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在封山育林经营中,采取划地标界确定封山区,实行看护性和封闭式管理,
防止人、畜、火的破坏,使封山区依靠自然力量恢复地力和林草植被,增加林木的蓄积量。
1947~1949年,黑龙江地区各地将涵养水源林、护岸林、护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
护林和风景林等划定为“保安林”,张贴布告,明令“保安林”内严禁狩猎、采集、采伐、
砍柴、放牧、挖草根、剥树皮、取土和吸烟弄火等危害森林的活动。由民兵或武装护林队巡
逻看护,采取强制手段进行管护。
1950年春,黑龙江地区按着中央林垦部下达的封山育林计划规定的面积,在林区的自然
村屯周围,丘陵地区的沙荒地带,松花江、黑龙江、牡丹江、嫩江、汤旺河、拉林河和穆棱
河等水系上游,选择荒山秃岭、破坏严重的火烧迹地和旧采伐迹地,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
由林业部门组织群众实施封山育林措施。封山育林区由乡村政权、林业部门和当地群众代表
共同主持封山区的定点划界。在边框四至处埋设封山标桩,在封山区的道口和村屯醒目处设
封山标志牌与写有封山育林管理规定条文的告示牌。在封山区人群集中的地方张贴封山育林
布告,明令禁止人、畜进入封禁区。封禁区由当地群众护林员、民兵、群众护林组织负责巡
逻看护。防火期,封山区村屯各家各户摊派成年人力,在道口和村头站岗放哨看守封山区。
森林工业系统在施业区内的城镇周围和火灾多发地带结合护林防火,实施季节性的封山育林
,由武装护林队和街道护林骨干进行巡护。通过这些封育措施使全省55万余亩的天然次生林
、荒山秃岭和草滩,相对地摆脱了人、畜和火灾的危害。
1951年,黑龙江地区各有林县、区、村建立领导封山育林和护林防火的“护林委员会”
和“护林小组”。黑龙江地区共建立了7090个,有成员66925人,其中县“护林委员会”13个
,143人;区“护林委员会”48个,384人;村“护林委员会”284个,2272人;群众“护林小
组”6745个,64126人。对破坏封山的事件,由当地政府组织“护林委员会”和林业部门严肃
查处。处罚的方式有没收木材、林草、罚款、罚工、罚畜工、群众大会检查或批判等。各封
山育林乡、村订立《封山育林公约》,由“护林委员会”研究订立,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张贴在村头、路口、供销社、车站、码头、学校、集市和其它人群集中
地方。封山区内的村村户户,根据《封山育林公约》的主要内容订立遵守公约的保证书,张
贴在墙上。乡、村政权组织对模范遵守“公约”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犯“公约”者给
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1952年,黑龙江地区以“防洪治水,防风治沙和水土保持”为重点,划分为重点与一般
封育市、县,因地制宜指导和管理。松江省把松花江流域的通河、木兰、方正、宾县、延寿
、勃利、依兰、尚志、汤原;牡丹江流域的宁安、海林、穆棱、林口;穆棱河流域的鸡西、
密山、饶河、宝清、桦南;拉林河流域的五常、拉林(后合并为五常县)等市、县的深山确
定为重点地区,进行涵养水源的封育。把阿城、桦南、桦川、鸡西、宝清、集贤、密山等市
、县的丘陵地区确定为一般地区,实施恢复植被、保持水土的封育。黑龙江省把嫩江流域、
讷漠尔河流域、通肯河流域和呼兰河流域的铁力、绥棱、嫩江、通北(后合并为北安县)等
县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划为重点地区进行护堤、护岸、护坡的封育经营。把海伦、拜泉、
克山等丘陵山区县和泰来、甘南、肇源等荒山荒沙县划为一般封育区,实施封山固土和封草
固沙的封育措施。黑龙江地区的森工林业局施业区封山育林工作,由城镇周围向火灾多发区
纵深地带推进,由森林警察队布点设卡重点巡护。黑龙江地区各有林县的区政府均增设1名林
业助理员,各封山育林县的林业机构配备了专职封山育林管理干部(每县2人),专司封山育
林、护林防火和林政管理之职,并在黑龙江省重点封山育林的龙江、瞻榆两县建立每站3人的
封山育林工作站,指导本县和周围各县的封山育林工作。松江省在26个封山育林县建立43个
封山育林工作站,配备专职护林员638人。
黑龙江地区的市县林业机构,对经营区的宜封地进行调查和规划,制定封山育林经营施
业案。是年计划调查面积60万亩,实际完成340万亩。各森林经营生产和主管机构,开始建立
封山育林的档案和台帐,封育经营实行调度指挥制度。各省林业厅领导带队深入重点封山育
林县检查指导封山育林工作。1952年7月,牡丹江森工局柴河分局大荒沟作业所数十人,擅自
进人海林县柴河区大荒沟村的封山区砍伐中幼树525立方米,建简易职工宿舍。海林县政府查
处此事,给予所长及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松江省林业厅向全省通报批评。
1953年,黑龙江地区各地在封山育林工作中,普遍地纠正“一刀切”和绝对化的倾向,
将过去下达硬性计划指标改为弹性指导管理。采取群众自愿的措施进行封育经营,由村、乡
、县人民代表会议决定选择封山区、封育面积和封育年限。为群众专辟出放牧区、砍樵区、
养蚕区和采集区。从实践中总结出“高山远山长期封、平山近山短期封”,“春封冬开”,
“半封半开”,“轮封轮开”,“封开结合,封育结合”等经验,使封山育林工作封而不死
,开而不乱。各地在不断扩大新封区的同时,注意封山与育林有机结合,森林抚育站和林业
工作站等森林经营机构积极组织群众,在封山区内造林、抚育幼林。是年冬,黑龙江省在通
