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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作社销售

  黑龙江地区的消费合作社自1946年建社起至1948年12月为发展阶段。原黑龙江省有消费 合作社326个,多数在城市,所销售的粮食占全省市场粮食销售总量10.9%。1949年4月,松 江省有消费合作社620个。以消费合作社为主体的城市合作社是国营商业的助手,对安定民生 ,平抑市场粮价以及解决城市人民就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 丹江、鹤岗、鸡西等大中城市由群众集资入股先后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在黑龙江地区是比较早 的。之后逐渐遍及各县城镇。消费合作社建立初期,以解决市民粮食供应为主,逐渐发展为 以经营市民生活必需品为主。
    1946——1947年,哈尔滨市以经营粮食为主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已发展到100个,有社员5 8.8万人,占全市人口73%。这些合作社在同私营投机倒把粮商作斗争中充分发挥了作用。1 946年9月,哈市奸商捣乱,米价暴涨,道里地包合作社粮店的粮价如常,使许多群众称合作 社是为民众服务的好合作社。哈尔滨市公营东兴公司经营的平价粮油由过去私营粮商代销改 由合作社代销,到1947年3月末,全市由合作社代售粮食达5083吨,避免了私营粮商从中投机 倒把,抬高粮价,从中渔利,为市民节省开支2033万元(东北流通券)。道里区市民合作社 为了帮助居民调剂粮食,在区政府帮助下,集股在8个街建立起合作社和3个营业部,销售粮 食达26140吨,食油84吨。
    齐齐哈尔市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城市消费合作社逐渐组织起来,并得到迅速发展。1946 ——1948年6月,消费合作社已达到26个,其中经营粮米杂货的有20个。1946年8月14日,由 三区一街街公所领导贫民入股组织起来的全市第一个消费合作社开业。是年9月1日第五区革 命大众合作社又相继诞生。合作社经营的粮米质优价廉,如小米市价每公斤东北流通券12元 ,而该社卖给社员是9元,合作社的营业方针是:解决群众经济生活的困难,免除商人中间剥 削,不以盈利为目的。因而颇受群众欢迎。到同年10月相继又在二、三、四、六区建立5个合 作社。他们响应政府号召,同投机倒把私营粮商作斗争。如二区大众粮米合作社于1947年3月 份将自存大批粮米以廉价售出,5日内售出高粱米3吨,每公斤东北流通券76元,较市价低20 元;小米2.2吨,每公斤54元,较市价低18元;豆油900公斤,每公斤较市价低100元。以上 共减轻民众负担45万余元(东北流通券)。1947年12月至1948年4月6个区合作社共卖出粮食 4698吨,帮助贫民度过了难关。在公营经济的带动下,齐齐哈尔市合作社粮食商业不断发展 壮大。到1952年底,合作社销售粮食达53920吨,占全市粮食销售总量的57.76%。
    牡丹江、佳木斯、鹤岗、鸡西等市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影响和带动下,也建立了市民 消费合作社。佳木斯市到1946年末已在全市普遍建立消费合作社,其中回民消费合作社有5个 。牡丹江市到1947年11月已发展市民消费合作社64个。接着陆续成立了妇女合作社、军属合 作社、朝鲜族及回民合作社。鹤岗市政府提倡集资入股兴办消费合作社,到1948年夏已有1万 多名社员入股,先后在3个街都办起了消费合作社,以经营粮油为主。同时,鹤岗矿务局用企 业资金先后在远离中心区的西山、东山、南山和兴山等矿区成立了粮食门市部。1948年下半 年,鸡西市在城镇、厂矿也先后成立了一批兼营粮食的职工消费合作社。
    黑龙江地区城市消费合作社直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大部分在1952年转为国营粮食和商 业的零售部门,多数从业人员也先后成为国营粮食和商业部门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