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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零购粮

  黑龙江省议价粮食零购从1962年9月开始到1985年的23年时间里,大体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逐步开展阶段。从1962年9月到1966年8月,在此期间重开粮食集市贸易市 场,使之成为农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粮食余缺的场所。在市场,农民之间和农民与消费者 之间互通有无进行议价交易。据统计,1963年全省农村有粮食交易市场680多个,每个场所每 天上市粮食大都在1400——2000公斤。全省上市粮食是476——680吨,国家收购140吨左右。
    第二阶段,为基本限死阶段。“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的时间里,否定粮食依照价值 规律进行商品生产、交换,把粮食初级市场,集体贸易,当成“资本主义尾巴”来割,使中 央和地方的粮食议购政策得不到落实,议购粮食市场交易有名无实。
    第三阶段,为重新开展并逐步扩大阶段。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议价业务又 得到开展。1979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全国粮食局长会议情况的报 告》,对粮食部门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作出具体规定,要求适当开展粮食议购,在粮食形势较 好的地方,在完成征购及超购任务后,可以向生产队适当收购余粮,也可以在集市上收购一 些落市粮,但要控制数量,不能过多。议购价格应当略低于集市价格。在集市价格较高的地 方,议购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统购牌价的1倍,要高进高出,稍有利润,不能高价买进平价售 出,增加财政负担。议购粮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议购油脂、油料,也适当按上述原则办理 。是年3月,黑龙江省粮油议购工作,先后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中城市开始试点,并逐步 推广到其他市、县及农村。黑龙江省粮食局在城镇粮食供应处设置议价粮油管理站(即省粮 油贸易公司的前身),负责全省粮油议购工作。1979年,城镇粮店和农村购销站以自己收购 为主。
    零购粮是经营单位从集市贸易和大粮接收后从生产队、组、户零星议购的粮食(也称小 议价粮),均由市、县粮油议价经营部门或基层粮库、加工厂、购销站经营。
    1979年秋,全省各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库、站,就开始零购粮食和油料,到年末全省 共收零购粮食和油料25225吨。
    1980年后,全省随着粮食征购政策不断变革,议购零粮数量不断增加。
    1980年1月10日,粮食部下发了《关于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的议购议销试行办法》,对粮 油议购议销工作作出了系统的规定。粮食部门还提出要把粮食工作“做宽做活”。是年,黑 龙江省粮食部门对农村粮食机构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地、市、县设置经营议价粮油机构, 农村粮管所又称议价粮油购销站,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议价粮油购销站还负责品种兑换, 调剂余缺。
    1981年3月,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黑龙江省议价粮油经营管理站,成立黑龙江省粮 油议购议销公司。从此,黑龙江省粮油议购工作进入发展时期。是年5月,黑龙江省粮食局在 哈尔滨市召开全省议价粮食工作会议,制订出《黑龙江省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暂行办法》 。至此,全省84个地、市、县中有83个相继成立议购议销公司或科、股。各级议价粮油部门 的经营形式由单纯管理型逐步地向经营型转变。黑龙江省粮油议购议销公司不仅同北京、上 海、河南、湖南等省、市发生业务往来,还通过外贸部门与外商保持交易和信息联系。全省 市、县粮食部门购销议价粮油工作日益活跃,由初期的省内销售为主,逐渐发展到对省外销 售,出口业务也不断地扩大。全省议价粮油利润也在不断增加,由1979年的269万元,上升到 1985年的11626万元,增加42倍。
    1983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1983〕1号文件规定:“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对农民完 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议 购议销活动,参与市场调节。对其他合作商业组织,也可以灵活购销,农民也可以经营。” 黑龙江省粮食系统的厂、库、店、所(站)随之也开展粮油议购业务。同时,供销合作社和 乡镇企业也进行议价粮油收购业务活动。是年,黑龙江省供销社系统收购零粮4.66万吨,比 1981年增加39倍。黑龙江省乡镇企业收购粮食4.1万吨,其中大豆2.4万吨。个体商户也参 加了议价粮食收购活动。从此,形成多渠道经营粮食的局面。
    零购粮的品种多,对象广,时间长,数量小,方法灵活,深受广大农民欢迎。1984年, 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等27个品种退出统购,实行议购。1985年,全省除玉米、小麦、水 稻、大豆等4个品种和葵花子实行合同定购外,高粱、谷子等一律改为议购。随着议购工作的 深入开展和退出统购品种的增多,也增加了议价粮源,其数量也在逐年增多。1979——1985 年平均每年议购粮油达到45万吨,到1985年全省议购粮食已达到95万吨(包括供销社、乡镇 企业及个人收购的粮食)。
    为了调动基层单位广大粮食部门职工经营议价粮油的积极性,省粮食局规定每零购0.5 公斤粮食,给粮食部门职工1厘钱作为劳务费。多层次地开展零粮收购,使农民手中的余粮随 时可以卖出,搞活了流通,农民和国家都得到了经济效益,粮食部门也支持了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