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县(市)林业机构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县的林业工作由地方政府统管。1948年松江省规 定,县政府机构均设建设科,科内设专人负责林业工作。撤销建设科后,林业事务由农业科 负责,重点林区县农业科内设林政股,一般县农业科内设专人。从1949年起,县政府农业科 一律设林政股管理林业。
    1950年7月黑龙江省农林厅设林政处后,大部分县都设林政科,1952年省设林业厅后,各 县林政科改名林业科。同年末,全省34个县(市)(含乌云、景星、通北,不含划归吉林省 的7县)有林业职工共1801人,其中县林业科182人,基层单位1619人。在基层单位中,造林 站170人,采种员30人,国营苗圃50处、637人,森林抚育站16处、736人,封山育林站1处、 6人,木材检查站19处、40人。
    1950年3月松江省农林厅设林政处后,所属县大都设林政科。1952年省设林业厅后,县林 政科改名林业科。1952年末,松江省36个县(含拉林)有职工1800人,其中县林业科236人, 基层单位1564人。基层单位中,区人民政府林业助理员260人,造林站13处、117人,采种站 8处、27人,国营苗圃39处、316人,森林抚育站26处、844人。
    随着经济建设和林业事业的发展,1953年起,逐步调整县(市)及所属机构和人员。松 江省撤销造林站、采种站,保留部分采种员,森林抚育站改名森林经营所。到1954年7月,县 (市)及基层林业机构人数为松江省792人,黑龙江省1237人。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各县普遍建起的林业科机构均保持长期稳定。196 1年12月22日,为逐步解决煤矿坑木就地供应,在鹤岗、鸡西、双鸭山三市(县级)建林业局 ,管理造林工作。到1962年末,在全省县(市)中,营林造林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分三类。
    第一类,设林业局,人员编制13~15人,有西部造林重点县(市)龙江、泰来、甘南、 林甸、杜蒙、克山、克东、肇东、肇州、肇源、富裕、讷河、嫩江、青冈、依安县和安达市 等;主要林区县有通河、五常、庆安、尚志、勃利、桦川、宁安、穆棱、宾县、汤原、密山 、东宁、林口、北安等。
    第二类,设林业科,人员编制6~8人,有西部造林重点县(市)明水、拜泉等县;主要 林区有阿城、虎饶、木兰、巴彦、海伦、绥棱、呼玛、孙吴、爱辉、嘉荫、依兰、逊克、方 正、延寿、宝清、萝北等县。
    第三类,并入农林水利局或单建林业科,人员编制3~5人,有呼兰、双城、望奎、绥化 和兰西5个县。
    这期间的县(市)林业局(科),业务由省林业厅领导。各林场、苗圃、林木种子站实 行省林业厅、县双重领导,以省林业厅为主。
    1963年黑龙江省营林、森工管理机构重新分设,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关于加 强森林经营管理和更新、造林工作的决定》,在调整、增加地区林业机构的同时,县(市) 林业部门的任务和性质有很大变化。当时全省66个县(市)中,山区、半山区县(市)47个 ,西部防护林重点县(市)10个。这些县(市)一方面主要负责国有大面积次生林的经营管 理和国营造林,另方面承担本县(市)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林政管理工作。县(市) 林业局(科)既是林业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又是县人民委员会的职能部门,是政企 (事)合一的全能管理机构,其具体领导关系是:各县(市)森林经营和国营造林方面的计 划、财务、干部、劳力、物资、产品分配以及生产技术管理等行政和业务,由地区森林经营 局(国营林场管理局)通过县(市)林业机构直接进行领导;属于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 和林政管理,除接受上级林业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外,直接由县(市)人民委员会领导。
    县(市)林业局(科)与现有的经营局、林业工作总站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个牌子 。县(市)林业机构,按任务大小设置:
    (一)县(市)林业局。设行政、林政、计划财务、人事工资、营林造林、供销等6个股 ,编制34人。按此设编制的有北安、嫩江、五常、林口、阿城、宾县、穆棱、尚志、勃利、 庆安、海伦、鸡西、宁安、延寿、方正、密山、汤原、东宁、依兰、集贤、萝北、桦川、甘 南、宝清、呼玛、爱辉、逊克等县(市)。
    (二)县(市)林业局。设行政、经理、林政、营林造林等4个股,编制24人。按此设编 制的有肇东、肇州、肇源、铁力、绥棱、海林、富裕、泰来、杜蒙、安达、通河、巴彦、木 兰、克东、克山、讷河、龙江、孙吴、林甸等县(市)。
    (三)县(市)林业科。不设股级机构,编制13人。按此设编制的有富锦、虎饶、嘉荫 、依安、明水、青冈、抚远、望奎、兰西、绥化、呼兰、双城、拜泉等县,其中:呼兰、双 城两县的编制为9人。
    1964年12月21日,各县(市)林业局设政治处,县林业政治处与中共县(市)林业党委 (或总支)是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政治处主任由中共县(市)林业党委(或总支)书记 兼任。
    到1964年末,全省县(市)林业职工总数为39923人,固定职工22569人。其中66个县( 市)林业局(科)有职工2051人,固定职工2009人;2649个基层林业场、站、圃等单位有职 工37872人,固定职工20560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各县(市)革委会内普遍设生产委员会,负责林业工作。 1968年,爱辉、延寿等县撤销县生产委员会,改为林业(农林)革命委员会,直属县革委会 领导。
    1969年,根据林业领导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营林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的要求,各县(市)的林业工作,由县(市)革委会统一领导,地(市)林管局实行业务 指导。
    1971~1972年间,各县先后恢复林业站或林业科。
    1973年省设营林局后,各县林业站、科普遍改建(重建)为县林业局。县(市)林业局 是县(市)革委会的职能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管县(市)的全部林业工作。县(市)林 业局受县(市)革委会的直接领导,同时受省和地区营林部门的业务指导。
    1983年,省营林局改名省林业厅后,全省县(市)林业机构名称统一称“林业局”。到 1985年,全省共建68个县(市)林业局和它们所属林业基层机构2069个,其中国营林场322个 ;职工68257人,其中固定职工46806人。如表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