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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地)林业机构

  1946年4月1日,在黑河地区行政办事处下设林政科,旨在对遗弃在伪满采伐迹地现场的 木材,进行搜集、管理工作。全科9人,科长1人,科员6人,办事员2人。同年7月,撤销林政 科,林政工作由财经处负责。
    1958年,直属国家林业部的森工企业下放,同省营林机构合并后,9月9日,黑龙江省在 松花江、牡丹江、黑河专区设省和专署双重领导的林业管理局;在嫩江、合江专区设专署直 接领导的林业局。1960年7月7日,成立受省和哈尔滨市双重领导的哈尔滨林业管理局,领导 所属林业企业和哈尔滨市所属县的林业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
    1961年12月22日,根据中共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关于调整林业领导体制精神,中共黑龙江 省委决定对次生林经营及林政、造林、护林防火等营林工作,在哈尔滨市和松花江专区建林 业局进行管理,其余专区仍由林业管理局管理。
    1962年6月4日,省调整专区的林业机构,即各专区建国营林场管理机构:嫩江专署林业 局改为省直属的嫩江国营林场局;哈尔滨、牡丹江、合江林管局增设国营林场处。国营林场 管理机构,负责领导所在专区国营林场、苗圃的全面工作,各专区的地方群众造林、林政管 理、森林保护工作,由专区、市有关部门负责。
    1962年11月,省营林、森工管理机构第二次分设后,1963年1月1日起设牡丹江、哈尔滨 、合江、黑河、伊春森林经营局和嫩江国营林场管理局。7月8日,建松花江森林经营局,从 业务上与哈尔滨经营局分开。同时明确各经营局及嫩江林场局,既是省林业厅的派出单位, 又是各专署(市)的林业局,对市县林业局(科)实行业务指导。它是政企(事)合一的、 全能的中层管理机构,担负双重任务。一方面负责国有大面积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和营造国有 林;另一方面,负责领导群众造林、护林防火和掌管地方林政等林业行政工作。实行一套机 构,两套编制(行政编制和事、企业编制),挂两个牌子,合署办公。
    到1965年末,全省各专区和省辖市林业局及其直属单位共有林业机构110个,职工4991人 ,其中固定职工3555人。详如表11—7。   
    “文化大革命”初期,各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相继设置林业组或农林组,统管辖 区内的林业工作。接着,各地区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管理局)同各林业管理局合并,组成 地区统一林业新机构:牡丹江经营局同牡丹江林管局组成牡丹江林业革命委员会;合江经营 局同完达山林管局组成合江林业革命委员会;绥化、松花江两经营局分别与哈尔滨林管局组 成绥化、松花江林业革命委员会;在黑河地区局基础上成立黑河林业革命委员会;在嫩江国 营林场管理局基础上成立嫩江地区林业革命委员会。
    1973年省林业领导体制变动,省革委单设营林局后,各地区也建立独立的营林机构,统 管各地区营林工作。松花江、绥化、牡丹江、合江、黑河地区建营林局,受地区革命委员会 直接领导;大兴安岭地区和伊春市建地区(市)营林局,受林管局(政企合一机构)的直接 领导;哈尔滨市在农林局内设营林处,统管全市郊区的林业工作;嫩江地区和呼伦贝尔盟, 建地区(盟)林业管理局,统管地区(盟)的全部林业工作。
    1978年11月撤销地区革命委员会,设地区行政公署,各地区营林局改称地区行政公署营 林局。1983年省营林局恢复省林业厅名称后,各地区称行政公署林业局。到1985年末,全省 13个地区、省辖市林业局及其直属单位共有281个单位,职工9694人,其中固定职工7558人。 详见表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