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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作社收购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粮食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来,基层收购网点少,人员、 场地、仓库不足,单靠公营粮食部门大量收购粮食还有一定困难。人民政府为了掌握粮源、 稳定粮食市场,开始扶助发展集体经济,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桥梁作用,把一部分粮食收购( 特别是零粮收购)业务交给合作社承担,以方便农民卖粮,满足军队和市场对粮食的需求。 合作社收购了大量的粮食,为支援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合作社收购粮食时,先后 采取换购、采购两种形式。
    一、换购
    抗日战争胜利后,被日本帝国主义者统治14年的黑龙江地区的农村经济亟待恢复,广大 农民十分贫困的生活状况亟待改善。由于国内革命战争还在进行,交通不畅,农民卖粮十分 困难,城乡人民生活用品匮乏,私商乘机渔利。嫩江省私商用棉布、盐与农民换购粮食,提 高工业品价格、压低粮食价格,农民利益受到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 ,通过合作社的商品流通渠道用工业品向农民开展换购粮食业务,充分发挥合作社与农民进 行商品交换的作用,抵制了私人粮商乘新粮上市之机压等压价,抬高工业品(如布匹)价格 而剥削农民的行为。黑龙江地区各级民主政府,组织农民开展大生产运动,粮食生产有很大 发展,农民手中存粮较多,卖粮难情况时有发生,为解决粮食流通渠道不畅,普遍开展换购 农民粮食业务。
    1946——1950年,在基层合作社已普遍建立起来的同时,合作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开展 粮食收购和用工业品换购业务,以消除私人粮商的中间盘剥。1948年,鸡宁县(今鸡东县) 新兴区的农民,在秋收后急需出卖粮食,私人粮商乘机把大米0.5公斤价格由1700元压到13 00元(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大豆0.5公斤的价格由800元压到500元。该区合作社为了 维护农民的利益,用棉布和现款换购和购买粮食,把私商压低的大米价格提高到每0.5公斤 1900元;把大豆价格提高到每0.5公斤900元。很短几天就换购大米100吨、大豆175吨,为农 民增加收入2.5亿元。同年秋,甘南县私营粮商到农村以棉布、食盐换粮(1市尺棉布换20公 斤大豆,0.5公斤盐换5公斤大豆)。9月30日,甘南县合作社同嫩江省贸易管理局签订了以 购粮和以粮换布匹、食盐的合同,规定:大豆1000吨兑换花旗布33560.5米;高粱250吨,兑 换东北流通券4亿元的生活用品;玉米250吨兑换食盐37.5吨。合作社将换回的布匹、食盐与 农民交换粮食,只需8.5公斤大豆就换0.5市尺棉布,2.2公斤大豆换0.5公斤食盐。全县 合作社共用3.3万公尺棉布、150吨食盐与农民换粮食,使农民少支出大豆1710吨。在粮食部 门大力支持下,肇东县合作社和县工商局10月末召开会议,交流区村合作社负责干部背布下 乡兑换农民余粮的经验,提出了普遍实行以货换粮公平合理的新办法(工业品换粮低于私商 比价)。《嫩江新报》于11月10日报道了肇东县的经验。嫩江省全面推广这一经验,使兑换 业务很快就开展起来。安达县合作社积极与粮食部门配合,背货下乡换粮。当年,全县以货 (工业品)换粮数,占购粮数的61%。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指示,要求合作社配合公 营粮食部门共同搞好以货换粮工作。此后以布为主的工业品换购农民粮食的业务,在原黑龙 江省、嫩江省合作社系统普遍开展起来。松江、合江两省的部分合作社也实行了这种以货换 粮的办法,合作社以低于市场价的工业品同农民高于市价的粮食交换,使农民得到双重的利 益,深受农民欢迎。
    1949年,换购粮食14.85万吨,每0.5公斤粮食平均高于市场价格500元,使农民增加收 入148.5亿元;农民换得棉布84.8万公尺,每公尺低于市价4500元,农民又节省支出300亿 元,共使农民增加收入448.5亿元。黑龙江省合作社于7月份把765吨大豆、小麦、玉米、高 粱米运往北京、天津、唐山等地,换回布口袋5000条、白士布166米、毛巾74400条。1950年 ,有部分县遭受旱霜,粮食没有上成,等外粮食多。当时黑龙江、松江两省的粮食由粮食部 门收购后,农民手中还有55万吨粮食没有销路,粮价下跌。大豆由11月份市场价格每0.5公 斤4500元,降到12月份的2500元,降低44.4%;双城县12月份2等玉米国家牌价每吨47.66万 元,私商收购压到每吨41万元,每吨压价6.66万元,压低14%。绥滨等地方粮食卖不出去, 出现有的农户用豆饼、大豆烧火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全国合作总 社为了帮助解决东北地区余粮销路问题,组织华北、华东、东北三大地区物资交流,决定东 北地区以30万吨粮食换购华北、华东地区棉布、棉花等商品。在东北区联社的组织下,实行 东北区社、省联社、县联社三级联营向关内运销粮食。东北区联社负责组织领导,掌握计划 ,接洽运输等业务,出资金50%;各省社负责组织领导各县社,并着重督促检查,出资金25% ;各县社负责采购、包装、运输等一切具体工作,出资金25%。黑龙江地区合作社系统,从1 950年12月开始收购、包装,并抽出1800多人次参加押运粮车,大部分押运到天津、北京,少 部运到淮河南北,还有的运到长江以南。经过黑龙江地区基层合作社职工的艰苦奋战,只用 7个月时间,到1951年6月,超额完成了收购、包装、运送、换货任务,运往关内粮食11.36 万吨,解决了农民余粮销路和工业品需求问题,打击了私营粮商的投机倒把活动。农民增加 了收益,合作社保证了农民所需要的棉花、布匹等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二、采购
