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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力管理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黑龙江地区的林业生产,是由官、私木商招揽“木把头”(领 工头)或“监工”,冬季雇用工人进行季节性包工作业。
    解放后,黑龙江地区的林业部门留用一部分“木帮”工人,临时招募工人进行季节性生 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黑龙江地区的林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地招募临时工人 ,进行季节性生产作业。1953年,黑龙江地区的林业生产改为常年流水作业,林业部门开始 大批招募固定工人。到1985年,全省林业队伍达686938人,其中,市县林业81474人,省森工 总局499374人,大兴安岭林管局106090人。
    随着林业企业和森林经营生产单位企业化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林业生产单位不断强化 “定岗、定编、定额”管理,杜绝计划外用工,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林业 生产队伍的盲目扩大和“臃肿”,进行数次精简和消肿,妥善地安置了精简人员。
    为了充实生产一线劳力,加强有关技术工种力量,支援新开发林区的生产建设,照顾职 工家庭生活的分居、赡养等困难,及时调剂了劳动力的余缺,办理了职工正当理由的调转。 “文化大革命”以后,全省林业专项投入资金,设立专门机构,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安置林 区初、高中毕业生就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森林工业总局系统进行多种所有制劳动力体制的改革。1985 年,全省林业实行“合同制”劳动力管理体制的改革,搞活了用工制度,使劳动就业与林业 生产用工有双向选择的竞争机会,企业获得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促进了劳动力的优化组合, 使全省林业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
    一、招录管理
    1945年抗战胜利前,官办、私营及外国资本家从山区、农村和城镇无业游民中雇用工人 ,组成采伐运输生产劳动组织,时称“木帮”。直接管理和领导劳动组织的头儿,叫“木把 头”。是时,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扩大战争,加紧掠夺黑龙江地区的优质木材,开始从农村和 小城镇,“抓劳工”实行“勤劳奉仕”,强迫劳动,无偿用工,残酷管理。
    1948年东北地区解放后,民主政府在黑龙江地区建立直营森工企业恢复林业生产。政府 派出干部管理生产,留用一部分旧采伐组织中的“木帮”苦力,挑选一些无罪恶、历史清白 ,经过教育,表现较好的“木把头”协助管理劳动组织;从山区农村和小城镇,招雇劳力和 牛、马“套子”,签订合同,进入林区从事林业生产。
    1950年,黑龙江地区林业部门自上而下地建立劳动管理机构和劳动计划管理制度。林业 生产用工事先报请用人和用工计划,经批准后实施。是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在东北人民 政府和所在省招聘工人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着《东北国营工矿企业招聘工人暂行办法》 ,除在所在省招聘了一些青年学生、城镇闲散人员和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又以森林工业管理 局为单位组成招聘工人工作团,赴上海、河北、山东招聘一批青年学生和无业青壮年。是年 ,黑龙江地区市、县林业机构,在所在市、县招收了一批专职护林队员和营林员。年末,黑 龙江地区森工系统职工队伍达60558人。
    1953年,黑龙江地区林业实行常年生产作业,改变以往季节性生产的方式。优先对采运 、流送、归楞、装车、制材、林化和森林经营所在岗的人员,进行政治、历史、身体和现时 表现审查,择优录用为固定工。1954年,在黑龙江地区从事林业筑路和基建任务的中国人民 解放军林业第三师7500余名官兵集体转业到黑龙江地区的森林工业工作。
    1956~1957年,为加快培育森林资源,市县林业建立了5个森林经营局、34个林管局和1 93个森林经营所。在省内外(省内占绝大多数)招录大量的营林工人。全省地方林业职工由 1952年的3601人,到1957年增加到19212人。森工系统职工队伍到1957年扩大为178971人(其 中生产工人115780人)。
    1958年,全省林业经省政府和国家劳动部批准,从山东、河北、安徽、江苏、内蒙古和 本省小城镇与农村连续大批招录高小文化程度的新工人,林业职工队伍膨胀到271505人,详 见表9—7。
