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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管理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以包工和估工取酬,管理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俸制 按级取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林业干部和工人的劳动报酬,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划等分级制定不同的标准,经过考核或评议评定等级,按标准支付工资。实行计时工资与 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1951年,国家对林业部门实行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制度,抑制分配促进提高劳效。1955年 改行货币工资制后,职工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嗣后,全省林业职工又有几次调资升级,增加 职工收入。根据国家的规定全省林业部门对森林调查,采伐运输等工种边远寒冷林区职工, 给予工种和地区津贴补贴。森工林业局从利润中提取小比率的奖金,鼓励先进职工。“文化 大革命”中“砸烂”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秩序,平均主义更加严重,奖励制度被批判和 取消,挫伤了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
    1979年,黑龙江省林业普遍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改革奖金使用方式,1983年全省林业 改革分配制度。
    1949年到1985年,全省林业累计支出工资128亿元。
    一、标准工资
    1947年,黑龙江地区林业职工工资实行供给制。干部按部(师、中等市市长)、县(团 )、区(营、科)和一般干部的级别,集体食宿(食堂分大、中、小灶),每月发给一定数 量的津贴费购买日用品。公勤人员按家庭人口发给米、油、盐、布、柴等生活必需品。采伐 、归楞、装车生产工人实行包工制。工人与委托生产单位签订包工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合 同兑现或完成任务后,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一般折合粮、油、布、盐等实物,特殊情况付 给少量现金,时称“实物工资”。
    1948年2月,黑龙江地区林业职工工资由供给制改为薪俸制。干部和工人划分等级,确定 月薪工薪分,折发货币和实物。工薪分值由各省商业部门依据当地物价测定。当时,由于财 政经济形势没有根本好转,只能发给一定数量的货币,其余发给粮、油、布、盐等实物。是 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修订林业职工工薪分标准。大致为一般工人60分,学徒工35分,轻体 力工人100分,重体力工人120分,技术熟练工人145分,老技工180分,工勤人员80分,普通 技术员75分,中级技术员200分,高级技术人员300分,生产管理人员100分,职员180分,林 务分局长(厂长)250分,林务局长300分。工薪分值以粮(高粱米、玉米B0013017和小米平均价) 、布(普通白布)、油、盐和煤五种实物价为标准,由东北行政委员会贸易部测定,经东北 工薪审查委员会批准,于《东北日报》逐月公布。是时,物价时时上涨,为保证林业职工不 降低收入,各森工林业局、场均设置供给商店,以公定价格供应职工和家庭人口五种生活必 需品。
    1949年1月,黑龙江地区森工部门职员、技术员和工人,划为等内13等39级和等外5级, 等内每等各分3级,共44个等级,按等分级定工薪分。详见表9—10。市县林业干部按当地政 府公务人员工薪标准划等定级,工人参照森工局划等定级。是时,林业干部按担当职务、参 加革命工作年限、现有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思想表现、原工薪分数和民主提议的新工薪分 数,综合评定新工资级别;工人按参加工作时间、技术熟练程度、劳动表现和民主提议的新 工薪分数,综合评定新工资等级。林业职工工薪按月发50%的货币,另外50%由指定的国营商 店供给粮、布、油、盐、煤或柴(公定价)。每半个月预支一部分货币工资和实物工资,月 底结算,多退少补。
    1949年10月,黑龙江地区林业职工工资实行按劳分配改革。干部薪俸制标准改为8等27级 ,最高等级仍为630分,最低等级71分。职工工薪评定时,工作单位于中小城市的要低于标准 分的10%,工作单位于农村和林区的要低于标准分的15%~20%。工薪每月支付60%的货币,40 %供给五种生活必需品。实行薪俸制后,各省财政负担过重。1950年7月,除交通偏僻地区和 家居农村的林业职工外,停止薪俸制恢复供给制。
