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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三定到户

  为了切实解决余粮收购中存在的问题,稳定农民情绪,使农民对一年粮食的产、购、留 数量能够及早知道,并与国家计划相衔接,使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制度化,从1955年起, 将余粮收购办法改为粮食“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政策。
    一、定产定购定销
    195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 绪的紧急指示”,决定在现有统购统销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把粮食 “三定”布置到户,将购销数量向农民宣布,使其知道自己生产多少,国家收购多少,留用 多少,缺粮户供应多少,做到心中有数,调动其生产积极性。“三定”政策经过半年试行, 得到农民普遍拥护。同年8月28日,国务院又制定颁布了《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粮 食统购统销实施细则》。规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要分别核定每户农民的粮食产量,分 别规定各类农户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的用粮标准,按月计算用粮量;凡生产粮食的农户 按照核定的粮食产量,减去用粮量和实交公粮后,粮食有余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 户,不足的为缺粮户,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也是缺粮户;国家对余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交售 任务进行统购,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自足户不进行统购统销。”同年 8月29日——9月4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召开粮食工作会议,部署粮食“三定” 工作。会后,省里抽调300名干部组成工作组,由领导带队,分赴57个市、县,从上到下,“ 全党动员,全力以赴”地集中力量抓农村“三定”工作,向广大农民广泛宣传粮食“三定” 政策,协助区、乡搞好“三定”落实工作。从 10月至12月用3个月时间完成“三定”工作任 务。
    定产按粮田单位面积常年产量归户计算,并依据土地质量等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加以评 定。凡1955年收成正常的粮田,按实际产量评定其单位面积产量;对特别丰收或歉收的粮田 ,其单产按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依据核定的单位面积常年产量购粮,自1955年起,3年不变 ,增产不增购。大豆单产较低,在定产时保护了大豆,防止被单产高的作物挤掉,按国家需 要进行派种,同时分配定购任务。在定产后新开垦的荒地,自收获之日起,3年不计产量(农 场除外)。缺粮户开垦荒地,定产不定购,收获的粮食顶抵留粮。弃旧垦新者,经当地政府 批准遗弃的土地不定产、不定购;未经批准者,旧地仍定产定购。旱田改水田,由国家投资 者,3年内按旱田定产定购;由农民自己投资者,5年内按旱田定产定购。各地依据上述规定 落实到户(含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个体农户,共计为1223689户)的定产总数为 752.2万吨,比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增加17.2万吨,增加幅度为2.34%。大部分市、县定产都 超过了省定指标,只有牡丹江、鹤岗、通河、安达、明水、宁安、克东、讷河、抚远、黑河 等10个专、市、县未达到省定的控制指标。
    定购品种以小麦、玉米、高粱、谷子、水稻、大豆为主,此外包括旱稻、小豆、绿豆、 芸豆、荞麦、糜子、粘谷、大麦、燕麦和以上各品种之成品粮。稷子、稗子、江豆、豌豆等 作物为非定购品种,国家不统购,但要计算产量,农民自用。小麦成熟的早,收获后即行统 购,每年统购数量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需要和当年小麦生长情况具体确定,秋后与大粮 统算。对一般余粮户从定产产量中扣除留粮量和应缴纳的公粮数,余粮按85—90%的比率定购 ;对余粮较多的富裕中农适当提高其统购率,但最高不超过95%。给农民留下10—15%的机动 粮,自由存储或使用。全省落实到户(余粮户为866048户)的定购总量为399.1万吨(其中 购粮为241.9万吨,平均购率为90.37%),比省下达控制指标增加47.1万吨,增加幅度为 13.4%。大部分市、县超过省下达的定购指标。
