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实行“统一支拨”木材后,黑龙江地区林业部门所生产和加工
的木材运抵贮木场或终楞后,按着支拨手续如数支付。
1951年,国家实行木材统一分配制度后,林业部门生产和加工的木材运抵终楞和贮木场
(制材运抵成品库)即为缴入国库,林业部门代为保管贮存,按国家颁布的木材规格标准,
合理造成商品材,准确地鉴定出品等、规格和材种。对生产的各类木材逐根检收缴库后,凭
国家的调拨手续如数调拨供货。1953年,对所有铁路运输的调材用户,实行“统一供货”制
度,代为用户办理铁路运输,垫付货款和运费,通过银行托收承付,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调
材人力和资金。黑龙江省林业部门在30余年中,先后按着“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
先省外后省内”;“农、轻、重”和“确保重点,照顾一般”等供货原则,先后向全国29个
省、市、自治区和70余个大系统,2万余个需材单位,供应各种木材。但是,预付货款和托收
承付制度,使相当多的用户长期托欠木材款,迄1985年,全国各地用户拖欠黑龙江省林业木
材货款累计达10多亿元,使黑龙江省林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呆账和巨额利息)。
一、木材品种
1949年,为统一木材的规格,合理利用木材,东北林务总局根据通用习惯,简单规定了
木材种类。黑龙江地区的森工局在生产中,对木材进行坑木、一般用原木、板材和规格分类
。原木长度一般为2、3、4、5、6、8、10和12米;原木和板材分为一二三等,黑龙江地区林
业按此标准生产商品材和供货。
1950年,黑龙江地区的森工企业,按东北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生产专用、普通原木和制
材划分2大类共23个品种。原木按径级分为细原木(直径20厘米以下)、中原木(直径40厘米
以下)和粗原木(40厘米以上)。按用途分为一般用材、造船材、枕资材、桩木材、电柱材
、矿柱材(坑木)、火柴材、胶合板材、特用材、车辆材、车立柱、脚手杆和薪材。制材类
有薄板、中板、厚板、小方、中方、大方、普通枕木、道岔枕木、桥梁枕木和森铁枕木。各
类木材又有长度区分,材长8米和12米、13米品种的数量约占商品材的20%左右。嗣后,东北
人民政府林业部陆续颁布有关材种质量和规格的单项标准。
1953年,为使木材适销对路,材尽其用,提高利用率,黑龙江地区的森工部门和市、县
林业(生产抚育伐材),根据国家林业部《木材规格和检尺办法》,将商品材生产分成6大类
,39个品种。原条类有脚手杆;直接用原木类有建筑用原木、电柱(分普通电柱和送电电柱
)、矿柱、桩木(分普通桩木和特殊桩木)、车立柱;锯材用原木类(即供制材原料原木)
有针叶树锯材、阔叶树锯材、枕资、车辆材、造船材;化学加工用原木类有造纸材;旋、刨
加工用原木类有胶合板材、火柴材;制材类有针叶树板方材、阔叶树板方材(针、阔叶板方
材均分薄、中、厚、特厚板和小、中、大、特大方);枕木有宽枕、普枕、岔枕、桥枕和窄
枕。原木划分一二三四等,制材划分为一等和二等。
1959年,黑龙江省林业商品材生产,均按国家林业部颁布的新木材标准,将各类木材分
为4大类20个品种。直接用原木有小径坑木、大径坑木、普通电杆、特殊电杆、普通桩木、特
殊桩木;加工用原木有特殊用材(造船材、车辆材和胶合板材)与一般用材;板方材有薄板
、中板、厚板、特厚板、小方、中方、大方和特大方;枕木有标准枕、窄枕、道岔枕和桥梁
枕。各类木材约分为一二三四等级(除枕木外),并有径级和长度之分。嗣后,国家林业部
、森工局主管部门对个别品种的标准进行调整并做出规定。各类木材的品种、规格、等级基
本未变,一直延至1985年。黑龙江省林业部门一直按照这些品种、规格等级,进行生产和供
货。
二、缴库验收
1947年,黑龙江地区的商品材生产,均于山场中楞造材。商品材通过森林铁路、水运流
送和畜力车运抵终楞后由检尺人员进行数量验收,商品材卸车与“出河”(流送后上岸)后
,按实收的木材品种和规格分别于终楞堆放保管。
1951年,木材实行“统一分配”制度后,商品材运抵终楞贮木场,检尺人员按实收的木
材品种、规格、等级标准,进行数量、等级、品种、规格的鉴定和验收。验收后的商品材即