    从1951年下半年开始,合作社确定以采购粮食为主要任务。当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求 国家购粮大部分通过合作社采购,购粮比重保证完成66%,争取达到并超过70%。松江省1951 年11月12日提出,通过合作社购粮要达到80%。各级合作社按照两省人民政府和省社的要求, 把国家委托的购粮工作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省、县社为本系统培训了大批检验粮食的技 术人员,基层社添置了购粮、储粮设施。在购粮工作中普遍采取了如下4种收购办法:
    (一)预购
    在购粮前,县粮食公司与县联社签订预购合同,粮食公司付给30%的预购粮款。合作社与 农民再签订预购粮合同,付给农民30%的预购金,农民在粮食收获后交粮,并以交粮时的国家 牌价结算,随涨不随落。预购粮食,先付给农民预购定金,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促进了生产,也打击了高利贷者和从中盘剥的投机商。粮食公司收购合作社预购粮时,采 取分两期付款办法:第一期付款50—70%;第二期粮齐款清,并同时付给合作社购粮优待率款 5%。1951年,松江省粮食公司通过合作社采购的粮食52.08万吨,占总购入数的61.2%;原 黑龙江省粮食公司通过合作社预购粮食33.22万吨,占总购入粮数的40.7%。1952年,合作 社预购粮食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原黑龙江省合作社向农民预购粮食38.6万吨,粮食部门分期 接收了合作社送交的粮食,预购粮量占合作社购粮总量的56.5%。1953年12月12日,东北粮 食管理局和全国合作总社东北区办事处联合下发了通知,规定由粮食部门预付给合作社半个 月购粮款的20%作为经常的流动资金,以便于合作社酌情付给卖粮户一部分或者作为购粮时送 国家粮库前的垫付款。粮库收粮时,粮食部门收多少粮食付多少款;预付的流动资金待收购 粮完成时统一结算。1954年,全省供销社(原农村合作社)向农民预购粮食23.2万吨(其中 小麦4.5万吨、水稻1.3万吨、大豆4.8万吨、高粱5.4万吨、玉米5万吨、谷子2.2万吨) ,粮食部门支付预购粮定金668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到1955年,预购收回粮食17.2万 吨,占预购粮总量的74.1%;支付粮款501亿元,占计划支付定金总额的70%。望奎、青冈、 兰西、龙江、景星(1956年撤销县治,划归龙江县)等县都完成预购粮的90%以上。通过粮食 预购工作,供销社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打击与限制农村高利贷活动,指导农民 根据国家需要生产粮食,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深入发 展。
    (二)订立结合合同
    从1952年开始试行订立结合合同。即卖粮要工业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或个体农 民,在自愿原则下,与合作社订立供应工业品和交售粮食的结合合同。国家为了鼓励农民实 行这种办法,按结合合同的购粮数额给1.5%的价格优待。签订结合合同的农业社、互助组, 要做到按合同规定把粮食卖给合作社。这样不仅密切了国家同组织起来农民之间的固定联系 ,而且还巩固了工农联盟。1952年10月20日,松江省人民政府为督促粮食公司和合作社执行 签订的合同,保证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结合合同的兑现,对购粮结算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
    1.县联社与县粮公司按省布置计划,经县计划委员会平衡后双方签订购粮协义,然后由 基层社与粮栈(库)签订代购执行合同,县联社负责按期检查,保证实现。
    2.为了不积压资金,及时付给农民卖粮款,结算必须及时,采取随交粮随结算的办法。 粮食部门接收合作社一批粮扣一批粮的预购金,不能一交全扣。
    3.1952年冬各县、市有重点、有领导地在基础较好的合作社和农业社、组签订结合合同 ,不先付粮款,在交粮的同时,粮食公司按合作社交粮总款值,另支付1.5%优待款,由合作 社转给卖粮农民(预购金部分不给优待)。
    4.合作社与农民签订预购粮合同印花税由粮食公司负担。按县社与粮食公司签订合同之 总值支付0.6%的现款连同预购定金付给合作社。
    5.新粮下来后,合作社应首先送交预购粮,并按合同规定数量随收随交,第一批粮必须 于12月末交齐。非特殊情况,逾期1个月以上不交者,除负担预购定金利息外,并酌情予以处 罚。黑龙江省也做出相应的决定。1952年4季度,黑龙江省通过结合合同购粮9.47万吨,占 合作社当年购粮总量的1.4%。全年,通过结合合同的购粮数量占总购粮数量的12.9%。松江 省没有采取结合合同形式购粮,而仍然沿用以货换粮的形式,全年换购粮食1500吨。