    1959年,全省林业从农村招录新工人61290人,从城市招录新工人46137人。1960年,全 省林业从农村招录新工人16054人(其中外省移民1607人,本省农村11851人);从城市招录 新工人9456人;从盲目流入林区人员中招录43890人。1960年,全省林业职工达342928人,其 中森林工业320416人,占93.4%;市县林业职工22512人,占6.6%。“大跃进”期间,黑龙 江省林业出现过私自招录农民和“挖用”其它行业职工的情况。
    1963~1965年,黑龙江省的森工系统扩大生产规模,市、县林业开展大规模的天然次生 林经营。经国家劳动部和省政府批准,全省林业从省内农村和城镇大批招录新工人。3年共新 招录24156人,其中,森工林业21621人,市县林业2535人。
    1963年,东北林业总局基本建设工程局擅自从社会上招收54名工人,受到东北林业总局 的查处和通报批评。
    1965年,全省林业职工队伍达到316469人,其中森工林业271046人(含大兴安岭12456人 ),占85.8%;市、县林业45423人,占14.2%。
    1967~1968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黑龙江省林业接收和安置2万 余名“文化大革命”中“面向边疆,面向山区”的大中专院校、技工校和半工半读学校的毕 业生。1969至1971年,全省林业(主要是森工)又接收安置从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和哈 尔滨等大中城市来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大兴安岭林区接收5万余名(含安置在农村), 伊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绥化、黑河林管局接收17000余名。这些“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到林区不久,陆续被录用为全民所有制林业工人。1969年以后,黑龙江省林业每年接收安 置2000余名复员退伍军人为林业固定职工。1971年,大兴安岭集中接收安置1万余名全省各地 的复员退伍军人为林业固定职工。
    197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黑龙江省林业为119507 名吃“商品粮”的城镇籍林业青年临时工,办理了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转正手续。是年,黑 龙江省林业职工达622294人,其中省森工总局424117人,大兴安岭林管局139456人(含后来 划归内蒙古4个局),市县林业58721人。嗣后,林业部门基本从省内城镇招录新工人,并严 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再从农村招录新工人。
    1976年后,黑龙江省林业部门陆续录用从城镇下放到农村插队后返城的林业子女为全民 所有制固定工人。1978年后,全省林业部门为“反右派”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冤 、假、错案的职工“落实政策”,办理复职和录用其子女为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为国民党 起义投诚人员、港澳台直系亲属落实政策,吸收身体、年龄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眷属为全 民所有制固定职工。1979年,为改变全省林业职工队伍老化状况,经国家批准录用城镇籍退 休、离休林业职工的子女顶岗,小批量地从城镇林业子女中录用固定工人,补充林业职工队 伍自然减员。1978~1984年间,全省林业“落实政策”和补充自然减员,新录用职工10万余 人。
    1984年和1985年,全省林业经国家批准招录了4万余名林业职工子女为合同制工人。
    1985年,全省林业职工队伍达686938人,其中森工总局499374人,大兴安岭106090人, 市、县林业81474人。其中固定职工569730人,长期临时工117208人。   
       
    二、定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的林业生产单位盲目配备职工和使用劳动力,浪费 大,生产率低,经济效益差。1949年森工部门木材实物劳动生产率为38.4立方米/人。195 3年,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颁发伐木场、制材厂、森林铁路管理处的《编制与职责条例》和《 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所属森林工业分局分科室职责条例》,各森工局开始实行定岗、定编、 定员管理,按定员和编制招录职工,合理使用劳动力,减少了非生产人员。是年,黑龙江地 区森工职工达219403人,生产工人164755人,占75%;非生产人员占25%。黑龙江地区市县林 业也相继实行了定编定员管理,1953年,市县林业职工3568人,其中生产工人329人,占9. 3%;管理人员2284人,占64%;工程技术人员955人,占26.7%。
