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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收购

  历史上官府参与收购粮食多称为“官营”或“国家收购”。国家收购粮食多用常平仓积 谷,用于军饷、官俸或灾荒年景赈济灾民。
    唐代渤海国时,黑龙江地区主要是官府控制粮食交易。有时朝廷要以朝贡回赐的方式赠 送渤海国粮食。公元728年(唐开元十六年,渤海仁安十年)五月三十日,唐朝廷为维持与渤 海国的统治关系,回赐粟300石。渤海国将这批粮食收入常平仓,待统一使用。渤海国的贸易 很活跃,主要是以官方贸易为主,有交关、回易、互赠、市易、交易等各种形式。上京龙泉 府为渤海国的都城,有人口十几万,其口粮大部分依靠以上贸易形式解决。
    辽灭渤海国后,黑龙江地区粮食生产虽遭破坏,但后来由于辽太祖和辽太宗南征中原时 ,把大批掠夺的汉人俘虏安排到东京道一带,从事农业生产,开荒种地连续14年丰收,由官 府收购“积粟数十万斛,斗米数钱。”在东京道50余城设仓储粮,粮源主要掌握在官府手里 。在官办的榷场内准许官、民同时收购粮食。
    金统治黑龙江地区时期,十分重视发展农业,以安民心。1118年(金天辅二年)七月, 辽统治平民200户于泰川归顺于金朝,官府买粮优抚于民。金朝廷还实施了“和籴法”,粮食 完全由官府控制,并鼓励农民种粮、卖粮。即在丰收年景粮食多时,官府以高于市价收购农 民的粮食作为朝廷储备,用于军需或灾年以低于市价售于灾民或边远缺粮地区。这样,既扶 持了粮食生产,又保障缺粮户生活的需要。1142年(金皇统三年),金朝廷应南宋的要求, 双方各在沿边境地区设置榷场。南宋官府派许亢宗出使上京(属黑龙江地区)从事粮食交易 。金代官府通过互市加强同宋朝廷的经济联系。金代中期,上京所属诸路的粮食生产“收多 支少”,各地官府平均每年约有14万石粮食储存(《金中·岔货志》57卷。),中南部诸路 在绝大多数年份粮食自给有余。
    元代建立政权前后,曾采取掳杀政策,并把大量农田变成牧场,使黑龙江地区的社会经 济出现了倒退现象,使自散鲁江(今乌苏里江)以下至黑龙江口一带,出现“地无禾黍,以 鱼代食情景”。到1319年(延裕六年)元代官府开始注重粮食生产,并组织东部的开元、水 达达路的女真族人民开荒种地,发展农业生产,参与粮食贸易和互市。1359年(元至元二十 五年)七月,蒙军东征,其家属皆无口粮,元朝廷决定从国库拨出赋银买米万石,放给蒙军 家属供食用,以安定军心。元朝统治后期,粮源有所增加,官府不再参加粮食市场收购粮食 。
    明朝廷于1395年(明洪武二十八年)在黑龙江地区实行屯田,主要有军屯、民屯和商屯 3种。屯田军民向官府交纳屯粮。此外,允许农民的余粮进入互市、通市和马市,由官府和籴 仓的代理人和民间商贾同时进行收购。到明朝末年,官贸与民贸发展很快,交易的粮米数量 增加,范围也有所扩大。
    清朝,黑龙江地区由于粮食生产自给有余,官府出资收购粮食,以备灾荒年景使用。丰 收年景高于市价购入和籴仓(常平仓)储存;遇有灾年官府低于市价销售给灾区,以丰补歉 。黑龙江地区府、州立足于自储自救。从1694年(清康熙三十三年)起,黑龙江地区在墨尔 根陆续修建仓库,每年由呼兰收购粮食通过水路船运1800石,墨尔根当地采购粮食1200石, 均入仓收储。若定额9万石仓粮收购有盈余者,以出粜粮价入库,官营收购。1851年(清咸丰 元年)开始,国库无备存银,将采购粮章程停止使用。
    1903——1904年(清光绪二十九至三十年),黑龙江将军达桂和副都统程德全,根据民 意选派商人杨文新、刘玉堂、王廷瑞负责官钱局筹备事宜。经多方洽商于1904年12月24日在 齐齐哈尔成立有史以来第一家官商合办的金融机构黑龙江广信公司。该公司每年秋冬两个季 节在黑龙江地区的铁路沿线均有专人负责收购粮食,每年收购大豆、小麦6——7万石。收购 季节,由于粮豆价格低,出售时价格高,转手渔利甚多。
    1920年(民国9年),粮豆买卖业务曾获利38.2万元(哈大洋,下同);1921年获利45 .3万元;1922年获利70.5万元,比1920年利润增加80%。广信公司除直接经营粮豆以外,每 年还买1万石以上小麦交给自办的哈尔滨、富拉尔基火磨加工面粉。1926年(民国15年)3月 ,广信公司所存大豆为4000火车(12万吨)。1929年(民国18年)5月15日,黑龙江官银号哈 尔滨分号附属企业东济油坊投入资本62.5万元,购买大豆加工豆油。东兴火磨投资100万元 ,购买小麦加工面粉。
