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抗战胜利后,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生产所需基本资金,由民主政府无偿垫付,然
后从销售收入中扣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向黑龙江地区林业无偿注入生产建设的
固定基金,垫付生产用流动基金,生产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提存专项基金,地方财政定期拨给
林业事业费、专项拨款、借款,扶持林业生产和森林经营。林业企业的应收与预收货款,也
进入林业流动资金的循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黑龙江省林业资金筹措渠道不畅,来源单一
,致使资金长期短缺,特别是森林经营资金异常短缺,制约森林经营的发展,造成全省林业
采育失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逐步减少黑龙江省林业基本资金无偿注
入比例,不断增大有偿贷款的比例。改革开放以后,黑龙江省林业拓宽了资金筹措渠道,增
强了自筹能力,并通过跨地区、跨行业的合资和利用外资,发展林业经济。1985年,全省林
业基本建设资金实行拨款改贷款,结束了30余年无偿使用的历史。
一、固定基金
1947年,黑龙江地区基本建设所需物资,由东北民主政府无偿统一调入,然后从产品销
售收入扣还或由生产利润抵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无偿拨给黑龙江地区林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生产性和非生产
性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和设备)专用资金,林业企业按规定提留的更改基金全部和育林基金
的一部分用于林业基本建设,林业生产和经营单位自筹部分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统称为固定
基金。国家拨人的国家固定基金,称为预算内拨款。
1950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的基建基金492万元;企业自筹基建资
金136万元。
1953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收入国家预算内基建基金5812万元。
1959年,林业防火设施、森林调查、科研、教学仪器购买等都纳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是
年,全省森工系统收入国拨基建资金11641万元,企业自筹基建资金1059万元。
1965年,东北林业总局收入国拨基建资金14568万元,更改基建资金3940万元,育林基金
基建资金541万元,自筹基建资金98万元。大兴安岭林管局收入国拨基建资金3974万元。市县
林业收入国拨基建资金847万元,更改基建资金8万元,育林基金基建资金922万元。
1970年,省森工总局收入国拨基建资金4046万元,更改基建资金6260万元,育林基建资
金1660万元,企业自筹基建资金565万元。大兴安岭林管局收入国拨基建资金6900万元,收入
育林基金基建资金512万元。市县林业收入国拨基建资金638万元,育林基金基建资金893万元
。
1978年,省森工总局收入国拨基建资金8322万元,更改基建资金9092万元;育林基金基
建资金884万元,自筹基建资金1037万元。大兴安岭林管局收入国拨基建资金5043万元,更改
基建资金2602万元,育林基金基建资金316万元,自筹基建资金45万元。市县林业收入国拨基
建资金855万元,更改基建资金765万元,育林基金基建资金1125万元,自筹基建资金39万元
。
从1981年起,国家对企业固定资金实行有偿占用,企业按2‰的月率向国家缴纳固定资金
占用费。1985年,国家对企业基本建设拨款改为企业向银行贷款,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1985年,省森工总局收入国拨基建资金13809万元,更改基建资金89万元,育林基建资金
1366万元,自筹基建资金1868万元。大兴安岭林管局收入国拨基建资金18205万元,更改基建
资金789万元,育林基建资金2417万元;自筹基建资金206万元。市县林业收入国拨基建资金
547万元,更改基建资金659万元,育林基建资金350万元;自筹基建资金300万元。
1950~1985年,黑龙江省林业共收入国拨基建资金481755万元,其中森工总局282403万
元,大兴安岭林管局183899万元,市县林业15453万元。收入更改基建资金142242万元,其中
省森工总局101477万元,大兴安岭林管局33585万元,市县林业7180万元。收入育林基建资金
56589万元,其中省森工总局24699万元,大兴安岭林管局10341万元,市县林业21549万元,
详见表9—18。
二、流动基金
1947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60%由东北民主政府调给物资,40%垫付现
金。
1949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工资等生产费用,由主管部门年初垫付年
