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是有危险性的作业,生产工人受人身伤亡、森林脑炎职业病(死亡
率高,不易抢救)和林间猛兽侵害的严重威胁,时称“三险”(放树险、脑炎险和野兽险)
。1945年抗战胜利前,林业资本家和官办林业企业经营者,只追求产量,不顾工人的生命安
全。黑龙江地区抗战胜利后,东北民主政府领导的公营企业,在生产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
林业工人的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林业部门直接抓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
产管理组织机构,生产单位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无事故
奖励制,陆续颁布林业安全生产规程;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生产岗位安
全训练,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开展安全大检查与“百日无事故”安全竞赛活动等,投入财力
和物力,改善林业工人生产的安全环境,从而减少了人身伤亡事故。
一、安全制度
1947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主管部门和林务局,推广预防人身伤亡事故的经验,各级
林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各工种按班组设立安全员,出工前列队喊安全生
产口号。到1949年,林业职工安全教育已经普及,生产中预防事故初步形成制度。
1951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单位,普遍建立起“技术保安责任制”。各级林业领导和
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工作,下管一级层层负责。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层层追
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成为林业生产管理的基本活动,但是,林务局和主管部门党、政领导
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清,事权不清。
东北人民政府于1950年颁布《东北区水运流送作业技术规程》,东北森林工业总局于19
51年颁布《东北森林铁路技术保安暂行规则》。1952年8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区采运
作业技术保安暂行规定》,上述规定使林业流送作业、森铁运输和采运生产安全管理有章可
循。黑龙江地区林业建立了职工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监督制度、生产无事故奖
励制度、安全生产评比和奖励制度、事故报告和事故通报制度。
1955年9月,黑龙江省林业落实国家林业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重新建立林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森林工业和市县林业分别制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当时,林业
安全管理由各级行政领导直接领导,生产单位的局长(厂长、经理)、总工程师(副局长、
副厂长、副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负总责;车间主任、伐木场长、作业所长
、贮木场长、森铁管理处主任、平车运输主任和机运队长,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技术与管理
工作负直接责任;工组长、工段长和作业现场技术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
负具体的责任;安全技术科(股),在企业行政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企业生产单位的安全技术与管理工作,行使15项具体职责和3项具体管理权限;保安员进行
本单位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和检查监督;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保证工程设计、施工和机
械运行达到安全要求,参加安全技术规程的制订和审查。企业生产、计划、财务、劳动工资
、人事教育和物资供应等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生产工人,遵守安全
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技术规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与指导。是年,哈尔滨森林工业
管理局颁布《工组长安全工作细则》,规定工组长在生产劳动组织中的安全职责和领导监督
权利,同时规定工人在生产作业中进行互相监督和检查的“连环责任制”,使安全生产做到
人人有责。
1956年5月,黑龙江省各级林业部门逐级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
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此后
