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险
1951年,黑龙江地区林业依据国家法令,建立起劳动保险制度。规定劳动时间、确定法
定假日和休息日、限制不合理加班加点、实行健康津贴、发放劳动防护品(后称劳保品)、
对伤残和生活困难进行救济补助、对死亡职工进行抚恤、对退休职工发给养老金,投资建立
医院、疗养院、食堂、浴室、托儿所、学校、职工宿舍和文化娱乐等福利设施,不断改善林
业职工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林业职工福利待遇。
一、职业病防治
林业生产中工人易患关节炎,水运(流放木排)烂脚病和森林脑炎等职业疾病。1949年
,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建立林业职工医院,并在较大的生产单位设卫生所,进行防病治病。
1950年夏,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管内,先后有71名林业工人发生一种疑似脑炎,周身疼痛
,神经麻痹,头晕失语,不会动作的病症。省政府从省城齐齐哈尔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抢救,
41人获救,30人死亡。1951年夏,黑龙江地区森工系统又有许多地方发生这种病,后经化验
分析认定是森林脑炎,是带有嗜神经病毒的蜱(俗称“草爬子”)叮咬人身后引起的自然疫
源性传染病。是时,黑龙江地区对森林脑炎疫情通报,防疫措施和技术落后,没有专用药物
,大多数林区仍不明病因。
1952年5月和6月,佳木斯森林工业局的通河、鹤岗等分局,伊春森林工业局的南岔、翠
峦等分局,黑龙江森林工业局的铁力、朗乡、圣浪等分局相继发生林业职工森林脑炎患者10
0余人,并且日益蔓延,到6月2日已死亡36人。松江省和黑龙江省派出医务人员赴林区抢救,
国家卫生部和中国医科大学派出专家到鹤岗分局进行防疫调查和研究。1952年东北林业部发
出《预防森林脑炎的紧急通知》后,黑龙江地区林业采取土法防治森林脑炎。春、夏、秋季
林业职工入山生产时,在衣着上作到“五紧一围”,即扎紧双袖口,扎紧双裤口,扎紧腰带
,脖上紧围毛巾。生产管理人员坚持对生产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五紧”检查,大大降低了发
病率。
1955年,国家研制出森林脑炎疫苗后,黑龙江林业每年定期派出医务人员,深入生产单
位为工人注射疫苗进行预防,显著地降低了死亡率。嗣后,各林区医务部门都针对森林脑炎
病毒配制杀蜱药液,用以向身体和衣服上淋洒,防疫效果很好。是时,黑龙江省林区基本控
制了森林脑炎的发病率。
1956年6月4日,国家林业部直属第二森林经理调查大队,于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大海
林森工局野外森调作业时,调查员金应国人山前未注射森林脑炎疫苗,被“草爬子”叮咬后
患森林脑炎,经抢救无效于6月8日死亡。是年,参加该队实习的南京林学院助教王有命,随
队于哈尔滨森林工业管理局方正森工局野外作业时,也因未注射疫苗患森林脑炎,在送往哈
尔滨抢救途中死亡。“文化大革命”期间,森林脑炎预防无人管理,森林脑炎疫苗无人接种
,森林脑炎发病上升,死亡率较高。
1972年5月,阿城县林业局山河林场(是时林场下放公社管),于第40林班从事抚育采伐
作业的临时工李青山、孟某和陈福祥患森林脑炎,李经医院抢救脱险,孟、陈二人经抢救无
效死亡。
1978年,黑龙江省林业恢复森林脑炎预防管理和疫苗接种制度,森林脑炎发病率下降,
但青年工人和林业临时工对森林脑炎陌生,缺乏预防经验,森林脑炎偶有发生。由于交通方
便,抢救及时,治疗措施得力,很少死亡。
到1985年,全省建立森林脑炎疫情监测和通报制度。是年,全省林业森林脑炎发病率最
低。
二、劳动保护
1950年,黑龙江地区森工系统为从事采伐作业和森铁运输生产工人,无偿发放皮手套、
皮帽子、“苏式”(苏联工人工作服)棉袄和皮套袖等防护品;对林业化工和机械修造业生
产中有害健康的工人发给“健康津贴”;林业职工实行9小时工作制,对生产单位严格限制不
合理加班,需要加班时不得超2个小时,流水生产作业实行三班轮换制;生产工人每半月公休
一次(时称大礼拜休息)。
1952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单位普遍实行发放劳动保护品制度,对主要工种规定了品
种、样式和使用年限,市县林业参照森林工业的标准和措施进行。
