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实行粮食统购,经过10余年的实践和权衡余粮收购、“三定”到户、产消余算大
帐、定购包干等几种统购办法的利弊,根据国家需要和现有农业生产所能提供的商品粮数量
,确定一个稳定几年不变的粮食征购基数,对于稳定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需
要,巩固工农联盟,都是有利的。基于此,从1965年起,国家实行稳定粮食征购基数的政策
。
一、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
1965年10月10日,中央在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
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的报告中决定:从1965年收购秋粮起,国家对生产队的粮食统购数量
稳定下来,3年内不再变动。并规定各省在向下落实粮食征购基数时,可在中央分配基数的基
础上,增加5—10%的机动数,用于以丰补歉,以备在歉收地区因灾减免征购粮任务后,全省
仍可保证完成任务。
(一)第一个“一定三年”
中央下达给黑龙江省“一定三年”(1965——1967年)征购基数为270万吨贸易粮(折合
原粮280万吨)。黑龙江省在中央下达征购基数之前,于1965年春已向各市、县、农场部署了
当年的粮食征购任务323万吨(原粮)。中央基数下达后,省委为了兼顾国家、集体、社员三
者利益,稳定农民负担,既保证国家需要,又增加集体储备和改善社员生活,确定本着调整
两头(指任务畸轻畸重的)、稳定中间的原则,对年初下达的征购任务进行适当调整。是年
冬,由省粮食厅组织省、地、县三级粮食部门的50余名干部,分赴双城、肇东两县试点,总
结出稳定农民负担,合理调整粮食征购基数的办法,然后全面铺开。在全省71个有征购任务
的地、市、县中,对原给任务较轻的上调10个,占总数的14.1%;原给任务较重的下调44个
,占总数的62%;稳定未调的17个,占总数的23.9%。通过调整,各地落实到生产队的征购基
数共计304.5万吨,以此作为全省“一定三年”征购基数,比年初省下达的征购任务数净调
减18.5万吨,比中央下达给省的征购基数增加24.5万吨,增加幅度为8.75%。按照中央关
于省向下落实征购基数时,可以增加5—10%机动数的规定,将各市、县落实到队而增加的部
分,作为省的机动数,用于全省以丰补歉。
根据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政策规定,为保证国家粮食需要的增长,同时又使农民粮食
负担能够稳住,对丰收地区采取超产、超购、超奖政策。不论生产队或农场,凡向国家交售
粮食超过“一定三年”征购基数部分,40%奖售化肥,60%给予超购加价,加价幅度不超过30
%。化肥奖售标准是1:1.5,不分粮食品种,每超购1吨粮食奖售化肥266公斤,另付给39.
24元的加价款。为鼓励发展大豆生产,对大豆实行单项奖励,超购部分除按统购价再加价10
%外,每交售100公斤大豆奖售化肥10公斤。国家为照顾黑龙江省的施肥季节,奖售化肥绝大
部分提前在一、二季度下拨。1966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决定调整粮食统购价格,从
8月1日起,将小麦、水稻、玉米、大豆、谷子、高粱的统购价,每100公斤由全省平均价17.
54元提高到21.8元,提高幅度为24.29%。同时规定,征购任务的分配,在地区之间、社队
之间要做到负担公平合理,消除畸轻畸重现象。对超产超购数量也进行控制,完成国家征购
任务并按规定标准留下口粮、种子、饲料后的余粮,国家只购60%,给生产队留40%,用于改
善社员生活、增加集体储备和社员投肥用粮。遇到灾年,“一定三年”征购基数不动,根据
年成情况核减当年征购任务。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保证需要、区别情况、
承认差别的原则,规定留粮标准:完成“一定三年”征购基数的生产队,口粮每人平均240公
斤,大牲畜饲料每头不超过400公斤;超额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口粮、饲料可在规定标准
以外,用超产留成粮适当增加一些;总产量扣除翌年用种后,人均口粮在200——225公斤,
大牲畜饲料在300——350公斤之间的生产队,免除当年征购任务;遭受重灾,人均口粮不足
200公斤,每头大牲畜饲料不足300公斤的生产队,属于定销队,不足部分由国家给予补差,
以保证再生产的最低需要。国营农场的留粮标准,由农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政策,正值“文化大革命”初期,农村粮食生产和征购工作
虽然受到了干扰,但由于农村正常秩序未被打乱,广大农民始终没有放松农业生产。各级粮