终扣回。
1950年,黑龙江地区林业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的清仓查库和清产核资。主管部门根据生产
单位的生产规模和原材料库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测定,量人为出地核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
,在产品、产成品和人员工资等占用资金的额度(统称流动基金)。国家按核定的额度年初
为生产单位注入流动资金(称为定额流动资金),年终从销售收入中扣回。超定额的流动资
金、统配物资结算用资金和农副业经营资金,年初由国家批准占用规模向银行贷款有偿使用
,年终从经营收入和利润中如期如数偿还本息。此外,生产企业还将预付和应收货款,也投
入流动资金的循环。嗣后,黑龙江地区林业定期或不定期地清仓查库、清产核资,核定定额
流动资金。
1950年,国家注入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流动资金241万元,森林工业银行贷款余额130万
元。
1953年,国家注入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流动资金3484万元,森林工业银行贷款余额达33
90万元。
1954年,黑龙江省林业强化企业化,对所有独立核算生产单位全面进行了清产核资,重
新核定了定额流动资金。是年,国家注入黑龙江省森工系统流动资金5228万元,全省森工系
统银行贷款余额达3471万元。
1959年,国家改革流动资金供应办法,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贷款供应,计付利息有偿
使用。
1961年,国家将企业流动资金全额贷款,改为80%由国家无偿拨款注入,20%由银行有偿
贷款。
1962年,黑龙江省林业定额流动资金,又恢复国家全额无偿拨款注入。
1965年,国家注入黑龙江省森工系统流动资金15788万元,其中东北林业总局14836万元
;大兴安岭林管局952万元。全省森工系统银行贷款余额达6400万元。
1966年初,国家再度对黑龙江省林业系统清产核资,重新核定了定额流动资金占用基数
和国家拨人流动资金基数。是年夏,“文化大革命”开始,全省林业流动资金供应和管理秩
序混乱,流动资金供应偏紧。是年省林业总局银行贷款比1965年减少了58.5%。
1974年,国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又对森林工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中对流动资金
盘亏的企业,由国家财政分期核补亏损,补拨的流动资金首先归还银行的超定额贷款。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国家对森林工业的拨款和资金供应明显改善。1976年国家注入
省林业总局流动资金27962万元,注入大兴安岭林管局流动资金10965万元。是年,省林业总
局银行贷款余额35150万元。
1979年,国家对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全部改为银行贷款供应(核定贷款基数,即贷款指标
)。从是年起,全省林业进行连续两年的清产核资,重新核定流动资金占用基数和国家注入
(贷款)基金。国家核定省林业总局定额流动资金基数2.9亿元,因清产盘亏又增加0.66亿
元。
从1983年起,国家每年核定一次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过去按企业储备、生产、成品
3个过程和主要物资周转需要,改为按先进企业的平均销售收入的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
)核定。
1985年,国家注入省森工总局流动资金22929万元,注入大兴安岭林管局流动资金6833万
元,注入市县林业流动资金14682万元。黑龙江省历年流动资金情况,详见表9—19。
三、专项基金
黑龙江地区林业,自1947年起,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从林木产品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中提
存专项基金,根据“先提后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等。
1、育林基金
1947年,黑龙江地区林业按采伐量“十木抽一”征收实物(木材)育林费,用于造林费
和垫付林业生产费(上缴东北民主政府,然后统一下拨)。1949年12月,按10~15%的比例征
收现金育林费,征管和缴纳双方经协商可折算木材实物。是年,黑龙江地区森工系统提留收
入育林费37万元。
1950年12月,黑龙江地区育林费征收标准,改为按采伐量20%征收现金。是年,黑龙江地
区森林工业共提存留用育林费7万元。
1953年1月,采伐国有林每1立方米缴纳5元育林费。是年,森工系统提存留用育林费101
4万元。
1954年,国家建立育林基金制度。森工系统育林基金85%上缴,15%留用,是年共提存16
37万元。
1962年,森工系统每销售1立方米木材提取10元(自留和上缴各占50%)。是年黑龙江省
森工系统育林基金收入2104万元;市县林业收入育林基金5390万元。
1964年,国家在集体林区建立育林基金制度。在集体林区采伐和收购林木的单位(含森