    1951年12月,黑龙江地区林业部门职工工资停止供给制恢复薪律制。职工工资实行“工 资实物券”(简称“流通券”)制度。工资50%发给“流通券”,50%供给五种生活必需品。 “流通券”在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和房租、水电等收费部门流通。是年,林业职工按标准 工资10%的比例标准调整了工资。1952年,黑龙江地区林业职工普调工资中,将职工每月20% 的水电、房租费计入标准工资。1953年,林业职工工资60%支付货币,40%支付流通券。嗣后 ,货币工资支付比例不断增大。
    1955年,黑龙江省林业重新调整排列林业技术工人等级,原1级高、8级低变为8级高、1 级低,与全国统一了排列的顺序。
    1955年,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先后对水运、采伐、装车、森林铁路、木材加工等工种进行 技术考核,评定工资级别。
    1956年,全省林业根据国务院的命令,进行建国后第一次重大工资制度的改革。由薪俸 制工资形式,改为货币制工作形式。林业职工按着国家新规定,重新划分等级确定新工制标 准。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划分为1至21级,17级以下为勤杂人员。最高1级月薪170元,最低21级 月薪18元。工程技术人员划分为工程师(1至8级)、技术员(1至5级)、助理技术员(1至4 级)、见习技术员(1至2级)19个等级,最高级月薪206元,最低级月薪22元。森工系统工人 实行八级工资制,市县林业工人实行7级工资制,林业建筑、公安、卫生和服务行业人员执行 国家规定的同行业职工工资标准。工人和服务人员按工种标准全部进行考技定级,然后根据 工作能力、技术高低、劳动表现、工龄、民主评定新工资级别。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依据工作能力、学历、资历、现时表现、担任职务和原工资标准,综合评定新工资等级。这 次工资改革中,林业职工平均增长20%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平均增长23%的工资,技工和重 体力工人平均增长26%的工资。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平均主义,改变了以往取酬重视中高级管 理人员而轻视工程技术人员的状况。嗣后,林业干部提职自然晋级加薪,工人进行定期考技 晋级。林业职工工资不经国家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林业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管理和确定。
    1958年,全省林业为50%的工资偏低的职工调整了工资。1959年为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低 工资调整。1961年为30%低工资职工调整,调资范围只限于工人和第一线基层生产干部,工人 占20%以上,干部占10%以下。1963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国家为低工资职工调整工资,全 省林业低调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40%。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打乱了全省林业工资管理秩序,否定原来的工资等级和标 准,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1969年,黑龙江省整顿林业职工工资,对原实行计件工资制 工人,实行新的15个等级工资标准。每级级差5元、最低一级30元工资额,最高一级100元工 资额,称为“一条龙”工资。
    1971年,全省林业为40%的职工晋升工资。即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以 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工人,与上述条件相同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调整了工资。
    1977年,占全省林业职工40%的职工调整工资。即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人,19 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人,工作年限、工资等级与其相似的其他职工普遍晋级。