食部门的广大干部和职工坚决抵制“左”的思想干扰,继续贯彻执行粮食统购政策,坚持正
常收购、正常为农民服务。特别是粮食生产形势的好转,给粮食工作带来了有利条件。1965
——1967年,连续三年丰收,粮食产量连年上升,国家征购逐年增加。1965年粮豆总产量83
7万吨,实际征购310万吨,完成“一定三年”征购基数的110.7%,完成当年秋调任务的106
.5%。1966年粮豆总产量977万吨,比上年增长16.7%,实际征购398万吨,完成“一定三年
”基数的142.1%,完成当年秋调任务的132%。1967年粮豆总产量1162万吨,比上年又增长1
9%,实际征购534万吨,完成“一定三年”基数的190.7%,完成当年秋调任务的118.2%。这
3年的商品率逐年提高,分别为37%、40.7%、46%。农村留粮也在逐年增加,1965年比1964年
增加36.6%,1966年比1965年增加7.5%,1967年又比1966年增加8.3%。在“一定三年”期
间,由于政策对头,“三者”利益处理得较好,社员生活得到改善,群众比较满意。
(二)第二个“一定三年”
1968年,第一个“一定三年”期满,国务院鉴于“一定三年”的征购基数和政策执行效
果较好,于1968年1月通知各省,在中央没有做出新的规定以前,“一定三年”的征购基数和
政策暂不改变,决定延续一年。嗣后,第一个“一定三年”征购基数和政策,一直执行到19
70年没有改变,实际上是第二个“一定三年”。
在第二个“一定三年”(1968——1970年)期间,年成是两丰一歉。1968年,黑龙江省
的农业生产已连续4年获得丰收,粮豆总产量达到1046万吨,比前3年平均增长5.4%。为在丰
收地区多购一些粮食,省革命委员会在粮食征购会议上分配给各市、县的秋调任务是440万吨
,比“一定三年”征购基数增加135.5万吨,增加幅度为44.5%。各市、县落实到社队的任
务是442.9万吨,比省下达任务又多落实了2.9万吨。因化肥货源不足,国家除将超购粮食
奖售化肥改为奖售棉布(每超购1吨粮食奖售布8市尺)和将大豆单项奖售的化肥由按超购数
量奖售改为按计划种植面积分配(每亩5公斤)以外,其他政策未变。由于在第一个“一定三
年”期间,各地掌握政策较稳,取信于民,再加上前3年农村留粮增多,粮底厚实,农民向国
家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很高。1968年从秋收开始,全省农村就掀起以快割、快拉、快打、快送
为中心的生产高潮。肇州、方正等县于11月底以前就超额完成征购任务。全省征购粮完成47
1万吨,比“一定三年”基数超购了191万吨,完成当年秋调任务的107%,商品率达45%。粮食
部赵发生副部长在全国粮食征购会议上,综述各省征购粮情况时说:“特别要提到的是黑龙
江省,粮食征购一跃再跃,现在已经完成接近100亿斤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从“
文化大革命”开始的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使三江平原和西部地区的大片荒原开垦成粮田
,粮食生产又有新发展。1968年向国家交售的商品粮达到87.1万吨,比三年调整时期平均增
长67.8%。但也存在些问题,粮食丰收后管理不善,超标准多留多吃,损失浪费严重。据调
查,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五师三团按1968年末实有人数应留口粮1800吨,实留2418吨,多留
618吨,足够2400人吃一年。牲畜饲料多留955吨,每只羊每只鸡还留粮30公斤,仅此一项就
多留166吨。
1969年,黑龙江省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总产量仅有768万吨,比上年
减少278万吨。按照这一年的产量,如认真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国家少购一
点,集体少留一点,社员少吃一点,是能把粮食分配得合理,把农民生活安排好的。但是,
由于“左”的思想干扰和当时省革命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好大喜功,把本来是重灾年估成一般
丰收年。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竟不顾政策,乱提口号,乱加任务。组织一批“造反派”下乡
催粮,逼着农民交“红心粮”、“忠字粮”、“保权粮”,等等。谁若完不成任务,就开展
“革命大批判”,上挂下联,批判干部的“右倾保守”思想。搞得干部和群众人心惶惶,致
使许多地方将农民留的口粮,甚至已磨成的苞米

子、黄米面子、小米、面粉等也都送交国
库顶了征购粮。更有甚者,连种子、马料也不给留,结果较普遍地购了“过头粮”。拜泉县
当年购“过头粮”2.6万多吨,占征购量的32%,人均口粮不足200公斤,大牲畜饲料不足30
0公斤。巴彦县粮食总产量23.88万吨,征购11.93万吨,商品率达50%,在全县1300多个生
