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经营管理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黑龙江地区的林业经营管理混乱,森林培育和更新被忽视,森
林资源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同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人民政府开始着手对
林业进行经营管理。
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对黑龙江解放区的森林区实行开发建设,当时收捡与生产的大
量木材均实行统一调拨制度,为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经济建设的迅速
恢复做出了贡献。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和地方财政对黑龙江林业注入基本建设资金,把黑
龙江林业建设作为国家重点商品材基地;在全林区彻底废除了工人受资本家和“木把头”剥
削的制度,林业工人开始当家做主人,享受按劳取酬,参加管理和劳动保险等权力和待遇;
林业部门根据生产和事业的发展,不断从农村、城镇和技工学校招收工人,职工队伍逐渐壮
大。到1985年,全省林业职工达686938人(不含干部);各项生产中坚持执行安全生产责任
制,工人生命安全有了可靠保证;在劳动管理中实行计划用工、定员管理和定额管理,有效
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35年来,全省林业不断实施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森工林业局和市县营林部门实
行民主化管理,并进行多次整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堵塞“跑、冒、
滴、漏”,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提高了经济效益。20世纪80年代,全省森工林业局和市县
国营林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积极推行林业经营机制改革,建立和健全局(场)长负责制、
生产责任制,企业经营管理不断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