    定销根据本省农民平均占有土地较多,农业缺粮人口较少等特点。省人民委员会确定农 村暂不实行全面统销,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解决农村缺粮问题。对农业缺粮户和个 别受灾缺粮户,按照稍低于附近余粮户的标准,核实缺粮数量。在粮食定购任务完成后,组 织农户间互相串换调剂,或由国家指导下的初级粮食市场及供销合作社收购的零粮中解决, 如仍不足,再由国家粮食部门补足差额;对农村非农业户、重灾区缺粮户、外来移民,先由 县、区组织调剂,如仍解决不了时,再由国家供应一部分或全部;对猎户、牧民、渔民、船 民等专业户,由国家委托供销社就近供应。上述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量,一年一核定,并发给 “供应证”,按月供应。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以社为单位统一计算余缺,不足的户由社内自 行调剂解决。根据上述几种缺粮情况,最后核实1955年全省农村缺粮户共有304649户(包括 非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下国家不负责供应的小集镇和区以下的农村职工),占农户总数的24 .9%,缺粮人口1308200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4.2%;共缺粮216214吨,即为当年农村粮食定 销数。
    二、三定后的留粮标准
    从实行“三定”政策起,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了农村各项留粮标准。
    口粮农民自足户按人平均全年留粮280公斤(允许各地按大人、小孩分别规定具体标准, 下同),一般产粮区缺粮户人均240——270公斤,重灾区缺粮户人均240——260公斤。不是 按全年缺粮计算,哪个月缺从哪月开始供应。农村非农业户人均250——280公斤,机械化农 场参加劳动的职工每人350公斤,不参加劳动的职工每人290公斤,职工家属每人280公斤。
    大牲畜饲料役用马、骡每头平均全年留粮300公斤(不包括国家供应的豆饼,下同),牛 、驴每头150公斤;非役畜比照役畜减半留料。国营农场的役畜饲料按一般农户标准增加25% 留用,非役畜与一般农户标准相同。猪饲料,按现有饲养量和以后育肥头数,每头平均全年 留料50公斤。
    种子按实际需要留用,具体标准,一般农户由市、县规定,各农场由其主管部门规定。
    各地在粮食“三定”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了“定产定实,留粮留够,购销结合,统一 安排”的方针,购留比例定得合理,农村留粮比较宽裕。农民对“三定”政策比较满意。有 些群众说:“三定定了心,生产更有劲。”消除了以前存在的“购销无底,增产无益”的思 想顾虑。有些农户在“三定”后就添车买马,积肥攒粪,购置农具,扩大开荒,增产粮食。 据统计,自“三定”到户到翌年春耕前,青冈、嫩江等9个县共开荒11390垧。明水、龙江等 9个县的农户买马2873匹。肇东、海伦等10个县添车1668台。是年,农业生产获得丰收,全省 粮豆总产量达761万吨。农民卖粮积极性高,征购进度快。到11月末粮食入库量就比上年同期 增加38%。1955年,中央下达黑龙江省征购任务贸易粮( 贸易粮:是计算粮食收购、销售、 调拨、库存使用的粮食品类的统称。全国统一分为5个品类:即小麦、大豆、玉米和薯类等。 在计算时,如果实物是“原粮”或“成品粮”,均须按照规定折合率,折合为“贸易粮”。 原粮折合为贸易粮,不同品种有不同的合率。如小麦、大豆、玉米为1:1,稻谷折合糙米为 1:0.72,谷子折合小米出米率为1:0.68。)333万吨(折合原粮349万吨,中央下达的征 购粮任务均按贸易粮计算,省向下分配折合成原粮计算,下同),到翌年2月底入库352万吨 ,提前一个月超额完成了当年任务,但未达到落实到户的定购指标。
    三、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统购统销
    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适应农业合作化后的新情况和保证国家对粮食 的需要,国务院于同年10月6日发布《关于农业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10月14日,中 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目前粮食销售和秋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指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中央两个文件精神,制定《1956——1957年粮食统购统销工作方案》。