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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民以食为天”。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资,是国民经济基础的基础,是国家重 要战略物资,也是一种特殊商品。粮食对稳定市场、安定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黑龙江地区历代官府大都重视粮食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制定了一些粮食购销方 针政策,以控制市场粮食的收购和销售。黑龙江地区粮食业从唐朝渤海国时期到1985年,已 有1200多年的历史。在清朝末期之前,粮食主要由官府控制和掌握,私营粮商在官府的制约 下进行粮食收购和销售;从清末到民国时期,中东铁路营运以后,私营粮商有了很大发展, 外国粮商也大量涌入,粮食市场基本被私商所控制;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变成 了殖民地经济,伪满当局实行粮谷统制,禁止私商经营粮食,取缔粮食市场;从抗日战争胜 利到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粮食业中国营(公营)、合作社营(集体)和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 并存,国营粮食部门起主导作用,政府干预粮食市场交易;从1953年11月到1985年,是国家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时期(1985年将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粮食业实行国家“统一收购,统一 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粮权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粮食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兴衰起 伏变化中,表现出了不同的社会地位与作用。
    (一)
    黑龙江地区的古代粮食业,由于长期受封建社会制度的束缚,加上多次战乱的破坏和较 长时间的封禁,发展十分缓慢。农业生产时起时伏,粮食市场时兴时衰,交易范围也局限在 狭小地区,除救灾、军供等特殊需要由官府组织长途运销外,粮食交易基本是在一城一地或 沿江河、驿道附近地域内进行。
    唐朝渤海国“崇尚耕稼”,开始注重粮食生产,已有了商品交换,粮食市场较为活跃。 辽灭渤海国后,部分城镇遭毁,耕农大量外迁,粮食经济衰退。金统一黑龙江地区后,注重 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粮食自给,略有盈余,官府控制粮食流通,推行“和籴法”, 限制私商购销粮食。元朝初期不重视粮食生产,大量农田夷为牧场,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 ,粮食经济再度受挫,所需粮食多靠外进。元朝后期,统治者为巩固政权,才采取措施发展 农业,虽使粮食紧张状况有所好转,但粮食经济仍发展缓慢。明代女真各族在汉族影响下, 从靠畜牧、渔猎谋生转向以农耕为主业,生产有所发展,但因耕作粗放、生产水平低,粮食 不能自给。后金皇太极用强制富家卖粮的办法催粮上市,也满足不了急需’,只好于1627年 (天聪元年)向朝鲜求得3000石粮米,用以补缺。清军入关以后,女真举族南下,使黑龙江 地区田闲地荒。为保“龙兴之地”,清朝官府又将大片土地长期封禁,不准民间开垦,只在 军屯、官屯和驿站等少数地区,由官府安排的人员从事粮食生产。在封禁期间,关内不少饥 民不顾官府禁令,流入黑龙江地区垦荒,此举屡禁不止。在这种情况下,清朝官府为“筹饷 戍边”之计,于1860年(咸丰十年)正式开禁,允许各族臣民入境垦荒。从此之后,粮食生 产得到了快速发展。到1900年前后,黑龙江地区粮食年总产已达250万吨上下,商品率在60% 以上,粮食业也随着生产发展而兴旺起来,境内的各府、州、县的城镇大都有粮栈、米铺、 油坊和磨房,初步形成了粮食行业。
    “庚子事变”之后,帝国主义列强的经济势力大举侵入中国。沙皇俄国攫取到修筑中东 铁路的特权,进而控制了黑龙江地区的粮食出口转口贸易。俄商同当地官僚买办、封建地主 相勾结,垄断了境内主要地区的粮食市场。他们在新粮上市时以低价收购、囤积居奇,待青 黄不接时高价出售,牟取暴利。有些还采取“大斗进,小斗出”等手段盘剥农民和消费者。 民族资本粮商虽也获得发展,但在不平等竞争的压力下,步履维艰,进入民国时期境况才有 所改善。