产队中,购“过头粮”的队占61%。泰来县由于较普遍地购过了头,返还农村的粮食达12491
吨,占当年征购粮总数的48%。全省与正常年份(1968年)比较,购“过头粮”87万多吨,其
中用社员口粮顶征购任务的有79万余吨,用马料顶征购任务的有8万吨。此外,还有些地方把
国家代社队储备粮也顶抵当年征购任务,全省共达55万多吨。全省虽然征购上来355万吨粮食
,但由于购了“过头粮”,扣除当年返销农村的20万吨和用自储粮顶任务部分,实际仅征购
280万吨,只完成当年任务(418万吨)的67%。农村留粮也大幅度减少,总留量比前3年平均
减少29.3%,其中,口粮减少35.2%,大牲畜饲料减少32.3%。这些留粮保证不了生产、生
活的最低需要,翌年春、夏又不得不向农村返销粮食54万多吨,劳民伤财。由于政策失信于
民,群众瞒怨说:“上面是装不满的口袋,下面是挤不完的牙膏,估不够的产量,算不完的
帐,挖不尽的潜力,交不完的粮,牛皮合同(指征购基数和政策)不算数了。”这次购“过
头粮”,与前几次不同,前几次购“过头粮”,是年成看不透、产量估不准、国家给的任务
重造成的。一般在征购工作后期结合复查政策,购过头部分该退库的退库,该补差的补差,
进行纠正。三年困难时期,粮食大幅度减产,国家粮食收不抵支,也有意识地先从农村多购
一些粮食,以便充实周转库存,保证上缴国家需要,农村缺粮时再返销给农村。这次全省所
以普遍地购了“过头粮”,主要是人为造成的,教训是深刻的。
1970年,风调雨顺,黑龙江省农业获得大丰收。粮豆总产量达到1157万吨,是历史上仅
低于1967年的第二个丰收年。在粮食征购工作上,各地都吸取上年教训,掌握政策较稳,“
三者”利益关系处理得恰当,征购任务完成得较好。全省实际征购480万吨,完成“一定三年
”征购基数171.4%,完成当年秋调任务的98.6%,商品率达到41.5%。农村留粮总量达662
万吨,比第一个“一定三年”平均增加20.8%。但是,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本年度仍
有7000多个生产队被购了“过头粮”,主要在合江、牡丹江两个地区,购“过头粮”的生产
队占总队数的38%。到征购工作后期,结合复查政策,对购“过头粮”的队作了纠正。
两个“一定三年”征购基数和政策执行的结果,虽然起到稳定农民粮食负担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丰歉变化和国家对粮食需要的增长,每年秋后还必须根据年成情况下达一个秋调任
务。因此,征购基数和秋调任务以及任务和政策的矛盾时有发生。一般在丰年,春定、秋调
任务均可完成时,往往会出现农村留粮偏多,国家该购的粮食没有购上来;遇到歉年,春定
、秋调任务均完不成时,往往强调完成任务而忽视政策,压低农村留粮,容易发生购“过头
粮”问题。两个“一定三年”期间,有5年丰收,春定、秋调任务均超额完成。农村留粮最低
年(1965年)508万吨,最高年(1970年)662万吨,5年平均每年留粮569万吨,比定购包干
时期的4年平均增加63.5%。1969年歉收,春定、秋调任务均未完成,农村留粮加上当年国家
返销的粮食只有449万吨,比丰收年平均少留120多万吨。政策和任务之间的矛盾,是两个“
一定三年”期间主要是歉收年没有解决好的突出问题。
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五年”
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是两个“一定三年”政策的延续和发展。1970
年8—12月间,在全国农业、商业工作会议和计划会议上,研究了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经
验,进一步肯定了这一政策的可行性。中共中央根据3个会议研究的情况,经征询各省意见后
,于1971年8月21日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决定从1971年起,
将粮食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并规定各省可增加5%左右的机动数,用以调整受灾
减免,保证完成国家任务。为了切实做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在粮食增产的基
础上,使国家征购数量适当增加,集体储备逐步增多,社员生活有所改善,做到负担公平合
理,决不购“过头粮”,避免在同一生产队又购又销。黑龙江省的“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基
数和政策作过5次较大的调整,连续执行了12年。
(一)第一个“一定五年”
中央分配给黑龙江省第一个“一定五年”征购基数为贸易粮340万吨(折合原粮351万吨
),比“一定三年”基数增加25.9%。当时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管辖(后于1979年5月又