    1979年,全省林业按着国家规定,为占职工总数40%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晋升 工资。这次调资是按着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择优升级。林业院校、 科研、设计、体育事业单位、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另外增加8%、6%、4%和2%的升级指标。
    1981年,调整林区教师、医务人员和体育人员的工资。这些单位1978年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1981年9月末在册的正式职工,除工作和政治表现差的外,普遍升了1级或2级工资。198 2年,对未列入1981年调资范围的行政机关、科研、文教、卫生部门人员中,1978年底以前参 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调资。
    1983年,全省林业部门和事业单位进行了普调工资。调整范围,工龄年限,重点升级对 象等政策与1982年调资相同。是时,调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经营性亏损“挂黄牌”的 企业,职工暂缓调整工资;实行考评升级,鼓励贡献和创造效益;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 促进企业和职工提高责任感,在少数企业的调资中进行工资改革的试点。企业干部按《新拟 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增加工资额。      
    1985年,全省林业进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开始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两 种办法进行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林业 职工一律按新工资的等级和标准进行套改,普遍增加了工资,详见表9—10和表9—11。   
    二、计件工资
    1947年,黑龙江地区森林采伐生产,实行大包工生产计酬,完工后一次结清。
    1949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的采伐、归楞、冰雪道运输、装车等工种实行估工付酬。
    1950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的木材流送工程和木材加工生产的主要工种实行估工计件工资 制,并相应地建立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确定流送、采伐和装车劳动技术定额标准。
    1951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企业工人,普遍推行计件工资制度。是时,各企业和企业 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了生产技术定额管理站,配备定额管理专业人员,深入生产一线测定具体 工种的先进、中等、落后生产工人的技能和日生产量,综合分析制订班组或个人的日生产标 准,报请企业主管负责人确定计件单价(时称“计件评价”)。是时,森工局的采伐、通道 、吊卯、集材、归楞、捣楞、装车、流送、出河、打枝、推平车和木材加工厂的抬木、放楞 、上锯、抱板皮、锉锯等容易量化而独立作业工种,均制订了生产定额标准。计件有班组、 个人两种计件形式。实行计件工种的辅助工种,实行计时工资制,除发给计时工资外,依据 平均超额部分和自身工作量情况给予奖金(时称“计时奖励工资”)。同年,黑龙江地区林 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达45000余人,占工人总数的51.7%。是时,在工资调整中,按计时 工资制升级增资相同水平,提高计件工资制工人的计件评价。
    1953年,黑龙江地区市县林业在浩良河、神树森林经营所的抚育伐、更新造林和苗圃育 苗生产作业中试行劳动定额。翌年,正式颁布市县林业育苗、产苗、林野调查、人工更新、 清理林场生产定额。是时,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定额称为“统一定额”。各森工管理局定额 称为“地区定额”;森工局定额称为“企业定额”。劳动定额随着生产发展变化和生产工具 的改进,每年或每半年都要进行修改,由省级劳动定额站负责管理。
    1954~1955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和市县林业,相继制订了劳动定额管理办法,统一规 定了劳动定额设计方法、标准测定方法、定额修改审批权限和统一定额、地区定额与企业定 额间的关系。统一定额确定基本标准,留有15~20%作业条件差异的调解(升、降)余地;地 区定额补充统一定额和地区间差异的平衡;企业定额既有上两级定额的补充性,又有实际操 作性和计件工资支付的标准性。是时,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和市县林业都制定了计件工日工资 标准(市县)与计件评价工资标准(森工企业)。见表9—13。