为缴入国库,林业部门代为国家保管和拨付,无权经销和处理。验收时,对商品材逐根评定
等级,确定材种,计算材积,加盖检验印号和“标号”(在木头截面记写木材的等级、径级
、材种),填写验收“野账”(原始凭证),作为商品材数量汇总、支付工资、制订调拨计
划和销售计划的依据。是时,黑龙江地区的商品材缴库验收,多在贮木场进行。
1953年,黑龙江地区林业木材缴库检验后,贮木场对商品材实行分等级、分材种、分规
格保管。是时,木材检验合格率仅达35%,超长短尺非常普遍,贮木场库容小,商品材堆放较
混乱,冬季木材生产旺季时,贮木场内外混卸混归,堵塞装车货位十分严重,错拨品种、装
不上车等责任事故时常发生,调拨供货准确率不高,贮木场商品材大量超贮积压。库存材经
风剥、雨蚀和日晒,腐烂、变质、裂缝、虫害等情况严重,火灾和洪水冲走商品材的损失也
很大。
自1955年7月起,全省各贮木场认真贯彻国家林业部是年颁布的《木材保管暂行作业规程
》,学习带岭森工实验局和南岔、五道库森工局木材保管经验,普遍拓展贮木场库容,实行
分等、分级、分材种、分规格的“分楞设卡”管理制度,基本达到“三清”(材种清、品等
清、树种清)和“三准”(缴库检验准、库存准、调拨准)。上述做法,提高了商品材保管
安全系数,改善了装车作业条件。全省动员林区各方面的劳力,对积压材进行剥皮、涂药等
防腐、防裂、防火和排水保护。1956年6~8月间,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两名副局长带领200余
名局机关干部,7690名林业职工、家属,对48万余立方米的困场(终楞)、困山(中楞)材
实施剥皮防腐处理。
1956年后,黑龙江省林业生产实行“原条下山,贮木场造材”,“以场(贮木场)为库
”保管制度。
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黑龙江省贮木场严重超贮,混楞现象严重。1961年初,
全省森工林业局贮木场混楞材达180万余立方米。
1962年,黑龙江省的贮木场普遍进行“商品化”规范管理,实行“以楞为库”保管制度
,检验人员逐楞验收长度、径级、材种、等级、根数、数量缴库。合理规划楞场,指定楞位
,排列楞头,使商品材保管“三清”率显著提高。木材生产以销定产,大量减少积压材。19
62年,全省进行盘点清库,森工局商品材亏库10万余立方米。
1965年,黑龙江省普遍完善了商品材缴库、检验、排楞(分品种规格等级)、保管和拨
付规章制度,连续开展场际、局际、省际贮木场管理和供货竞赛评比活动,培训木材检验人
员,使全省商品材供货的基础建设显著改善,商品材合格率达95%左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木材缴库流于形式,商品材验收、检验和保管各项制
度被破坏,木材检验队伍被解散,商品材混楞积压严重,贮木场秩序混乱,木材供货准确率
低,木材亏库(账多库少,不符)严重。
1973年,黑龙江省开始恢复贮木场管理和商品材保管各项规章制度;恢复木材检验队伍
和职能作用;恢复贮木场管理的竞赛评比活动,使商品材管理秩序好转,全省木材供货准确
率有所提高。
1978年,全省贮木场实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落实经济责任制。木材检验队伍素质明
显提高,木材合格率达98%。全省各贮木场结合清理楞场(区分品等、规格和材种)进行盘点
清库,全省商品材亏库达20万余立方米,价值4000万余元人民币。1980年后,全省各贮木场
年年进行清库盘点。1985年,全省商品材的合格率达99%,全省商品材保管的“三清”和供货
的“三准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
三、统一供货
1947年,黑龙江林业供材单位凭需材单位所持的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林务总局的批件
、介绍信或行政领导的批条如数支拨,然后凭这些支拨手续到省财政部门核销。
1948年10月,用材单位凭批件到东北林务总局、各省林务局和林务分局逐级换发“木材
调拨令”,供材单位凭调拨令所规定的品种、数量如数拨付。供需双方于终楞清点数量后办
理交接手续,供方代为暂时保管,用户自行办理运输。是时,“供给制”用户货款由内部结
