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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木材价格管理

  一、价格管理
    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统一管理木材的销售价格。
    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全面管理黑龙江地区的统一支拨材、民需材和市场 材的销售价格,统一制发价格表,由各森工林业局严格执行,对违价事件层层追究责任。遇 有木材和林木产品长期积压而严重降等变质时,逐级请示到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才能做价 格变动处理。
    1953年,国家直接管理统配材价格,市场材价格由省政府统一管理。
    1954年,国家直接管理木材价格,实行木材价格分级管理制度,制订木材出厂的基价。 统配材销售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出厂基价,计加管理费、垫付货款利息和税赋因素制订拨付 基价。市场供应材销售由商业主管部门依据拨付基价,加计批零价率和地区差价余额统一定 价。民需材销售由林业部门按生产成本一次性定价。是时,木材基价是由生产成本、税赋和 最低利润因素构成,没有加计林木本身培育价格因素。
    1958年,市场销售的红松、落叶松、水曲柳价格由林业部管理,其它材种的价格由各省 管理。
    1959年,国家对抚育生产的小材小料,实行非统配价格政策。国家制订价格政策,省政 府管理定价,报有关部门备案。1963年国家出台了计划抚育伐材价格。
    1965年,综合利用材、非统配材由省定价后报国家物价局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统配材价格管理过死,非统配材和综合利用材价格管理较乱。
    1978年,国家松动了木材价格管理,把计划外非统配材和综合利用材的价格管理下放给 地方政府。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局建立价格管理机构。当时对部分综合利用材实行 产销双方见面,协商定价。木材价格出现了计划价格(统配价)、地方价、临时价、浮动价 、协商价、保本价、市场价和批发价等多种价格并存局面。在木材价格加计一定比例的林价 因素,开始改变了木材价格结构。
    1981年,木材市场价格初步放开,双轨制运行。因价格改革条件不成熟等因素,曾出现 乱涨价风。1982年和1983年,省政府先后出台一些措施,重新对抚育材、综合利用材进行统 一定价。劣材、次材、小材小料定价过高造成滞销,影响了林业的经济效益。
    1985年,初步改革木材价格。
    二、统配价格
    1948年,黑龙江地区统一支拨的原木以中径级红松为基准,每立方米100工薪分(以此核 算东北币),其他材种按成本、规格和质量因素适当加减计价,不高于110分,不低于90分。 锯材品种以此基价,加计加工费、运费和车间管理费。
    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每年依据市场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和物价上涨指数,测算和规定 统一支拨木材价格,时称“公定价格”,并印发价格表供各地林业部门执行。
    1950年,黑龙江地区“统配材”原木价格以红松、落叶松、水曲柳20~38厘米径级,4米 长二等为基准,每立方米200万元(东北币);锯材价格以红松5~6米,一级二等板材为基价 ,每立方米365万元(东北币)。1951年,红松原木基价调至440万元(东北币)。1952年, 红松原木基价调至640万元(东北币),落叶松、白松(云杉)基价为红松的90%,胡桃揪、 黄柀椤基价为红松的140%,色木、水曲柳、柞木基价为红松的95%,椴木、榆木基价为红松的 85%,杨木、桦木基价为红松的60%。
    1953年2月,中央政务院统一调整全国“统配材”价格,将针、阔叶树原木和板材29种等 内材,按材质和用途划分为14种基价。新基价改变了过去木材价格价别单一、价差不匀、不 分等级和规格的状况。详见表9—5。