    1957年,黑龙江省林业生产的主要工种和零星工种的劳动定额基本完善,计件工资标准 相应配套,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实行计件工资制人数占全省林业工人的80%。
    1958年,国家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干预控制计件工资的实行面,黑龙江省林业生产计件工 资推行面过窄。是时,黑龙江省林业将劳动定额管理事权下放一级,原属省林业厅(森工、 市县林业合并)设计和管理的82项生产定额,下放到地区(林管局、营林局级)平衡和修订 (由企业颁布);原属地区管理的生产定额,除25种定额(采运主要定额)由地区平衡外, 均由林业局修订和颁布;原林业局管理的部分劳动定额,下放给采伐林场管理。林业局定额 降低幅度在15%以内,由林业局自行调整和修订,超过15%以上报地区(林管局级)劳动定额 管理部门批准。是时,限定个人计件比例(独立工种外),扩大班组和工序的集体计件工资 比例。
    1961年,国家强化劳动定额集中管理。黑龙江省林业收回已下放的定额管理事权,并将 原三级定额管理,改为“统一定额”和“企业定额”两级管理。省林业厅重新颁布《林业生 产(包括森工、营林)统一定额》,废止了以往的定额。是年,全省林业扩大了计件工资推 行面,但仍以集体计件为主。
    1962年6月,全省林业在执行混合劳动定额和集体计件工资制度中,实行集体计件评工计 分制度。以混合计件工组或工序为评工组,每6天或3天,按个人工作量、质量、出勤天数、 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工序协调作用贡献大小,分档次(每档差额为1工分)评工记分。月终 根据每次评定的工分等级乘出勤天数的累计分数计算工资。   
    1963年,国家林业部制订出25项森工部门的部管统一定额。森工局可根据定额管理办法 ,制订补充定额。到1965年,黑龙江省林业生产凡能够检验产品质量、统计产品数量、利用 工时计算效率的生产工种和工序,均制订和颁布了劳动定额,黑龙江省林业厅和东北林业总 局劳资处均设有定额站。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全省林业取消了计件工资制度,大搞平均主义分配 制度。此后,黑龙江省林业生产进入为时10年之久的生产无定额、分配“大锅饭”时期。
    1978年,黑龙江省森工和市县林业恢复劳动定额管理和计件制度,计件工资管理沿用19 65年劳动定额标准。1979年,黑龙江省林业全面修订了劳动定额标准。
    1984年11月,林业部颁布《东北、内蒙古木材采运生产统一定额》,统一单项定额的口 径,并合理地调整综合定额评价标准,促进了林业生产的承包经营,省森工总局和省林业厅 均恢复了定额站机构。
    1984年,全省市县林业实行计件的生产工人达27789人,占工人总数的34.4%。1985年, 大兴安岭林管局实行计件工资工人24542人,占工人总数的23.8%。
    黑龙江省林业30余年的计件工资制和劳动定额管理,不断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在一定 程度上改变了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并对1978年后落实生产责任制和生产承包经营有所促进。
    三、辅助工资
    自1949年起,黑龙江地区林业先后发给林业职工各项津贴补助和奖金,作为林业职工薪 金结构的辅助部分,称辅助工资。
    (一)各类津贴
    1.林区津贴、地区津贴
    1949年初,黑龙江地区森工分局和其以下的职工发给林区津贴。1950年,林区津贴由原 来固定基数改为分类区按比例发给。在采伐作业所以下工作的职工,每月发给40~45工薪分 的津贴补助;在作业所本级工作的职工发给15~20工薪分的津贴补助;在分局和作业所之间 的其它工种发给10~20工薪分的津贴补助。
    1952年,市县林业发给营林职工抚育津贴,参加外业生产的职工发给标准工资30%津贴; 参加内业的职工发给标准工资20%津贴;在终楞现场工作的职工发给标准工资8%津贴。
    1954年6月,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颁布新的《林区津贴暂行办法》。制订了三个津贴标准 。第一二类地区由森林工业局审批,第三类地区由管理局及东北制材工业管理局审批标准, 见表9—14。   
    1959年,黑龙江林业职工生产和经营活动凡在有地区津贴的,一律执行地区津贴,不再 执行林区津贴。无地区津贴的单位仍执行百区津贴拜津贴率不得高于30%。地区津贴或林区津 贴按职工标准工资部分计算,计时工资制者以月实得工资计发津贴,计件工资制者按计件实 得工资(含超额部分)计发津贴。嗣后,黑龙江省地区津贴和林区津贴又进行几次调整。19 62年后,林区津贴调整需经国家劳动部批准。1965年黑龙江省地区津贴或林区津贴,由过去 按标准工资百分比计发,变为确定绝对额计发。大兴安岭林区仍按标准工资比例计发。1984 年,全省林业地区津贴或林区津贴又恢复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比计发。
