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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护林警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54年1月6日命令:把护林队改称护林警察队。省设“黑龙江省护 林警察大队部”,林业厅厅长兼大队长,公安厅第二处处长兼政治委员,专职的有副队长、 副政委、组织宣传干事、文书兼保管员和汽车司机。黑河专区设中队部,下辖爱辉、逊克、 呼玛、佛山、孙吴5县设分队部。海伦、讷河、北安、铁力、庆安、通北、绥棱、德都、嫩江 9县,改称“黑龙江省护林警察大队××县分队部”。全省有干警678人,其中干部86人,队 员592人。县林业科长兼分队长,县公安局长兼政治指导员。领导关系是省大队部隶属省林业 厅,受林业、公安厅双重领导;黑河专区5个县分队由黑河中队领导。分队部行政上受当地政 府领导,日常业务由县林业科和公安局指导;干部管理、军事、政治、业务训练等统由省大 队部调动指挥。
    松江省林业厅于1953年12月17日成立省护林警察大队,下设4个中队、2个独立小队,共 有干警370人,其中干部56人,队员3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