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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租粮丁粮捐粮

  官府按地亩数征收农民的粮食为租粮;按户或人数征收粮食为丁粮;清末和民国初年按 地亩数或卖粮数官府收取的粮食为捐粮(实际是增加的租粮和交易税)。
    唐代,渤海国于698年(唐圣历元年)到926年(辽天显元年),在包括黑龙江部分地区 ,及现在苏联滨海地区和朝鲜半岛东北部的广大地区建立地方民族政权。在其设立的5京15府 62州的地方官府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渤海时期粮食产区有所扩大,既有现在的牡丹江、珲 春河、穆棱河地带,又有松嫩平原,粮食产量逐年增加。地方官府每年都向属地居民每户收 取5斗至1石的粮食(是丁粮初期的一种形式)和其他劳动产品,作为官府的主要粮食收入。
    辽代,突吕不室韦部实行按人纳粮的丁粮制。辽代初期,有数十万渤海遗民被强迫西迁 。这次大迁移造成大部分粮田荒芜,使渤海国时期发展了的农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但官府 收租粮比以前有所改进。公元982年(辽乾亨四年),辽圣宗“锐意于治”,学习中原地方官 府的征粮办法,对州城耕种者设有粮赋制度,俘虏的奴隶由此演变为“输租粮于官,纳课税 于主”的“二税户”,增加了国家粮食收入。1038——1039年(辽重熙七——八年),耶律 唐古率众屯田户到胪朐河两侧屯田耕种,农业生产连续14年获得丰收,官府接收租粮数十万 斛(十斗为斛,相当于石)。辽道宗时(1055——1100年),因接收粮食多于支出,在黑龙 江地区各城建设和籴仓储存粮食,在辽的北方沿边境地区还实行了军屯。《辽史·食货志》 收录的沿边境部署屯田戍兵,收官田积谷以发军饷。在西北的室韦王府(今嫩江、讷河境内 )、铁骊府(今北安附近)接收屯田户粮食,用于当地军需,不再另向朝廷交付粮食。辽代 末期,由于连年战争,农民粮食负担过重,大批外逃。
    1115年(金收国元年),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对黑龙江地区实行了耕地“金田制”,官府 按地亩数接收租粮。官田收租粮制度只实行5年,当时把耕地分成几等,有区别地收取租粮, 比辽代的租粮制度前进了一步。私田收税粮一直延续下来。一般分为夏税粮和秋税粮两种。 夏税每亩收取粮谷3合;秋税每亩收取粮谷5升。每年6月至8月收夏粮,10月至12月征收秋粮 。离州县150公里以外的,规定1个月期限送到。到1125年(金天会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金以黑龙江地区谷物丰收,下令规定,女真族之猛安谋克户的税制称牛犋税,即耕牛3头为1 犋,限制居民25口人授田不得超过4顷4亩,年征粟1石。每谋克另设粮仓1处,丰年储备。为 稳定农业生产,发展粮食经济,巩固统治地位,金朝廷于1127年(金天会五年)十月二十七 日规定,内地(上京路附近)诸路,每耕牛一犋,征赋5斗(较前减半),以备荒年。是年, 黑龙江地区接收租粮和牛犋粮共计14.7万石。
    按人收粮始于北宋末年。金取代辽后,俘虏许多辽将和士兵,流放于突吕不室韦部的乌 库哩德垦荒种地,每年按人交粮给国家,做为戍边军队的给养。1127年(金天会五年)九月 ,金太宗下诏将收来的丁粮调往内地的阿勒楚喀和三姓等地。在突吕不室韦部耕地的壮丁, 按规定拨给的每头耕牛还要收粟5斗,以备歉收年成补充吃粮和饲料。1183年(金大定二十三 年)七月,金世宗下令规定“上京诸路清理耕牛,按丁和耕牛收粮并举,以保证当时满族和 蒙古族口粮和军队用粮”。