,林业部门发生事故时,从工组长开始逐级报告到局行政领导,填报《事故登记卡》和《工
人职员伤亡报告书》,召开事故现场会和安全会,教育职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责任,落
实整改措施。发生重大事故企业要用电话或电报,向主管部和省劳动部门速报事故经过、原
因和伤亡情况。
1959年,黑龙江省林业厅(全省林业机构合并)根据全省林业机械化迅速发展的形势,
颁布新的《黑龙江省林业安全生产技术规程》。1961年,重新制订《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
任制〉实施细则》。
1964年,全省林业执行国家林业部《林业企业安全工作试行条例》,林业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被批判和否定,林业安全管理
失控。特别是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安全制度流于形式。
1976年,黑龙江省各级林业部门开始恢复和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确定安全工作分管
领导,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建立以分析事故原因和追查事故为内容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1978年,国家林业部颁布《林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省各林区分别制订《实施细则
》。是时,全省林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化(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化
,管理手段综合化(经济、行政、法制),整改措施强制化,管理程序化。
1985年,全省林业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承包经营之中,生产组织与企业法人,企业法
人与主管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二、安全组织
1950年,黑龙江地区林业各级劳动工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林业的安全生产事宜。
1952年,黑龙江地区森工系统的各森林工业分局(制材厂)以上单位设立安全机构,时
称保安处、科、股。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安全监察
和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查处工作。森工局(厂)的生产车间、工段和工组,由职工民
主选举不脱产的保安员和保安小组,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
1953年,市县林业森林经营所以上林业机构,普遍建立由党、政、工、青负责人组成的
安全管理委员会,管理本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森林经营所的抚育工队,设立职工群众性
保安小组或保安员。
1957年,市县林业局设技术保安科,林管区设技术保安股,森林经营所设专职技术保安
员,抚育工队设兼职保安员。哈尔滨和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设劳动保护处,劳动保护处内设
技术保安科,配备4~7名专职保安干部。各个森林工业局(厂)设劳动保护科(股),配备
3~5名专业干部,受主管生产的局(厂)长或工程师直接领导;工人在300~500人之间的林
场和生产车间,设专职技术保安员1~2人;500人以上的林场和车间设专职技术保安员2~3人
,成立劳动保护股;生产工段(班组),设兼职保安员。
1960年,全省林业共有专职安全管理干部706人,兼职安全管理干部288名,劳动组织中
的安全员13920人。
1964年,黑龙江省林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改为监察性质。东北林业总局和林管局设
劳动安全技术监察处,配备处长1人,监察员5~7人;森工的林业局(厂)和市县林业的地区
营林局设劳动安全技术监督科,配备科长1人,监察员2~4人;森工局的林场和市县林业科(
局)设劳动安全技术监督股,配备股长1人,监察员1~2人。林业生产单位的车间、森林经营
所、工段和经营林场设专职安全技术监察员,300人以上的单位配备专职监察员1~2名,500
人以上的配备2~3名监察员,不足300人的配备兼职监察员。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是上级劳
动安全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人员的调动、任免、评级、惩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得以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林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被撤销,专兼职安全管理
人员被解散,安全工作无人管理。直到1971年,全省林业部门陆续恢复安全机构,设在劳动
管理机构内。
1976年,全省各级林业机构普遍建立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党、政领导和生产、计划、劳动
