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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统配材管理

  国家统一计划分配之外的木材,均称为非统配材。
    1951年,黑龙江地区木材流通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后,农用材(时称“民需材”)失去来 源。每年冬闲季度,各省以市、县为单位,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各县、乡主要领导带 队)地进山结合清理林场,生产“民需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保障民需木材的供应,于1952年4月1日,在铁骊县设立民需木材处 ,隶属省林业厅和省合作社(供销社)双重领导,在划定的采伐区内,辟设4个民需林采伐林 场。1954年各林区市、县分别设立民需木材经营办事处,负责组织民需材生产。1956年,撤 销民需木材处和办事处。
    自1951年起,黑龙江地区各省将国家留给的自用材和国家未纳入“统配材”的木材区分 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统一分配给非“统配材”申请单位和民用,时称“地方材”。当时, “地方材”供小于求。
    1954年,国家将一部分抚育材等内规格材和全部等外材留给黑龙江省纳入“地方材”分 配。当时,“地方材”全省年缺口15万立方米左右。
    1956年,森工企业不再向非林业县转供“民需材”,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农村劳力到林区 生产“民需材”。是年,全省共生产“民需材”20.67万立方米,有效地解决了农村电话线 柱、广播线柱、农民建房料、木农具、水井套、大车料、家具料以及农村学校、卫生院和乡 镇机关用材问题。是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调出10.85万立方米“地方材”,给林 口、虎林、宝清、萝北、饶河、抚远、延寿、木兰等县和黑河地区,安置山东、河北等省迁 来的移民专用(按成本价加管理费供应)。中央将一些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 ,使“地方材”的“申请单位”增多,供需矛盾突出,全省“地方材”年缺口达20余万立方 米。自1959年起,黑龙江地区把等外材和小材小料充分加工利用,这类木材和半成品称为“ 综合利用材”,“综合利用材”国家留给省用一部分,而将“抚育伐材”、“综合利用材” 、“地方材”统称“非统配材”。“非统配材”只许省内分配,不能转卖到市场。
    1960年,国家与黑龙江实行抚育材“三七”分成(国家得七)制度,1963年取消。全省 地方材供应偏紧,详见表9—2。   
    1963年冬,呼玛县计划外采伐地方用材2500立方米原木,被省政府视为非法采伐,全部 予以没收。
    自1969年起,黑龙江省将国家每年拨给省内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专用材,即“ 知青材”纳入“地方材”管理范围,实行定向调拨。1969年,全省分配调拨“知青材”28. 1万立方米。嗣后,每年分配调拨3~5万立方米左右。迄1979年,全省共分配调拨“知青材” 63.6万立方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取消“民需材”生产,“民需材”改称“农用材”, 由“地方材”中供应。“地方材”按“农、轻、重”的顺序进行分配。是时,全省地方材年 缺口10万多立方米。1973~1975年,为发展农业生产黑龙江省每年从“地方材”中调拨生产 6万台大车用材。3年中共调拨18万立方米,每年6万立方米。
    自1973年起,黑龙江省将全省“非统配材”按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定向分配给物资部 门(做“地方材”分配),木材公司(供应市场)、二轻系统(做生产资料和包装箱等)、 供销社系统(做小木农具和工具把等),由省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分配,林业、物资、二轻 和供销社部门分口调拨供应。
    是时,市县林业是“非统配材”生产和销售大户。1973年省营林局成立了木材管理站, 统管全省市、县林业的“非统配材”销售。是年,市、县林业共销售“非统配材”127.3万 立方米(含省内地方用材以下相同),其中小径木79.1万立方米、板方材3.7万立方米、松 木杆3.7万立方米、杂木杆42万立方米。
    1976年,黑龙江省“非统配材”质次价高,产品不对路,大量滞销积压。经省政府批准 ,部分“非统配材”实行产销见面,林业部门自找销路。
    自1978年起,国家逐年减少“统配材”上调量,不断增加“非统配材”的比例,实行“ 计划分配与市场销售相结合”的木材流通管理。1978年市、县林业共销售“非统配材”164万 立方米,其中小径木110万立方米;板方材7万立方米;松木杆6万立方米;杂木杆41万立方米 。
    1979年后,黑龙江省的“非统配材”,统一归口于林业部门经销,按“先定向(优先对 口单位)后市场(自找销路),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销售。是时,国家计划分配剩余指标 材(质量较次规格不对路)和“统配材”退货的指标材均划为“非统配材”经销。
    1979年,省森林工业总局成立“森工林业产品经销公司”,与木材调运局合署办公,统 管“非统配材”和“统配材”的销售;大兴安岭林管局于1980年成立“林产品工业公司”统 管“非统配材”的销售;省营林局于1980年成立“林木产品经销公司”统管市、县林业“非 统配材”销售。省营林局、省森工总局的“非统配材”的销售,实行省(营林局、总局)、 地区(地区林业局、林管局)、县(县林业局、森工林业局)三级销售管理,大兴安岭林管 局实行林管局、林业局两级销售管理。“非统配材”生产单位没有自主销售权,只能逐级向 主管部门提报“非统配材”销售资源,由主管部门管理销售。销售方式主要是通过木材定货 会议供需双方见面,签订合同契约。1980年,黑龙江省共销售“非统配材”305万立方米,其 中省森工总局140万立方米;大兴安岭林管局22万立方米;省营林局143万立方米。
    1983年,黑龙江省林业深化木材流通体制改革,放开“非统配材”经营。“非统配材” 销售完全推人市场,生产单位(不含采伐生产作业的林场)获得销售经营的自主权,实行“ 产销一体化”,货畅其流。销售对象扩大到只要持有木材经营执照者均可订货采购。联营联 销、看样定货、开展销会、补偿贸易、批零结合等方式被普遍应用。1984年11月4日,伊春市 政府和伊春林业管理局召开“伊春市林木产品展销会”,展出各类“非统配材”成品、半成 品200余种。全国19个省、市,3000余名客户参加会议,成交额达2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