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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管理体制

  1946年,东北行政委员会接管了敌伪管理的森工采伐企业、森林铁路企业和木材加工企 业,恢复生产,支援解放战争和经济建设。由于处在战争的非常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人民 政府,派出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与工人积极分子组成接管委员会管理企业。敌情、特情复杂的 企业,由军队派出干部组成军管会,实行军事管制企业。
    1947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统一经营林业后委任森工局长和厂长,在企业中建立中共党 的组织。是时,森工企业局(厂),成立由企业中共党的负责人、局(厂)长和工人积极分 子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森工企业。有的企业由中共党的负责人任“管理委员会”主 席(或主任),有的企业由局(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席(或主任),企业重大问题, 由“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中共党组织研究决定,企业中共党组织负责人行使企业最高权力 。
    1949年,黑龙江地区林业企业管理,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布的《共同纲领》, 实行局(厂)长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制度,企业统一建立局(厂)长集中管理和“管理 委员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是时,林业企业内党、政领导职权不分,职责不清, 生产管理中互不协商,各自发号施令和扯皮推诿的情况时常发生。林业企业管理出现了党委 负责人、局(厂)长和“管理委员会”多中心。
    1951年5月,中共中央东北局颁布《关于党对国营企业领导的决议》后,黑龙江地区的森 工企业管理,普遍实行局(厂)长责任制。局(厂)长对森工企业生产和行政管理负全面管 理责任,党组织对企业政治思想工作负完全责任,对生产和行政管理负保证和监督责任。
    1956年,中共“八大”召开后,黑龙江省森工企业普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厂)长 负责制”,批判企业经营管理中“一长制”思想,加强了党的领导。
    1958年“大跃进”中,黑龙江省林业企业经营管理,实行“书记挂帅”,企业中共党委 负责人包揽企业管理的一切事物。1959年,“庐山会议”后全省林业企业在“反右倾”斗争 中,批判“一长制思想残余”,进一步削弱了局(厂)长经营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剧了林 业企业党务领导干部管理权过分集中。
    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供各 地各部门讨论试行。全省林业企业依据“工业七十条”,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全面 整顿企业管理,建立比较规范的“党委领导下的局(厂)长负责制”。是时,林业企业的党 委会全面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工作、群众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和经营管 理工作。企业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讨论决定。企业的局(厂)长在党委会的领导下 ,行使生产和行政管理的指挥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业七十条”被诬蔑为“复辟资本主义的黑纲领”, “党委领导下的局(厂)长负责制”被诬蔑为“修正主义的一长制”,遭到批判和否定。
    1968年,全省林业企业经营管理权被“造反派”夺权,企业的一切权力归“三结合”( 军代表、革命干部、群众代表)的“革命委员会”。
    1973年,黑龙江省林业企业中的中共党组织陆续恢复活动,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建立 了“党的核心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革命委员会制度”。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省林业企业管理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模式 ,但是仍然党政不分,政企不分,企业党委包揽企业管理事物。
    1978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即工业六十条,对企业 党委和行政职权做了原则规定。黑龙江省林业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局(厂)长负责制,企 业的生产、技术、财务、生活等重大问题,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局(厂)长组织实施 。企业围绕局(厂)长负责制初步建立了局(厂)长领导生产和经营的指挥系统。企业党委 决策企业重大问题,支持、监督、检查局(厂)长的企业管理工作。
    1984年,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国 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开展国家委托局(厂)长全权管理企业的“局(厂)长负责制 ”的试点工作。是年6月,省森工总局于桃山、大海林、亚布力森工林业局进行林业企业管理 体制改革的试点,推行局(厂)长负责制。实行局(厂)长负责制的单位,党、政适度分离 ,企业党组织重点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党的组织建设,管理主要干部的任免,监督企业的行 政工作。企业经营确立局(厂)长的中心地位,赋予局(厂)长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并以围绕局(厂)长的中心地位,调整和健全局(厂)长指挥系统(职能机构)。桃山森 工林业局围绕局(厂)长负责制,建立了局机关经营指挥、宏观控制、行政管理和科技教育 4个系统,形成企业内部纵向直线指挥,横向参谋、助手,一对一分级负责管理的格局。企业 的党、政关系做到了“三分三合”,即职责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标管理上合;制 度上分,关系上合。企业党委对局(厂)长工作实行“四不”的原则,即支持工作而不把持 (不拢权);保障而不包办;协调而不指责;监督而不旁观。
    1985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厂)长负责制改革的单位扩大到16户,占企业总数的 26%。是时,实行局(厂)长负责制的企业,探索经营权和决策权分离,试行局(厂)长任期 目标责任制。森工企业局局长在任期内,要完成森林资源培育、经济管理、技术进步、人才 培育、改善职工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六项大目标。局(厂)长在任期目标内,在企业党委原 则领导下,相对独立地行使经营决策权。
    企业成立由局(厂)长任主任的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中共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技 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对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重大资 金投入和支出、职工培训教育、机构调整、劳动定员、劳动组织组合、工资分配、福利待遇 、重大事项安排和奖惩等问题,由局(厂)长依据任期目标提出初步意见,交决策管理部门 筛选出预选方案,经局(厂)长办公会议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意见;由局(厂)长提出 实施议案,报请党委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局(厂)长具体组 织实施。局(厂)长任期内的目标的调整,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本企业无权决定调 整。企业常规性生产经营,由局(厂)长直接决策,由企业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行 政方面的人事管理,局(厂)长可以提出组阁意见,由党委组织部门按管理权限讨论报批和 任免;企业中层管理干部由局(厂)长提出推荐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考核批准,由局(厂) 长下令任免;企业一般管理干部,由局(厂)长提出任用意见,由人事部考核批准,由局( 厂)长下令任免和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