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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管理

  1945年抗战胜利前,黑龙江地区林业的劳动管理制度是以剥削和压迫为目的,用工的经 营集团和木商资本家奴役、凌辱林业工人,榨取林业工人的血汗,林业工人生活处在水深火 热之中,生命没有安全保障。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的民主政府,雇用临时工人进行林业生产,合理付酬,并采 取一些有效措施,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提高了工人的地位,林业工人当家做主人,赋予子弟 就业权利、参加企业管理权利和享受劳动保险权利。林业部门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劳动管理机 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劳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实行“按劳分配”和“多 劳多得”的工资分配制度,对林业职工通过分门别类的民主评议和技术考评,评定工资等级 ,按级付酬,建立了奖励制度和各项津贴补助制度。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多次为林业 职工晋升工资,增加收入,提高林业职工生活水平。为合理分配和提高劳动效率,于1950年 建立劳动定额管理制度。
    从1950年起,黑龙江地区林业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各项措施,积极保护林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人身伤亡事 故。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给予林业职工应有的福利待遇。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林业初步实施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打 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实行劳效与经济效益挂钩,落实承包经营的生产责任制,有效 地调动了林业职工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