、机电、基建、公安(保卫)、技术管理、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统一领导与协调林业生产的安全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局、厂级以上单位
),固定人员(1985年后,变为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处理日常工作。车间、股段成
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工组(班)设兼职不脱产的“安全员”。是时,安全管理机
构,从各级劳动管理机构分离出来,普遍升格为与同级劳动管理部门平级的独立行使管理职
能的事权机构。
1983年,全省林业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陆续地改称为劳动安全技术监察处、科、股、组
,增加安全技术监察干部和内设机构,并配备安全监察专用车辆与监测工具。各级林业劳动
安全技术监察机构,代表本单位行政领导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权,业务受上级机关指导。依
照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所属单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
经验,促进安全现代化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特殊工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发证;负责管理劳动
保护用品计划、标准、发放范围和质量检验等工作;培训所属安全监察人员;开展林业职工
安全教育;审批工伤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保健品等,业务范围详见表9—16。
1985年,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达77个(局、厂),其中大兴安岭13个,
省森工总局64个;专职安全干部3091名,其中,省森工总局2653名,大兴安岭438名;兼职安
全干部958名,其中,大兴安岭128名,省森工总局830名;群众安全员38670名,其中,大兴
安岭1520名,省森工总局37150名。
三、安全监察
自1950年起,黑龙江地区林业各级主管部门,经常组成由主要领导带队的机关工作组,
深入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工作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安全教育开展的情况
;政府和局(厂)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指令和预防事故措施等。
1951年,黑龙江地区林业实行“技术保安责任制”后,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和连续发
生伤亡事故,逐级追查领导责任。
1952年,林业普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后,安全检查工作频度增多,方法规范,措施严格
。
1953年10月,黑龙江地区各森林工业局、制材局、工程公司和工厂,组成了以行政领导
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部门,技术工人、安全生产先进工人参加的检查组,进行历时
1个月的安全大检查。是时,黑龙江地区林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一级机关派出事故
调查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重点查处违章指挥作业、官僚主义和渎职所造成的重大事故
、隐瞒事故与推卸事故责任事件。依据是年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颁布的《东北区森林工业伤
亡事故惩罚暂行办法》,对事故责任者区分责任和情节大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
职、撤职和撤职查办(交司法机关)的处分。
1957年,黑龙江省林业安全大检查制度基本完善,开展大检查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
。生产班组建立班前和班后检查制度;车间、工段和林场建立周、旬检查制度;局(厂)建
立月、季检查制度;林管局和经营局建立了年与半年检查制度。全省各林区还建立生产、施
工旺季和新机械、新设备安装使用等规律性检查制度。
1960年,全省组织林业系统劳动保护联合检查团,对重点局(厂)和单位进行安全责任
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机构与管理队伍建设、职工安全教育、重大事故查处结果和劳动保
护工作的全面大检查,检查后召开专门会议对全省安全工作做了总结与分析。
1964年,全省森工系统建立安全技术监察制度。安全监察人员(含兼职)依据安全监察
条例,对违章指挥、违章生产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缺乏安全技术
设施的生产活动,下令限期整改;参与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者提出惩戒意见;开展定期
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安全监察制度,增强了安全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林业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监察制度被取消。直到19
