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民主管理
1947年,黑龙江地区森工企业紧紧依靠工人积极分子进行管理。
1949年,黑龙江地区森工林业成立局(厂)长领导下的由工人(为主)、技术人员、企
业行政负责人和中共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干部依靠管理委员会进行生
产经营管理。是时,管理委员会主要参与事关工人利益的劳动纪律、工资分配、劳动时间、
聘用辞退和福利待遇等问题的管理。
1950年3月后,黑龙江地区林业企业实行民主化管理制度,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局(
厂)管理委员会。各级管理委员会中工人代表的委员比例占大多数。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企
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问题,并且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管理意见和要求,企业党政负责人也通过
管理委员会征询广大职工对企业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当时,森工林业局(厂)的管理委员会
,成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工作部门。
1953年,黑龙江地区林业企业普遍建立起林业监察制度。企业的民主化管理纳入主要监
督检察内容,对严重违犯民主管理制度的企业负责人进行查处。翌年,3000人以上的森工分
局和1000人以上的林业工厂设监察室,配备专职监察人员,依据林业部是年颁布的《林业监
察条例》,检察监督林业法令、政策与企业民主化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从1953年起,黑龙江地区林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广大林业职工普遍
向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委员会,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的建议。企业建立合理化建议奖
励制度,以鼓励广大林业职工提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林业职工合理化建议对企业生产经济
价值,企业按意见改进后产生的产值比例发给奖金。
1956年,黑龙江省林业企业普遍建立工会。各级工会组织代表林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
重大决策,并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此,企业管理负责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企业工会组织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反映林业职工对企业管理的意
见和合理要求。
1961年,中共中央颁布《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工业七十条”)后,黑
龙江省林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行政监督事权进一步扩大,参与管理和监督作用
比较大。
“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林业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越权干预管理甚至
取代企业管理领导权,造成企业管理极端民主化的非常时期,无政府主义到处泛滥成灾。
自1982年起,全省林业企业在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整顿中,普遍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整顿和巩固了规范化的工会组织和代
表大会制度;统一明确了工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企业行政的事权范围;调整和改善了
企业内部中共党组织、企业行政领导和工会组织的关系;增强了工会组织在企业管理的作用
和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透明度。
是时,全省林业企业建立局(厂)长、林场(所、车间)和班组(工段)三级民主管理
小组。各级工会组织为了便于参与管理和监督,实行工会常任主席团与工会委员合一;工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工会部门合一;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合一;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合一
的“四合一”组织形式的改革。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和重要法规、
规章、制度,行使审议、表决和监督执行的权利;评议和选举企业的行政领导干部;建议奖
惩和推荐选拔企业领导干部;对企业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的使用实行监督和参与管理;帮
助企业领导人妥善地处理安排富余人员、劳保、医疗、晋级和调资等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全省森林工业的局(厂)长,除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管理工作外,局(厂)长
和林场(经营所、车间)每季度向同级工会常任主席团,报告一次企业管理工作。
1985年,全省林业企业职工和民主管理小组,共向企业各级领导提出改进生产经营管理
重要意见2750余件。全省林业92%的企业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管理素
质,促进了企业行政领导干部转变了领导作风和管理方式,使林业企业管理行为达到了民主
化与局(厂)长负责制相结合。
是时,林业企业工会组织采取措施培训职工代表和民主管理小组成员,不断提高参政议
政的素质和参与作用。许多企业成立“智囊团”、“顾问组”,经常举行“经济活动分析会
”、“知识分子(技术人员)恳谈会”,吸纳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提高了企业经营决策
素质。是年,牡丹江林管局和林区工会,于大海林林业局召开企业民主管理研究讨论会,探
索在改革形势下搞好企业民主管理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