算,非“供给制”单位预付货款。
1949年8月,黑龙江地区的木材供货单位,统一执行东北林务总局印制的木材调拨令。供
需双方于贮木场清点拨付木材的品种、数量,办理交接手续(时称“楞场交货”),用户自
行办理运输事宜,供方有偿提供捆车器具。
1951年,国家实行木材全国“统一分配”制度后,黑龙江地区的木材供货单位,与持有
《国拨材调拨通知书》的单位,签订具体供货合同(供应的材种、品等、规模、交货期)。
需方按时到供方的贮木场领运,自行办理运输,供需双方于装车后清点交货(时称“车板交
货”)。货款实行预付制。是时,黑龙江地区木材供货混装错发和调拨落空(装不上车或无
需要品种、规格等)经常发生,供、需、运三方面的矛盾突出,经济损失都很大。自1952年
起,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每月召开一次“木材调拨会议”,汇总供货的库存情况,分配落实
调拨指标,改进调拨供货工作。
1949~1952年,黑龙江地区林业共完成商品材供货703万立方米,其中,原木546万立方
米,锯材157万立方米。全力以赴抢运调拨东北地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恢复生产用材和“抗美援
朝”战争用材。为“抗美援朝”战争军用调运出300万余立方米的商品材,占供货总量的43%
。
1952年,带岭森林工业实验局针对用户领运木材浪费巨大的人力和资金问题,在局长毕
德育的组织下,试行木材保送(代为用户办理铁路运输,发运到用户所在车站交货。为用户
垫付货款和运费,由银行办理托收承付)到站成功。东北林业部肯定了带岭送货经验。
1953年,东北木材调配局,每季召开一次“木材调拨会议”,将原每月层层逐级分配木
材调拨指标改为每季“一杆儿插到底”分配到供货的贮木场,为供材单位按需求品种和规格
生产和组织货源留有充分的余地。供材单位普遍“以销排产,以产保供”,有效地提高了供
货准确率和完成率。
1954年,东北地区的森工局,普遍执行东北人民政府《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实行商品材
保送到站。国家林业部总结了东北地区木材保送措施后,于1955年在全国实行“统一送货”
制度。是时,所有的木材铁路运输用户必须接受“统一送货”,与供材单位签订具体供货合
同后另签订《木材送货合同》,即可在收货站坐收木材。统一送货制度使原领运木材的7种手
续减少到2种;办理手续的时间由20~30天缩短到2~3天;全省林业部门每年为国家节约领材
人员(“万人大军”)旅差费和工资300万元之多;同时也为林业和铁路部门统一安排运输计
划创造了条件,每年节约车皮30%。“统一送货制度”使木材“拨空”现象显著减少,密切了
供、需、运之间的关系。
1955年,供方根据货源情况和需方需用情况,按林业部有关规定实行品种、长短、径级
和等级的比例搭配(特需、专用除外)供货。
是时,黑龙江省的商品材大量调入关内,逐步扩大到山海关以南长江以北地区的20多个
省、市、自治区,承担着全国60%的“统配材”供应量。按着“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
,先省外后省内”的供货原则,优先完成了国家航空、造船、车辆、铁道、造纸、通讯和军
工用材。黑龙江省优质树种(红松、硬阔叶树等)较多,径级较大,品等较优,成为国家重
要商品材基地。
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期间,黑龙江省共完成商品材供货任务4272万
立方米,其中原木3512万立方米,占82%;锯材760万立方米,占18%。原木中枕资材占13.7
%,坑木占10.6%,造纸材占2.5%。
1958年林业生产“大跃进”,黑龙江省原木年供货量突破1000万立方米,锯材年供货量
达到230万立方米。重点保证“兰新”铁路、“京广”和“津浦”复线铁路枕木与枕资材,以
及北京“十大工程”(迎接国庆10周年建筑)用材,天安门和故宫修缮用材,新建大型工矿
企业和矿用坑木的供货。1958年至1960年全省原木供货总量达3222万立方米,其中枕木占13
.3%;锯材供货总量达691万立方米,其中枕木占15.3%。当时,木材分配计划超过木材产量
,铁路运输紧张,未完成供货计划任务。
1961年,坑木、胶合板材等短线产品供小于求,省林业厅制定《各种资源用途定点生产
