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场收购
黑龙江地区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的条件下,农民除将其生产的一部分粮食向地方
政权交租粮、丁粮、捐粮、“出荷粮”和解放后向人民政府交公粮外,剩余部分粮食通过市
场以易货形式或货币交换形式,被官府、私商和外商收购或者城镇有钱者直接采购。黑龙江
地区从唐代渤海国统治时期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85年的1287年间,无论是官营(或国营)收
购,还是私营或外商收购,都是在官府(国家)控制下进行的。从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后到
伪满未实行经济统制以前,私人粮商才有较大发展。收购粮食数量比以前显著增加,市场粮
食收购大部分被私营粮商所掌握。外国粮商也不断涌入黑龙江地区,大肆收购粮食。从1940
——1945年8月伪满实行经济统制时期,取消市场上粮食交易,禁止私营粮商收购粮食。虽然
“黑市”(不受官府控制的私下交易粮食称黑市)。粮食交易仍然存在,但数量极少。这样
就堵死了粮食流通渠道,打击了黑龙江地区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影响了民族粮食业的发
展。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人民政府积极着手建立和发展公营、地方公营、合作社营、私营
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粮食经营行业。同时,还恢复了城镇和乡村的中、初级粮食交易市场
。这种统一在政府指导下的粮食经营形式,一直延续到1953年国家实行统购时为止。在这一
时期,主要依靠国家粮食部门和合作社收购农民的粮食,调节市场上的粮食价格。私营粮食
收购业是在国家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但在解放初期,私营粮商收购粮食比重较大。公营、
地方公营粮食部门和合作社建立后,私营粮商收购粮食数量逐渐减少。国家实行粮食统购后
,合作社(1954年8月后改为供销合作社)代国家收购粮食部分也逐渐减少,到1963年已全部
停止代购粮食业务。以后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直到1979年。1980年全省开展议购粮食业务
,供销合作社为粮食部门代购少量零粮。1983年供销合作社开始自行购粮业务,至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