北县模范村和龙江县德胜村、松江省在阿城县平山村和尚志县开道村,进行封育结合的抚育
伐生产试点工作。
1955年,黑龙江省封山育林区开始由自然村屯周边地区、各大水系上游地区,向成片天
然次生林区和各大水系中下游地区推进。铁力、庆安、绥棱、海伦、通北、北安、讷河、嫩
江、德都、呼玛、孙吴、逊克、爱辉、佛山(后改为嘉荫)、宾县、尚志、五常、勃利、宁
安、海林、密山、鸡西、依兰、延寿、汤原、桦南、木兰、集贤、穆棱、方正、通河、宝清
、林口、东宁、虎林、饶河、萝北、抚远与伊春39个地处山区和半山区市、县的封山育林工
作,统由林业部门的封山育林科主管;其余地处丘陵山地和荒原的市、县(旗)的封山育林
、封草固沙工作统由林业部门的造林科领导。全省将靠近村屯的天然散生的杂木幼林(疏密
度在0.3以下者)划为重点封育区,封后以抚育或造林为主。把主要水系上游和湖、泊两岸
(如镜泊湖、蚂蜒河、呼兰河等)划为绝对封禁区,封后以保证草木安全生长,涵养水源为
主。在封育结合工作中,各地采取封山区内造林“谁造谁有”的措施;封山区进行透光伐、
卫生伐、抚育采伐时,烧柴归群众个人,小材小料分给抚育生产的乡、杜集体,规格材按2:
8或1:9的比例与参加生产的社、队分成。
1956年,黑龙江将全省宜封区划分为3类,实行分类管理,侧重指导,全面管理。将山区
距离自然村屯20~30公里范围内的幼龄林、郁闭度0.3以下的疏林和20年生以下的阔叶林,
划给社办、乡办林场封育经营,培育用材林;平原地区无林或少林的荒山秃岭和沙荒地,划
给附近的乡、社群众经营,培育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江河两岸和湖泊周围500~1000米的疏
林地和宜林地,划为特殊封育区,拨交给所属林业单位或乡、社林场,培育护岸林和水源涵
养林。
1958年,林业重采轻育突出,封山育林方针、政策被冲淡,封育经营措施不利。“大炼
钢铁”和后来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乱砍滥伐严重,森林火灾频发,封山区封而不禁,森林资
源遭到破坏。
1963年,国务院颁布《森林保护条例》后,黑龙江省开始全面恢复封山育林措施。9月,
省长李范五签发省人民委员会第3号公告,向全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封山育林的布告》。
全省各地分别成立由党、政、工、青、妇负责人组成的“封山育林委员会”,封山育林区的
社、队和自然村屯普遍建立“封山育林小组”。全省各林区(包括森工地区),除了放牧区
、养蚕区、砍樵区、采石场外,所有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间空地,已更新林地和村屯
附近的宜林荒地全部纳入封山育林规划,逐步实施封育管理。所有的封山区只能在经营林场
、社队林场和森工系统经营所封山区,实行定期开山,由这些单位组织群众进行更新造林、
抚育、改造,生产群众烧柴和自用小材小料。山区群众只能在开封区有组织、有领导地采集
山产品。封育区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社、队全部建立封山育林责任区,与林业部门签订
封育管护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保证书),订立《封山育林公约》,使“封山育林,人人有
责”。1964年,全省实施“退耕还林”制度,对“大跃进”和“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毁林开
荒的新耕地进行封地造林,逐年使“田下川,林上山”。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因封山育林被批判和否定,全省基本停止实行。原封山
育林区内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和森林火灾严重。7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部分市、县为刹住乱
砍滥伐、毁林开荒之风和预防森林火灾,陆续恢复和坚持封山育林办法。1979年,黑龙江省
将暂不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林分进行封山育林措施,对“三北”防护林地区的20余个县实施
重点封山育林经营。各地开始恢复和坚持“文化大革命”前各项行之有效的封山育林措施,
全面整顿封育管理秩序,建立各种管理办法、措施、规定、条例等,恢复乡规民约,实行封
山育林生产责任制。1981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将1575万亩靠近农村社、队的天然次
生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划给社队封育经营,并为37万多户农民划定了自留山,调动个人积极性
进行封山育林。
1983年8月,省林业厅明确全省地方林业部门封山育林经营管理关系。“三北”防护林地
区封山育林经营,由省林业厅和防护林地区各市、县林业部门共同主管。全省各封山育林单
位,开始执行林业部颁布的《封山育林工作暂行办法》,重新规划宜封区,科学设计,因林
因地制宜、封育结合。全省封山育林面积达388万亩。尚志县小九林场与毗邻的亮珠公社25个
生产队建立16万亩的联营封山育林区,森工系统亚布力林业局率先与毗邻社、队建立封山育
林联营区,见表7—6。国家和省财政对重点封山育林市、县投入少量的补助性资金,扶持封
山育林的经营与发展,参见表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