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森林更新
森林更新是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林间空地上,采取天然更新、人工更新和人工促进
天然更新方法,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的经营措施。东北民主政权建立前,黑龙江地区对森林
实行扫荡式皆伐和拔大毛式伐优遗劣。东北解放后民主政府颁布法令,实行径级择伐,保留
母树和幼树,充分利用天然更新条件培育新林。
1950年,黑龙江地区林业开始建立森林经营机构进行森林更新,确定“以天然更新”为
主的更新方针。1955年前后,制定了更新技术规程和质量管理制度。1958年确立“以人工更
新为主,天然更新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方针,但处于“大跃进”年代,结果事倍
功半。1962年,确立“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全省年更新能力达百万亩之多。19
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林业重采轻育,更新质量低下。1973年,全省开始注重
采育结合,通过整章建制,加强森林更新经营,弥补更新欠帐。1978年后,全省森林更新,
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各种承包式造林,搞活了森林更新经营,到1983年,全省更新有效面积达
200余万亩。
1949~1985年,全省累计实施森林更新经营11026万亩,其中天然更新6357万亩;人工更
新3853万亩;人工促进更新816万亩。更新有效总面积达6663万亩,其中天然更新有效面积4
369万亩,占更新有效面积65.5%;人工更新有效面积1769万亩,占更新有效面积26.5%;人
工促进更新525万亩,占更新有效面积8%。全省森工林业局采伐迹地更新率达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