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木材流通
第一章 木材管理
清代顺治年间颁布《辽东招民开垦例》,曾一度允许汉族人民进入东北垦荒。乾隆朝开
始加强对东北包括黑龙江地区的封禁;黑龙江地区的广大土地连同“窝集”(森林)均被封
禁,林木严禁砍伐,但流民禁而不止。由于黑龙江地区人口的增多和经济的发展,黑龙江地
区砍伐、贸易木材由此兴起。17世纪下半叶,黑龙江地区的黑龙江城(今爱辉)、三姓(今
依兰)和墨尔根(今嫩江)等地的木材贸易兴隆,许多木材由牡丹江、松花江、嫩江和黑龙
江水运出埠。1778年(清乾隆四十二年)三姓地方衙门收取松花江上游、虎尔哈河(牡丹江
)等处木税银“一百二十八两余”(十木抽一后变卖,见《三姓档案》)。1860年以后,沙
俄侵华益亟,边疆危机加深,清廷逐渐在东北地区解除封禁,黑龙江地区官、私木材贸易转
旺。
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中俄密约》签订后,沙皇俄国修筑“中东铁路”(中国东
省铁路的简称)攫夺了在黑龙江地区采伐贩运“中东铁路”沿线两侧各100里林木的特权。1
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中东铁路”正式运营后,中外(俄、日)官、私木商,纷纷云集
黑龙江地区兴办“采木公司”、“伐木公司”和“林木公司”,大肆贩运木材牟取高利。哈
尔滨、齐齐哈尔、庆安和亚布力等地成为木材流通的主要集散地,较大的官、私木商,还于
天津、沈阳、哈尔滨和齐齐哈尔等地设立销售公司。黑龙江地区的木材,开始大批量地流向
外埠。木材运销由以水、陆为主,逐渐变为以铁路为主。
1914年,中华民国政府在黑龙江地区成立3处林务分局,统一管理国有森林和依据《森林
法》核发森林经营执照。是时,军阀混战,封建割据,为暴征官税敛财,地方官和军阀,怂
恿非法砍伐和贩运木材,于车站、码头和交易场驻守官兵、警察,稽核木数而税之。外国官
、私木商依仗特权,有恃无恐地大肆砍伐和贩运木材。“中东铁路公司”擅自违反与中国政
府签订的《黑龙江省铁路伐木合同》,将中国政府批准的自采自用材,运销沙皇俄国。每年
从东北地区掠走木材价值约1亿银元以上(黑龙江地区占65%之多),在中国内销木利润为14
4万卢布,1928年销木利润达185万卢布。是时,哈尔滨成为东北三大木材商埠(吉林、安东
、哈尔滨)之一。黑龙江地区的木材运销之区主要有三:“北路销江省者十之三,销外人者
十之七;东路销江省民蒙两境者各十之五;南路则全销于科尔沁诸旗,岁计共约二三百万石
”(1石等于3.03立方米)。
1931年东北沦陷后,日本帝国主义通过日伪政权控制了黑龙江地区的森林经营权和木材
流通市场。1935年,齐齐哈尔、昂昂溪、洮南、泰安(泰来、大安)、北安等地的75户私人
木厂、铺(加工和经销原木、制材),日本私人木厂、铺占67户,中国的官、私木商的厂、
铺仅有8户。1932年到1937年间,日本侵略者共在黑龙江地区掠伐了1044余万石(3164万余立
方米)优质木材,将其中的357万石(1081万立方米)运往日本、朝鲜(北部)和东南亚地区
。
1938年,日本侵略者为顺利掠夺木材,通过伪满林野局和“满洲林业株式会社”实行东
北地区木材“配给统制”,操纵东北地区木材分配权和流通管理权。公、私用材要事先申报
,然后批准供货量,木材重点分配给军工、铁路、“开拓团”使用。中国官、私木商和采伐
业者,承领采伐许可证所采伐的木材,60%交给“满洲林业株式会社”收购,40%允许自由贩
卖。是时,市场交易价格比配给制价格高出50~60%。
中外、籍官、私木商的经营活动,由“日伪”政权操纵的“木材同业组联合会”管理。
“木材同业组联合会”下设两个部会,一个部会管理采伐原木交易,一个部会管理制材及贩
运业务。
1944年,伪满当局的木材管理权限,早已为日本关东军司令部所控制。黑龙江地区私商
木材厂、铺已发展到172户,分布于齐齐哈尔、洮南、依安、北安、拜泉、讷河、宁安、密山
、安达、绥化、海伦、佳木斯、黑河、方正、穆棱、宾县、滨江(哈市道外)、东宁、阿城
、依兰、双城、哈尔滨等地。“满洲制材株式会社”在黑龙江地区设有富拉尔基、绥棱、圣
浪、带岭、佳木斯、古城镇(林口县)、苇河(尚志县)、二道河(海林县)、沙洞(东宁
县)9个大型木材加工厂,从事商业性木材加工生产。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兴办木材经销企业,同时保护和扶
持守法爱国木商的正当经营。当时,黑龙江地区木材流通市场并存着民主政府直营、机关团
体公营、公私合营(民主政府或机关团体与私人木商合作)、私营4种所有制。
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统一管理木材流通,实行“统一支拨”分配制度。在保证政府
