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预购粮定金
实行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制度,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巩固壮大集体经济的一项重要
措施。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帮助翻身农民解决生产资金不足和生活困难问题
,消除农村高利贷盘剥,曾在黑龙江地区实行粮食预购办法。每年春季由政府粮食部门通过
农村供销社同农户签订预购合同,同时发放一定数量的预购定金,秋后交粮时收回,不计利
息。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之后,为使农业生产计划与国家需要的粮食品种、数量相衔接,以
保证市场供应和工业原料及外贸出口的需要,国家每年都要在银行信贷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
的预购粮定金贷款,借给粮食部门发放给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户。具体分配比例与发放办法,
根据各个时期国家需要的粮食品种和农业社与社员生产资金的短缺程度而定,一般都在春耕
前发放,秋冬卖粮时收回本金,不计利息。收回后,本息统由粮食部门归还银行。
1954
年初,原黑龙江、松江两省根据中财委决定精神,确定发放预购粮定金对象为生产、生活上
困难较大的农业社、互助组或农户。预购办法是先由各地粮食、供销部门签订预购合同,将
预购指标下达到基层供销社,然后由基层社与农户签订合同。是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年
初投放预购粮定金744.2万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到秋后收回预购粮定金709万元,收
回率达95.3%。通过实行粮食预购办法,帮助农民解决了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扶植了农业
生产,打击了农村高利贷剥削,深受农民欢迎。讷河县有4120户用预购粮款购置种子383吨,
解决了5万亩耕地缺种问题。拜泉县有10312户与供销社签订预购合同,得到预购定金12.3万
元,购买麦种170吨,豆种90吨,豆饼516吨,谷草10万捆,使该县春耕前缺少的种子、马草
、马料全部得到解决。呼兰县用预购定金购置铲鼱机184台,豆饼632吨,口粮500吨,解决了
全县农民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支援了春耕,保证夏锄生产顺利进行。
1956年,预购粮定金贷款实行指标管理,即由省人民银行和省粮食厅两家联合下达指标
。当年由各地粮食部门发放给有粮食交售任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户的预购粮定金6800万
元,秋后收回3658万元,收回率为53.8%,年末贷款余额3142万元。1958年,省人民银行根
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对各项预购定金贷款比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粮食、油料预购定金
贷款占预购总价款的10%。当年发放粮食预购定金1846.4万元,油料预购定金67.9万元。因
绿豆奇缺,为促进其生产发展,单独发放预购定金19.1万元。
1959年,随着收购农副产品合同制的推行,预购粮定金根据收购部门与人民公社或社员
签订的预购合同发放,未签预购合同的不发放定金。同时,实行固定贷款指标的管理办法,
当年收回多少,翌年发放多少。是年,国家分配给黑龙江省粮油预购定金贷款指标3700万元
,省向下发放3000万元(含历年陈欠的935万元),发放对象为有粮食、油料统购任务的管理
区和生产队。对国营农场和种植油料作物的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只签订预购合同,不
发放预购定金。预购品种有大豆、小麦、小油料、小杂粮。为保证兑现预购合同,将预购定
金分两期发放,签订合同当时发放60%,其余40%在落实种植计划后发放。1960年4月5日,黑
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1960年农产品预购的通知》,确定全省预购粮定金为3218万元
。根据50年代粗粮、小麦、水稻和大豆生产比较稳定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品种不再预购或少
预购,主要对生产尚不稳定并易于被挤掉的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等进行了预购,推动“
三小”品种生产发展。1962年全省粮食系统结合清产核资将历年陈欠的预购粮定金进行了清
理,对走死逃亡户和无偿还能力的核销了一部分定金,但仍欠551万元。1964年,省里针对以
前预购定金贷款使用效益不高,被挤占、挪用等问题,明确规定预购定金贷款必须用于预购
品种生产费用支出,不能过多地用于社员生活,为此确定由银行部门负责监督。1965年预购
粮定金改由农业银行代理支付,粮食部门不再直接向生产队或社员发放定金。但粮食部门可
以参与工作,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贷款对象。对上年受灾严重、生产费缺口大的社、队按粮
食预购量的30%确定贷款额度;对虽未受灾而生产费短缺较多的社、队,按20%贷给;对困难
不大的社、队,不发或酌情少量发放预购定金。预购粮定金贷款额度确定后分配到生产队,
由生产队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监督其按规定用途使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机构被削弱,预购粮定金指标改由各级革命委员会分配,逐
级落实到生产队。由于受“左”的思想干扰,规章制度遭到破坏,不少地方出现只放不收或
放多收少等问题,尾欠额不断增加,发放额逐年减少。1966——1970年五年平均发放3800万
元,比1956年减少44.2%。以后略有回升,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71——1975年),每年
平均发放4338万元,比第三个五年计划平均增加14.2%。这个期间内,将预购粮定金重点投
放到省内较缺和急需的粮食品种——水稻、小油料上。从1973——1975年将预购粮定金又集
中发放给松花江、绥化、嫩江、牡丹江、合江等产稻区和小油料产区,其他地区只占投放总
额的10%左右。通过重点投放贷款,进一步促进了水稻、小油料生产的发展,征购量不断增加
。
1977年,由于上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灾区农业生产资金缺口很大,预购粮定金有所增
加,当年发放7000万元,比上年增加26.8%。着重用于购买种子、化肥、饲料,兼顾生活困
难之需。将重灾队、花生集中产区和交售水稻较多的水田队作为发放重点,但发放比例最多
不超过“一定五年”粮食征购任务的15%。1978年年初确定发放预购粮定金6330万元,到7月
中旬,部分地区发生旱灾,苗情不好,受灾队毁种、补种面积较大,生产资金紧缺。为解决
急需,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给受灾队增发1000万元。是年共发放7330万元,比上年增加4.7%。
秋后,农业丰收,对回收预购粮定金很有利。10月24日,省粮食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收回
预购粮定金的通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了要求。经过各地努力工作,除当年发放的
定金全部收回外,还将前几年陈欠的2540万元收回一部分。1979年,将由各级革命委员会直
接分配预购粮定金的办法,改为仍由省人民银行与省粮食局共同协商分配预购定金贷款指标
。1980年,省农业银行接办预购粮定金贷款业务,采取预购粮定金与其他农业贷款及社队自
有资金统筹安排的做法。是年发放6959万元,除重点照顾油料生产基地县外,对交售小麦、
大豆达到5000——10000吨的公社和全年上交7.5——10万吨小麦或10万吨大豆的县也作为发
放重点。同时实行了发放预购粮定金与下拨化肥挂钩办法,购多少化肥,发放多少预购定金
,防止挪作他用。
1982年,预购粮定金发放重点是给稻、麦产区和红小豆产地,以增加细粮收购量和出口
创汇品种的产量。年初由发放单位与生产队签订品种合同,按合同发放定金,秋后按合同兑
现。随着农副产品购销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粮食、小油料的预购数量减少
,预购粮定金贷款大幅度下降,全省仅发放2000万元,重点照顾嫩江、黑河地区的受灾队,
发放给交售商品粮多并有偿还能力的粮食专业户(组),充分发挥了预购粮定金的作用。随
着农村经济发展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从1984年起停止发放预购粮定金。到1985年末,
全省经过粮食部门发放的预购粮定金尚未收回,而陈欠的还有16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