    2.取暖津贴
    1949年,黑龙江省地区林业干部按级别,公勤人员和工人按人头,每年冬季发给固定工 薪分补助购买取暖用煤(工人和勤杂人员每个1吨煤标准),称取暖津贴或“烤火费”。195 1蹦辏诹厍忠抵肮と∨蛱曜既∠侗鸩畋穑曜家恢拢扛鲋肮っ慷怪.5 吨煤实物。偏远林区林业职工折合实物煤价补助“工薪分”,翌年,又全部改为补助工薪分 。 1956年,黑龙江省林业职工的取暖津贴改发每个职工每冬35元货币,翌年又调减到30元, 」客骋还┡闹肮ず偷ド碇肮げ辉俜⒏∨蛱K煤螅诹×忠抵肮ぐ吹厍 啾鹑范ú煌牟怪曜迹⒏∨蛱蛄智蛱钡?985年未变。3.科技津贴 1947年到1950年,黑龙江地区森工系统发给中高级技术人员技术津贴(发给工薪分)。 1949年,黑龙江地区林业部门鼓励干部和管理人员学习技术,提高管理经济的积极性, 对有专业学历(或知识)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发给工薪分技术津贴。1952年,黑龙 江地区林业部门按工程技术人员的等级(助理技术员、技术员、工程师)每月发给技术津贴 ,有专业技术的行政干部和担任行政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再发给技术津贴。1956年,林业 的技术津贴改发货币,并调整技术津贴标准。1966年,黑龙江省林业取消了技术津贴。1979 年,黑龙江省林业对具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学历的职工,给予定额科技津贴补助 ,省林业总局和市县林业科技津贴每月5元,大兴安岭林区每月7元。1985年工资改革时,全 省林业提高科技津贴补助标准,大兴安岭林区每月15元,其它林区每月7元。
    4.森调津贴
    从1951年起,黑龙江省从事森林调查的职工自进入林区之日起至出林区之日止,免费供 给粮食,每天补助一定比例的工薪分。1952年,森林调查人员在调查作业期间,无偿发给野 外作业服装、鞋帽和备品(生活用)等(规定使用年限,从事原始林调查工作的每月发给标 准工资40%的森调津贴,每天发给3工薪分的菜金;从事伐区调查每月发给35%的津贴;每天另 发给2工薪分的菜金;从事复查作业每月发给30%的津贴,每天发给1工薪分的菜金;从事抚育 调查每月发给25%的津贴,每天发给1工薪分的菜金;从事宜林地调查每天发给4工薪分菜金和 出差补助。1956年,森调津贴按作业区固定补贴标准,森调人员享受森调津贴的同时,还享 受林区津贴补贴。1959年,黑龙江省森调人员停止享受地区津贴或林区津贴,只享受森调津 贴。1965年,林业森调津贴执行《黑龙江省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地区分类表》所 规定的标准。二类区每日补助l.3~1.5元,三类区每日补助1.3元,四类区每日补助0.9 ~1.1元,五类区每日补助0.75~0.9元,六类区每日补助0.7~0.8元,七类区每日补助 0.6~0.7元,八类区每日补助0.5~0.6元。是时,黑龙江省森调人员在享受森调津贴的 同时,享受调查区的半额地区津贴或林区津贴。“文化大革命”期间,森调津贴管理混乱, 各地标准不一,取消了半额地区津贴的补贴。1971年,黑龙江省森调津贴统一标准,恢复享 受半额地区津贴补贴。嗣后,曾几次调整森调津贴标准。1984年,全省森调津贴重新划3个作 业区类别,规定了不同补贴标准。
    5.物价津贴
    1950年,黑龙江地区家居城市的林业职工,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物价津贴。1956 年,黑龙江省林业按着黑龙江省物价区的物价补贴标准,发给职工物价津贴。
    其后,随着生活必需品的提价,物价补贴标准及时进行了调整。1965年,因煤粮提价, 黑龙江省林业按吃供应粮的家属当年实有人口发给“煤粮补贴”,以后家属人口变化只减不 增,一直发放到1985年工资改革为止。1979年,副食品提价后,林业职工每人每月发给5元的 “副食补贴”。1984年,职工每人每月发给5元的物价补贴。1985年,肉类副食品提价,林业 职工每人每月发给3.50元的“肉食补贴”,边疆地区每人每月5元。从1983年开始,全省林 业职工享受冬贮菜损失补贴,时称“菜金”,每个职工年补贴20元。
    6.其它津贴
    1947~1951年,黑龙江地区林业遵照东北人民政府的规定,对1942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老干部和1946年参加革命工作时任处级职务的干部,给予医疗、抚养子女生活津贴补助, 时称“革命津贴”。
    从1950年起,黑龙江地区的森林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雨、雪、风、自然灾害和特殊原 因造成停工停产,按实际发生天数发给工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停工津贴。1954年,市县林 业也对上述原因停工停产发给工人停工津贴。1955年,停工津贴改发为标准工资。
