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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管理

  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统一经营林业后,直营森林工业企业,由经济委员会派出干部 担任局(厂)长和企业中共党组织负责人。局(厂)长在中共党组织领导下管理企业。
    自1949年起,黑龙江地区森工局(厂)实行在中共党组织领导下,组成以工人为主的“ 管理委员会”监督下的局(厂)长负责制。嗣后,全省林业企业强化党的领导,提倡“书记 挂帅”,使企业管理党政不分,职权和职责不清,以党代政。“大跃进”之后,全省林业总 结了企业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局(厂)长负责制。“文化大革命”期间 ,局(厂)长负责制遭到彻底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林业企业恢复局(厂 )长负责制,正确地理顺企业党、政、工(会)三者的企业领导关系,确立了林业企业局( 厂)长的法人中心地位。
    1956年后,黑龙江省林业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和职代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监 督企业行政。“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林业大搞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使企业管理异 常混乱。1982年,全省林业企业实行规范化的民主化管理,工会和职代会行使企业管理重大 决策的审议权和表决权;执行对企业领导干部、企业行政的民主监督权。
    1947~1949年间,黑龙江地区森林工业粗放经营,不够重视经济效益。1950年,全省林 业企业以清产核资,成本核算,定员定额等计划管理的整顿,改善了林业企业的管理。1954 年,全省林业企业进行企业化和民主化管理的整顿。1962年,进行调整生产布局,精简职工 队伍的整顿。1982年,全省林业企业,分批分期地进行全面整顿,有效地治理了企业的生产 秩序、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提高了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1982年开始的企业全面整顿的基础上,全省林业从“包”字开始,进行改革的探索和 尝试。改革使黑龙江林业形成了林、农、牧、渔、矿、工的多元经济结构;改善了宏观经济 调控,使企业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强化了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了分配体制“吃大锅饭”问题 ;生产和经营推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解放了生产力;林业企业人、财、物和产、供、销一 体化,由单纯生产型开始向经营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