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征购基数分配给呼伦贝尔盟11.5万吨,剔除呼盟部分,黑龙江省
“一定五年”征购基数为339.5万吨。省革命委员会于当年召开的全省粮食征购工作会议上
,经与各地、市、农场协商后,将征购基数落实下去。
1971年秋,在贯彻落实“一定五年”征购基数时,对农村留粮政策也作了补充和调整。
一是增加了留粮项目(即“小三留”)。主要是为补充社员参加农田水利建设而多消费的口
粮,平均每人增留4公斤农建粮。为促进畜牧业发展,规定集体饲养的公母猪每头留150公斤
、仔猪每头留5公斤、育肥猪按年末存栏数加40%的发展因素每头留25公斤饲料粮。社员养的
育肥猪每头留25公斤、仔猪每头留5公斤饲料粮,由生产队统一掌握,作为社员投肥用粮,投
肥时兑现。改良羊、细毛羊和半细毛母羊每只留3.5公斤饲料粮。二是对水稻、玉米、高粱
、谷子4个品种增留一套种子,以备受灾毁种和补种。三是种植大豆的生产队每人可留不超过
10公斤的酱菜豆(含口粮内)。四是水旱兼作队以水稻产量在粮豆总产量中所占比例,作为
口粮中的留稻比例;由于水稻出米率较低,按实留数再给加成30%。按人平均实留水稻不足2
5公斤者国家不征购。纯水田队留的饲料水稻向国家兑换豆饼的,以一比一进行兑换,兑换1
00公斤水稻奖售3公斤豆油,互找差价,并补助双程运费。五是继续实行超产超购加价奖励政
策,超产部分国家购60%,生产队留40%,超购任务一年一定。超购加价幅度,粮豆统算为25
%,抽出5%用于对大豆单项加价,加价幅度按大豆统购价另加10%。并将大豆统购价格每百公
斤由30元提高到33元,提高幅度为10%。1971年是平年偏丰年成,全省粮豆总产量达1152万吨
,实际征购入库437万吨,完成“一定五年”任务的128.7%,商品率为37.9%。农村留粮比
上年增加2%,人均口粮268公斤,大牲畜饲料每头平均400公斤,购留比例合理,地区、社队
之间留粮也比较均衡。各地掌握政策较稳,征购后期经过政策复查,没有发现购“过头粮”
问题。这一年从整个征购工作中摸索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即:在落实任务中认真宣传
政策;在征购工作中贯彻执行政策;征购任务接近完成时反复检查政策;征购结束后全面兑
现政策。因此,这年政策贯彻的深入人心,“三者”利益关系处理得较好,既完成了国家征
购任务,又增加了农村储备,超产队用超产分成的15%增加集体储备粮,全省达到29.5万吨
,加上原有的储备粮共达81万多吨,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
1972年,黑龙江省农业受灾减产,粮豆总产量骤降到863万吨,比上年减少289万吨,减
产幅度为25%。为了取信于民,虽遇灾年省里也决定“一定五年”政策不变,要求各地在执行
中本着“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好农村粮食购留。是年国家征购266万吨,占“一
定五年”征购基数的78.3%,商品率仅达30.8%,比上年少购171万吨,下降39%。农村留粮
比上年减少112万吨,下降16.5%。除种子留够以外,口粮每人平均212公斤,比上年减少56
公斤,大牲畜饲料每头留350公斤,比上年减少50公斤,猪饲料每头少留24公斤,体现了遇到
灾年国家少购、农村少留的原则。农村留粮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由于“三者”利益关系处
理的恰当,农民比较满意。
1973年,农业生产又得到恢复和发展,粮豆总产量达到1051万吨,比上年增长21.8%。
鉴于本省地处高寒地带,无霜期短,粮食单产不高、总产不稳,丰歉之年大起大落。因此,
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征购基数和政策,就必须在丰年或丰产地区多购一些,动员农民把
增产或撙节的余粮卖给国家,以丰补歉。据此精神,本年将“一定五年”购留政策根据前两
年的执行情况作了适当调整:一是调低了起购点,将原规定人均口粮不足225公斤的生产队国
家不征购改为215公斤。二是调低了重灾队的口粮标准,由原规定人均不足200公斤者由国家
给予补差改为190公斤。三是对超产超购队留口粮定出最高杠,用超产分成粮增补口粮的,每
人最多不超过250公斤。四是统一规定国营农牧场的留粮标准,独身农工口粮每人留290公斤
,非独身农工及家属的口粮每人平均不超过240公斤,比“三定”时期调低40——60公斤。大
牲畜饲料与生产队留料标准相同,取消增留25%的规定。五是调高了城镇下乡知识青年的口粮
标准,原规定人均不超过290公斤,从翌年起改为人均不低于300公斤。六是调整了留麦标准
,按向国家贡献大小确定留麦数量。即留足种子后,余麦按人平均不足15公斤的生产队国家
不购不补;人均交售小麦15公斤以内的,每人留麦不超过17.5公斤;人均交售15——25公斤
