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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武装森警总队

  1978年9月18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文,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将黑龙江省森林警察 支队改为黑龙江省武装森林警察总队,为副师级单位。总队机关54人,司令部23人,政治部 13人,后勤部318人。撤销呼盟支队和松花江大队,设牙克石、大兴安岭、伊春、空降4个大 队;呼盟、牡丹江、黑河、合江4个中队和松花江、绥棱、带岭3个分队,实行省总队和地盟 (林管局)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确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79年起与解放军征召同时进行。 同年12月18日,省林业总局批复省武装森警总队机关设司令部,下设作训、通信、警务、秘 书科;政治部设组织、宣传科;后勤部设军需、物资、计划财务科。
    1979年1月10日,将呼盟、黑河、牡丹江、合江森警中队,改按大队建制管理,松花江地 区设直属中队。同年10月,随着行政区域的调整,呼盟、牙克石森警大队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森警总队领导,将大兴安岭森警大队阿里河、大杨树中队移交内蒙古自治区森警总队牙克石 大队。
    1980年7月9日,组建森警机降大队300人,县团级建制,下设3个机降中队为营级建制。 省武装森警总队经过整编,下设5个大队、4个直属中队,整编转退1500名干警后,全省实有 2569人:干部355人,警士2147人,职工67人。其中总队机关77人,总队教导队7人;大队4个 :大兴安岭864人,伊春567人,牡丹江321人,黑河311人;直属中队4个:绥棱55人,合江1 72人,带岭41人,松花江155人。同年12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森警部队连、排干部 实行现役制,并规定由解放军三总部代管、代供事项。
    1981年11月4日,省编委批复同意组建“黑龙江省武装森林警察学校”。
    1984年9月27日,伊春、黑河、牡丹江、大兴安岭、机降大队和合江、松花江直属中队改 为森警支队(团级)建制,原大队属中队改为大队(营级)建制,还调整了其余中队、分队 的建制和隶属关系,到1985年末,调整后的省总队下设大兴安岭、伊春、黑河、牡丹江、机 降、松花江、合江7个支队及森林警察学校,全省共41个大队(包括训练队)、68个分队、2 62个小队,总编制3022人。省森警总队大队以上机构设置如表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