71年后,才恢复了生产安全检查活动。
1976年,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林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大检查
制度。各级林业部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安全大检查。全省林业学习大兴安岭新
林林业局大乌苏林场“四检、四结合、四为主”和“八查八看”的安全检查方法,即企业和
事业、生产和非生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干部和群众一起检查。领导和群众检查相结合,
以群众性检查为主;节假日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以平时检查为主;自检与互检相结合,
以自检为主;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以重点检查为主。在检查中查领导,看认识;查组
织,看机构;查设施,看状态;查制度,看执行;查技术,看操作;查线路,看质量;查隐
患,看措施;查落实,看效果。是时,全省林业还进行机械和易燃易爆品管理等单项安全检
查。1978年4月,全省森工系统在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抽查带岭、朗乡和新林等林
业局的安全工作。5月中旬,各林业管理局向总局报告了检查总结材料。
1979年后,全省林业在安全大检查活动中,执行国家林业部对林业安全大检查制订的方
法、步骤、措施和内容,提高了安全检查的效果。
1983年后,全省林业逐步恢复安全监察制度,使安全监察有突出的督促和推动作用。是
时,全省林业把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监察活动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检查的频率
,和扩大检查覆盖面,提高了全省林业的安全生产素质,减少了各种事故。
四、安全教育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林业工人安全意识是封建迷信式的,信奉山规,祈求“山神
爷”保佑。“山规”有八“不准”:即不准坐树墩子;不准在工棚吵架;不准讲梦幻故事;
吃饭不打碗儿;伐树“坐殿”(伐而不倒)时不准跑,向空扔衣服,后退躲开;不准抓鱼;
不准“杀生害命”(动物),蛇爬入工棚和被窝不得打死;对虎、熊、蛇等不直呼其名,以
“大个子”、“黑小子”和“溜子”等代称。禁忌上述行为,唯恐惊扰和惹怒“山神爷”,
招致不吉利发生事故。工人违犯了山规,工头和把头进行辱骂、体罚或进行其它方式的惩罚
。人们普遍供奉“山神爷”,上工和作业前烧香跪拜,无香火者用蒿草代之。
自1947年起,黑龙江地区各级林业领导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对广大职工和参加林业生
产农村劳力,进行破除迷信,学习安全科学知识的启蒙教育。到1950年,黑龙江地区林业职
工安全教育成为经常性工作。
1951年后,黑龙江地区林业的安全教育基本形成制度化,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
。其形式有召开安全教育大会、上安全教育课、张贴标语漫画、生产班组定期学习安全知识
和安全技术规程等,还实行安全操作培训、生产作业前进行安全宣誓,召开事故现场会,对
新工人实行上岗前的局(厂)、车间(作业所)、工段(班组)三级教育。
1956年,黑龙江省林业把安全教育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各级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人
事教育部门,每年共同制订安全教育计划,由主管生产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实行
分类教育法,行政管理人员由各级领导进行定期教育,新工人由专业部门进行集中性教育,
特殊工种和危险工种,由安全部门进行培训教育,对老工人进行常规教育,并结合增添新设
备、改进新工艺和突击完成新生产任务进行临时教育。绥阳林业局创造了每周“逢二逢五”
,南岔林业局创造每月“逢五排十”定期安全教育的经验。是时,安全教育丰富多彩,喜闻
乐见,增添了广播宣传、文艺演出、放映幻灯片、参观安全展览馆、建立安全教育室、安全
报告会和公开处理安全事故责任大会等形式。安全教育以安全观念、安全常识、安全技术措
施、安全规程、事故教训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基本内容。
1963年,黑龙江省林业工人安全教育实行考核制度,考试和考核成绩装入档案,作为评
奖、晋升工资和劳动调配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时,职工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抓特殊工种、工
种调换、管理人员、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委托生产人员、支援林业生产农
工、参加生产锻炼的干部和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对从事爆破、电气、锅炉、高空、机械操纵
、技术复杂、危险程度大的工种人员,由安全机构进行专门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发给《
