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育政策
1947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森林管理条例》中规定,将具有涵养
水源、防风固沙、护岸固堤功能的森林划定为“保安林”,进行封闭管理,禁止在林内进行
采伐、开荒、狩猎和采集等活动。
1949年6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主席林枫,副主席张学思和高崇民颁布《东北解放区森林保
护条例》,规定具有军事、航空、渔业、卫生、旅游和风景观赏作用的森林划定为“保安林
”,继续实施封闭管理,严加保护,并规定“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使“保安
林”得到应有的保护。同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1952年改为林业部)部长梁希,受
中央政务院委托,在北京召集参加全国农业会议的林业代表,就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问题进
行座谈讨论。座谈会上,陕西、宁夏和东北各省的代表,列举森林和荒原遭到触目惊心破坏
、水土流失严重的大量事实,提出保护森林和荒原的强烈呼吁。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林垦
部于1950年初的全国第一次林业会议正式向有关省和自治区下达封山育林计划任务,制定出
依靠群众进行封山育林的政策。
1950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存在过多地照顾封育区人民群众“靠山吃山”的倾向,许多
地区出现“封而不禁”、“管而不严”的偏差。
1951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发布告示规定封山区“禁止人畜进入,禁止采伐、砍樵、放
牧、割草、采集和吸烟弄火”等活动,许多地方封禁区划得过大,管理过严,使封山区人民
群众失去“靠山吃山”的出路。
1952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林业厅分别派出工作组,深入主要封山区的县、市进行政策
检查。松江省发出《赴宾县封山育林工作检查通报》,责令全省林业部门纠正封得过死管得
过严的政策。黑龙江地区各地正确地划定封山区,为群众划定砍伐、放牧和养蚕等区域,指
定群众采集山产品和进行林副业生产的季节与地点。两省封山育林面积比1951年提高4倍半。
1953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取消封山指令性计划,实行“群众自愿”封山的政策。封育
面积,封山区的划定,封山时限和开封时间,一律由所在的村、乡、县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决
定。一些地区过分强调群众自愿,黑龙江地区封山育林面积比1952年减少了129万亩,下降了
57%。
1956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委,结合确定山权林权和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将靠近
自然村屯零散的天然次生林、荒山荒地、草滩、河滩与不连片的人工林,划给乡、社建立林
场,进行封育经营。是年,国家计委和林业部,将封山育林经营纳入计划管理,并给予部分
补助性资金。
1958~1962年,封育政策被削弱,全省封山育林大幅度下降,封育失于管理。封山区毁
林开荒事件、乱砍滥伐案件和森林火灾不断发生,封山育林区遭受破坏。
196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森林保护条例》,规定“县、乡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
条件,结合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对宜林荒山荒地、沙荒、残林迹地和新造幼林,实行定期的
封山育林”。同年9月21日,黑龙江省省长李范五签发了封山育林布告。将封山育林经营确定
为“全省各族人民的一项长期任务”;“山林地区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公社,在
封山后要划分责任区,建立封山育林委员会,制定护林公约”;实行“封山育林,人人有责
”的方针。1963年和1964年,全省共封山育林5790519亩,比1958年至1962年5年的封山面积
多4.5倍。
1965年,黑龙江省执行国家林业部北方13省、区、市林业厅(局)长会议确定的“造林
和封山育林结合”的经营方针,使全省封山育林和造林成果进一步提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封山育林措施被视为“管卡压”,而遭到错误的批判,
各项封山育林方针、政策被全盘否定,全省封山育林放任自流。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恢复封山育林的措施,确立“因地制宜,宜封则封
,宜抚则抚,宜改则改,封育结合,分类经营”的方针。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积极开展封山育林,封沙、育草,并在有条件
的地方,推广飞机播种造林,火烧迹地、更新林地和宜林的荒山荒地,一律实行封山育林”
的政策,重申坚持过去一切有效的封山育林的各项政策。是年,全省封山育林273.52万亩。
1981年9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将原由地方市县林业和森林工业管辖的零星天
然次生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划出1575万亩交由国营农场和山区社、队群众封育经营。地方市
县林业和森林工业内部实行班组、职工家庭承包封山育林,对外开展与周边社、队联合建立
封育和经营区。
1985年,国家《森林法》正式实施,封山育林被依法固定为长期的基本经营措施。是年
,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当年“全国封山育林辽宁现场会”的精神,制定天然次生林和宜林地“
周密调查,合理规划,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因林制宜,适封适育,分步实施,倾斜政策,
增加投入,整章建制,大力实施封山育林”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