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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购销包干

  一、包干任务
    实行粮食购、销、调包干,是粮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它对加速农业发展,活跃农村 商品经济,进一步稳定农民负担,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管好用好粮食的积极性,鼓励地方多购 少销一些粮食,缓解粮食购、销、调之间的矛盾,从而保证国家需要和安排好当地市场均有 积极作用。为此,国务院于1982年1月13日发出《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 年的通知》,决定从1982年粮食年度(粮食年度,是计算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库存时所 使用的全国统一年度。现行的粮食年度,是从当年4月1日起到翌年3月31日止.)起,除西藏 、新疆以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实行粮食包干政策。粮食部下发了《关于实行粮食 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强调要坚持完善粮食包干办法,做到真 包干。要求各省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粮食包干任务,当年完不成上调任务下年要补上,3年统 算必须完成。超指标多销的粮食由地方负担加价款,多购的粮食谁用谁拿加价款。如遇自然 灾害或其他原因粮食出现亏空由地方自行解决。自己解决不了时,中央可以借给,要有借有 还,借给粮食的利息和费用由地方支付。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3月28日 发出《关于实行粮油征购、销售包干的通知》。省粮食局根据粮食部制定的《办法》和省人 民政府的《通知》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粮食征购、销售包干办法》,确定从1983粮食年 度起,省对各地、市只实行征购、销售包干,不实行调拨包干。省对国营农场实行粮食征购 包干。包干任务一定两年。国家分配给黑龙江省粮食征购包干任务贸易粮470万吨(折
    合原粮480万吨),销售包干指标410万吨贸易粮(折合原粮420万吨),上缴任务40万吨 。省在国家给的征购包干任务基础上增加4%的机动数,落实到8个地、市和农场,共为原粮5 06.25万吨。为安排好省内市场和保证国家出口需要,对大豆、小麦、水稻3个主要品种亦实 行征购包干,落实大豆包干任务为136.66万吨,小麦162.94万吨,水稻17.85万吨。
    
    各地、市和省农场总局、劳改局,于当年春耕之前已将省分配的征购包干任务分别落实 到各县(市)、农场以及乡、镇、队、组等基层承包单位。并由县(市)人民政府签发《征 购包干任务通知书》,建立了“一证两卡”制度(一证为售粮证,两卡是在当地粮库、粮管 所各设一底卡)。
    省政府对各直属市不实行粮食征购包干办法,城市郊区除纯菜队由国家实行销售包干外 ,粮田队的余缺统由各市自求平衡,余粮由市掌握使用,缺粮国家不补。
    二、包干政策
    随着征购包干办法的实行,1983年对农村粮食政策作了调整。一是生产单位完成征购包 干任务后留粮不受限制,余粮自行处理。以市、县、农场为单位,完成任务后允许粮食出市 、县、场,全省完成任务后允许粮食出省。二是受灾较轻一般减产单位征购包干任务必须保 证完成。因遭受重灾,粮食大幅度减产完不成包干任务的,公社以下经县(市)批准,县( 市)经地、市审查报省批准,可以缓交一部分,翌年补交,两年统算必须完成包干任务。完 不成当年包干任务要求缓交者,本着“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国家少购些,农村各项留粮 也要从低。三是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已有条件自行调剂粮食余缺,国家不再拨 给定销粮。对粮食基本绝产的重灾区,国家按原定销队标准借销一部分粮食,新粮下来后谁 借谁还。四是为鼓励各地多购粮食,省政府对县(市)实行超包干分成办法。以县(市)为 单位,超额完成征购包干任务的粮食,省、县按“六四”比例分成(省分60%,县分40%), 行署可在县分成数内适当提留一些。地方分得的粮食可自行安排使用,也可顶抵下年征购包 干任务,如不顶而将粮食交给省的,每公斤由省在收购价外再给6厘钱,归地方政府安排使用 。对省农场总局系统实行超交全额奖励办法,以场为单位超过包干任务每多交给省1公斤粮食 ,由省在收购价之外再给2厘钱。各县(市)既完成粮豆征购总包干任务,又超额完成小麦、 水稻品种包干任务的,对超包干部分的小麦、水稻,省、县(市)按“五五”比例分成,县 (市)分成部分,可在包销指标内增加当地的细粮供应,亦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品种差价 款及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五是交售粮食的价格,征购基数以内的按统购价,超过征购基数 部分,以农场或承包单位计算按混合平均价加价50%(大豆、水稻除外)。大豆超过征购包干 任务部分,每公斤(标准品)按5角6分限价收购,对无大豆征购包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交售 大豆亦限价收购。