特殊工种安全生产合格证》,无证人员不许上岗作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林业放弃安全教育,林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生
产中忽视安全,人身伤亡事故增多。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林业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亲自抓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
重点转入新工人、特殊工种、机电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基层领导干部。各林区将安全
意识、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列为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开展普遍宣传
和重点教育。
1981年,大兴安岭林区装配了10台安全教育宣传车,深入全林区80多个林场和40余个人
口集中的城镇(有的场镇合一)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受教育人口达30余万人次。省森工总局
带岭、南岔、朗乡、铁力、林口、桦南、通河、穆棱、大海林和柴河等林业局,普遍建立了
安全教育室,进行图、文、声、形并茂的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宣传展览教育。南岔林业局安
全教育室,绘制了3套共计300余幅图片,巡回展出宣传200余场次,使林业职工受教育面达8
0%左右。朗乡林业局安全教育室,开辟3个展室,制作了5个部分250余件图片和实物展品,展
览建局以来安全管理发展历史、安全技术成果和重大事故的教训,接受参观教育职工占全局
职工总数的82.7%。全省森工局的场、车间轮训基本工种工人,林业局(厂)轮训场、段、
车间级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林管局和总局轮训林业局(厂)安全管理
领导干部。是时,全省林业恢复了特殊工种安全培训教育的持证上岗制度。到1985年,全省
特殊工种持证作业率达85%。
五、安全生产
1949年10月后,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奖励制度。生产组织每月不发生
人身伤亡事故,给予管理人员和工组(段)长固定奖金。嗣后,奖励范围扩大到工人。是年
冬,东北林务总局副局长张子良,深入伊春林务局的五道库分局和翠峦分局,与工人刘金贵
和万国友等人,研究创造出“砍楂、留弦、抽片、夹楔,一面倒”的安全伐木法,提高了采
伐工人生产操作的安全系数。翌年,张子良和苏联专家达依诺夫在带岭林务分局,召开东北
区采伐企业安全生产专业会议,推广“弯把锯”与“一面倒”操作法经验。
1951年冬,佳木斯森林工业管理局的依兰、通河、鹤岗和双鸭山4个分局,采伐作业发生
事故死亡50多人,黑龙江森林工业管理局圣浪分局和铁力分局,连续发生恶性事故,死亡近
百人。
1952年,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杜绝事故的单位受东北
林业部表彰奖励,运动中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与规定的林业职工,分别发给基本工资20%(管局
职工),10%(分局职工),4%(作业所职工),3%(作业队、工组职工),2%(工人)的奖
金。是年,黑龙江地区林业发生死亡事故175起(市县林业7起);重伤事故380起(市县林业
30起);轻伤事故6760起。东北人民政府对此发出通报批评,并给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黑龙江森林工业管理局副局长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森林工业管理局局长警告处分;责令黑
龙江森林工业管理局局长作书面检查。是年,伊春森工局五道库分局10月至12月连续发生死
亡事故4起,局长和保安股长分别受到处分。
1953年,黑龙江地区林业部门贯彻“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设立“安全管
理费”、“安全技术改造费”和“安全措施费”等专项资金进行安全技术设施建设,改善林
业职工安全生产环境。当时,不执行安全措施计划和挤用、挪用安全经费的时有发生,哈尔
滨森林工业管理局绥阳森工局,对管理局1954年批准购买“摘挂机”不予购置,有两名工人
在“摘挂”时被砸死;1955年,该局不执行购置“摘挂机”计划,又使1名工人在“摘挂”时
被砸死,负责安全生产的局长和挪用安全费的有关人员受到查处。
自1955年起,黑龙江省林业各级工会组织,与局(厂)行政领导,签订《劳动保护协议
书》制度,约法三章,落实安全措施。1955年全省林业事故死亡67人,重伤191人,轻伤100
70人,分别比1954年下降了143%,126%和57%。
1956年,全省市县林业年抚育伐生产中发生332起人身伤亡事故,死亡6人,重伤22人,
轻伤304人。1957年,通北森工局在冬运木材生产开始的40天内,连续发生19起重大人身伤亡
事故。
1958~1960年“大跃进”中,黑龙江省林业职工队伍新工人比重增大,安全技术经验缺
乏,为违章指挥生产和违章作业事故多发时期。1958年事故死亡人数,由1957年的96人增加
到145人,1959年又增加到188人,1960年又增加到216人。轻伤事故年均1.5万人之多。195
9年全省林业事故(工伤)失掉工作日(伤员休假付工资)20余万个。1960年5月,省劳动局
和省林业厅在桦南林业局召开了第三次全省林业劳动保护会议,吸取“大跃进”中事故多发