    中东铁路开通,特别是铁路延伸到南满以后,出现了商品流通、经济发展的特别有利条 件。黑龙江地区私营粮食业的急速发展和外国粮商的大量涌入,致使粮食及其制成品流往境 外、国外的数量急剧增多,造成粮价暴涨,并刺激铁路沿线及腹地的商品粮生产迅速发展, 使粮食商业和加工业成为当时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黑龙江地区由于依托较好的陆路、水路 交通条件,形成了“三点一线”的粮食经济区。东部以绥芬厅(今东宁县)为中心,联结依 兰、宁安、密山、双城子(今苏联乌苏里斯克)、吉林、图们等地;西部以齐齐哈尔为中心 ,联结墨尔根(今嫩江县)、依克明安(今依安县)、瑷珲(今黑河)、海伦、泰来、龙江 和内蒙古东北部诸旗;中部的滨江厅(今哈尔滨市)位于中东铁路和松花江的交汇处,联结 呼兰、绥化、巴彦、兰西、拜泉、肇东、双城、阿城、宾州(今宾县)等20余县,成为黑龙 江地区最大的粮食集散地和北满地带国际粮食贸易中心,每年都有大量粮食外运。仅1908年 从这里输出粮食就达52.5万吨,此后逐年增多。黑龙江官银号、吉林官银号和官商合办的广 信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在境内开办粮油贸易业务,他们与私营粮栈、粮油加工企业合作,除 自购自销一部分粮油外,还为外商提供粮源。当时在黑龙江地区粮食业角逐的30多个国家中 ,俄商凭借享有免、减税和优惠运价等特权占据优势,控制粮食出口、转口贸易的绝大部分 。瓦萨尔德、波列基卡、坦纳松、奥斯米宁等俄商公司,在中东铁路沿线的一些车站,设立 了多处粮食仓库和谷物干燥室,还租有专用货场,提高了整理、储存和运输粮食的能力,使 其掠夺量急剧增加。1908年以前,黑龙江地区每年运往俄国的粮食最多不超过10万吨,到19 11年,经俄商出口、转口的粮食及其副产品达65万吨,占当年粮食商品量的50%。这期间俄商 还在中东铁路沿线城镇设置25家火磨(机器制粉厂),就地收购小麦,年生产面粉30万吨, 一部分运往俄国,一部分就地销售。此时由于受俄商排挤,华商火磨只有2家,加上484家小 磨坊,年产量也不足2万吨。
    辛亥革命后,民族粮食业获得生机,粮食生产进一步发展。1914年,黑龙江地区粮豆总 产达320万吨,商品粮达186万吨(其中大豆90万吨),人均占有粮食945公斤。俄商企业由于 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革命的打击,而急剧衰败。中国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企业抓住 机遇,大量收买在黑龙江地区的俄国公司及其粮油加工企业,使华商在粮食业中发挥了主导 作用。到1919年,华商厂家在粮油加工业中所占比例已上升到90%,改变了俄商和其他外商多 年垄断黑龙江地区粮食业的局面。1927——1929年,由中国官商投资的齐克(齐齐哈尔—— 克山)、洮昂(洮安——昂昂溪)、兰海(呼兰——海伦)铁路相继开通,为西部和中部主 产区的粮食流通创造了更为方便的条件,粮食输出量大增。仅1930年通过陆路和水路集运到 铁路沿线的粮食就达140万吨,除当地市镇少量消费外,绝大部分销往境外和出口。这期间粮 油加工业迅速发展。境内已有大型制粉厂68家,占东北地区制粉厂家数的75%。还有700余家 小磨坊,面粉年生产能力达50万吨以上;有机器油坊63家、小油坊970家,年加工大豆能力高 达125万吨,而当时大豆的年商品量不足100万吨,且不能全部用于榨油,致使油坊原料严重 不足,每年只开工生产三四个月。同时由于美国、加拿大倾销面粉和日商向北满扩张的影响 ,市场饱和,华商竞争不力,黑龙江地区的粮油企业由盛到衰,已愈来愈不景气。
    (二)
    东北沦陷后,日本帝国主义推行殖民政策,倾销积压商品,垄断内外贸易,并大肆掠夺 粮食,为其扩大侵略战争服务。黑龙江地区在伪满统治政策的摧残下,民族粮食业陷入绝境 。
    黑龙江地区沦陷初期,由于日本侵略者为稳定统治局势忙于政治、军事侵略活动,无暇 顾及经济,中国民族资本粮食业尚可自由经营,境内268家粮栈、132家火磨、386家油坊都还 有利可图,并出现过短暂发展。随着侵略者军事势力的推进,日商大量涌入黑龙江地区,日 满、三井、三泰等会社依仗殖民政策对中国民族资本粮食企业进行大规模地兼并收买活动, 又逐步由哈尔滨市向外市、县扩张,致使民族资本粮商每况愈下。“七·七”事变后,日本 侵华战争进一步扩大,生产和生活资料日趋匮乏。伪满当局为满足其军事需要,实行战时经 济体制,执行“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采取“统制经济一元化”的方针,加紧对各行各 业进行经济统制。为了加强粮食掠夺,在1938——1942年间先后推出《米谷管理法》、《小 麦粉专卖法》、《特产物专管法》、《农产物交易法》和《促进出荷统制令》等20余种控制 粮食的“法规”,并将特产公社、粮谷会社和粮面管理会社合并组成农产公社,统一管理原 有3家的业务,同时与地方行政机关和兴农合作社农产品市场结成一条纽带,统制粮食、饲料 、油料、油脂及其制成品,成为综合性统制机构。