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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森林警察

  一、森警处
    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1954年10月14日撤销黑龙江省护林警察大队部,成立黑龙江 省林业厅森林警察处,计30人:处长2人、经济保卫科12人、组织教育科9人、行政总务科7人 。省森林警察处下辖黑河、密山、鹤岗、牡丹江、伊春5个中队,东宁、依兰、嫩江、铁力、 庆安、绥棱、讷河、海伦、德都、通北、北安11个独立分队及抚远独立小队。全省有干警共 1158人。
    1954年在萝北县试建太平沟、王家店2处森林警察派驻所。1955年春又在呼玛县的三卡、 兴隆、鸥浦、漠河和嫩江县的联兴、新民建6处森警派驻所。
    1957年2月18日,把森林警察交由各森林经营局领导,公安业务仍由各级公安部门指导。 据此,省林业厅在牡丹江、黑河、伊春经营局和嫩江林管区各设1个中队部,中队长、教导员 由经营局长和公安部门有关领导兼任,另设专职干部副队长、副教导员、助理员、参谋、文 书等。重点经营所或林管区建独立分队,林管区主任或经营所长兼分队长,另设副队长、副 指导员、文化教员或文书。省森警处受林业、公安两厅领导;中队由省森警处与地区经营局 领导;重点经营所、林管区的队和森警派驻所受中队部领导,行政事务受驻地经营所领导。
    二、森警大队
    1957年4月26日,省林业厅将“森林警察处”改为“森林警察大队部”,5月20日启用“ 中国人民警察黑龙江省林业厅大队部”公章。同年5月10日起,原“中国人民经济警察”胸章 改为“中国人民警察”胸章。9月21日,在绥化、合江森林经营局成立森警中队。经营局长兼 中队长,设专职副中队长、教导员及政治助理员、参谋、文书等人。经调整全省共有5个中队 、2个直属队、20个基层队、10个派驻所、4个机场警卫队。
    1958年1月,省营林、森工机构合并后,森警和守卫警察也随之合并。
    为了统一领导,原林业厅森警大队部合并于省公安厅民警处,森林保卫处仍设在公安厅 。公安厅领导公安保卫业务和民警管理,林管局负责护林防火工作部署和森警的供给。各地 森警队、所仍受上级与当地森林经营局和公安部门的领导。
    1959年1月28日起,按照“以块块领导为主,条条领导为辅”原则,森林警察组织机构、 人员编制等权限下放到专署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省民警总队负责业务、军训、政治工作、 交流经验及供给等,所在林业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公安保卫、护林防火和日常管理教育等。 同一地的森林民警和森工经济警察队都合并成1个“森林警察队”,但仍保持原来分工,并接 受森警中队和上级民警部门的业务指导。各森警中队建制保留,受专署武警支队或大队领导 。
    三、森警支队
    1962年8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原合并在省公安厅民警处的森警大队部重又归属林 业厅,省林业厅设森警支队部。
    省森警支队部下设秘书、警务训练、政治工作、军需供给4个科;大队部设正、副队长、 教导员、参谋、助理员等。大型油库、粮库、炸药库和大型物资仓库设警察,其它场(厂) 、库撤销警察,改由守护员和更夫执行守卫任务。全省干警从原有3383人减至2000人,其中 担负护林任务的1300人,担负看押守卫任务的700人。详如表11—19。
    
    各级森警部队都受林业部门和公安武警部门双重领导:省森警支队受省林业厅、公安厅 武警总队双重领导;大队、直属中队受省支队和林管局(林业局)双重领导;中队受大队和 所在林业局(县)双重领导;各林业局、木材加工厂看押守卫警察,单独编成小队或分队, 编入附近中队或大队,由林业局、加工厂和各中队(或大队)共同领导。各级森警部队,在 治安业务上均受所在专署、市、县公安局(处)领导。
    1963年,森工与营林分管后,森警部队仍由省林业厅领导。1965年10月起,将分驻在森 工施业区的森警部队全部移交森工部门。
    移交后林业厅系统只有黑河地区留一个森警大队,省森警支队部编缩后改设在黑河镇, 与原黑河大队部合并,一套人马两个牌子。
    1966年12月25日,撤销“黑龙江省林业厅森林警察支队”机构,同时东北林业总局成立 “黑龙江森林警察支队”,负责领导哈尔滨(1965年8月27日成立)、牡丹江、伊春、大兴安 岭(1966年3月25日成立)四个森警大队,并代管黑河森警大队和东北航空护林局空降大队。 从此,黑龙江省的森警部队全部由森工系统的东北林业总局领导,部队建制和人数如表11— 20。   
    四、军管(撤销支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在全国开始,8月18日后森警各大队群众先后组织“造反团”,分 别夺了大队、中队领导的权力。1967年1月17日,查封了原省森警支队部。根据国务院、中央 军委电报通知,同年3月30日,黑龙江省军区决定:“森警支队党、政、军权直接受省军区领 导,各森警大队受当地军分区和省森警支队双重领导”,省军区全面接管了省森警部队。
    1969年7月17日,撤销省森警支队部,下属森警部队由军分区领导。此后,随着行政区域 的变化,支队、大队的隶属关系多次变化。同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 ,牙克石林管局归属省林业总局,呼盟支队和牙克石大队同时归人黑龙江省。11月24日重新 组建合江大队,将伊春大队萝北、鹤北、鹤岗中队及牡丹江大队,桦南、虎林中队划归合江 大队;哈尔滨大队改为绥化大队(队部由铁力迁至绥化),所辖通北、沾河中队划归黑河大 队,方正中队划归牡丹江大队。12月,牙克石大队驻鄂伦春自治旗境内的4个中队划归大兴安 岭森警大队领导。
    1972年7月27日,撤销绥化大队,成立松花江大队,下设6个中队(1局1队);8月下旬, 伊春大队所属5个中队改建为9个中队和1个直属通信分队。
    五、重建省支队(结束军管)
    1973年1月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恢复省森林警察支队部的建制,由省林业总局党 委负责组建”。3月26日省军区正式将森警部队移交省林业总局,省森警部队军管宣告结束。
    1974年11月5日,省林业总局党委第二次会议规定森警部队的三项任务是“维护党和国家 的政策法令;搞好武装护林;维护治安,歼灭小股匪特,搞好边防建设。”同年2月6日,省 编委批复森警支队机关为县团级单位,下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省支队下设8个大队和 呼盟支队(按大队管理)以及省直属绥棱中队、空降大队,有干警3284人。详如表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