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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粮食收购

  黑龙江地区历代政权接收征粮和粮食收购以及市场粮食交易都是在政权控制下进行的, 主要粮源均掌握在官府(国家)手中,官府参与市场粮食收购和市场交易。
    唐代渤海国时期,农业已成为当时社会经济中主要产业。粮食作物主要有粟、麦、豆和 稻。官府统一按农户收征粮。唐代渤海国市场上的粮食主要是官易,私营粮食贸易数量较少 。
    辽灭渤海国后,普遍实行官地收取租粮。市场粮食收购和交易遭到破坏。
    金灭辽后,朝廷注重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收取牛犋税粮和租粮。还实行了“和籴法 ”。即官府将需要的粮食数额摊派到各地以至到农户,进行统一收购粮食。统一收购后仍有 余粮的农户允许到市场出卖,由私营粮商收购或消费者直接购买。粮食市场得到恢复和发展 。
    元代初期,由于蒙古族统治者不重视农业生产,已开垦的耕地大部分荒芜,变成草原, 市场粮食收购交易又遭到破坏,粮食生产和经营又有很大退步。元代后期,开始重视农业生 产,为方便收取租粮和税粮,先后在黑龙江地区建立蒲峪、胡里改、上京、恤品等路屯田, 人居万户,收取征粮。
    明灭元之后,统一政权,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以畜牧和狩猎为辅。但在明朝建立初期 ,黑龙江地区被元朝统治者破坏遗留下来的农业经济还没有得到恢复和发展。粮食征收数量 少,市场交易还不兴旺。万历年间,黑龙江地区从中原引进玉米种植技术,品种也逐渐增多 。
    清朝于1668年(康熙七年)在黑龙江地区实行土地“封禁”政策,粮食生产发展缓慢。 1683——1860年为黑龙江地区屯垦时期,官府主要接收丁粮;1860年(咸丰十年)底,解除 封禁后,从1861年到1904年为黑龙江地区逐步开放的垦荒时期,官庄、屯庄耕种并举,官府 同时接收丁粮和租粮;1905——1911年为黑龙江地区全面开放积极垦荒时期,官府除接收征 粮外,还积极组织粮食收购。私人粮商购粮业开始发展,特别是中东铁路营运后,方便粮食 运输,官营、私营粮食收购数量逐年增多。同时,外商购粮行业也在不断渗透,收购量不断 增加。
    民国初期,由于国家政权被封建军阀所篡夺,政局动荡,政令不一。官府取消清代的租 粮和丁粮,统一征收税、捐粮。编造收粮底册,由官府派出的催粮人员,按户计收。市场粮 食收购已由私营粮商控制,交易量较大,市场比较活跃。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从1940 年普遍实施“粮谷出荷”统制政策后,以强制手段,低价从农民手中购买粮食,严重地破坏 了农业生产,直接影响了黑龙江地区粮食业的发展。
    解放战争时期,各级政府采取接收公粮和购粮相结合的方针,尽量掌握粮源。这一时期 是在政府控制下,公营、合作社营、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渠道收购粮食。1953年, 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在全国经济建设项目纷纷“上马”,城市人口增加,粮食生 产赶不上消费增长,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 政策,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只允许农村合作社为粮食部门代购粮食,其他部门不准自 行经营粮食,从而保证了国家对粮食的需要。
    1983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放宽了粮食收购政策。完成国家包干任 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根据国家规定,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流通,小杂粮、小杂 豆全部退出统购,实行多渠道经营。还规定在国家征购粮食的同时,全面开放粮油市场。所 以粮食统购政策顺利地执行到1984年末,完成了历史使命。
    1985年,随着全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实施,黑龙江省的 粮食流通体制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即由国家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粮食部门的独家经营改为 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在购销价格上实行了“双轨制”。完成合同定购任 务后,粮油市场全面放开,允许供销社、其他合作商业和农民个人收购和运销粮食,也可以 出县、出省进行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