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财务管理

  林业财务管理是运用价值形式,通过资金活动,对企事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 性管理,管理资金的筹集、调拨、使用、结算、分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降低 成本,厉行节约,增加收入,正确地核算和结算;保证及时完成上缴税金和利润任务;反映 、检查、分析、监督财务完成情况,执行财经纪律,运用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不断改善 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培育森林资源。
    一、管理体制
    1947~1949年,黑龙江地区的森林工业的财务,由东北民主政府林务局统一管理,林业 企业的产品税金上缴地方政府,经营利润上缴林务总局,财务管理是供给制式,对上是往来 关系,对下是核销生产费用的报帐关系。
    1950年,黑龙江地区森工企业的财务由东北森工总局统一管理,林业企业和各级主管部 门均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森林工业企业实行半独立经济核算制,木材销售由森工管理 局统一核算,森铁运输成本由森铁业务部门核算。市县林业财务管理不独立,由所在市县政 府部门管理。
    1952年,黑龙江地区森工企业实行财务计划管理,资金筹措、资金占用、流动资金周转 和生产成本都依据计划进行管理。林业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国家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 ”的预、决算制管理。市县林业由地方财政管理,建立事业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森工企 业实行以销售收入抵生产支出核算盈亏。
    1954年8月,黑龙江省森工财务管理隶属国家林业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森 林工业的生产、基建、计划投资由部直接下达,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由部统一管理。确立 了森林工业经济核算正常秩序,制定了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颁发了成本开支范围规定,实 行了统一的税收、利润和有关费用、折旧的交纳办法。林业企业建立了固定资金管理制度, 流动资金管理制度,专用基金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利润留成和解缴制度,税金提交制 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季度计划审核月份利润计划编审 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制度,财务经济分析制度,财务月份决算联合审查制度,财经纪律检查 制度,财务档案保管交接等制度。市县林业的森林经营所、苗圃和加工厂等试行企业化管理 和独立经济核算。
    1958年,森工、营林、制材合一,人财物、产供销由省林业厅统一管理。
    1963年,黑龙江省森工企业财务管理隶属于东北林业总局,企业分配关系脱离省财政。 市县林业财务隶属于省财政厅,并试行企业化管理推行经济核算制。
    1964年,大兴安岭林区正式开发建设,林区财务隶属于国家林业部。
    1965年,伊春林区和大兴安岭林区实行政企业合一管理体制,政府经费由企业利润支付 。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影响和干扰,各项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 度,被批判。全省森工企业财务划归地方财政,财务管理体制从集权又走向分权。
    1972年,黑龙江省林业总局颁布《黑龙江省林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73年又颁发《 关于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决定》,对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起到一定作用。
    从1974年起,市县林业的国营林场、苗圃和工厂等单位正式实行企业化经济核算管理。
    1979年,国家在部分企业实行了利润分成办法。1980年经省经委、财政厅批准牡丹江、 正阳河、新青、佳木斯、绥化、友好、香坊木材加工厂,南岔水解厂、朗乡、新青、桦南林 业局等12户企业为全面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单位。国家与企业之间,由过去统收统支的财政 管理体制,改为全额利润分成,核定企业留利比例。企业实现利润后,可以按照留利率进行 提留,多收多留,少收少留。市县林业实行“定收、定支、分段包干、超收分成、超支不补 ”财务管理体制。
    1979年下半年,大兴安岭林管局财务与地方财政分开,恢复与林业部的财务隶属关系。 1983年伊春林区地方财政和林业财务也分开。
    1983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分别与省财政、林业部财务 司实行“利润上缴包干,超收分成”分配体制;市县林业与省财政实行费用“确定收支基数 ,超支短收不补,超收按比例分成”的大包干管理体制。
    二、会计核算
    1949年,东北林务总局制定《林业会计核算规程》,统一了东北林区森工企业会计核算 管理。总局、各省林务局、林务分局和作业所全部实行报帐制,用款预算预支,完成生产任 务报销了事,核算管理简单,漏洞颇多。
    1952年,黑龙江地区森工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企业取消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核算方 法,全面实行工业会计核算方法。由东北森工总局统一制定了森工企业会计处理程序,建立 健全了原始记录和生产产品检验制度,实行企业以产品销售收入抵作支出,成本核算盈亏, 对国家承担收入上缴任务。对基层单位核定半成品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变为内部的半独立 核算单位。
    1954年,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全面改革会计制度,推行“新会计处理程序”。基层会计单 位实行生产计算单,作为报帐和开支结算依据。1955年,全省森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林业部 制定的《森工采伐企业会计制度》和《统一成本计算规程》以及《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改木材成本计算“分步累计结转法”为“分段平行结转法”。
    1956年,全省森工企业实行营林事业费预算制,商粮资金单独核算,全面推行“班组经 济核算”。建立财务稽检制度,任命一批财务稽检员,会计凭证必须经过全面检查,加盖稽 检章方为有效。财务稽检工作采取分片包干,片长负责,逐月巡回检查,定期书面报告。
    1957年,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实行班组、车间、科室(财务)三级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 析制度。1958年,全省森工企业贯彻财政部制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材料会计核算办法》,实 行“材料余额核算法”。
