和管理。
1964年6月,国家林业部派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宋莹博士率员,到伊春
林区的带岭林业实验局兼任局长,在局党委书记张子良积极配合下试办营林村,探索和积累
经验,以便指导全国林业发展营林村。是年,带岭林业实验局于施业区南沟的大青川林场建
立20个营林村,村民134人定居落户,经营天然次生林57795亩。村民自己动手盖村舍,夏天
垦荒种菜养禽,秋冬进行抚育采伐,春天更新造林。营林村在经济上单独核算,在林副业生
产上有自主权,并试行营林村“社员”森林经营区域承包责任制,有效地提高了经营作业质
量。带岭红星营林村成为全国林业森林经营体制改革的典型单位。1964年12月16日《人民日
报》报道带岭红星营林村的经验,并为此发表题为《林业建设必须以营林为基础》的社论。
社论发表后,推动和扩大了全国、全省国有林区营林村的试点工作。
1965年7月15日,国家林业部发出《关于在国有林区建立营林村的决定》,黑龙江省森林
工业的林管局和林业局,都成立党政一把手牵头的“营林村筹建领导小组”及“筹建办公室
”,制定建立营林村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是年8月,全省森工系统开始大批建立营林村。9月
,家居伊春林区的1700多名城镇知识青年,在小兴安岭北坡的库尔滨河两岸林区建立了39个
营林村。山河屯林业局于是年建起了27个营林村,共有营林村“社员”400余人。带岭林业实
验局1964年和1965年建立了34个营林村,共完成抚育采伐19750亩,更新造林和幼林抚育178
30亩,开荒种粮、种菜195亩,打烧防火线35.4公里。
黑龙江省各森工林业局分别按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包”、“定”、“奖”生产
责任制,颁布了营林村的“管理章程”、“条例”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营林村的建
设进一步规范化。
1966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和东北林业总局党委,先后于带岭林业实验局、东京城林业
局举办“营林村建设成果展览”。中共中央东北局、国家林业部、东北林业总局、东北区各
省、区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东北林区各森工林业局的负责人参观了展览,并参观了典型营林
村的林业生产与农副业生产。
1966年春,黑龙江省的森工系统共建立营林村300余个,这些营林村都是亦林亦农,城乡
结合,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以森林经营为主,共有村民(当时“社员”改称“村民”)90
00余人,其中林业职工4200余人。共完成森林抚育70余万亩,更新造林60余万亩,生产粮食
10余万公斤,生产蔬菜2500余万公斤,生产肉禽蛋5万余公斤。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营林村”被视为“黑村”、“修正主义的产物”
,被批判,被扼杀。有的人因创办营林村时当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地遭到批斗、关押和迫害
。
1968年3月8日至19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省军区召开抓革命、促生产林业工作会议
后,全省森工系统的营林村全部被解散,生产组织和村民被分别编遣到森工林业局的采伐林
场和所属单位,还有的就地就近组建农业生产队或下放回原籍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