确定1956年全省 粮食定产752万吨,定购370万吨,定销10万吨。为使统购方法简便易行,群众易懂,使农民 知道1垧地产多少粮食,国家征购多少,剩余多少,便于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省粮食厅根据全 省人均占有土地较多和粮产丰富的特点,参照苏联实行义务交售制按公顷计算购粮的原则, 于1955年在克山、桦川两县试行“按耕地面积比例征购粮食办法”,取得较好效果。为进一 步充实内容,摸索经验,1956年又在阿城县的15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试点。继之,推广到 双城、五常、宾县、肇东、肇源、肇州6县试行。按耕地面积比例计购办法,是按全县(或每 一公社、农业社)粮田统一分等定产,依照人口、牲畜多少确定消费类型,分类计算每垧消 费量,以每垧定产扣除每垧消费后的余粮乘购率即为每垧定购量,各类粮田实播面积乘以各 类土地垧定购量,即为总定购量。定购任务大体稳定在“三定”到户水平上。但“三定”任 务偏高偏低的予以调整,粮田面积变更的相应增减任务,做到公平合理,任务确定后两年不 变。公粮仍按规定办法征收。按耕地面积比例计购办法未能全面推行(因1958年统一改为产 、消、余算大帐办法)。1956年对农村粮食购留政策作了局部调整,修改了“三定”时关于 增产不增购的规定,对丰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产超过定产指标的,其增产部分,经过协商 ,国家增购40%。对新开荒地增产的粮食,除留足消费外,其余粮国家亦可收购一部分。修改 后的购留政策,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有些农业社少卖多留,偏顾一头,致使国家该购的 粮食没有购上来。这一年虽然遭受严重水灾,但粮豆总产量仍然达到762万吨,比定产数增加 10万吨,而国家只征购302万吨,商品率仅达39.6%,比调整后的定购任务(370万吨)少购 了68万吨。农村留粮却比上年多留37万吨。实际返销农村的粮食达51万吨,比年初确定的定 销指标10万吨增加41万吨。
    1957年,黑龙江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受灾面积1455万亩,粮食比前2年减产120多万吨 。在大灾之年,继续坚持“三定”政策,实行增产增购,以丰补歉的方针。确定哪个地区丰 收在哪个地区多购,哪个社丰收在哪个社多购,哪季丰收哪季多购的原则。对1955年“三定 ”时制定的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对弃熟地开生荒所生产的粮食,不论是否经过政府批准,均 照数统购;旱田改水田增产的粮食,经过说服教育,动员农业社或社员卖给国家,支援灾区 ;本着歉年国家少购、集体少留、社员少吃一点的原则,灾区缺粮户的口粮标准由“三定” 时规定每人平均240——270公斤,降到人均不超过225公斤;农村非农业户人均口粮由原规定 250——280公斤,压缩到平均不超过250公斤。由于各农业社一般都留足了牲畜饲料,国家供 应农村的豆饼由上年的19万吨减少到12万吨。国家又分配给各地调剂粮17万吨,用于补助重 灾区、移民新村、新建农场和经济作物区的缺粮户。为了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粮食,调节产 需矛盾,缓和粮食紧张局面,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于同年8月4日联合发出《关于 当前粮食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粮食问题当作重大的政治问题,思想上引起 重视,工作上抓得很紧,以保证粮食局势的稳定。各地根据省里的部署,在农村开展了一场 以“粮食统购统销是否正确”为主题的大辩论,采取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方法辩明 是非,进行了一次广泛深入的社会主义教育,统一了农村干部的思想,提高了广大农民对统 购统销政策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上调整了统购政策,在粮豆总产量比上年减少122万吨 的情况下,国家征购粮食比上年增加22万吨,完成324万吨,商品率达到50.6%,比定购任务 (370万吨)相差46万吨。
    从“三定”政策执行结果看,定产略高(没留有余地)、定购过多、定销偏低。1955、 1956两年丰收,实产仅超过定产产量10万吨左右。1957年粮食歉收,实产比定产少110多万吨 。定购,1955年原定399.1万吨,翌年调整为370万吨,而1955——1957年3年两丰一歉,实 际征购量均未达到定购指标。定销,1955年核定21.6万吨,1956年核定10万吨,两年实际均 超销。1957年由于遭受重灾,返销农村的粮食达43万多吨,相当于这一年征购量的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