方案》,根据全省商品材资源特点,确定坑木、枕木、造纸材、胶合板材等品种的定点生产
和供货单位,有效地改善了短线产品的供应。从是年3月起,全省按坑木、轻工市场用材、农
用材、枕木、车辆材、军工和国防基建用材、出口材、援外材和其它用材的先后顺序供货。
1963年,黑龙江省按照“农、轻、重”(产业)的先后顺序供货,保障连续三年的国民
经济调整顺利进行。1963年至1965年,黑龙江省共完成商品材供货3670万立方米,其中,原
木3031万立方米,占82.5%;锯材639万立方米,占17.5%。
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全省许多供货单位的商品材供货秩序混乱,铁路
运输紧张,混装混发、错装错发、欠供欠发现象很多,合同履约率低。1967年,需方大批派
员来黑龙江省催货,全省收到催办查询信电达10万余件。1971年,黑龙江省“统配材”调拨
任务完成84%。是时,黑龙江省的商品材供应,主要保证政治运动、军工生产和“三线”建设
用材。
1974年因上海、太原、济南、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局和大连港经常堵塞,严重影响了这
些地区的供货。1976年后,黑龙江省贮木场管理明显改善,商品材调拨与供货管理的机构和
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恢复,全省商品材供货秩序开始明显好转,完成“统配材”供货任务的92
.7%。全省向唐山地震灾区抢运各类救灾木材50余万立方米。是时,黑龙江省的“非统配材
”供货,由省计划部门牵头召开有林业、物资、商业、二轻、农场局等部门参加的“非统配
材”定货会议,参照“统配材”调拨措施进行供货。为缓解“非统配材”运输紧张状况,积
极进行陆路、水路和铁路运输分流。
当时黑龙江省商品材的质量明显下降,与50年代比较,红松、硬阔叶树种比例较少,径
级普遍变小,“统配材”用户不断退货。1974年至1978年全省小径材和劣质材增多,供货坑
木300万立方米,等外薪材、造纸材160万立方米,薪材230万立方米,次加工材130万立方米
,各类小径材20万立方米,5项合计为840万立方米,占年均总原木供货1650万立方米的50.
9%。一般用原木的年均供货中,阔叶树种达200万立方米,占一般用原木年均供货总量650万
立方米的30.7%。
1978年7月,全省执行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总局和国家林业总局联合颁布的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密切供、需、运各方的关系,提高了商品材供货任务的完成率。是
年,全省完成“统配材”供货任务的96.6%。
1976~1980年的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黑龙江省共完成木材供货8259.3万立方米,
其中原木7211.6万立方米,占87.3%;锯材1047.7万立方米,占12.7%,年均完成木材供
货1651.85万立方米。1981年至1985年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共完成木材供货7905.
660万立方米,其中,原木6687.81万立方米,占84.5%,锯材1217.85万立方米,占15.5
%,年均完成木材供货1581.13万立方米。
黑龙江省林业1949年至1985年,共完成国家统配木材供货4.66亿立方米,其中,原木4
.56亿立方米,占85%;锯材6964万立方米,占15%。到1985年,累计为国家节约了70万人次
的调材人力,1亿多元的旅差费和100余万辆车皮。详见表9—3和9—4。
但是,木材运输紧张状况有增无减,严重影响了木材供货任务的完成。木材贮木管理长
期松弛,木材亏库损失较大。先货后款和垫付运费制度,给林业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后果
,到1985年,用户拖欠全省林业企业的货款累计达10亿元之多,其中一部分已成为“呆账”
,全省林业连年承付数千万元的巨额利息,蒙受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