的,每人留麦不超过20公斤;人均交售20.5——50公斤的,每人留麦不超过25公斤;人均交
售50公斤以上的,每人留麦不超过30公斤;以小麦为主食的爱辉、呼玛、孙吴、嘉荫、逊克
等县留麦标准可适当高些,由各地自定。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劳改农场的职工和家属,口
粮中留麦比例不能超过70%,粗粮多的地方应粗细各半。七是对水稻实行单项超购加价奖励办
法,以每亩交售25公斤为基数,超交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0%。是年,由于调整了各项留粮标准
,在保证农村基本需要的前提下,使国家多购了一些粮食。实际征购371万吨,完成“一定五
年”任务的109.3%,比上年增加105万吨;农村留粮比上年增加78万吨,做到了“三者”利
益兼顾。但是,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由于生产指挥不力,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大,
再加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向国家交售的商品粮逐年减少。1971年交售66.2万吨,比“三五
”计划期间年平均交售量减少17.5%;1972年交售47万吨,比1971年减少29%;1973年交售量
减少到26.2万吨,比1972年又下降44.3%,退回到“二五”计划时期的交粮水平。这3年比
正常年景约少交售粮食100多万吨。对国家掌握粮源,平衡收支,影响甚大,因此,受到国务
院副总理李先念的批评:“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
1974年农业生产获得丰收,粮豆总产量达到1243万吨,比上年增加18.3%。国家征购46
1万吨,完成“一定五年”任务的135.8%,比上年增加24.3%,超购量达121.5万吨。国家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充分调动超产队多卖余粮的积极性,确定对1974年超购的粮食奖售汽车
、拖拉机和化肥等物资。以地区为单位计算,每超购6150吨粮食,奖售1台汽车或1台拖拉机
(当年由于汽车、拖拉机数量不足,则用5台手扶拖拉机或10台12马力柴油机顶抵1台汽车或
1台拖拉机);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每超购1000公斤粮食奖售20公斤化肥。按此标准计算,
全省共得奖售汽车30台,拖拉机150台,手扶拖拉机785台,柴油机600台,化肥17500吨。汽
车、拖拉机、柴油机等奖售物资分别按粮食超购、上交两部分进行分配。超购部分所得奖售
物资全部分配给农村社队,上交粮食所得奖售物资主要分配给水稻产区、油料产区和城市郊
区。
上交粮食部分所得奖售汽车10台,拖拉机48台,手扶拖拉机255台,柴油机203台。分配
给水稻产区拖拉机24台、手扶拖拉机199台、柴油机30台;分配给油料产区拖拉机10台、手扶
拖拉机29台、柴油机63台;分配给城市郊区拖拉机14台、手扶拖拉机27台、柴油机110台;汽
车分配给嫩江地区7台,呼伦贝尔盟3台。
1974年9月,国家拨给黑龙江省上年换购粮食的专项化肥17500吨,省分配给双城、巴彦
、呼兰、宾县、讷河、拜泉、龙江、肇东、海伦、绥化、望奎、兰西、肇州等粮食超购较多
的县,以资奖励。为了促进提高水稻单产、增加总产,从本年起,实行国家供应给水田队饼
肥的政策。供应办法,由水田队按水稻交售量15%的比率向国家兑换豆饼。新增水田面积,头
一年每亩兑换给10公斤饼肥。国家兑换给的豆饼必须用于水田施肥,不准挪用。同年春耕前
,省粮食局下拨豆饼5735吨,分配给五常、尚志、东宁、穆棱、林口、宁安、海林、甘南、
泰来、汤原、依兰、庆安等12个产稻县进行试点,效果很好。
1975年,连续获得丰收,粮豆总产量达到1359万吨,比上年增长9.3%。国家征购535万
吨,完成“一定五年”任务的157.6%,完成当年秋调任务的110%,商品率达39.4%。征购量
比上年增加16.1%,超购量达196万吨。国家奖售化肥47500吨,于翌年春耕前全部下拨到生
产队。水稻和小麦等细粮品种,由于调整了政策,生产发展很快,收购量大幅度增加。水稻
总产量1975年比上年增长32.8%,征购量达16.5万吨,比上年增加1倍。小麦总产量1975年
虽保持上年水平,但征购量达113万吨,比上年增加9.7%。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这两年
粮食生产恢复发展较快。自受到国家领导人批评之后,从上到下层层发动干部和农工认真查
找“一年不如一年”的原因,提出许多改进措施,加强了农业生产的领导,使粮食产量迅速
回升。向国家交售商品粮数量恢复到原来最好水平,特别是小麦交售量又有新的增加,1975