从1940年开始,伪满当局按照已出台的《 粮谷统制法》,在农村实行交“出荷粮”制度,在城镇实行居民口粮、食油“配给”制度。 伪满当局欺骗农民签订“出荷契约”,对完不成“出荷粮”的农民用酷刑折磨,同时翻箱倒 柜进行搜查,硬逼着农民交粮。日伪当局在黑龙江地区掠夺的粮食一年比一年增加,1941年 “出荷粮”为231.9万吨,比1940年增加32.5万吨,增加率为16.3%;1942年比1941年增加 23.3万吨,增加10%;1943年比1942年增加68.4万吨,增加26.8%;1944年比1943年增加1 22.7万吨,增加37.9%。这5年共征收“出荷粮”1456.4万吨,占同期粮食总产的47.4%以 上,其中最高年份达69.7%。在殖民地时期商品粮生产极不发达的情况下,出荷量之多、比 例之大,再加上缴农业税、地租粮,使农民的口粮所剩无几,过着“半年糠菜半年粮”的生 活。不甘受奴役的农民,采取少报产量,拖欠出荷,外逃躲避等方式进行反抗,遭到伪满当 局残酷镇压,被伪满警察毒打致死和被逼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
    抗日战争胜利后,民族粮食业有了转机。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私营粮食 业很快复苏,公营粮食管理、经营机构逐步建立,并筹集大量粮食保证军需民用。黑龙江地 区粮食业在打破国民党反动派经济封锁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 支援人民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做出了重大贡献。
    1946年,黑龙江地区粮豆总产仅有450万吨,商品率为20%,粮食商业和加工业难以为继 。人民政府为扶持粮食生产、保护民族工商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粮 食产量逐年提高,粮食商业开始活跃。到1949年,粮豆总产上升到547万吨,平均亩产69公斤 ,人均占有粮食540公斤。国家征购152.7万吨,商品率为26.4%。在保护私营民族粮食业并 促其发展过程中,人民政府积极组建、发展公营粮食业,各市、县先后成立了贸易局、粮食 公司、粮栈、粮食门市部。在没收伪满官僚资本和汉奸资产的基础上,建立了257家公营粉、 米、油厂,初步形成了公营、地方公营和合作社经营的粮食购销加工网络,发挥了调剂余缺 、保证军需民用的主渠道作用。在人民解放战争的3年中,黑龙江地区共筹集260万吨粮食, 组织人员和车辆昼夜抢运,送往辽沈、平津以至淮海战场,满足了前线部队和战勤人员的粮 食需要。有些人在执行战勤任务过程中以身殉职。黑龙江地区以粮食和其他物资支援前线, 成为人民解放战争可靠的后方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的国营粮食业又得到进一步发展,省、市、县健全 了粮食管理和经营机构,粮食经营网点遍布城乡。到1953年,有国营粮库150个、门市部(粮 店)200个、粮油加工厂163处。国营粮食机构已形成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粮食收购、加工 和销售,成为粮食流通领域的主导力量。国营粮食部门在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共筹备军粮470万 吨,大部分运往朝鲜战场。为满足志愿军冬季野战的特殊需要,各军粮加工厂和食品厂还制 作了大量饼干、炒米、炒面支援朝鲜前线。
    黑龙江地区的粮食生产,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发展很快,到实行统购统销之前粮食总产 已达756万吨,平均亩产87公斤,征购量达366万吨,商品率上升到48.4%,人均占有粮食68 0公斤,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首。粮食生产的发展为繁荣粮食经济奠定了基础,使国营 粮食业和私营粮食业都迅速发展起来。人民政府在保护私营粮食业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 私营粮商和粮油加工企业,采取“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有 57家大型私营粮油加工企业接受政府委托加工任务,其他中小粮商、米面铺按政府要求开展 正常业务活动。私营粮食业者在活跃城乡经济、调剂余缺和支援抗美援朝战争过程中,做出 了贡献。但也有少数资本家,采取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材、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和偷 工减料等手段,谋取非法所得。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遵照中央指示,大力 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材,反偷工 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打击了私营粮食工商业者的不法活动。