    1954年3月,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制订《东北森林工业职工分类表》,将木材生产、森林 铁路运输和木材加工企业按生产工序划分为123个基本工种和87个辅助工种进行定岗定员管理 。是年11月,又颁发了《森林工业采伐作业混合劳动组织暂行条例》,对采伐“吊卯”、集 材、归楞、山场运输,规定了劳动匹配组合标准。是时,松江省和黑龙江省林业厅分别颁发 了《森林经营新组织条例》、《森林经营所实施方案》,对森林经营所的机构设置和劳力配 备做出了统一规定。1954年,黑龙江省森工系统木材实物劳动生产率达97.3立方米/人,比 1953年提高了30.4%。
    1958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非生产人员占32.2%。全省林业为完成“大跃进”生产高指 标任务,突破了定员编制录用工人。
    1961年,全省森工非生产人员占全员的43.5%,1962年,全省森工非生产人员占44.9% ,1963年,下降到39.5%。1963年,黑龙江省市、县林业职工达44236人,工人25433人,占 57.5%。经营林场20786人,其中工人14595人,占70.2%。
    1965年,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职工达271046人,其中生产工人213565人,占67.4%。市县 林业职工45423人,其中生产工人28441人,占62.6%。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林业劳动计划和定员编制管理失控,林业职工队 伍膨胀,非生产人员不断增加,劳动生产率低下。
    1972年,黑龙江省森工系统职工达563573人,生产人员373056人,占66%;非生产人员1 90517人,占34%。市县林业职工达58721人,其中,生产人员39678人,占62.8%;非生产人 员19042人,占37.2%。
    1978年,全省森工部门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规定非生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不 含从事生产活动的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勤杂、警卫、生活福利等人员)和其他人员 (6个月以上的病休、离岗学习、援外人员)。林区社会性的学校、卫生、商业、粮食、公安 、科研部门和农副业生产人员不计在非生产人员中。1979年,全省森工系统普遍进行了定编 定员整顿,减少了非生产人员,充实了生产一线生产力量。全省林业实行以行业部门和生产 岗位交叉的分类定员、定编管理。
    1981年,省营林局重新核定全省市县林业编制,确定经营机构2227个,总编制68116人。
    1983年,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分别依据国家林业部颁布的《东北、内蒙古企 业定员编制》和《森工企业人员分类标准》,制定了森工局定员编制管理办法和制度,重新 核定了局(厂)的定员编制,普遍压缩了非生产人员,充实了生产一线。
    1985年,省森工总局共有职工449374人,其中,工人247622人(其中学徒409人),工程 技术人员13073人,管理人员50808人,服务人员111284人,其他人员26178人,详见表9—8。      
    1985年,全省林业营林职工116984人,其中省森工总局47329人,大兴安岭林管局1257人 ,市县林业68398人。全省森林经营职工,占全省林业职工17%。
    三、调配管理
    1949~1952年,黑龙江省林业生产临时招募季节工、临时工和合同工。这些工人可由林 业部门在系统内部进行余缺调剂的调动。是时,工人无档案关系,调动时由调出劳动部门开 介绍信,注明工资等级、标准和止薪时间。
    1953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实行固定工制度后,森工林业和市县林业,分别制定固定 工人调配管理制度,实行程序式分级审批管理。固定工人在伐木场、经营所(站)之间调动 ,事先申报森工分局、市县林业科(局)批准,固定工人在森工分局(厂)和市县林业科( 局)之间调动,由森工局、制材局和各省林业厅批准;固定工人跨森工管理局、省林业厅之 间调动,由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批准。是时,劳动力调配禁止跨系统 (森工与市县林业)、行业(林业外部)、跨省调动。工人在分局以上调动,凭批准的调配 令,由分局级单位开据调转介绍信和工资关系,办理档案材料的转移。
    1954年,黑龙江林业部门依据是年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建立规范 的劳动力调配管理规章制度,使劳动力调配管理手续统一,程序明确,审批严格。劳动力余 缺的调配严格按着编制定员的标准进行调剂。随之,林业职工有夫妻分居和家在异地需赡养 老人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的劳动部门与家庭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协商联系调转(商调), 双方单位同意后,经调出和调入单位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1955年11月,全省森工系统抽调4500余名职工充实市县森林经营机构。