从1953年起,黑龙江地区林业工人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25天,每年306天,确定星
期天为公休日。
1953年,黑龙江地区采运工人发放冬令和夏令劳动保护品。由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劳保品
的计划和标准,物资部门管理采购和发放。各林区劳保品标准质量和发放范围不统一。基本
品种有狗皮帽子、棉祆、棉胶鞋、棉手套(装车工增发垫肩)、单工作服、单帽、蚊帽、线
手套、绑腿、雨衣、雨靴、单胶鞋和柳编安全帽等品种。一些单位劳动保护观念不强,误把
劳保品当做福利,扩大发放范围。
1959年10月,黑龙江省林业统一了劳动保护品发放范围、使用年限、质量和品种。各森
林工业局制订劳保品的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劳保品领新交旧,损失损坏赔偿制度。是时,全
省林业劳保品发放范围是,经常从事露天或泥水作业者,经常在严寒室外作业者,在生产中
身体全部或部分易遭损伤者,工作中皮肤易受伤害、肮脏,衣服易被腐蚀、浸油潮湿者,在
有高温、粉尘、强音、强光、飞沫及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者,工作中有导电危险者,从事
电焊、溶化及高空作业者。
1961年,黑龙江省林业厅对保健津贴的补贴范围也作了调整,确立津贴每人每月6.40元
,4.50元和3.20元3个标准。
1963年,全省林业重新修定职工劳动保护品的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全省林业职工的劳
动保护品增加到40多种。是时,全省林业开始为参加外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放一定
标准的劳动保护品。全省林业工人发放范围如下:
木材采运、营林工种,发单工作服、雨衣、单胶鞋、绑腿、防蚊帽、手套、安全帽、棉
大衣、棉胶鞋、毡袜、棉手套(拖拉机司机发皮大衣、装车工发胶靴)。
森铁运输工种,发单工作服、雨衣、手套、单工作帽、棉大衣、防寒帽、毡袜、棉手套
、棉胶鞋(蒸汽机车司机、内燃机司机发皮大衣)。
汽车运输工种,发单工作服、线手套、皮大衣、棉胶鞋、毡袜、棉手套。
贮木场(贮运)工种,发单工作服、雨衣、安全帽、棉大衣、棉胶鞋、毡袜、棉手套。
基本建设工种,发单工作服、手套、安全帽、棉大衣、棉胶鞋、毡袜、棉手套。
制材工种,发单工作服、手套、棉大衣、棉胶鞋、毡袜、棉手套。
胶合板工种,发口罩、单工作服、手套、棉大衣、棉胶鞋、棉手套、毡袜。
造纸、纸浆工种,发单工作服、雨衣、胶靴、手套、口罩、棉大衣、棉胶鞋、毡袜、棉
手套。
建材工种,发单工作服、手套、安全帽、棉胶鞋、毡袜、棉手套、防尘口罩、单工作帽
。
机械电气工种,发工作服、手套、护目镜、安全帽、棉大衣、棉胶鞋、毡袜、棉手套。
后勤人员,发雨衣、工作服、手套、棉大衣、棉胶鞋、毡袜、棉手套。
技职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外业生产人员),发工作服、雨衣、棉大衣、棉胶鞋、棉手
套。
劳动保护用品由供应、安全两科具体分工共同负责,安全科审批发放范围标准和数量,
供应科负责采购、加工、发放、回收、保管。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品的管理混乱,出现标准不一,规格不科学,范围随意
扩大,使用不合理,使安全保护型的防护用品,变成几乎人人都有的福利性的行业标志品。
1976年,全省林业职工劳动保护品的管理秩序开始好转,保护品的质量开始逐步提高,
改变了几十年一贯制的制度。标准逐步统一,采购、供应、保管和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逐步
恢复和健全。
1982年,国家和主管部门对林业的劳动保护品实行原则管理,森工林业局有了“定标”
、“定质”和“定制式”的管理权。
自1982年起,黑龙江省林业劳保用品改为1次发放归己有。
1983年后,一些单位将某些品种按标准改发现金,不利于发挥劳保品的保护作用。一些
经济效益差和亏损企业,减少劳保品的品种、缩小发放范围。
三、劳保福利
自1949年12月起,黑龙江地区林业职工春节放假3天,新年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国