    (四)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黑龙江地区的工业建设全面展开,对粮食的需求量越来越 大,加上在粮食流通环节里,一些私营粮商从中抢购、囤积居奇、投机倒把,扰乱粮食市场 ,使粮食供应形势更加紧张。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黑龙江地区于1953年11月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逐步对私营 粮油加工企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办法以及在粮食部门内部实行高度集 中的“四统一”(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管理体制,对贯彻执行“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保证社会各方面对粮食的 合理需要,稳定粮油市场,缓解供需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是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担负着上缴国家和供应出口粮食的繁重任务,对全国 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中央领导非常重视和关心黑龙江省的粮食问题。黑龙江省受全国粮 食形势制约,粮食购销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紧张状态。一般的规律是:特大或大丰收年全省 粮食自给后余量较多;丰收年自给后余量较少;平年自给,略有剩余;遇到一般灾年能自给 自足;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时产不足销,收支不能平衡,靠挖库存或国家调入过日子。1954年 黑龙江省粮食歉收,供求矛盾非常突出,完成征购任务十分艰难。为了保证上缴国家粮食, 中共黑龙江省委在召开的各市、县委书记会议上,由省委第一书记欧阳钦提出“顾全大局, 服从整体,厉行节约,分担困难”的要求。此后将这一要求作为粮食工作的指导原则,长期 坚持。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一方面认真执行全党大办农业、狠抓粮食生产的方针, 积极建设商品粮基地,努力增加商品粮源;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控制销量,压缩消费,最大 限度节约粮食,宁肯自己过苦日子,也要支援兄弟省市。特别是在三年困难时期,为了保证 国家需要,完成上缴粮豆的任务,千方百计压缩城镇口粮标准,动员城镇人民上山下乡,实 行“瓜、菜、代”,农村留粮和城镇居民定量标准降到了最低水平。黑龙江省在粮食工作上 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兄弟省的全国一盘棋精神,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周恩来、李先 念的多次表扬。
    黑龙江省在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过程中,也出现过失误。特别是在全国粮食形势紧张 的情况下,由于强调完成征购任务,对安排好农民生活注意不够,以致发生强迫命令,出现 购“过头粮”的问题。先后有5年购了“过头粮”(50—60年代4次,70年代1次),其中3年 是全省性的,2年发生在局部地区,共多购粮食222万吨。购“过头粮”造成了不良后果。这 5年向农村返销粮食达185万吨之多,不但劳民伤财,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还挫伤了农民生 产粮食的积极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在农村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大发展,进而 推动了粮食流通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入。粮食购销体制、经营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等方面都进 行了重大改革,粮食系统各项工作出现了新局面。