林工业企业),按每立方米5元的标准向省林业厅缴纳育林费;社队向收购单位交售林木时,
按每立方米2元的标准缴纳育林费。森林工业每出售1立方米加工用次等木材缴纳育林费10元
。是年全省森林工业收入育林基金3570万元;市县林业收入4576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破坏了育林基金制度,全省育林基金收入不能及时到位。
到1973年,森林工业欠缴育林基金累计达6700万元。1974年一年就欠缴育林费1600万余
元,到1975年欠缴超过1亿元。以后又长期增加欠缴,影响了森林经营工作。
1979年,大兴安岭林管局划归林业部领导,育林费,按“五五分成”,向林业部和省林
业厅各缴全额的50%。1981年,商品规格材每立方米提取15元育林费,则小规格材和薪材每立
方米提取5元育林费。自1984年起,全省统配材以外的林木产品销售,全部按销售量提取育林
费。
到1985年,全省林业共收入育林基金309735万元,其中森工总局147321万元,大兴安岭
54789万元,市县林业107625万元,详见表9—20。
2、基本折旧基金
1949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按着国家规定从固定资产(原值)中,以平均2.5%的比例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折旧费连同企业的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有偿转让收入、固定资产
租金和保险赔偿等收入,一并上缴国家。国家将此作为基金折旧基金,每年综合平衡,以基
本建设资金专项拨给企业,用于补偿企业固定资产的损耗,维持和扩大再生产。
1951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按6.64%提取折旧基金15万元,1952年按5.16%提取折旧
基金92万元。1953年,国家规定企业提存折旧基金按比例留用,是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按
5.54%提取折旧基金278万元,留用43.8万元。
1954年,市县森林经营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后,也按国家此类规定提取和筹措基本折旧
基金,以维持和扩大森林经营生产。
1955~1958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按4.35~4.91%的比例提取折旧基金3406万元。
1962年,黑龙江省森林采伐企业由折旧基金改为按生产1立方米原木提取5元“维持再生
产基金”,其他生产单位仍提存折旧基金。
1967年,林业资金来源渠道合并。森工采伐单位停止从固定资产中计提折旧基金和维持
再生产基金,改为按生产量计提“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简称“更改基金”)。森工采
伐单位按每生产1立方米原木提取更改基金6.5元,不再上缴国家,由森工局主管部门综合平
衡下拨使用。
1973年,全省共提存折旧基金的企业留用全额的30%。是年,国家开始增拨“更改资金”
,弥补“文化大革命”中“更改基金”投入的欠账,省林业总局收入补拨更新欠账1.33亿元
。
1975年,森林工业“更改基金”提存标准,由6.5元提高到8元。是时,提存折旧基金的
企业,留用全额的40%;1978年,留用50%。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下的森林工业,提存的折
旧基金全部留用。
1981年,采伐的林业局“更改基金”提取标准,由8元提高到13元。从是年起,小规格材
和薪炭材开始按每立方米5元的标准提取“更改基金”。
1982年起,新建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的基本折旧费,20%企业自留,80%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引进国外项目的基本折旧费,10%企业留用,90%归还贷款;投产3年后,所有贷款企业的基
本折旧费50%企业自留,50%归还贷款。
1984年,国家放宽企业自主权,不再提缴企业的折旧基金,由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自
留,企业最低可自留70%。
1985年,省森工总局提存折旧基金2252万元,大兴安岭提存4712万元,市县林业提存16
10万元。详见表9—20。
3、大修理基金
1949年,黑龙江地区的森林工业按照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的规定,每月从销售收入中,
按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费,按“先缴后用”的原则,列入固定资产设备维
修改造的专项基金,然后按批准的使用计划支付。
1950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按5.95%提存2.2万元;1956年按5.61%提存3.3万元。
随着林业机械设备的增多,全省大修理基金提存数额逐年增加,1959年达到1017万元。
1961年,黑龙江省林业大修理基金严重短缺,从是年起林业企业从基本折旧基金中提取