年交售59.1万吨,比上年增加13.7%,占全省小麦征购总量的52.4%,成为供应全省面粉市
场的粮源基地。对农村人口原由国家供应食油(每人每月2两)的政策,自1975年10月1日起
改为留豆不供油的办法。本着少产少留,增产多、贡献大的适当多留的原则,一般队每人平
均留油豆15公斤,不足的国家不补;向国家交售大豆占当年粮豆交售总量20%以上的生产队,
人均可留油豆20公斤;边境社队另加留5公斤。对留饲料大豆亦作出规定:黑河地区北3县(
爱辉、逊克、孙吴)和合江、牡丹江等产豆区,每头大牲畜留饲料豆不超过100公斤,其他地
区不超过50公斤。
(二)第二个“一定五年”
从1976年起,进入第二个“一定五年”粮食征购期间。中央对征购基数和政策未作调整
,黑龙江省继续沿用第一个“一定五年”的征购基数和政策。1976、1977两年,灾害虽较严
重,但仍获得平年收成。粮豆总产量,1976年为1074万吨,1977年为1085万吨。以这两年的
粮食产量,本应完成“一定五年”任务,但由于有些地方对粮食征购工作抓松了、抓晚了,
造成粮食分散,影响了国家任务的完成。1976年秋收后,有些县打场送粮部署的晚,到12月
上旬全省尚有2/3的县没有完成征购任务,其中有20多个县完成不到一半就开始“爬坡打误
”;未完成的县、社想打退堂鼓,先可农村留够了,完成多少算多少;接近完成的地方停停
算算,观望等待;已完成的地方,互相攀比,不愿多超。因此,这一年实际征购量为322万吨
,商品率仅达30%,占“一定五年”基数的94.8%,占当年任务84.9%,比丰收年(1975年)
减少213万吨,而农村留粮却高达750万吨,相当于丰收年的水平。当年,中共黑龙江省委为
在歉收年能够保证完成“一定五年”任务,曾提出“节约用粮,打紧消费,为国家多做贡献
”的9项措施,但有些地方没有认真落实。讷河县受灾减产,全县完不成征购任务,而有些社
、队留粮却奔高杠,口粮人均留240公斤,马料每匹留400公斤。绥化县各公社到11月中旬才
开始打场送粮,庄稼堆在场院里50多天,畜禽糟蹋、水泡霉捂等损失达5000多吨。搞农田基
本建设吃粮从大堆拿,不记数、不顶留粮,全县共吃掉5000余吨粮食。年末这个县仅完成国
家任务的70.4%。1976、1977两年,由于各地对粮食征购抓得不紧,其结果是,平年的产量
,歉年的征购量,丰年的留粮水平。
1978年,黑龙江省农业获得了大丰收,粮豆总产量达到1404万吨。在丰收年国家为了多
购一些粮食充实库存,下达给黑龙江省的当年征购任务为460万吨贸易粮(折合原粮470万吨
),比“一定五年”征购基数增加35.3%。省里为了吸取前两年的教训,狠抓了粮食征购指
标和超产、超购、超奖措施以及各项留粮政策的落实工作。并取得商业部的大力支持,把超
购粮食奖售给黑龙江省的3.5万吨化肥提前调拨。省革命委员会于当年4月4日按照每超购10
0公斤粮食奖售化肥3.6公斤的比例分配给各地、市和国营农场总局。秋后,各级党委和政府
集中全力抓紧了粮食征购工作,各县、社都是一把手挂帅,各部门紧密配合,“全党动员,
全力以赴”抓粮食征购。广大社员和农场职工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踊跃向国
家交售余粮,是年粮食征购工作既快又好。全省征购入库粮食481万吨,超额2.3%完成了当
年任务,比“一定五年”基数超购141.5万吨。农村留粮也相应增加,口粮和饲料均比一般
平年增加20%左右,为加速农业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为改善农民生活提供了条件。
1979年,黑龙江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并根据国家关于放宽农
村经济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和调整粮食征购基数,稳定农民负担
,使其得到休养生息的决定,迅速向下作了部署。将大豆、小麦、水稻、玉米、高粱、谷子
6个主要品种的统购价平均提高18.8%;25种小杂粮、小杂豆的统购价平均提高24.7%。完成
“一定五年”征购基数的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加价50%。从本年8月1日新粮上市起执行
。中央给黑龙江省调减“一定五年”征购基数为12.5万吨(贸易粮),占全国调减指标275
万吨的4.6%。各地、市、县自报的调减数为45万吨,与中央下达的调减指标差距较大。为妥
善地解决这一矛盾,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有增有减”
的方针。调整的原则是:保护高产区,照顾贫区、贫队,兼顾经济作物区和半农半牧区,做
到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合情合理。遵循这些原则,经与地、市充分协商,确定对1971年以
来开荒面积较多,超产超购幅度较大的省农场总局、伊春市、黑河、大兴安岭地区等.4个单