    官府收购粮食也有赔钱的时候,据龙江县知事钟毓称,历年县财政亏损,主要因买卖粮 食和货币兑换造成。当地买卖粮食惯用江钱,而财务结算则以银元为本位,故买卖粮食和买 卖银元分别立户记帐。1916年(民国5年)冬,买进小麦1500石,每石平均价格为江钱159吊 ,平均每石折小洋(银元)为13.70元,1917年出售时,平均每石江钱为190吊,每石比买进 时能获利31吊,而当时折成小洋每石仅值11.56元,比买入时每石反而亏损小洋2.14元,一 次就亏赔小洋3210元。官商或官银号收购粮食的积极性不高,农民手中的余粮不能及时卖出 ,影响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加之交通不便,收购大批粮食不能立即运出,甚至用于烧火 。1919年(民国8年)12月13日,因龙江、绥棱、铁骊、呼兰等4县粮食歉收,官府规定禁止 粮食出境,并制定禁运办法10条。由交涉署照会各国领事,并转告各国商民。1920年(民国 9年)12月1日,黑龙江省长公署称,因本年缺雨造成大面积的旱灾,饥民遍野,决定自本月 20日起禁止各种谷物和面粉出口。交涉署为此照会日本领事转告日商知照。日领事要求缓期 执照。1928——1930年的3年间,国家经营粮食的行业盛行,粮栈获利很高。在1930年后,由 于世界经济危机严重,东北农产品价格下跌,粮栈经营粮食出现亏损,国家粮栈骤减,农民 手中的粮食没有销路,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东北沦陷初期,粮油市场呈自由经营状态。地方政府无专门收购粮食组织,农民所产粮 食主要是卖给粮商。多数农民为私营粮商所欺骗。奸商大斗进小斗出,政府计量专司“斗官 ”和私商勾结,农民卖粮谷1斗,经常被剥削1至2公斤多。1938年,黑龙江地区的龙江、滨江 、三江省的官办农事合作社75所,其中有21所农事合作社参与收购粮食,共收购粮食28791吨 ,其中大豆11774吨,高粱3541吨,玉米3240吨,谷子565吨,小麦3514吨。另外,杂粮谷还 收购6581吨。该社主要在绥化、呼兰、海伦、巴彦等县设6处粮食交易市场,通过证券限价收 购。他们把粮食仓库设在交易市场附近,强迫农民售粮,剥削卖粮户。农事合作社派出验质 检查人员和交易市场管理人员,限制私人粮栈随意收购。
    1940——1945年8月期间,伪满当局对黑龙江地区的粮食和油料实行了全面统制,强力推 行“出荷粮”政策,使农民出卖粮食失去了自主权,完全被日本侵略者所控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省民主政府相继成立,十分重视粮食工作,各省相继成 立了贸易局并指导全省粮食收购工作。鉴于当时黑龙江地区生产粮食多,国民党的封锁使粮 食无销路,群众生活用品所需布匹、棉花、食盐等不足,人民政府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打破 了国民党的封锁,各省创办了公营粮食商业合作社等企业,开展了以收购粮食、销售布匹、 食盐为主的贸易工作。这时的公营商业主要有1946年在哈尔滨成立的东北贸易总公司和东兴 公司;嫩江省还设立了5个粮米经营部和2个经营杂货商店,负责收购农村粮食。当年,黑龙 江地区各省由贸易局所属粮栈收购粮食18万吨,并积极开展对苏贸易,解决了群众的穿衣、 吃盐等困难。为保证购粮任务按时完成,各县由县委组织部长、财粮科长及贸易局有关人员 参加组成购粮委员会和有农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委员会,进行组织、动员,宣传购粮的重要意 义,讲清楚卖余粮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农民卖粮的积极性。为方便农民卖粮,使 农民经济上得到实惠,东北贸易总局于年初发放了购粮券。为防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粮价 ,确定采取以货换粮的办法。粮食价格随行就市,工业品价格以八折或九折换粮。西满贸易 公司以工业品按市价打八折换粮,受到农民的欢迎。同时,东北贸易总局为了解决购粮筹码 不足的困难,印制一批购粮券,由各省贸易局分别顶替货币使用。票面面额有1500元、5000 元及10000元等3种。