    1190年(金明昌元年),章宗口谕朝廷宰臣,10月农民秋收未完,下令征收粮谷过早, 应重新制订章法。后改为秋粮11月初开征;夏粮限为7月初开始征收。凡送交粟麦者,150公 里外每石减少5升,秸草各减一成(即10%)。据《金史·地理志》记载:上京会宁府(今阿 城县东南的白城)有钱粮户31370户,因为多是贵族、功臣,金朝廷规定,授田户奴婢不得过 千人,牛犋不得超过40副,使许多奴婢转为自耕编民,粮食生产发展很快,除不纳钱粮的富 户外,仅上京会宁府人口就增至30余万,耕地48000余顷,按地数征粟。1192年(金宪宗明昌 三年)在黑龙江地区设蒲峪、胡里改、速频等3路和会宁府(今哈尔滨、阿城一带),有猛安 谋克户14.08万户,人口146万,耕地24万顷,实征粟17.86万石,当年支出4.4万石,还累 计积谷203.9万石。据《金史》记载:“上京、蒲峪、速频、曷懒、胡里改等5路,每岁(年 )收税粟25.5万余石。”
    元朝初期,北方的征粮制度有丁粮、租粮和户税3种。人头税(丁粮)与租粮并纳,称为 “税粮”。1280年(元至元十七年),元世祖确定丁粮和租粮标准,耕种熟地户每丁交粟2石 ,租粮每亩交粟3升,减半户每丁交粟1石,垦荒户第二年交5斗,第三年交1石2斗5升,第四 年交1石5斗,第五年交1石7斗,第六年按熟地交丁粮。在黑龙江南部地区移民屯田,出现了 肇州、蒲峪路、拉林和茶剌罕等几个屯田区,这里荒芜的土地又得到了垦耕,成为收粮谷的 主要地区。直到元代后期,向官府缴纳钱粮户数4367户,仅及兴盛时4—5万户的1/10。131 8年(元延裕五年)在黑龙江地区收米万石。
    明朝初期,黑龙江地区屯田较少,官府所收的实物,主要是土特产品,如貂皮、海冬青 、马匹等,用来朝贡和与中原地区交换粮食。地方收的租粮较少。到了中后期,由于农业生 产有所发展,官府所收税粮有了增加,但朝廷赋税加重,农民租种政府的官田,一般每亩地 要缴纳租粮3——5斗,有时农民收获7斗,官府缴纳6斗,收获1石要缴纳8斗,相当于金代租 粮的10倍。农民无法生活,只好“官田民卖”。到明末官府采取折银收租粮的办法。
    清朝在黑龙江地区建立政权后,于1644年(清顺治元年)一月清世祖命梅勒章京率兵入 关接收明末残部。此时,正是沙俄侵扰黑龙江地区最频繁时期。是年,沙俄波雅科夫一伙沿 黑龙江下驶时,沿途向黑龙江地区居民强行收夺粮食,遭到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抵制和抗击 。1651年(清顺治七年)十月十日,哈巴罗夫一伙窜入乌拉扎村(乌苏里江口以下300公里) 附近一面修筑冬营,一面四处抢掠,捕捉人质,继续强行收夺黑龙江沿岸中方居民的粮食。
    清朝政府为防止沙俄入侵黑龙江地区,组织青壮年人员戍边。当时黑龙江地区荒原广阔 ,移民和驻军的屯垦,逐渐突破了黑龙江地区的土地封禁政策,发展粮食生产,官府开始收 取租粮和丁粮。其后官府改交粮为交银交钱均可,所收粮款用于戍边。
    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清兵出征罗刹(指沙俄入侵军队),边疆平定后,清圣祖 准旨黑龙江(瑷珲)、墨尔根两地由户部各差官1人监看兵屯(军屯)、丁耕。是年,满汉官 兵驻防于卜奎、瑷珲、墨尔根、呼兰等4城,创设旗屯官庄136处,每庄给牛6头,额定壮丁1 360名,每丁给地60亩,每名壮丁年交仓粮25石。此种作法在雍正、乾隆年间不断地加以完善 和推广。1686年黑龙江地区的松花江以北设置的旗屯、官庄和收丁粮数量都比以前有所增加 。
    