    1956年,劳动力允许跨行业调动,跨行业和跨省调转须经国家劳动部批准。1957年,国 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可互相调入调出。1959年,黑龙江省林业部门从外 行业调人20023人,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林业全民所有制单位867人,全省林业调出25061人 。是时,省林业厅从小兴安岭林区、牡丹江林区和完达山林区等老企业中,按管理干部、工 程技术人员、老工人骨干匹配比例,抽调4000余名职工支援新林区的开发建设(其中支援大 兴安岭2500余人)。
    1961年5月,为适应林业机械生产技术的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劳动力调配指挥部”批准 ,全省森工系统从山东、吉林、辽宁、河北、北京等地,选调了486名技术工人,其中4级以 上技工占30%。
    1962年后,黑龙江省林业部门简化了调转手续,跨省跨行业调转由省政府劳动部门和企 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同年,全省森工抽调了1000余名老职工,支援云南新林区的开发建设 。1965年,全省森工又抽调5000余名职工开发建设大兴安岭林区。是年,全省森工还抽调45 00余名各类职工充实市、县林业机构。是时,全省停止集体所有制职工调人全民所有制单位 。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林业劳动力调配管理失控,无编、超编调人和无计 划用工普遍发生。
    1973年,全省林业劳动力调配管理普遍整章建制,劳动力调配恢复分级管理和编制定员 控制,职工调动实行划转职工工资指标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了超编调入超员用工的发生。是 时,优先安排和审批职工长期分居和赡养困难林业职工的调出调入。是年,全省林业从其他 行业调人职工23337人(其中外省市2416人),全省林业调出职工20034人(其中调外省、市 、自治区1734人)。是时,从严控制职工向大中城市调动。
    1978年,全省林业共调入职工15193人(其中外省调入376人);调出职工29584人(其中 调省外2327人)。是时,全省林业职工调配管理确立“大城市向中城市,内地向边疆,城市 向林区,机关向生产一线,全民(所有制)向集体”的调动流向控制,严格控制倒流。夫妻 分居和赡养理由调动中,优先照顾科技人员、知识分子和老红军、华侨、援外出国人员的子 女与配偶。
    1979~1985年,全省林业京、沪、杭、浙籍青年工人约有3500余名因调动难而自动离职 返回,大兴安岭的占75%。1984年后,黑龙江省森工林业局、厂和经济独立的事业单位有了劳 动力调配自主权。林业系统内部调入调出由这些单位自行批准办理,跨省跨行业调人调出报 请当地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办理。
    1985年,全省林业调入职工9265人(其中外省327人),调出职工8937人(其中调省外2 178人,调大兴安岭56人。
    1953~1985年,全省林业职工累计调出13.8万人次,调人达16.5万人次。
    四、精简压缩
    1952年,在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统一部署下,黑龙江地区各级林业部门开展“打老虎” (抓贪污分子)运动,随之又开展“三反”和“五反”运动,在两次运动中全省林业职工队 伍共清洗1万余人。
    1954年,黑龙江地区各级林业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职工队伍的运动,重点清理有政治历史 问题和老、弱、病、残职工,清理整顿历时3年。到1955年3月,共开除、退职、养老、转行 人员和内部安置的老、弱、病、残人员3万多人。
    1957年,黑龙江省林业开展“反右派斗争”,又清洗(关押、开除、“下放”、辞退) “右派”和各类右倾人员3000余人。
    1958年,黑龙江省林业在“大跃进”的形势下,林业队伍膨胀。1961年下半年,全省林 业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各级林业部门成立精简下放安置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对 1958年以后参加林业工作的职工精简下放(支援农业生产)。同时对老、弱、病、残职工进 行编外从事农副业生产等安置。全省共精简13万余人,其中森工部门11万余人,市、县林业 2万余人。1961年,全省森林经营队伍(含森工)由3.5万人减到不足万人。是年8月,中共 中央下发了中发(62)430号文件,向全国作了通报,才得以纠正。