为使大豆不外流,省在检查各行署、市、县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完成情况时 ,仍以粮豆统算。为鼓励发展水稻生产,对纯水田生产承包单位的粮食征购基数暂时挂起来 ,按实际交售的水稻数量加价50%收购;水旱兼种的承包单位所交售的水稻亦全部按统购价加 价50%收购,并按当年交售水稻占交售粮食(含水稻)总量的比例核减粮食征购基数,一年一 算帐。对机械化开荒点生产的粮食,从开始收获之年算起,5年内交售给国家的粮食全部按超 购加价收购,超过5年的按实际交售量一半给超购加价。地方国营农牧场和机关、工厂、企事 业、学校办的自给性农场生产的粮食,自用有余部分卖给国家的,亦按实际交售量的一半给 超购加价。六是对蒙古、赫哲、达斡尔、鄂伦春、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生产队的粮食征购基 数由于实行减免两年时间已过,自1983年起全部取消定购基数,同时取消对少数民族贫困队 按粮食交售量一半给加价的规定。七是对甜菜产区原规定以1979年的实际交售量为基础,每 超交25公斤甜菜核减1公斤粮食征购基数,改为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以糖奖粮”办法(即由 粮食部门把向国家上交食糖而得的奖售粮分配给甜菜产区,用于粮糖挂钩)。八是由于农村 普遍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收获由一家一户分散进行,给降低粮食水分带来了有利条 件。因此,玉米收购水分从1983年秋粮入库起由原来省规定的20%改按国家统一规定的18%标 准水分执行。
    三、执行结果
    上述粮食政策的调整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充分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83年农业生产出现“三个突破”。即粮豆薯总产量突破1500万吨(实产达到1549万吨, 其中粮豆产量1488万吨),比上年增长34.7%,农业总产值和社员人均收入均突破了历史最 高水平。同时,国家又放宽了粮食政策,完成征购包干任务后允许多渠道经营,进而调动了 各级政府管好用好粮食的积极性。是年,粮食征购入库642万吨,商品率达到43.1%,超额2 6.8%完成了包干任务,是建国以来征购量最多的一年。品种任务除大豆尚差7.2万吨未完成 外,小麦完成256万吨,超购98.1万吨,其中,国营农场交售小麦146.8万吨,比上年增加 1.8倍,占全省小麦收购总量的57.3%。水稻完成25.6万吨,超购7万吨。为全省增加了细 粮供应粮源,活跃了市场,改善了城镇人民生活。
    1984年,为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流通,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央规定,对粮食收 购政策又进行了三项改革:一是将饲料大麦、荞麦、燕麦、稗子、稷子、绿豆、小豆、芸豆 、豌豆、杂色大豆等小杂粮、小杂豆划为三类商品,从1984年4月1日起退出统购统销,允许 多渠道经营,实行议购议销。二是收购粮食的计价办法,将过去按完成征购基数后的超购部 分计算加价改为按比例计价办法,从1984年新小麦上市起执行。各种粮食的计价比例是:小 麦、大麦、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以实际交售量的30%按统购价,70%按加价);玉 米、高粱、糜子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水稻按“倒一九”比例计价;大豆改为超包干 部分实行议价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每公斤可低于或高于5角6分的收购价,但最高不得超过 6角。三是从1984年小麦征购开始,在国家征购的同时,全面开放粮油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 。是年,黑龙江省又获得大丰收,粮豆总产量达到1695万吨,比丰收的1983年还增产207万吨 。国家征购577万吨,超额14%完成了包干任务。小麦和水稻包干任务也超额完成,大豆尚差 30.7万吨没有完成136.7万吨的包干任务。水稻生产由于近几年推广旱育稀植新技术,水田 面积不断扩大,加上政策对头,收购量大增,是年国家收购58.5万吨,超过包干任务2.3倍 ,创历史最高水平。随着粮食产量的提高和卖粮大户、大场的增多,收购粮食的大县也在不 断增加。1984年收购20万吨以上的有肇东、海伦、巴彦、绥化、双城、五常、讷河、集贤、 嫩江等9个县(市);收购1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的有呼兰、拜泉、克山、依安、密山、富锦 、兰西、桦南、依兰、汤原、宝清、北安、绥滨等17个县(市)。这些县(市)收购粮食数 占全省总入库量的65.4%。昔日形容黑龙江省卖粮大县的民谚一一“呼(兰)、海(伦)、 巴(彦)、拜(泉)、绥化在外”早已成为历史,而今卖粮的大县已增加了4倍多。是年,农 村留粮也相应增加,总留量达1050万吨,比上年增加200多万吨。人均口粮282公斤,大牲畜 饲料每头平均431公斤。农村留粮增多,粮底厚实,为发展商品经济,实行多渠道经营,扩大 粮食议购议销,提供了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