    1954年3月,国家计委颁布木材和林木产品的拨付基价政策。黑龙江地区统配材当地交货 价,由出厂价加计经营管理费和垫付货款、运费的利息构成。调拨价由出厂价加计直接管理 费、间接管理费(包括保管费率6.07%)、垫付货款与运费利息、伤耗损失费(保管、装、 卸木材损耗率0.23%)、铁路运输保险费(0.097%)、商品流通税(10%)构成。拨付基价 政策,合理地照顾供、需双方的经济利益,减轻了木材生产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嗣后,国家 对统配材的珍贵材种和个别短线紧俏林木产品,进行个别调幅较小的调价。      
    1965年,在木材生产成本不断提高,木材价格新增因素过多的情况下,国家物价总局调 整了木材和林木产品的出厂基本价格。统配材价格,比1953年价平均提高15%。这次调价,形 成东北、内蒙古林区由材种、规格和等级构成的完整价格体系。分别对一般用原木、特种用 材、简易用材和板方材进行4个系列标价。木材价格对应木材规格(国家标准)确定价别,分 等分级过多,标价过细,给价格管理和销售结算造成难度。由于木材生产大量应用机电设备 ,采、集、运生产距离越来越远,生产成本逐年提高,一些生产单位出现亏损。
    1980年5月,国务院调整统配材和统配林木产品的价格,木材价格比1965年价平均提高3 0%。1981年,国家按10%的林价因素提高了木材价格。是时,木材价格体系按一般用原木、特 种用材(含其它用材)和板方材系列定价,由1965年的4个系列减少到3个系列。一般用材系 列划分黄柀椤、胡桃楸,红松,鱼鳞松、沙松、樟子松、柞木、水曲柳、落叶松、臭松、椴 木、色木6个类别,2~3.5米、4~5.5米、6~7.5米和8米长4个长度规格,20~28厘米、 30~38厘米和40厘米以上3个径级规格,一二三等级的价别。特种用材系列划分普通电杆、特 种电杆、普通桩木、特种桩木、针叶坑木、阔叶坑木和车辕材等17个价别,比1965年减少了 5个价别。锯材系列划分薄板、中板和厚板;一二三等级的价别,并另行划分普通枕木、桥梁 枕木、道岔枕木、汽车锯材及普通箱板等17个价别。
    三、非统配价格
    非统配价格包括民需材价(农用材价)、抚育伐材价、地拨材价、知青用材价、协作价 和议价等价种,后统称市场指导价。
    1949年到1953年,民需材由林业部门按生产成本加5%的管理费定价。由供销合作社代销 的,定价时计入7%代销管理费。
    1954年,木材的市场销售价格在国定木材拨付基价的基础上加计批零差率。批零差率木 材为10%,胶合板为8%,烧柴为16%。各地区的批发和零售价以哈尔滨市的批发零售价为基数 ,加减省规定的地差余额。详见表9—6。      
    1959年,经国务院批准对超产材、抚育伐材和综合利用材在基价基础上按比例加价,称 为非统配材价格。
    1965年9月,黑龙江省在统配材基价的基础上,调整了“非统配”材价格和市场供应批发 、零售价。是时,哈尔滨市市场供应的4~5.5米长,20~28厘米的红松一等原木,每立方米 118元,二等每立方米94元,三等每立方米75元。红松4~5.75米长的中板中方一等材每立方 米186元,二等材每立方米143元,三等材每立方米122元,四等材每立方米93元。
    1969年,省革命委员会按高于成本费低于市场价格,确定了“知青用材价”,此价种一 直延续到1985年。
    1970年,为照顾林区内的地方发展经济建设,就近拨给地方建设用材(时称“地拨材” ),由林业部确定高于国拨材基价,低于市场价格的“地拨材”价,延续到1985年。
    1971年,经林业部批准黑龙江林业拨出一定数量的木材,销给省外的物资部门或有关企 业,换取协作物资,价格由双方协定,称“协作价”。
    1978年,黑龙江省调整抚育伐材价格。在铁路沿线、江河码头交货的抚育伐材,在国拨 材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20%;自运材执行国拨材出厂价格;到山上楞场取货的自运材,按生产 成本加育林费、更改费和税金作为结算价格。
    1981~1985年,黑龙江省提高了抚育伐材价格。山场交货每立方米由45元提为62.3元; 铁路沿线,沿江码头交货每立方米由52.6元提为73.5元。计划外生产的抚育伐材每立方米 加价至130元。对综合利用板方材限定150~250元的议价幅度(综合利用的普通板材在国拨价 基础上另加价30~40%)。个别需材单位提出的规格、质量比较单一,需特殊加工,其价格由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作为一次性定价执行,其价格最高不超过同材种价 格的20%。
    1985年,黑龙江省非统配价格价种较多,并按市场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进行了初步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