庆节放假2天,妇女节女职工放假1天。假期内100%发给工资,节假日坚持生产者200%发给工
资。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后,黑龙江地区的林业主管部门先后制
订了一些福利性津贴政策,陆续建立林业职工公费医疗补贴制度,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
疗补助制度,职工因公病、伤、残、亡生活补助津贴和抚恤制度,职工疾病期间生活津贴和
救济制度,女职工生育和哺乳期生活津贴制度。1953年后,陆续增加婚假、探亲假、事假、
产假、女职工流产假和生活救济制度。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党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各项福利
津贴和待遇进行过多次调整。
1953年,黑龙江省林业每月按工资总额7%提取医药卫生补助基金,用于职工医院和卫生
设施的建设、职工和家属的医药费、治疗路费与工伤工资的开支。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2.5
%的福利补助基金,建设职工食堂、托儿所、哺乳室、浴室、学校和职工宿舍,改善职工福利
生活条件。是年全省林业共有职工食堂263个,可容33361人;职工俱乐部263个,可容18185
人;女工哺乳室26个;托儿所11个;浴室可容1450人;养老院床位242个,医院床位591个;
医务人员996人(其中医生215人);职工家属宿舍348688平方米,居住149166人。
1954年,黑龙江地区的森工林业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订和颁布《林业职工福
利待遇暂行办法》,对职工生、老、病、死、伤、残(含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人员)做出
具体待遇规定,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待遇也做了明确规定。是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
对林区群众进行护林和扑救森林火灾牺牲、受伤、致残人员,进行抚恤、救济和补助也做出
具体规定。这时,黑龙江省林业开始建立起完整的福利制度。
1957年12月,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局的规定,林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重体力工种满55周
岁),女年满50周岁(重体力工种满45周岁)和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享受离退休待遇
,按规定每月领取离退休金。
1963年,黑龙江省林业伐木工、伐区人力造材工、人力打枝工、人力集材工、串坡工、
滑道集材工、人力推平车工、归楞工、吊卯工和长途捣背工等18个工种列入繁重体力工种,
享受重体力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待遇。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黑龙江省林业职工福利设施欠账较大。
1976年,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共有职工医院和卫生所1372个(其中医院112个),床位945
9个;职工住宅达8994070平方米,居住314543户。是时,全省林业开始增加投入,弥补职工
福利设施欠账。
1980年,森林工业支出职工劳保福利基金7962万元,比1979年增长20.6%,其中职工离
、退休金2869万元,职工丧葬抚恤金314万元,医疗卫生费2925万元,职工生活补助费255万
元,农副业补助费147万元,文体、宣传费232万元,集体福利设施费376万元,其他253万元
。
1985年,省森工总局职工劳保福利费支出18884万元,比1980年增长137%。大兴安岭林管
局支出3140万元。
1985年,全省森工总局有职工医院86个,床位10074个,卫生所1298个,职工住宅12377
868平方米,居住531298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