、大中型工矿企业和机关团体用材分配的同时,批拨一部分市场供应材,由政府直营和公私
合营的木材经营企业经销,合法私人木商经政府批准可到林区采购少许木材经销。
1949年,黑龙江省尚有私营木材加工商50户,木材经营商23户;松江省的哈尔滨市有私
营木材加工商59户,牡丹江市有38户。是年,哈尔滨市市场木材交易量4万立方米左右。
1951年,国家对木材实行按计划统一分配制度,时称“统配”或“国拨”。黑龙江地区
的市场用材,由各省商业部门“煤业建筑器材分公司”(国家是总公司)和其在各市、县的
分支机构以批发和零售供应。木材产区关闭木材市场,木材不允许上市交易,任何机关团体
不得经销木材。私人木商和加工企业经政府批准后,可到指定的林区持手续采购少量木材加
工和销售。木材市场统由各地国营商业部门领导和管理。1951年,牡丹江森林工业管理局所
属古城制材厂,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库存积压变质降等的150余立方米加工用原木
和180余立方米板材卖给天津木商,受到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的通报批评,厂负责人受到纪律
处分。1951年5~7月间,“中长铁路”管理局(中苏共同经营),将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其自
采自用木材,非法卖给设在哈尔滨市的“苏联侨民联合会”1.62万立方米(原木、电柱、板
材),并通过其特有的铁路运输权,帮助贩运到天津、沈阳等地销售,还将0.2万立方米自
采自用材贩运苏联。是年,东北人民政府取消其自采自用木材权。
1953年7月,黑龙江地区由各省林业厅和各市、县林业局领导木材市场。各级煤业建筑器
材公司及其经销企业全部移交给各级林业部门,成立各级木材公司供应市场用材。木材公司
只经销四等材、等外材、薪炭材、小规格材、木炭和板皮等品种。市场材量少质次,供应严
重偏紧。私人木商乘隙套购和非法采购木材,高价出售牟利。各省林业厅和木材公司,根据
国家“中间管死(分配环节),两头搞活(分配面扩大,增加市场供应量)”的木材经销原
则,结合林政大检查,打击盗伐和黑市交易。当时,黑龙江地区的集体林区和个人自用有余
木材交木材公司收购,不准私卖。1955年,黑龙江省林业厅颁布《黑龙江省木材市场管理暂
行办法》,整治木材市场秩序。
1957年,黑龙江省取缔了私人木商,木材市场的经营企业实行国有化公有制。
1958年,黑龙江省由各级物资部门领导和管理木材市场,各级木材公司及其经营企业移
交给同级物资部门。是时,市场供应材的品种和数量均有增加,机械包装材、包装纸用材、
小企业用材都纳入市场供应范围。
1960年,黑龙江省林业厅和各市、县林业局管理和领导木材市场,各级木材公司统归林
业部门领导。是时,“统配材”的“申请单位”被压缩(取消申请资格),非“申请单位”
增多。城市手工业、技术革新、科研、企事业单位、学校房舍维修、农村社办企业、农田水
利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生活与福利设施、人民生活必需用材、大中型企业产品包装、林业部
所管7种产品(胶合板、纤维板等)和小规格材等全部由市场供给,人民生活用材特别紧张。
1963年,黑龙江省物资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木材市场,各级木材公司移交同级物资部门
。是时,全省开展大规模的次生林抚育经营和木材综合利用,市场供应量有所增加,木材供
需矛盾有所缓解。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仍由物资部门管理市场,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思
潮影响,主要用材行业进入林区采运木材,有的成立销售机构向市场销售木材,一时间木材
销售市场出现混乱局面。
1973年,黑龙江省民需木材虽有市场供应,适销对路的品种和规格严重缺乏,居民个人
很难买到质量好、规格理想的木材和半成品。
1978年,黑龙江省“非统配材”和部分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产销见面,市场木材供应量逐
年增加,非林区木材市场逐步放开经营,出现国家、集体和个人(非林区)经营木材的新局
面。1983年,黑龙江省的“非统配”材完全放开经营。1985年,黑龙江省集体林区开放木材
市场,木材流通走上计划分配和市场放开销售的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