    为了搞活粮食流通,从1979年起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业务。1982年开始国家对黑龙江省粮 食征购、调拨、销售实行包干的规定,对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统购派购的产品, 允许多渠道经营。特别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3年,全省 粮食生产突破150亿公斤大关,创历史最高水平。1984年,黑龙江省同全国一样,粮食生产又 获得大丰收。在这种形势下,从上到下产生一种“粮食多得不得了”的错误认识,国家提出 了粮食大量转化问题,做出了错误决策,从国库拿出大量粮食进行销售,放松了粮食征购工 作,粮食销量失控。1985年,在全国粮食工作会议对当时粮食形势做出了正确分析,指出“ 全国粮食人均占有量还很少,产需矛盾在短期内仍解决不了,对粮食问题不能放松”,才使 这一问题得到解决。1985年3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家规定,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从而结 束了粮食统购历史。从1953年到1985年这32年中,共征购粮食13048万吨,年均征购量为408 万吨,其中征购量最多的1983年为642万吨,比1953年的343万吨增长86%。粮食购销体制改革 ,呈现了合同定购和议购、平价销售和议价销售的“双轨制”,反映在粮食价格上也是“双 轨制”。这些改革便利粮食流通,增加了农民收入,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粮食 经济发展。
    粮食经济改革促进了种植结构的调整。全省小麦、水稻播种面积急剧扩大,为粮食由粗 加工向深加工、精加工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粮油销售扩大经营范围和增加销售品种创造 了有利条件。城镇居民口粮中细粮比重增加,精米、精面销售量增大,群众生活得到改善。 粮食系统为解决群众家务负担重的问题,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城镇粮店变为前店后厂,既 卖生米生面又卖熟食品、半成品;农村粮油购销站也开展熟食品和半成品经营业务,方便了 农民生活。1953——1985年,吃商品粮人口由391万人增加到1281万人,与农业人口之比由1 :1.2上升到1:1.7.32年间,全省粮食销售总量为9671万吨,年均销售量为302万吨。其 中销量最多的1984年为401万吨,比开始实行统销的1953年增加232万吨,增长1.4倍。随着 粮油购销业务发展,销售网点不断增多。到1985年,全省共有城镇粮食管理处(所)177个, 粮店1535个,比1953年增加1335个,增长6.6倍。农村粮食购销站已达1124个,比1957年增 加424个,增长60.6%。
    黑龙江省粮食业除商品量多、吃商品粮人口多、购销量大以外,与其他省相比,还有些 不同之处:
    其一是上调粮食多,对国家贡献大。1953——1985年,纯上调给国家粮食2805.3万吨, 年均为87.6万吨,其中最高的1968年为261万吨,居全国首位。在纯上调粮食中出口为1458 .9万吨,年均为45.5万吨,最多的1985年为125万吨,为国家创汇3亿多美元。黑龙江省大 豆品质好,在国际市场素享盛名,出口大豆数量占国家大豆出口总量的77%以上,也居全国首 位。黑龙江省充分发挥了国家商品粮基地的重要作用。
    其二是调运频繁,任务重。黑龙江省除承担上调给国家、出口粮食的调运任务外,省内 粮食调运量也是大且频繁,是全国调运量大的省份之一。由于在粮食供应品种上采取全省统 一分配的办法,特别是细粮由省统一制定供应标准,当地不产或所产不足部分均由省从产地 统一调运,加大了粮食调运量。1953——1985年,省内调运量为18543万吨,占粮食调运总量 的77%。省内调运量最多的1983年为1309.2万吨,最少的1961年则为277.9万吨。
    其三是粮库规模大,经营量多。经过30余年的建设发展,到1985年全省已有粮库569个, 比1953年增加419个,增加近3倍。储粮能力达1460万吨(其中仓容量为634.5万吨),比19 53年增加581万吨,增加10倍。其中仓容量5万吨以上的粮库8个;2.5——5万吨的42个;1. 5——2.5万吨的76个。全省共有粮食烘干设备183套,其中烘干塔170个,年烘干能力250万 吨左右。黑龙江省粮库经营量之多、规模之大、分布范围之广,居全国首位。