的严重教训,改进全省林业安全工作。
1960年,全省涌现出3个局(厂),459个车间(林场),1239个工组的安全生产先进单
位。铁力林业局伊吉密林场马永顺采伐作业工组,1949~1959年实现10年无伤亡事故,受到
国家林业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表彰。绥阳林业局,领导亲自抓事故的防范,1959年,实
现连续31个月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受到表彰,《黑龙江日报》为此发表社论。桦南林业局
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充分发挥群众性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骨干的作用,预防事故的
发生,1958和1959年连续二年杜绝了死亡事故。
1963年全省林业再度整顿安全技术措施的计划管理。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工业卫生、
辅助设施和安全宣传教育四个方面40项费用列入投资计划管理。
全省林业普遍运用党(依靠中共党的领导)、群(依靠职工群众)、改(改进防范措施
和技术)、管(严格遵纪守法)、教(宣传教育)、查(安全大检查)、交(交流和推广先
进经验)、协(安全管理协作)的八字管理经验,不断推动改进全省林业安全工作。
1964年全省森林工业建立安全监察制度。1965年,全省森林工业人身伤亡事故死亡84人
,重伤318人,轻伤18325人,伤亡人数比1962年下降了25%。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林业安全管理失去控制,直到1973年,全省林
业生产安全工作得到加强,各地从整章建制入手,全面整顿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各项安
全法规和法令,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和组织,安全经费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纳入了计划,恢复安
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强化安全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事故。发生事故“三不放过”(查不
清原因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是年,全省森工
系统事故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分别比1971年下降13.8%、14.3%和17.4%。
1978年10月,黑龙江省林业总局召开全省森林工业系统的安全生产会议,表彰安全生产
先进单位。树立大兴安岭机械筑路总队女子架桥队、亚布力林业局卫东林场、绥棱林业局森
铁运输021号包车组、桦南林业局安全科、穆棱林业局汽车队138型3号包车组和铁力林业局经
营所马永顺工组等为先进集体的标兵单位。会上上甘岭林业局、东京城林业局、铁力林业局
和新林林业局等事故严重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领导班子做了检查发言。会后,黑龙江省林
业安全管理实行与集体、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建
立具有约束力的监督机制,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和安全保护措施等安全基础工作不断强化,
安全工作发展到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实施管理的新局面,各类事故逐年下降,人身伤
亡不断减少。
1983年,全省林业安全机构陆续独立行使教育、管理、指导、综合、协调和监察的职权
,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安全监察制度。各级生产工段、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专群结合的
安全监察队伍,形成纵向到位,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统管成片,多层次、大网络的安全管
理体系,强化了监管效能。是时,全省林业每年开展“安全月”活动。
对安全工作实行了目标管理,实行事故和人身伤亡指标控制,纳入承包经营的主要内容
,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奖惩兑现。
1985年,全省各级林业部门更加重视生产安全工作,林业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比1979年下
降85.2%,重伤人数比1979年下降289.3%,轻伤人数比1979年下降643.7%。
据已有资料统计(缺市县林业1957年到1978年数字),1952年~1985年,全省林业发生
事故死亡3989人,重伤致残13186人,轻伤465636人。累计伤、残、亡482811人,占1985年全
省林业职工总数68万人的73.5%,伤亡事故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医疗费、工伤工资、
护理工资、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职工家属补助等)约计10多亿元。详见表9—17。
六、典型事故
1952年9月,带岭森林工业实验局红叶作业所三工队,三辆平车在一条平车线上“放野卯
子”(平车运材到中楞场)。第一辆车遇缓坡时推车工人推车过坡;第二辆车距第一辆38米
