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中东铁路正式运营,到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木材
销售受沙俄、日本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家控制,木材销售和使用权都掌握在帝国主义和官僚
资本主义者手中。1938年,日本侵略者通过伪满实业部林野局“满洲林业株式会社”和“满
洲铁路株式会社”,对东北地区木材实行“配给统制”。将建筑用材、家具用材、车辆材、
造纸材、脚手杆、轻便枕木和货车垫木等划为一般用材;普通枕木、特殊枕木(超长)、铁
路桥梁材、铁路专用材、坑木、电柱、火柴材、核桃楸(用于制造推进器和枪托)等划为特
种材。特种材分配管理严,一般用材分配较松。木材按着特需、军需、官需、一般特需、重
要民需和纯民需的主次先后顺序进行分配。不经批准不准采伐、收购、使用和买卖交易木材
。
对于特种材,林野局和“满洲林业株式会社”严格控制。是时,黑龙江地区配给统制木
材中枕木占50%。承领到采伐许可证的中国官、私木商,必须将采伐木的60%,缴纳给林野局
做“配给统制”分配用。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法令,统一销售木材。为确保人民解放
战争、东北重要工矿企业恢复生产和战毁城市恢复建设的木材需要,对东北地区木材实行“
统一支拨”制度。对原木、制材等主要品种进行“供给制”式内部分配(公用、军用等无偿
调拨,民主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结算)。“统一支拨”由东北行政委员会集中管理,各林业局
(厂)按着“统一支拨”的调拨手续如数供货。1949年,东北林务总局设木材管理处,林务
局设木材科,林务分局设木材股,制材加工厂设销售股,专事木材“统一支拨”的供货事宜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急需木材。当时全国木材利用率
极低,优材劣用、长材短用,次材不用的损失浪费现象严重。因此,国家将木材作为国计民
生的重要物资,于1951年实行“统购统销”的计划分配。国家将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的各类
规格材、制材、胶合板、薪炭材、木炭和其它主要林木产品(半成品)全部收购,然后根据
产量和需求,综合平衡,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分配,林业部门按分配计划和
调拨手续拨付木材,时称“国拨材”或“统配材”。
1952年,东北木材调配局向黑龙江地区的森工派出“驻在员”,代表东北木材调配局,
协调、指导和监督“统配材”的资源提报、调拨、运输事宜。黑龙江地区“统配材”上调量
占全国的60%,成为国家“统配材”供应基地。
1953年,国家决定林业部统一领导木材生产、分配调拨工作。林业部成立木材调配总局
,管理“统配材”的资源提报和“统配材”的缴库、调拨、运输工作。
1954年8月,林业部木材调配总局在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和南岔分别设立“木材调配站”
,代表林业部协调、管理、监督黑龙江省“统配材”的资源提报和调拨、运输工作。至于等
外材、薪炭材和小材小料由各级木材公司转市场包销,不再纳入“统配材”分配计划。
1958年,“统配材”调拨管理由各级物资部门管理。国家为发挥林业木材生产和发展地
方经济的积极性,实行木材超产分成制度,超产分成部分由省内分配。但国家经委下达的“
统配材”分配指标过大,木材供货不足(已超产),使许多用材单位的分配指标落空。
1962年,国家决定国家物资总局和林业部共同管理“统配材”分配和销售。国家物资总
局于哈尔滨设立一级木材采购批发站;于佳木斯、牡丹江、伊春、三棵树分别设木材采购批
发中心站;于各森工林业局和木材加工厂、胶合板厂、纤维板厂所在地设立木材采购站或制
材品采购站。各级木材采购站和批发站与各级林业的木材调运机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
牌子。是年,国家经委对森工局实行“木材专员”制度,向木材生产和加工企业派驻“木材
专员”(监督“统配材”资源提报、生产、调拨、供货、协调运输等事项)。“木材专员”
由各木材生产、加工企业主管生产、销售的副局(厂)长担任,由国家经委直接任命发证。
国家通过建立木材采购站和批发站等措施,强化“统配材”的生产、缴库、调拨和运输管理
工作。是年国家调减了黑龙江省“统配材”生产和上调量,将“综合利用”材(次加工材和
小材小料)的一部分纳入“统配材”分配范围,将包装材料、纸板生产用材等剔除“统配材
”分配和供应范围。
1963年,国家取消了木材生产与黑龙江省实行超产分成制度,超产的木材纳入“统配材
”收购和分配范围。同时将黑龙江省天然次生林抚育伐生产的木材的一部分纳入“统配材”
分配范围。
1965年,大兴安岭林管局正式经营生产。林管局设立直属林业部木材调配总局的木材调
运局,负责向国家提报“统配材”资源和管理“统配材”的调拨、运输工作。1966年,大兴
安岭林管局派员到北京参加是年“全国木材定货会议”,并于1967年首次向国家提供17.3万
立方米的“统配材”。
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运动冲击,黑龙江省的“木材专员”制度、木材采购和批发
站、木材调运机构全部被“砸烂”和取消,“统配材”分配、调运管理混乱,连年完不成分
配计划。1971年,全省森工系统只完成“统配材”调拨任务的84.4%,欠供216.5万立方米
。
1972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陆续恢复木材调运机构。1973年,全省林业完成“统配材”
原木供货任务的95%,锯材供货任务的100%。是时,国家将黑龙江省生产的一部分抚育伐材、
大部分综合利用材、等外材和小规格材,留给省内分配。1975年,国家为缓解“统配材”供
需矛盾,实行“统配材”高度集中管理,又将这些材种的大部分上调国家统一分配。
自1978年起,国家不断调减黑龙江省“统配材”上调比例,增加“非统配材”比例。是
时,“统配材”和“非统配材”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分配和调拨。1978年,大海林林业局擅自
销售国家统配材9000立方米,影响了“统配材”供货计划和铁路运输计划,局长受严重警告
处分。
1985年,黑龙江省的木材流通仍然实行“统配材”和“非统配材”双轨制。但“统配材
”仍占全省木材流通量的70%。
黑龙江省30余年中,按国家计划指令,向中央40个部、委办直属企业,各军兵种36个单
位,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90多个大系统、3万余个单位提供了大量“统配材”,详见表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