位调增11.7万吨;对松花江、嫩江、绥化、牡丹江、合江、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
山、大庆等10个地、市调减23.25万吨。调整后增减相抵,全省“一定五年”征购基数由原
来336.73万吨调整为325.18万吨,其中粮食为266.1万吨,大豆为59.08万吨。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各市、县在不突破省下达的基数范围内,对原定基数畸轻畸
重的社、队,本着合理负担的精神,予以适当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对1975年以来开荒面积
较多的,于国家投资或社队联办农田建设工程受益较大的;原定基数明显偏低而超购幅度较
大的,应适当增加基数。对被占用土地多,耕地面积减少,或经济作物面积扩大而影响征购
任务完成的;负担农村非农业人口过多,向国家交售余粮减少的;原定基数偏高,不调整完
不成任务的;应酌情调减。各市、县根据上述原则,于1979年春耕之前已将调整后的“一定
五年”征购基数全部落实到生产队。
为使农村粮食征购适应党的工作重点转移的需要,省粮食局于1979年对现行农村粮食政
策做了调查研究,并建议省委进行了调整:一是为鼓励发展豆、麦生产,增加收购量,对农
村社队交售的大豆,实行单独定购,单独计算超购加价,加价幅度为实际交售量平均价的50
%,取消原来按粮豆统算加价25%和大豆单项加价10%的规定。小麦由原来按交售量多少确定留
麦标准改为实行购留分成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小麦总产量除留下种子,每人15公斤基
本口粮和2公斤农建粮外,余麦国家购八(80%),生产队留二(20%),可用于补充社员口粮
,但人均最多不得超过50公斤(含基本口粮内)。此项政策,先在讷河、克山、克东、海伦
、富锦、虎林6县试点,于1980年在全省推行。二是对超产超购队分成留四部分的自主权交给
生产队安排使用,原规定用于补充社员口粮不得超过250公斤的最高限额取消。三是对独立核
算的知识青年农场、队,企事业单位办的青年农副业基地,从事农村工副业生产的知识青年
和林区山上知识青年,其基本口粮每人每月13.5公斤(成品粮),由国家供应,劳动补差粮
由各单位自产粮解决。自产粮有余的顶抵国家供应量,不足的由国家按同工种定量补差。城
镇郊区从事蔬菜生产的知识青年,其口粮实行粮菜挂钩,国家年供应每人200公斤基本口粮,
其余的同交菜量挂钩,多交菜多吃,少交菜少吃,最多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公斤。四是为调动
青年点、新建农场和开荒较多的生产队向国家交售余粮的积极性,规定在1985年以前不给青
年点核定征购基数,其交售国家的粮食全部给超购加价。新建农场和生产队开荒所产粮食,
从收获之年算起,5年内国家按超购加价收购。由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受到广大农民、
知青和农场职工的普遍欢迎,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知识青年抗灾夺丰收和向
国家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在有些地方灾情较重而粮豆总产量又略低于上年的情况下,国家征
购496万吨粮食,完成“一定五年”基数的152.5%,完成当年秋调任务的120.4%。农村留粮
总量比上年有所减少,但人、畜留粮水平仍然较高,人均口粮259公斤,马料每匹平均400公
斤。这一年小麦收成较好,总产量达到333万吨,收购量达到140万吨,比上年增加42.3%。
特别是生产建设兵团和农场交麦量达90万吨,比上年增加83.8%,占全省征购小麦总量的64
.4%。
1980年,中央给黑龙江省核减“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基数17500吨,主要是为减轻少数民
族贫困队的粮食负担,扶植其发展生产,增加收益。为此,省将赫哲、蒙古、达斡尔、鄂伦
春、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生产队的粮食征购基数实行减免两年的政策,在减免期间再卖粮的
按50%付给超购加价款。对生产经营条件较好,超购量高于1倍以上的生产队仍执行原征购基
数,以不减少其经济收入。对征购基数偏高的老水田区超产超购比例在40%以下的生产队,给
核减征购基数6117.5吨,以增加其经济收入。核减后,全省落实到各市、县、农场的“一定
五年”征购基数为324.57万吨(原粮)。为鼓励发展经济作物,对甜菜产区实行以1979年的
实际交售量为基础,每超交25公斤甜菜核减1公斤粮食征购基数的政策,据此确定留粮数量,
使生产队不能因多种甜菜而降低留粮水平。对水旱兼作队生产的水稻,扣除种子后,余稻按
