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胜利后,每年按照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单位耕种土地数量和收成好坏核定公
粮数量。农户按规定时间交给政府。在未普遍实行交公粮的新解放区,人民群众在党的各项
政策鼓舞下,积极给八路军(后解放军)送粮送草,并将缴获敌人的粮食无代价地给部队和
各级政府统一安排使用。这些国家粮源都属于公粮。1946年,黑龙江地区陆续建立起各级民
主政府,发布农民交公粮的各项政策。各级政府根据群众生活、耕地产量和粮食品种,确定
农民负担公粮数量。是年,黑龙江地区共收取公粮59.57万吨,占总产量的9.97%。此外,
原黑龙江省还收缴敌伪粮食28万吨。
黑龙江地区的5省1市政府,为进一步完善接收公粮政策,除加强农民的思想动员,搞好
试点的组织工作外,于1947年9月20日,分别在各省、市发布了《关于一九四七年度建国保田
公粮接收指示》,全境按时接收夏季公粮(小麦)38万吨。
1947年接收秋季公粮是东北大规模解放战争所需粮食的主要来源。各级民主政府极为重
视粮食接收工作,积极组织政府的工作人员下乡接收公粮,千方百计地筹集粮食。由于工作
抓得紧,黑龙江地区共接收入库公粮82.72万吨(包括小麦公粮38万吨),占计划77.6万吨
的106.6%,超额完成了任务。其中:黑龙江省完成29.30万吨,占计划27万吨的108.52%;
嫩江省21.84万吨,占计划20万吨的109.20%;松江省19.90万吨,占计划19万吨的104.7
4%;合江省6.66万吨,占计划6.5万吨的102.46%;牡丹江省完成4.4万吨,占计划4.4万
吨的100%;哈尔滨特别市完成0.62万吨,占计划0.7万吨的88.57%。
为保障东北解放战争的粮食供给,黑龙江地区各级民主政府积极组织农民搞好秋收,除
了接收公粮之外,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1947年,解放战争前线胜利的消息不断传来,各翻
身农民欢欣鼓舞,日夜打场,踊跃送公粮,支援前线。是年,合江省粮食生产丰收,所属桦
南、同江、依兰等县都全面地发动群众,抓紧打场、送公粮,很快地完成了征收公粮的任务
。呼兰县白奎区兴隆村,上年荣获松江省送公粮模范村称号,群众在区政府领导下,生产热
情比以前更高,收割、拉地、打场、送公粮,均成为全区的先进村,受到了县、区两级政府
的表彰。兰西县政府于10月12日部署征收公粮小麦的工作,经过发动群众,仅用3天,就完成
了全县900吨任务。
黑龙江地区由于征收公粮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缺乏经验,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产量
估得不准,对征收政策掌握得不稳,致使农民交出公粮后,所余粮食不多,造成春荒严重缺
粮。在负担上畸轻畸重,苦乐不均。在同一省内,有最低的苇河县负担率为15.5%,最高的
双城县负担率为32.4%。在征收公粮的种类上,粗细粮不分,影响了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的
积极性。
1948年,为保证部队用粮,国家规定黑龙江地区公粮总接收比例(公粮与标准粮总产量
之比例)为20%。广大农民,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热情积极快速送交公粮。所送
的公粮质量好、速度快、水分低。双城县城、五家子、周家等3个粮库,每天平均接收1500吨
粮食,全县提前1个月完成接收13.5万吨公粮任务。宾县新甸区6天送公粮660吨,提前完成
了送交任务。到翌年2月底,黑龙江地区已全部完成107.20万吨的征收公粮任务,所收公粮
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24.5%。
1949年8月19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出夏征小麦的命令,规定黑龙江、松江两省公粮接收
率为20%;麦价的比值为0.25公斤顶抵标准粮0.5公斤,但不得以其他粮种代交小麦,小麦
质量以中等品以上为标准。是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播种小麦132万亩和307万亩(共计
439万亩);亩产分别为75公斤和100公斤,折征小麦13245吨和29095吨,合计42340吨。
是年,黑龙江地区粮豆耕种面积为7916.4万亩,粮豆产量为547万吨,应收公粮109.4
万吨,因灾减免11万吨,实际接收90.60万吨,比上年减少16.60万吨,占总产量的16.56
%。
1951年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9月11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发布了《关于1951年度公粮负担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接收公粮为产量的20%,地方附
加粮为4%,共为24%。这年,黑龙江地区耕地面积8355.8万亩,粮食总产量671万吨,接收公
粮93万吨,占总产量的13.86%,比1949年多收2.4万吨,增加2.6%。
1952年冬,随着全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黑龙江地区已建立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
社。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占80.5%。由于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扶助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
产量逐年增加。当年,黑龙江地区耕地面积为8747.1万亩,粮食总产量为755.5万吨,比上
年增加12.5%;国家接收公粮94万吨,占总产量的12.4%,比上年增加1.1%。
1953年,国家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这一年,接收公粮与购余粮统一部署,统一下
达任务,同时进行,称之为“征购粮”。当年黑龙江地区收公粮129万吨(后统一计算在征购
粮358.8万吨内),超额完成了任务。实行统购以后,公粮任务稳定在1952年实际接收水平
上(即收粮按照国家规定的23%),不再增加。粮食部门对农民以粮结算,然后以款支付省财
政部门。1958年开始,黑龙江省的农业税率由过去的23%降为19%。为了发展边境地区生产建
设,1963年7月,将呼玛、爱辉、孙吴、嘉荫、逊克、抚远、萝北、虎林、东宁、密山、富锦
11个县边境公社的粮食农业税率,一律下调到10%左右,减轻了边境农民的粮食负担。1961—
—1982年,农业税收的粮食规定基本没变,继续贯彻执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依率
计收、依法减免的政策,严格坚持划清按土地税征免粮食的界限。但在计算接收粮食过程中
,随着生产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做了一些小的调整,以保证全省统购粮食的稳定增长
。1985年全省遭受水涝和风旱灾害,受灾面积7744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60.2%,粮食产量
减少。减免农业税主粮4.75亿公斤,有17万多农户得到照顾,受灾的农业户生产、生活得到
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