50%转做大修理基金。
1963年,黑龙江省市县林业的国营林场,开始提取大修理基金。
1964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按3.19%提取大修理基金2126万元。1965年按3.37%提取26
29万元。
1973年,森林工业大修理基金房屋建设按年度3.5%的比例提存,机械设备按年度8%的比
例提存,林区公路和森林铁路路基等不计提大修理费。
1975年,省林业总局提存大修理基金5507万元;市县林业提存642万元。1985年,省森工
总局提存大修理基金9966万元;市县林业提存1125万元,详见表9—20。
4、企业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按着国家规定,逐步建立企业基金。企业基
金由企业实现利润留成部分(企业自有资金)、奖励资金和福利费(从工资总额中提取,单
项管理称福利基金)构成。
1951年,黑龙江地区森工系统,留利28.3万元。
1952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1%的福利基金,专项用于职工福利设施
建设和职工医药补助。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8~20%的资金,作
为职工奖励基金。无计划利润的生产单位,把计划亏损或生产成本的降低的差额部分,视为
利润和超计划利润,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1953年,黑龙江地区森工系统留利108.2万元。
1954年企业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3%提取,奖励基金改从工资总额不低于5%不高于12%
的标准计提。是年,森工系统留利113.1万元。
1958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从利润总额提取7.5%以下的留成额作企业基金。是年,全省
森工系统留利1185.7万元。是时,职工福利基金又从工资总额中增提3%的综合奖金。
1962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改提企业奖励基金作企业基金。19
64年,全省林业的奖励基金,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5%提取。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省林业取消企业基金和奖励基金制度。
1969年起,全省林业的奖励基金与福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合并提取。
1973年,全省森工系统木材综合利用产品利润,实行与省财政“留三缴七”分成制度,
是年,省林业总局利润留128.7万元。
1978年,全省林业企业和企业性事业单位恢复奖励基金制度,改称企业基金。是时,企
业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3%计提。1979年,省林业总局系统企业基金,改由从四项经济指标考
核计提。是年,省林业总局利润留成4047.3万元。
1980~1982年,省林业总局与省财政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分成制度,三年实得超收分成35
03万元。大兴安岭林管局与林业部实行超收分成制度。
1983年,参加利改税的生产企业实行新的企业基金制度。企业留利部分形成企业基金。
参加利改税的企业的福利基金,按实现利润的7.76%计提。
1985年,省森工总局系统留利8068万元。大兴安岭林管局企业留利3585万元。
四、林业事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黑龙江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拨给市县林业事业费,用于市县林业
的行政经费(工资、办公费)、群众造林补助、森业科研和森林调查支出。林业事业费财源
是企业上缴的育林基金、市县林业自收的育林基金、营林收入和省财政拨款。各省林业厅将
收入的林业事业费、平衡需求,再下拨给各市县林业部门。
1952年,黑龙江地区市县林业收入林业事业费1098万元。1953年,黑龙江地区市县林业
收入林业事业费1240万元。
1959年全省市县林业事业费收入达6965万元,比1958年增长了123%。
1965年,全省市县林业收入林业事业费4844万元,比1964年增加30.1%。
1970年,全省市县林业收入林业事业费5412.3万元,其中育林基金4373万元,占81%;
省财政拨款1039.3万元,占19%。
1978年,全省市县林业事业费收入8875.4万元,其中育林基金7449.2万元,占83.9%
;省财政拨款910万元,占10.3%;其它516.2万元,占5.8%。
1985年,全省市县林业事业费收入9339.5万元,其中育林基金4661.5万元,占47.8%
;营林收入2406万元,占25.8%;省财政拨款2121.5万元,占24.8%;林业部拨款150.5万
元,占1.6%。(详见表9—20)。
1952~1985年,黑龙江省市县林业总共收入林业事业费1266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