    1723——1735年(清雍正年间),在卜奎、瑷珲、墨尔根和宁古塔等4城依次增设旗屯官 庄。卜奎、瑷珲增设官庄各20处,墨尔根增设11处。每庄有夫20名,夫年输谷10石(原注: 准制斛30石)。遇歉年则按收成计减。1735年(雍正十三年),卜奎收积谷12万石,墨尔根 、瑷珲各3万石。黑龙江地区各驻防八旗兵所属耕地面积是:卜奎3500垧,布特哈31700垧。 屯田积谷,增强戍边实力,以防沙俄入侵。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黑龙江将军那苏图奏 请雍正皇帝准旨,继续增设呼兰官屯,加紧丁粮收缴。是年,宁古塔开荒5557垧,增设官庄 13处,有庄丁130名,每年增交粮谷3900石。1737年(清乾隆二年),在呼兰又增设旗屯官庄 40处,“令盛京将军于八旗开户人内选能种田壮丁400名,携带家口,前往开垦”。
    1745年(清乾隆十年),瑷珲又设屯庄30处,墨尔根11处,卜奎20处,共设屯庄61处。 每屯有屯丁10人,每个屯丁年向官府缴纳丁粮30石,是年共收粮谷18300石。1746年(清乾隆 十一年),卜奎、瑷珲又各设官庄20处,墨尔根设官庄11处,各庄有夫丁20名,每个庄丁交 谷10石,饲草5捆。3城共设官庄51处,庄丁1020名,年交纳粮谷10200石。1756年(清乾隆二 十一年),阿勒楚喀、拉林各设官庄6处,庄丁各60名,官府各给地720垧,年共缴纳粮谷24 00石。是年,黑龙江地区共设官庄256处,庄丁夫2560名,年征收粮谷66400石,比雍正年间 平均增加近1倍,加之屯庄收粮18300石,共征收粮谷84700石。
    为维持清廷的财政开支和统治阶级的挥霍,不断地增加收粮数量。1772年(清乾隆三十 七年),阿勒楚喀由于旧额只有丁粮无地粮(租粮),官衙开支无可摊派;三姓地粮之数不 及丁粮数的1/10,亦难以摊入。两地经奏请乾隆皇帝准旨后,除丁粮、租粮同时照旧接收外 ,重新征地银每户1两。到1781年(清乾隆四十五年),宁古塔、三姓等处开始分收银地、收 粮地两种,在收粮地中官府按等级收取租粮,上等地每亩收米6升6合,中等地每亩收米4升4 合,下等地每亩收米2升2合。当时宁古塔乡民耕地45516亩,当年收征粮谷10035石。
    到1780年,黑龙江地区各地官庄已减少到165处,耕地17080垧,有庄丁1650名,年收丁 粮谷42700石。
    
    清朝时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封建贵族和土地拥有者人口虽少,但霸占了大量土地,仅据 瑷珲、卜奎、墨尔根、布特哈、呼兰、宁古塔、三姓、阿勒楚喀等8个地方统计,就达28240 3垧,这些土地不向官府交粮,但封建贵族和土地拥有者仍向生活贫困的农民要租粮,使苦遭 盘剥的大部分自耕农成为佃户。
    1852年(清咸丰二年),黑龙江地区部分旗丁自愿垦地和官府招集民户开垦荒地相结合 ,收完地价银后,每垧年收取租粮2至3斗(为小租粮)。到1860年(咸丰十年),黑龙江将 军特普钦,因军队俸饷不足,奏清朝廷准旨后,仿照吉林夹信沟(现延寿县夹信子乡)章程 ,将呼兰所属蒙古尔山闲荒百余万垧,招民开垦,改按垧收租粮为按垧收租银。每垧地收京 钱一吊为押荒钱,6年后,每垧每年纳大租、小租计660文。从此,黑龙江地区北部(今松花 江以北)多数地方由按地交租粮改为交租钱(银)。但大多数农民仍然交粮顶租钱。1887年 (清光绪十三年)以前宾州府厅杜司马创办章程,规定每垧地年交租谷三升,是年共收租粮 8687.8石。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将积谷放出3115.9石,余谷5571.9石,翌年又续 收租粮2538.03石,以备官府粮饷用。此时宁古塔官庄纳粮地1560垧,额丁130名,每丁均地 12垧,丁年纳谷30石,按垧地交租2.5石,年共收丁粮3900石。