    从1950年开始,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实行加班加点和夜班津贴补助,后改称为加班费和 夜班费,标准经常变化。“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加班津贴和夜班津贴。1971年,全省 林业恢复了加班津贴和夜班津贴。
    1950年,森林工业的森铁运输部门,对司乘人员实行了乘务津贴,随着森铁运输改为公 路运输而取消,全省现存很少。
    从1950年起,森林工业实行工组长责任制津贴。生产单位设立工段长后,工段长享受津 贴、工组长不享受。1962年黑龙江省林业提高工组(班)长责任制津贴,扩大了生产单位工 组(班)长的补贴范围,工段长和大小工组(班)长均享受工长津贴。1965年,全省林业取 消了工组(班)长责任制津贴。1980年,全省林业恢复工组(班)长责任制津贴,执行1962 年的标准。1985年,该项津贴标准提高,享受范围扩大到林业生产单位的工段长、车间主任 和林场场长。
    1978年,为了稳定林业一线生产队伍,全省林业许多森工局实行采伐油锯手、集材拖拉 机手和运材司机等岗位津贴。有的企业还设立一些艰苦工种的岗位津贴。承包经营实施后, 工种津贴和岗位津贴全部取消。
    黑龙江地区林业自1950年起,对有毒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实行健康津贴,后统称保 健津贴。
    (二)各类奖金
    1950年3月,黑龙江地区林业部门对生产技术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 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节约原材料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竞赛优胜的职工与集体发 给一定比例的奖金,统称综合奖金。发明奖、技改奖、节约奖、建议奖等单项奖,按项目实 施一年后所创造和节约的价值比例,一次性发给奖金。职工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时,基本工种 (主要工人)按超额部分的10%发给奖金,辅助工种按50%~70%发给奖金,勤杂工按3%~5%发 给奖金,超额奖不准超过月标准工资的1倍。生产劳动组织和企业不发生责任事故,按企业平 均超额生产奖金率的平均数,发给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安全负责奖。是时,劳动 竞赛定期评比,对优胜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实物。各种奖金均由工资总额支出。翌年, 劳动竞赛优胜者和先进生产者的奖金,改由企业奖励基金支出。
    1952年,黑龙江省林业规定产品质量奖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安全无事故奖,年 奖金不超过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50%,节约奖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0%。
    1956年6月,全省林业生产单项奖只实行新产品试制奖、节约奖、质量奖和超产奖。
    1958年,全省林业取消各类奖金。1959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一次性发给职工“跃进 奖”,除局(厂)长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及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每个职工发给相当于半个 月标准工资额的奖金(学徒工每人发10元,其他人员分一二三等,表现坏的不发)。1960年 补发了1959年的“跃进奖”,发放面与上年相同,仍分三个等级,生产工人的标准未变,其 他职工最高不超过40元(学徒工12元)。嗣后停发“跃进奖”。
    1959年3月,取消单项奖励,实行综合奖。1961年,在实行综合奖的同时,恢复了质量奖 、节约奖和发明奖等单项奖励。是时,森工局领导人也实行综合奖。全省林业综合奖分为8元 、6元、4元三个档次按月评比计发。1963年,林业的事业单位实行了综合奖,未实行计件工 资制的生产单位实行计时超额奖。
    1965年,全省林业取消单项奖励,将综合奖统一改为附加工资。执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 每月每人5元,其他人员每月4元,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发给附加工资。