    1947年,公营公司购粮方式逐渐完善,购粮工作日益繁重。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贸易 总局对各省均下达了征收公粮和购粮任务指标。黑龙江地区的购粮任务为39.03万吨。其中 :小麦3.33万吨,水稻1.1万吨,大豆30.1万吨,粗粮4.5万吨。是年,尽管商粮部门广 大职工积极工作,采取以货换粮、以购粮券买粮等办法,但只有少数省按时完成了购粮任务 。松江省实际完成9.5万吨,超额5.5%完成9万吨的购粮任务。其他省由于私人粮商抢购和 公营粮食机构不健全均没有完成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贸易总局下达的购粮任务。原黑龙江 省购粮任务15万吨,实际完成8.5万吨;嫩江省任务9.5万吨,完成8.5万吨;合江省任务 4.5万吨,完成3万吨;牡丹江省任务1万吨,完成0.6万吨;哈尔滨市任务0.7万吨,只完 成0.07万吨。
    黑龙江地区各省,仍然延用上年以货换粮的办法。“以盐换粮”是这年的突出特点。省 里按各地人口每人5公斤盐下拨,盐多的地方可多换些粮食,盐少的市、县可向省里请示划拨 。粮货兑换率:中等白花旗布0.33公尺,兑换大豆1等的5公斤,2等的5.5公斤,3等的6公 斤;玉米换货,2等的2公斤换盐0.5公斤,5公斤换煤油0.5公斤,11.4公斤换砂糖0.5公 斤。
    使用购粮券和以粮换货,为搞活粮食流通,方便农民卖粮,并使其得到实惠,曾起到积 极作用。1948年3月27日,东北人民银行总行和东北贸易总局,分别向各支行和省局发出联合 通知,由于东北流通券货币供给数量增多,确定停止使用购粮券。4月1日,黑龙江地区各省 贸易局通知所属各市、县贸易局停止发行购粮券,以前发的由各分支行陆续收回,上缴东北 人民银行总行。
    黑龙江省、嫩江省、松江省、合江省贸易局于1948年秋认真落实中国粮食公司东北区公 司下达的购粮任务,向农民宣传人民政府购粮政策,宣传支援解放战争的重大意义。嫩江省 完成了全年8.4万吨购粮任务(其中大豆2.8万吨、小麦1万吨、玉米2.1万吨、谷子1.1万 吨、水稻58吨,高粱0.9万吨,其他杂粮杂豆0.5万吨),其他省由于农业受灾,均未完成 购粮任务。
    1949年黑龙江地区农业又遭受东涝北旱的自然灾害,收成仅达到七成五,但购粮任务仍 完成得比较好。其中松江省购粮入库18万吨,占购粮任务的128.6%;黑龙江省购粮44.1万 吨,也超额5.6%完成了购粮任务。1950年黑龙江地区连续遭受比1949年更大的自然灾害。各 级政府积极组织农民抗灾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造成的损失,黑龙江地区仍然完成购 粮任务169.65万吨。松江省粮食总产量仍然达到307.7万吨,超过原计划产量的15.9%;黑 龙江省获得七成五收成,收获粮食360万吨。松江省国营粮食企业、合作社上半年仍然坚持以 货换粮的购粮办法,共购入粮食14.1万吨,其中粮食部门收购13.61万吨。国家收购粮食所 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一年粮谷上市总量21万吨,国家粮食部门收购量占上市总量的65%;地方 国营企业、合作社收购2.4万吨,占上市量的20.9%,私营粮食企业收购量占上市量的14. 1%。黑龙江省1950年计划收购29万吨,实际收购30万吨。农民手中还有余粮,后来由东北东 兴公司组织收购,解决了农民有粮卖不出的问题。
    1951年,黑龙江地区国家购入粮食186.50万吨。各种经济成分的收购比例为:国营(包 括合作社代购部分)收购量占70%,地方国营占4%,合作社自营收购占11%,私营占15%。
    1952年,黑龙江和松江两省由于认真坚持了“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 ,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任务,保证了购粮任务的完成。这一年,黑龙江地区共收购粮食 271.85万吨,比1951年两省实际收购数量多85.35万吨,增长45.76%。其中,松江省粮食 公司收购新小麦36.94万吨,比年初计划收购小麦21.5万吨,超额71.8%;这一年,黑龙江 省小麦总产量40.8万吨,计划收购10.6万吨,实际完成11.05万吨,占计划的104.2%。秋 粮收购也是速度快、质量好,12月末秋粮入库234.91万吨,支援了国家。国家购粮占总产量 的比重为35.98%,国家接收公粮占总产量的12.44%,两者相加,国家征购粮数占48.42%。 国家已掌握粮食商品量的绝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