人平均不足25公斤的队不计购,超过部分国家购60%,生产队留40%,以鼓励水旱兼作队多种
、多产、多交售水稻。对超产超购队为了不挫伤其积极性,将原规定这类队的农建粮、投肥
粮从超产分成中留的政策,改为同非超产队一样,从粮食总产中留。是年,随着农村经济体
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对农村实施了一系列优惠经济政策,更好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在虫、旱、涝等多种灾害情况下,农业仍获得丰收,粮豆总产量达到1412万吨。国家征购
494万吨,完成“一定五年”基数的152.2%,完成当年秋调任务的121.6%。口粮、饲料留量
保持上年水平。农村储备粮累计增加到59万多吨。
(三)第二个“一定五年”延续
两个“一定五年”征购基数和政策执行效果较好,稳定了农民负担,促进了粮食生产发
展,保证了国家对粮食的需要,因而决定再延续执行,只是在个别品种、价格政策上进行调
整。1981年,财政部、粮食部和物价总局联合通知规定,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取消大豆超购
加价。据此,中央给黑龙江省核减66万吨大豆征购基数,省对中央承担的粮食征购基数为24
7.75万吨(贸易粮)。大豆征购基数核减后,每100公斤大豆(三等品)收购价格由46元提
高到69元,提高幅度为50%,同时取消了超购加价。根据中央规定的核减原则,黑龙江省确定
:对有大豆征购基数的按现有基数核减,没有单独定购的,按近3年大豆实际征购量占粮豆征
购总量的比重进行核减。核减后为现行粮食“一定五年”征购基数。
省政府给各地核减大豆征购基数为59.2万吨,核减后省落实到各地、市、农场的粮食征
购基数为265.42万吨(原粮)。为了确保种植大豆多的生产队不因核减基数而降低留粮水平
,省政府里确定:在计算农村留粮时,将大豆和其他粮食的交售量统算,按完成“一定五年
”征购基数的程度,确定超购、完成、核减、自给、定销等五类队,属于哪类就按哪类队标
准留粮。自产吃粮不足而大豆有余的队,可用大豆向国家一比一兑换粗粮,互找差价,不补
运费。大豆购留政策改为从大豆总产量中扣除种子(每亩7.5公斤)、酱菜豆(每人10公斤
)、油豆(每人15公斤)后,余豆购留比例不变,国家“购八”部分必须完成,生产队“留
二”部分可用于改善社员生活或储备,亦可议价卖给国家粮食部门,但不准到市场自由交易
或做投机生意。集体出售余豆的价格随行就市,最高限价在统购价基础上不高于70%。同年,
对水稻购留政策和结算办法亦做了调整。水旱兼作队的起购点,由原规定人均25公斤改为40
公斤,超起购点的余稻,扣除种子后,国家购六、生产队留四。纯水田队口粮留稻人均不得
超过325公斤。留水稻作牲畜饲料的可用水稻向国家兑换豆饼或粗粮,每兑换100公斤水稻,
国家奖售豆油5公斤或葵花子油8公斤。朝鲜族水田队的役用牛每头可用水稻兑换50公斤大豆
。社员口粮每人可用大米向国家兑换20公斤面粉,以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生产队按照
规定标准留足“三留”后的余稻,凡卖给国家的全部按50%加价收购。为防止不按政策交售水
稻或套取加价款,在交售时先按统购价付款,待复查完政策后再结算加价款,查出违犯政策
多留水稻的,按其多留部分扣减等量的加价款。1981年,全省又遭受严重的水灾,被淹耕地
4042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30.9%,其中绝产的1998万亩。粮豆总产量仅达1205万吨,比上
年减少207万吨。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
了农村粮食购留比例,国家征购328万吨,商品率降至27.2%。虽比上年少购166万吨,但超
额1%完成了“一定五年”任务。农村留粮748万吨,比上年少留29万吨,社员口粮每人平均2
34公斤,比上年减少29公斤,大牲畜饲料每头留400公斤,保持上年水平。
1982年,黑龙江省连续遭受历史上罕见的旱灾,全省有55个市、县受旱面积达3700多万
亩。6月中旬,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召开电话会议,动员全省人民紧急行动起来,积
极开展抗旱灭虫保苗斗争。秋后获得了平年收成,粮豆产量达到1051万吨。省委决定:不改
变“一定五年”政策,动员群众节约粮食分担国家困难。要求口粮平均在200公斤以上的生产
队,在政策规定的留粮总量中(不包括种子)节约5%,超产队的社员口粮每人最高不超过25
0公斤,节约下来的粮食卖给国家。在执行中收到了较好效果。是年,粮豆总产量比上年减少
154万吨,下降12.7%,农村留粮比上年减少38万吨,下降5.1%,而国家实际征购333万吨,
比上年增加了5万吨,增长1.5%,超额完成了“一定五年”征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