    其四是粮油加工量大,设备先进。到80年代初,在全省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 已建设了许多现代化的大型制粉厂,除边远县份外,其余各县都有中、小型制粉厂。大米车 间建设数量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全省制米、制粉设备技术经过不断更新改造,已达到国内 先进水平。浸油工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厂家多,规模大,技术设备先进,在 全国居领先地位。到1985年,全省粮食系统共有制粉厂和车间82处,年加工能力为217.3万 吨,比1949年增加6.5倍;共有制米厂和车间168处,年加工能力为189.5万吨,比1949年增 加3.7倍,其中大米车间36处,年加工能力为41.3万吨,比1949年增加2.8倍;共有制油厂 和车间212处,年加工能力为160.1万吨,其中浸出油厂29处,年加工能力为67.1万吨,占 制油厂加工能力的41.5%,浸出油率由机榨的12.5%,提高到15%以上,为国家增加了油源。 黑龙江省粮油加工企业无论规模和加工量均居全国前5位。
    其五是粮食经营量大,亏损多。由于黑龙江省粮食收购量、销售量、调运量、加工量、 储存量大,构成了经营量大。经营粮食越多,亏损越多。1976年全省粮食商业企业实际亏损 额达5.84亿元,居全国之首,受到当时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批评。增加亏损的原因主要是:粮 食收购价格多次提高,而销售价格长期没动,形成购销价格倒挂,亏损逐步增加;吃商品粮 人口多,粮食销量大,加大了亏损;调运量大,运输距离长,运费开支多;调出省外的粮食 多,差价补贴少;收购量大,粮食水分高,烘晒费用多,自然减量大,增加了亏损;粮食库 存量大,压库时间长,占用资金多,增加银行利息支出;粮食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少,大部分 靠从银行贷款,加大了利息支出。从1977年开始,认真分析亏损原因。除了难以解决的客观 因素以外,从主观上查找原因,认真检查经营管理上的问题,下决心抓好经营管理,采取了 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抓增收节支和实行“以副养主”、“以工补商”的办法,才使亏损额 由5.84亿元降到4.84亿元。1978年亏损额又下降到3.2亿元,比1976年下降44.8%,比国 家核定的亏损指标3.9亿元,减少0.7亿元。1979——1985年全省粮食企业经营的议价粮油 、附营业务、粮油加工和饲料工业共创利润10.9亿元,绝大部分顶低了亏损。尽管经过努力 ,增加了一些收入,但由于粮食经营量不断扩大,亏损额仍不断增加。1985年全省粮食商业 企业亏损额又增加到4.9亿(不包括挂帐1.59亿元),比国家核定的亏损指标多1.0亿元。 国家核定给黑龙江省的亏损指标较少,与实际亏损差距较大,更增加了亏损额,加重了地方 财政负担。
    其六是新兴饲料工业崛起,促进了畜禽业生产发展。全省粮食系统为促进畜禽等养殖业 的发展,改善城镇居民肉、蛋、奶等副食品供应状况,除了实行以奶以蛋换料外,还采取措 施加快饲料工业发展步伐。在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建设饲料加工厂,共投资5390万元 ,建成饲料厂75处,其中几处大型饲料厂的技术设备居于全国饲料工业先进地位,年加工配 、混合饲料总能力为90.1万吨,1978——1985年已生产和供应配、混合饲料225.8万吨,年 平均为30.7万吨。黑龙江省饲料工业居全国同行业第七八位。全省粮食系统共有饲料站(店 )324个,承担着各地饲料供应任务,进而促进了畜禽业发展。到1985年,奶牛由1977年的6 .1万头发展到25.76万头,居全国首位。大、中城市和工、矿、林、油区以及各县镇的鸡蛋 已能自给,结束多年来依靠外地调入的历史。省内鲜奶和奶粉供应充足,还大量销往省外。
    随着粮食事业的发展,全省粮食系统各级行政管理机构都已健全。到1985年,省、地、 市、县共有粮食局(科)143个,有职工14.1万人,从上到下已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保证 了党和国家及省内各时期粮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了社会各方面的粮食需要, 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