    1969年,实行林业工资整顿人员(一条龙工资)不享受附加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时取 消附加工资。
    1978年,恢复职工奖励制度,完成经济指标的非计件工资制的工种,实行计时超额奖, 其他职工实行计时综合奖。
    四、工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扩大积累,抑制消费,扩大再生产,国家对森林工业部门 实行工资总额控制。
    1951年,黑龙江地区林业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对林业职工的标准工资和辅助性工资,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每年工资总额由主管部门逐 级下达指标控制数,抑制和减少工资支出。重点控制职工辅助性工资的增长。是年,黑龙江 地区森工系统工资总额为2287万元。
    1955年5月,黑龙江省林业把国家规定的26项工资性支出列为年度工资总额开支,列支项 目如下:“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按计件单价(包括累进制的累进评价)支付的计件 工资;由于工作条件变更而支付计件工人的工资津贴;计件工人从事低于其技术等级的工作 未达到原工资率的工资补贴;包工工资;用营业提成办法所支付的报酬;各种经常性的奖金 加班加点津贴(包括节日、假日加班);夜班津贴;非因工人过失而产生的废品时的工资; 非因工人过失而机器设备停工时间的工资;由于工作条件困难(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险 等)而发给的津贴;节日值班津贴;技术津贴;支给兼任工长(班、组长)津贴;培养徒工 的津贴;稿费、讲课费及其他部门工作的报酬。地区津贴:女职工在工作中哺育婴儿时间的 工资;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的工资;未成年工优待工作时间的工资;职工调动期间的工资 ;定期休假的工资;支给派出学习但仍算本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工资性质的 津贴(如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煤贴等);解雇金”。1955年全省林业工资总额9826万 元(其中森工9450万元),比1954年下降24.5%。
    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工资总额增长过快。1958年全省林业工资总额为18910万 元(其中森工系统18248万元),比1957年增长32.1%;1959年全省工资总额为27272万元( 其中森工系统25385万元),比1958年增长44.2%,其中森工系统增长39%,市县林业增长18 5%。1960年,全省林业工资基金使用受省政府计划、劳动、财政和银行部门按计划支付的控 制和监督。职工集中调转10人以上的,划转调转人员的工资额基数。林业工资基金使用严格 按计划支出,节余下年留用,超支银行不予支付。
    1964~1965年全省林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稳中有降。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林业工资基金失去有效控制和监督,劳动 生产率下降,经济效益差,而工资总额却增长过快。1970年达35539万元,比1969年增长12. 5%;1972年达49914万元,比1971年增长21.2%。1973年,全省林业工资基金恢复逐级严格审 批制度,控制不合理增长因素。全省林业1974年工资总额,比1973年减少972万元,下降了2 %;1975年又比1974年减少1516万元,又下降了3.1%。
    1981年,省林业总局工资总额达48076.4万元,其中,计时工资额24189万元,计件工资 额9749万元,各类奖金3268万元,加班工资1035万元,各种津贴8576万元,其它1259万元。 大兴安岭林管局工资总额达11276万元,其中,计时工资额5008万元,计件工资额1960万元, 附加工资120万元,各种奖金629万元,各种津贴3227万元,加班工资325万元,其它60万元。 市县林业工资总额达7668万元,其中,计时工资额3567万元,计件工资额2605万元,附加工 资503万元,各种奖金300万元,各种津贴1043万元,加班工资57万元,其它46万元。是时, 全省林业工资基金核定年支出总额基数,确定正常递增比例,由银行监督和控制支出。
    1985年,全省林业工资总额达76583万元,其中,省森工总局54576万元,大兴安岭林管 局15773万元,市县林业6234万元。
    1949~1985年,全省林业累计支出工资总额达128.14亿元,其中,省森工总局98.41亿 元,大兴安岭林管局18.40亿元,市县林业11.32亿元,详见表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