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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销售

  自唐代以来,历代执政者对粮食销售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以稳定粮价,保证民生。
    公元728年(唐开元十六年,渤海仁安十年),渤海国就将唐朝廷回赐给的粮食300石储 存入常平仓,用于救灾、城镇居民口粮等方面销售。渤海国时市场粮食销售主要是官易。
    公元995年(辽圣宗统和十三年),辽圣宗耶律隆绪,为了保军需民用,在各地设置了常 平仓和义仓储备粮食,遇有灾年或市场粮价暴涨时,则启用储存粮谷,进行销售。
    1115年,金在各地推行“和籴法”。为保证朝廷和民需用粮,特别在遇到歉年时官府以 低于市价一成的价格出售粮食,防止私营投机倒把、扰乱市场。
    元代的粮食买卖基本上沿用辽代办法,参与市场销售。1309年(元至大二年),为了平 抑市场粮价,元廷决定进行建仓收储粮食,在市场粮价上涨时,将储备粮投放市场销售,以 保证市场粮价稳定。
    明朝为了调剂民间粮食余缺和储粮备荒,在居民居住集中的地方建立了粮仓,遇到荒年 赈济饥民或在市场进行销售。
    清朝,1743年(清乾隆八年),清廷批准宁古塔将军鄂弥达的奏请,按时价收买满洲等 所获余粮存仓,积至万石,将陈谷每年3000石运至呼兰等地售卖。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齐齐哈尔成立官商合办的地方金融机构— —黑龙江省广信公司,除了经营金融业务外,还兼营粮食(主要有大豆、小麦、面粉、豆油 ),每年达六七万石,集中于哈尔滨销售,或转运大连出售。广信公司还在哈尔滨、巴彦、 呼兰、绥化、海伦、拜泉、呼玛、汤原、安达、大通(今通河县)、望奎、讷河、肇州等地 设立分支机构经销粮食。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在齐齐哈尔增设一家官办 的黑龙江官银号,在哈尔滨设分号,仍继续兼营粮食,直接对内对外销售。
    抗日战争胜利后,公营粮食商业尚未普遍建立,粮食市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民族资本 粮食商业还占很大比重。在粮食紧缺的时期,不法粮商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造成市场 粮价不稳。因此,稳定市场物价成为公营粮食商业的中心任务。当时省内虽有积存粮食,因 交通不便,加之私商囤积捣乱,使各城市粮食供应时断时续,价格上涨。为平抑市场粮价, 打击奸商投机倒把活动,人民政府对粮食销售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1946年12月哈尔滨市 政府发出通知,指定民生公司营业所及东兴公司、东北贸易公司第二营业部低价出售高粱米 。为了防止私营代理店从中投机倒把,1947年春决定取消代卖东兴公司廉价粮米的代理店, 一律由城市消费合作社代卖。并对私营粮商和粮油加工业者代理站等私人存粮进行登记,对 存放4个月以上的粮食进行了调整(每人每月按23.5公斤计算),多余部分按公价收购,由 消费合作社对居民供应。是年7月制定了粮食市场管理办法,集中在指定地点售粮,由东兴公 司制定了居民用粮具体供应办法,一律凭证购买。
    各级人民政府为控制和占领粮食市场,积极充实粮食市场货源,派出大批干部和工作人 员到各地农村收购余粮,以满足城市人民生活需要。在粮食销售方面,除东兴公司、粮食公 司自己设立的门市部直接按牌价销售粮油外,政府还指定合作社、地方公营企业代销店或代 理店,以及私营粮商、粮贩按批发价推销粮油,实行扶助的优惠政策。合作社推销粮食、豆 油、食盐平均价格优待率达2.5%,最低1.5%,最高3.18%。中国粮食公司东北区公司1950 年8月发出《关于粮谷批发给合作社优待问题》的通知,原黑龙江省、松江省粮食公司都下发 了具体办法,原黑龙江省粮食公司规定:合作社购买高粱米、小米、玉米子、玉米面、豆 饼、大米按批发价执行,不另优待。购买豆油、面粉、食盐按现行价批发,再扣减1%进行优 待。对私营粮商以及面食业用粮油,在市场粮价正常,人民政府所掌握粮源充足时,实行批 发价,当粮价波动粮源偏紧时,则取消批发价,执行零售价。中国粮食公司东北区公司根据 粮食市场和私商经营粮食的情况,结合公营及合作社经营条件,决定取消现行豆油、面粉对 机关、团体、私商的批发,对卖给合作社和供应中长铁路整批工薪粮仍予批发。松江省粮食 公司根据东北区公司的通知精神决定,凡公营直接供应消费者的一律按零售价;对职工合作 社、军属合作社、合作社给予批发价,再给优待;对私商除食盐批发外,其他品种一律取消 批发。每逢重要节日都实行重点供应或优待。
    黑龙江地区各省在抓紧建立和发展公营及合作社粮食商业的同时,对私营粮商也加强了 领导和管理,积极扶持私营工商业的正当发展,对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为,还通过市场购 销活动等经济手段进行斗争。在解放战争时期,多数私营粮商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为扩大 城乡物资交流,保证人民生活用品的基本需要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不法私商将 粮食囤积居奇,投机倒把,造成市场粮价波动,人心不稳。1948年春节,哈尔滨市双合盛制 粉厂等6家私营大厂乘公营企业经营面粉不足的机会,秘密开会商量集体囤积,企图抬高粮价 ,破坏粮食市场。双合盛制粉厂有面粉不卖,等待涨价,两天中面粉涨价4次。公营东兴公司 积极筹集面粉,大量上市,稳住了粮食价格和市场。1949年5月,佳木斯市政府规定:高粱米 、小米、玉米子、玉米面4种粮食的平均价格每公斤为东北流通券870元,后因连日下雨, 外地粮食不能进市,部分私营粮商乘机抬高粮价,1公斤高粱米涨至2600元,小米涨至2400元 ,引起市民恐慌。后经公营粮食商业大量低价抛售粮食,粮价才逐渐降下来。拜泉县城内复 兴泉豆腐坊为了囤积粮食,用一等大豆价格收买二、三、四等大豆,其中三等大豆只能相当 于政府规定的五等大豆的质量。再如该县城内十几家豆腐坊中都存有大豆,多者达15吨,少 的也有10吨,待粮食奇缺时再高价出售成品。由于私商投机谋取暴利,使粮食供应关系的矛 盾日益尖锐化,为保证粮食合理供应,制止资本主义势力在粮食市场上的破坏活动,国家粮 食商业在黑龙江地区日益发展和巩固,粮食销售网点由点到面,由过去分散经营转向系统经 营,有力地打击了私营粮商投机倒把活动。国家粮食商业在经营上贯彻执行了“购销并重” 的方针,主要城镇的粮食阵地基本上为国营粮食部门所占领。据1950年统计,国营粮食企业 销售量占黑龙江地区市场粮食销售总数32.02%,地方公营占16.84%,两者共占48.86%,加 上合作社经销的粮食,国营比重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