,工人也推车过坡;第三辆车距第二辆车326米,推车的工人使用薄木片掩住停车(未拢闸)
,进工棚吸烟休息。是时,第三车因惯性和重力溜跑,冲向第二辆车;第二辆车推车人见状
用坑木横掩阻挡无效,第三和第二辆相撞后冲撞第一辆车,将推行第一辆车过坡的两名工人
轧死。
1952年7月21日,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乌马河分局乌马河贮木场的流送工人向乌马河贮木
场流放木排,因乌马河水瀑涨插垛(堆积)于乌马河大铁路桥墩上,危及行车安全。时值大
雨倾盆之夜,当地铁路部门在1台机车灯和10余支手电筒照明条件下,强行指挥流送工人冒雨
下河拆排拆垛,拒不听工人的安全意见,致使1名工人在原木上失足跌入河水,另1工人跳入
河中去救,两人均被洪流淹死。
1952年12月1日,13时35分,黑龙江森林工业管理局铁力分局森铁管理处,504号机车牵
引201次木材列车运行于解放至平安区间的曲线前方99号桥时,因桥墩受严重冻害鼓起,工务
段检修和巡道未发现,使99号桥体倾斜,201次列车颠覆,造成司机和助手死亡1人、重伤致
残1人。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并发出通报批评。
1953年8月27日,伊春森林工业局五道库分局美溪第二作业所,组织工人进行打涝漂流木
作业。晚上收工时12名工人乘船过河回宿舍,船小超载船体失修漏水,船行至河中进水失稳
,船上工人惊慌,使船失去平衡造成翻船事故。12人全部落水,3人被淹死,9人被冲至浅滩
脱险。
1964年6月,尚志县林业局在一面坡林场采用飞机喷洒“六六六”药剂防治松毛虫。药剂
飘落河中,抚育采伐现场作业的75名工人喝了被药物污染的河水,全部中毒,经及时抢救脱
险。
1966年7月29日11时25分,南岔林业局浩良河木材加工厂汽车司机王精文和助手徐国印,
驾驶07—20486号太脱拉汽车,在三岔河30公里三工队装车场,装载原条24.04立方米。起车
返程时吊车司机姜德山和助手宋兆柱搭乘返队,造成驾驶室超员。途中司机王精文擅自将车
交于吊车司机姜德山驾驶,姜因非本车司机,驾驶技术不熟练,超速行驶,并违章采取空档
流放。行至12公里曲线处,拖车跑偏,右轮下道。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主车180°颠覆,
被原条推出64米远。驾驶室内除姜德山幸存外,其余3人全部死亡。
1970年6月29日,伊春林管局新青林业局机修厂,在没有设计和审批图纸情况下,自制(
土造)“六零迫击炮”,用于职工战备训练。在实弹射击试验时现场混乱,试验人员既不懂
技术也无人主持指挥,炮弹提前爆炸,造成1人死亡10人受伤。
1971年4月19日凌晨2时20分,伊春林管局伊春木材加工厂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大部分厂
房、设备和原材料,直接经济损失2482万元,11人为抢救国家财产而牺牲,有24人身受重伤
,工厂瘫痪停产达56天。火灾还殃及附近居民区,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1978年7月4日,铁力林业局森铁运输干线清溪辅助所至丰林林场区间,15时,丰林林场
通勤机动车司机,取得清溪辅助所值班员发出的15时15分至16时30分占用清丰区段运行命令
后,去胜利西沟作业点接作业职工回场,司机没有及时取消限时占用区间运行命令。在没重
新办理占用区间命令情况下,竟然超限定时间又重返区间送学生回胜利居民点。16时45分清
溪辅助所值班员在未直接接到通勤车取消命令报告的情况下,又发出森铁线路检查机动作业
车在该区运行的命令。结果使通勤机动车和检查机动车,于该区间96公里644米曲线处相撞,
造成4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1979年1月24日至2月14日的20天内,南岔林业局连续发生装车工王树田、油锯手崔永元
和调车员杨海功3起死亡事故。为此,伊春市人民政府和伊春林业管理局召开全市各级领导干
部300余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现场会。会上宣布分别给予局、场、段三级直接领导责任者记大过
和行政撤职处分决定。
1981年7月6日7时30分,南岔木材水解厂纤维板车间,北线热压机油泵系统,直径1.5米
,高2米,贮压2.5吨的贮压罐发生爆炸。死亡生产工人10人,轻重伤41人。泵房全部炸塌,
主厂房炸塌2/3,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厂长、主管安全和主管技术副厂长、车间主任与有
关工程技术人员分别受到严重警告、撤职、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省林业总局召开事故分析
和教育现场会,国家林业部对此发出通报批评。
1984年9月3日14时40分,大兴安岭林管局图强林业局养路队一队,于301运材干线一支线
进行运材路养护作业。运输砂石的解放牌改型货车上乘有11名养路女工,司机严重违章将车
交该队副队长(无驾驶证)驾驶。车行至一支线113米处造成翻车事故,翻车时4名女工跳车
逃生,另外7名砸在车下,其中5名被砸死,2名侥幸余生。司机和违章驾驶的副队长被判刑,
一队指导员和分管安全的副队长被开除留用1年,局养路队中共党支部书记被撤销党内外职务
,局养路队机械技术员(兼安全员)被行政记大过调职当工人,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受记大过
处分,局党委书记受行政记过处分。
1985年3月24日,方正林业局曙光林场输电线路,由于设计施工中的缺陷,导致高压引流
线与上拉板短路,使低压侧高电位经零线入户,造成电伤47人,死亡4人,损坏家用电器64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