    1961年,全省林业对会计核算、成本核算、会计处理程序进行整顿,重新制定完整的核 算制度。是年,全省林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为经济核算打下了基础。
    1963年,大海林林业局挪用生产资金和进行计划外基本建设90.3万元,被牡丹江地区财 政检查组查出,冻结部分银行存款,停止非生产性支出长达93天,责任人员受到纪律处分。 1964年,林业企业内部核算改三级管理为二级管理,原基层会计单位改为企业财务驻在组, 恢复报帐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批判“借贷记帐法”等是“洋奴哲学”,停止使用“借贷记帐法 ”和“凭单日记帐”,林业开始实行“财产收付记帐法”和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简化了核 算手续,砍掉和合并大部分帐表,基层会计重新执行以单代帐、以表代帐核算。
    1972年,进行规模较大的清产核资。有库必清,见物必点,多余积压物资做到及时处理 ,变“死”钱为“活”钱。是年,全省林业对原有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修改,重新制定林业 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统一了会计科目、成本核算、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等。
    1978年全省林业进行清产核资,摸清了家底。核定固定资产损失和报废数字,核定积压 物资,核定流动资金,改革基层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企业定额成本,实行工组记件包 干制和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制,改增减记帐法为借贷记帐法。
    1982年,全省林业在整顿企业中整顿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贯彻林业 部统一制定的《森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成本核算办法》,实行月份财务成本分析制度 。
    1983年,林业企业流动资金划归银行统一管理,建立总会计师责任制度,建立总会计室 (对外财务科)。基层商业、营林和集体经济的会计工作并入林场统一管理,实行一个单位 两个核算体系(全民、集体)。1985年,省森工总局所属企业建立并执行“内部银行”管理 制度,一枝笔批钱制度和总会计师岗位经济责任制。
    三、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综合反映企业生产、技术、劳动、物资、质量等经济因子的基本活动,是企业 管理的核心。成本管理以成本计划为基础,以降低成本为目的,强调全面性,真实性,合法 性,以最少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经济成果。
    1952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实行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统一原始记录,进行成本预测, 编制成本计划,分解下达成本指标和各项费用指标,控制、检查、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组织降低成本活动。是时,核算的产品主要是木材、锯材和胶合板产品,按着生产费用、成 本项目和作业方式进行核算,采用分布法结转成本。是年,黑龙江地区森工企业产品总成本 5914万元(见表9—21),其中企业管理费占13.7%,车间经费占22.2%。木材单位成本8. 8元,其中采伐阶段单位成本2.35元,集材单位成本2.22元,装车阶段单位成本1.39元, 准备作业单位成本0.22元,伐区管理费0.74元,其它单位成本1.88元。锯材单位成本68. 44元,其中单位加工成本3.75元。
    1954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严格了成本开支范围。是年,森工企业产品总成本20183万 元,其中企业管理费占7.2%,车间经费占11.4%。木材单位成本21.96万元,锯材单位成本 114.03元,胶合板单位成本380.55元。是时,市县林业对育苗、造林抚育伐、幼林抚育等 实行成本核算管理。
    1961年,全省森林工业成本管理实行平行结转法。产品成本项目设有材料、燃料、动力 、工资附加费、生产设备使用费、道路费、准备作业费、委托生产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 费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纤维板、细木工板、刨花板、厚纸板、纸浆、栲胶、活性炭、酒精 、机械、家具等产品均实行成本核算管理,产品核算范围越来越广泛。
    是年,森工企业产品总成本32963万元,可比产品成本比1960年下降27.95%。1962年, 市县林业抚育伐材综合成本26.45元。
    1965年,森林工业可比产品成本比1964年下降2.34%。木材单位成本28.27元,其中采 伐阶段单位成本2.67元,集材阶段单位成本5.5元,运材阶段成本16.41元,装车阶段单位 成本1.47元,准备作业阶段单位成本0.11元,伐区管理阶段单位成本2.11元。锯材单位成 本87.79元,胶合板单位成本369.29元,纤维板单位成本291.95元。
    “文化大革命”中批判“管”、“卡”、“压”,对产品成本项目和木材阶段分别进行 简化。成本项目简化为工资、材料、费用三项,产品成本核算管理松弛、粗放、浪费大,企 业经济效益下降。1966年,省林业总局可比产品成本比1965年上涨7.68%。
    1975年,省林业总局产品总成本79208万元,木材单位成本38.32元(见表9—21、9—2 2),其中采伐阶段单位成本3.00元,集材阶段单位成本6.65元,装车阶段单位成本1.2元 ,运材阶段单位成本22.40元,准备作业阶段单位成本1.42元,伐区管理费单位成本3.65 元。锯材单位成本105.86元,其中单位加工成本15.71元。胶合板单位成本593.78元,纤 维极单位成本515.39元,其中单位加工成本282.93元。大兴安岭林管局木材单位成本43. 27元。市县林业抚育伐材单位成本43.69元。
    1982年,全省森工企业执行国家林业部制定的林业产品成本核算办法。按着木材产品成 本费用项目、成本项目、生产方式进行核算。木材产品成本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 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委托生产费、生产准备费、修理费、伐区道 路延伸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11个项目。取消了原来的综合性成本项目木材加工、机械 修造等产品采用国家通用的成本项目。采种、育苗、更新造林都制订了新的成本核算办法。 更新造林成本核算,即保留了工作成本核算试行作业区造林成本核算,建立林木帐卡试点, 实行承包核算林价奠定了基础。
    1985年,省森工总局产品可比成本比1984年下降8.15%。木材单位成本62.06元,锯材 单位成本180.79元,胶合板单位成本889.28元,纤维板单位成本549.22元。大兴安岭林管 局木材单位成本53.78元(详见表9—22)。市县林业抚育材单位成本68.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