    (三)先收粮后付款
    对于不急需卖粮款的农业社、互助组或个体农民,打下粮后,由合作社开介绍信直接把 粮食送到粮食公司下属粮栈或粮库,并按品种、数量、等级开给收据,合作社根据收据发给 农业社、互助组或农民存粮手册,农民持手册可以随时到供销社买货或取款。何时买货或取 款,粮食按何时牌价结算,随涨不随落。这种办法,解决了农业社、互助组和个体农民担心 粮食价格上涨吃亏的顾虑,所以,农民有余粮愿意暂时存储。1952年讷河县李凤山互助组产 粮45吨,除留公粮、子种、口粮、饲料27吨外,其余18吨全部存入合作社,占这个互助组年 收获粮食总量的40%。嫩江县永发村集体存入合作社粮食达135吨,占该村合作社购粮总数的 51.7%。第4季度,黑龙江省通过集体存粮形式购进粮食6016吨。
    (四)送货下乡就地收购
    根据农民为买工业品而卖粮食的习惯,在购粮季节到来前,合作社系统积极组织货源, 以满足农民卖粮后的购货需要。1952——1953年,各地普遍推广安达县供销合社“送货下乡 ,就地收购”的经验。1953年,粮食部门与合作社认真执行国家规定,从5月1日起到6月30日 止,凡一次卖粮1吨以上者,到合作社购买生产、生活资料时,均给予3%的价格优待。卖粮2 吨以上者给予5%的价格优待。不买商品者,给予1.5%的粮食提价优待。通过以上4种办法, 黑龙江地区合作社系统于1952年和1953年两年共为国家收购粮食458.15万吨,分别占国家购 粮总量的65%和89.2%。1954年全省供销合社系统为国家代购粮食达180.6万吨,占全省统购 总量的52%。供销合作社代购的粮食由粮食部门按代购总额付给4.4%的手续费。1955年5月,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根据粮食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供销社粮食代购代销业 务交接办法的联合指示》,经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全省农村供销社所经营的粮食代购业务 统一交给粮食部门掌管,供销社转向统购后的零粮代购和农村的粮食调剂工作。据全省44个 县的统计,有1156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为粮食部门代购零粮4.2万吨。1956年到1958年,按着 省粮食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的关于供销社收购零粮的规定精神,在没有设置粮食机构 (包括粮库、粮食管理所)的地区,供销社采取就地收购粮食,用于调剂当地非农业户用粮 和饮食行业用粮。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供销合作社自营业务和组 织城市消费合作社的指示》精神,部分县供销社就在完成国家统购粮任务以后,对部分零粮 实行议购。同年停止了为国家粮食部门代购粮食的业务。1963年,按照粮食部、商业部和中 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基层供销合作社停止零粮、油料的议价收购。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供销社经与粮食部门协商,从1980年秋粮上市开始,再次为粮食部门代购零粮 、油料业务。到1981年7月,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为粮食部门代购议价零粮和油料6500吨。五 常县27个供销合社、165个供销部普遍开展代购零粮业务,有的还走屯串户,就地收购,方便 了群众出售零粮、油料,不少农民坐在家里就卖了零粮。仅从1981年1月5日到2月13日的39天 里就收购大豆、水稻、玉米、谷子、高粱、葵花子、小麻子、小豆、绿豆等18个品种共1205 吨,占全县这个期间收购零粮、油料总量的63%,受到省供销合作社的通报嘉奖。1982年,全 省供销合作社代购零粮、油料30262吨,比1981年增加30.9%。1983年,全省粮食获得大丰收 ,出现了卖粮难的现象。根据国家规定,放宽了粮食收购政策,在完成国家粮食包干任务后 ,实行多渠道经营。省供销合作社根据这一精神,积极与粮食部门合作,把扩大粮食、油料 收购和外销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组织大量人力,充实粮食收购和推销队伍,搜集信息,扩 宽渠道,开拓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这一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收购的46600吨零粮、油料( 收购量比1982年增加54%)全部销售省外。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取消统购 ,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的政策精神,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把为粮食 部门代购粮食、油料改为自行经营粮食业务。当年,共为省外酒厂、饲料厂、油厂收购粮食 、大豆和油料37万吨,比1983年增长6.9倍。其中收购粮食16万吨,大豆和各种油料21万吨 。这对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