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计划分配之外的木材,均称为非统配材。
1951年,黑龙江地区木材流通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后,农用材(时称“民需材”)失去来
源。每年冬闲季度,各省以市、县为单位,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各县、乡主要领导带
队)地进山结合清理林场,生产“民需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保障民需木材的供应,于1952年4月1日,在铁骊县设立民需木材处
,隶属省林业厅和省合作社(供销社)双重领导,在划定的采伐区内,辟设4个民需林采伐林
场。1954年各林区市、县分别设立民需木材经营办事处,负责组织民需材生产。1956年,撤
销民需木材处和办事处。
自1951年起,黑龙江地区各省将国家留给的自用材和国家未纳入“统配材”的木材区分
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统一分配给非“统配材”申请单位和民用,时称“地方材”。当时,
“地方材”供小于求。
1954年,国家将一部分抚育材等内规格材和全部等外材留给黑龙江省纳入“地方材”分
配。当时,“地方材”全省年缺口15万立方米左右。
1956年,森工企业不再向非林业县转供“民需材”,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农村劳力到林区
生产“民需材”。是年,全省共生产“民需材”20.67万立方米,有效地解决了农村电话线
柱、广播线柱、农民建房料、木农具、水井套、大车料、家具料以及农村学校、卫生院和乡
镇机关用材问题。是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调出10.85万立方米“地方材”,给林
口、虎林、宝清、萝北、饶河、抚远、延寿、木兰等县和黑河地区,安置山东、河北等省迁
来的移民专用(按成本价加管理费供应)。中央将一些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
,使“地方材”的“申请单位”增多,供需矛盾突出,全省“地方材”年缺口达20余万立方
米。自1959年起,黑龙江地区把等外材和小材小料充分加工利用,这类木材和半成品称为“
综合利用材”,“综合利用材”国家留给省用一部分,而将“抚育伐材”、“综合利用材”
、“地方材”统称“非统配材”。“非统配材”只许省内分配,不能转卖到市场。
1960年,国家与黑龙江实行抚育材“三七”分成(国家得七)制度,1963年取消。全省
地方材供应偏紧,详见表9—2。
1963年冬,呼玛县计划外采伐地方用材2500立方米原木,被省政府视为非法采伐,全部
予以没收。
自1969年起,黑龙江省将国家每年拨给省内安置“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专用材,即“
知青材”纳入“地方材”管理范围,实行定向调拨。1969年,全省分配调拨“知青材”28.
1万立方米。嗣后,每年分配调拨3~5万立方米左右。迄1979年,全省共分配调拨“知青材”
63.6万立方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取消“民需材”生产,“民需材”改称“农用材”,
由“地方材”中供应。“地方材”按“农、轻、重”的顺序进行分配。是时,全省地方材年
缺口10万多立方米。1973~1975年,为发展农业生产黑龙江省每年从“地方材”中调拨生产
6万台大车用材。3年中共调拨18万立方米,每年6万立方米。
自1973年起,黑龙江省将全省“非统配材”按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定向分配给物资部
门(做“地方材”分配),木材公司(供应市场)、二轻系统(做生产资料和包装箱等)、
供销社系统(做小木农具和工具把等),由省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分配,林业、物资、二轻
和供销社部门分口调拨供应。
是时,市县林业是“非统配材”生产和销售大户。1973年省营林局成立了木材管理站,
统管全省市、县林业的“非统配材”销售。是年,市、县林业共销售“非统配材”127.3万
立方米(含省内地方用材以下相同),其中小径木79.1万立方米、板方材3.7万立方米、松
木杆3.7万立方米、杂木杆42万立方米。
1976年,黑龙江省“非统配材”质次价高,产品不对路,大量滞销积压。经省政府批准
,部分“非统配材”实行产销见面,林业部门自找销路。
自1978年起,国家逐年减少“统配材”上调量,不断增加“非统配材”的比例,实行“
计划分配与市场销售相结合”的木材流通管理。1978年市、县林业共销售“非统配材”164万
立方米,其中小径木110万立方米;板方材7万立方米;松木杆6万立方米;杂木杆41万立方米
。
1979年后,黑龙江省的“非统配材”,统一归口于林业部门经销,按“先定向(优先对
口单位)后市场(自找销路),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销售。是时,国家计划分配剩余指标
材(质量较次规格不对路)和“统配材”退货的指标材均划为“非统配材”经销。
1979年,省森林工业总局成立“森工林业产品经销公司”,与木材调运局合署办公,统
管“非统配材”和“统配材”的销售;大兴安岭林管局于1980年成立“林产品工业公司”统
管“非统配材”的销售;省营林局于1980年成立“林木产品经销公司”统管市、县林业“非
统配材”销售。省营林局、省森工总局的“非统配材”的销售,实行省(营林局、总局)、
地区(地区林业局、林管局)、县(县林业局、森工林业局)三级销售管理,大兴安岭林管
局实行林管局、林业局两级销售管理。“非统配材”生产单位没有自主销售权,只能逐级向
主管部门提报“非统配材”销售资源,由主管部门管理销售。销售方式主要是通过木材定货
会议供需双方见面,签订合同契约。1980年,黑龙江省共销售“非统配材”305万立方米,其
中省森工总局140万立方米;大兴安岭林管局22万立方米;省营林局143万立方米。
1983年,黑龙江省林业深化木材流通体制改革,放开“非统配材”经营。“非统配材”
销售完全推人市场,生产单位(不含采伐生产作业的林场)获得销售经营的自主权,实行“
产销一体化”,货畅其流。销售对象扩大到只要持有木材经营执照者均可订货采购。联营联
销、看样定货、开展销会、补偿贸易、批零结合等方式被普遍应用。1984年11月4日,伊春市
政府和伊春林业管理局召开“伊春市林木产品展销会”,展出各类“非统配材”成品、半成
品200余种。全国19个省、市,3000余名客户参加会议,成交额达2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