    1965年,黑龙江省市县林业结合调整经营方向和生产布局,通过“整场”工作对全省的 经营林场、造林林场和林业管理站普遍进行整顿和精简,共精简职工7266人。
    1973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于1972年超国家计划自行突击招收的职工,以 及地、市以上企事业单位家住农村的临时工进行精简,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省森林工 业总局职工,由1972年的424117人减到388209人;大兴安岭林管局,由1972年的139456人减 到116764人;省营林局系统,由1992年的58721人减到52762人,全省共精简64559人。
    1982~1985年,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市县国营林场进行全面、系统的整顿。按照定点、 定岗、定编、定员的原则,对机关和生产管理环节进行精简整顿,压缩非生产人员,并对违 法乱纪和劳动态度恶劣职工经教育无明显改悔的进行辞退、开除处理。全省森工林业局非生 产人员精简22%,国营林场非生产人员精简39%,精简人员全部充实生产一线。全省林业辞退 、开除(包括开除留用)违法违纪职工1931人。
    五、用工改革
    1947~1949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以雇用临时工和合同工包产为主。
    1950年,开始招募长期临时工和季节工实行定额计件生产为主。
    1953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实行固定工人制度,林业生产队伍相对稳定。
    1958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做出决定,在国营企业中实行用工制度的改革。工矿企业招录 职工时,贯彻“能进能出”和“亦工亦农”的原则,取消终身制。老林业局(厂)除少数固 定技术工外,其他工人采取长期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制。企业停、减产时可调做其它工作或 参加农业生产,需要时再回林业。新招固定工和合同工,实行新工资标准,不实行老的保险 待遇,实行社会救济和福利补助。黑龙江省少数森工局和国营林场试行了用工制度的改革, 由于一个单位两种待遇,一个工种两种报酬,造成职工内部待遇上矛盾,加之发生连续三年 自然灾害,这次用工制度的改革“流产”。
    1958年,全国城乡出现部分集体经济所有制,黑龙江省各林区职工家属、待业人员和初 、高中毕业生,组织起来兴办集体性质的小工厂、小商店、小饭店、小旅店、小修理部、小 被服厂,或从事农副业生产,闯出林区就业的新路。到“三年自然灾害”期间,这些集体所 有制单位被整顿,许多单位被关闭。1963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 恢复期,林区这些集体所有制单位得到恢复和发展,时称“小集体”。
    1968年,全省林业职工子女待业形成高峰,待业人数达31万余人,其中省林业总局系统 26万人。黑龙江省各级林业部门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办公室”(简称“知青办”) ,安置林业职工子女和子弟就业。“知青办”集中使用每个知青500元的安置费,建立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知青点,兴办种植、养殖、加工业的生产基地,吸纳林区待业青年就业 。1968~1979年全省林业共建立“知青”生产点5200个,先后安排“知青”就业57万余人, 其中,省林业总局系统安置39.6万余人;大兴安岭林管局安置10.7万人;市县林业安置6. 7万余人。年均安置6万余人,既解决了林区青年就业难的矛盾,又促进了林业多种经营的发 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1979年,省林业总局系统和市县林业将林区“知识青年”和家属兴办的经营项目和产业 陆续转制为国营集体所有制,时称“大集体”。省林业总局国营集体所有制工人10万余人, 市县林业转制2.3万余人。到1985年,全省林业共有国营集体所有制工人303405人,其中, 省森工总局287048人,占94%;市县林业16357人,占6%。详见表9—9:   
    1980~1985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国营集体所有制 工人,组成了100万林业大军。
    1983年,黑龙江省林业开始探索合同制用工的改革。是年,市县林业招录20人,翌年招 录124人。1985年,全省正式推行合同用工制度,本年公开招录5733人,其中,省森工总局1 004人,大兴安岭林管局4158人,市县林业571人。从此,全省林业用工制度初步实行了择业 与录用双向选择,并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工人,提高了新工人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