    1891年(清光绪十七年),黑龙江将军依克唐阿因制钱短缺,准予收地租款、银钱各半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将军增祺准予纳银纳钱听从民便。交钱者每垧地仍收660文;交 银者每垧地收库平银2钱2分。以当时银价计算,每两银值钱3吊(合3000文)。从此,各地收 租粮全部改收租银或租钱,从而加重了广大农民的负担,农民卖粮要受粮牙公司(店)或粮 捐公所的控制,经其收税才许可进入市场卖粮。1909年(清宣统元年)11月26日,宾州府创 办了境内捐粮,并设立粮捐公所,规定农民销售12种粮食(即大麦、小麦、元豆、红粮、谷 子、苏子、麻子、小豆、吉豆、玉米、小米、荞麦)要收纳捐粮。除肩担零售及自产自用、 兑换种子、零星卖粮等不收捐钱外,其余凡买卖粮食满1石以上者,均照例收纳捐粮。其买卖 双方应纳捐粮款,先由卖主从粮中如数扣留,再连买者应纳之捐,一并交就近粮捐分所或总 所,照章交纳1%款银,卖粮农民遭到双重剥削。
    民国初期,按土地收税捐粮,由每年农历七月初一开始到十一月底完成。逾期完不成者 分三限加罚。当年12月为初限,加收10%;次年1月为二限,加收16%;二月为三限,加收20% 。1916年(民国5年)4月3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改定黑龙江滞纳田赋处分简章》。规定 每年农历十月初一开收大粮,到次年五月末为止;次年六月一日到九月末为续限。五月末以 后开始派人催收,“业户”(欠粮户)负责催粮人员的旅费和食宿费等。超过续限每15天, 增罚应纳租粮1/10;超过45到60天,增罚4/10,并派官差传押应追缴粮者。后来由于地主 大量侵吞所交捐粮,加之战争和灾荒,捐粮加重。因而宾县、木兰、克山、滨江、通河等地 农民不断起来抗交租粮、捐粮。1915年(民国4年)10月,克山县重灾区月亮泡一带及奉天屯 、得提河两岸村屯,只有二三成收成,农民无力缴纳租捐粮,县公署却不准暂缓,激起灾民 众怒。是年10月28日,月亮泡集聚100多人准备上县请求免捐。奉天屯、得提河两岸的村屯等 亦闻风而至,聚县城约几百人,薛知县见人数众多,唯恐酿成大事,当即出牌表示“所请各 种捐粮暂准免收”,灾区群众纷纷散去。是年12月5日,因粮牙公司只知抽捐粮,并未代客买 卖粮食,宾县乡民聚众数百人,捣毁鸟河粮牙公司。12月6日午后,又聚众千余人,捣毁宾丰 粮牙总公司。18日,吉林巡按使公署批令:“粮牙扰民,已饬查明停办。”1921年(民国10 年)10月30日,哈尔滨香坊乡民200余人,来到滨江县公署,要求撤销粮牙店。是年11月,香 坊乡民聚众两次要求撤销“上号”粮牙店,但县公署对此置之不理,乡民群起捣毁粮牙店。 1924年(民国13年),通河县知事宋汝林以“保境安民”为由,每垧地加收租粮2斗,全部收 齐。同时,县署还规定另加堡防款400余吊,与是年乡僻之地卖价相等,种地农民已无力交纳 ,纷纷起来反抗地方官吏加捐粮和租粮。到1930年(民国19年),黑龙江省(今松花江以北 各县)实际征收租粮55.91万石,占应收租粮88.71万石的63.0%。官府卖给农民种子23. 04万石,以大斗进小斗出的办法剥削农民。除此以外,还向农民收取斗银(过斗费用)4553 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