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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配给对象及标准

  实行粮食“配给”制度初期,伪满当局把粮食配给的对象划分为7类。一类军需:日本关 东军的直接需要。二类准军需:即与军需相关的部门的需要,如交通、通信事业。三类官需 :伪满各官府公署的需要。四类特需:重点部门和重点公司的需要,如勤劳奉仕队、伪满军 队、特定工厂、收购棉麻特配用粮。五类准特需:和重点部门、重点公司直接相关的部门的 需要。六类重要民需:在一般民需中特别占重要地位的部门的需要,如生活必需品株式会社 及满洲房产株式会社。七类一般民需:分为3个等级。“上等人”为日本人、日侨、官吏;“ 中等人”为豪绅、社会名流;“下等人”为一般百姓。实行粮食配给能够轮到中国平民头上 的不过是很少一部分,严酷地限制了中国人民的粮食消费。这种掠夺性的政策给黑龙江地区 人民生活带来了深重灾难。
    其配给定量标准,从1940年6月开始。伪满政府对各主要城市实行大米凭票配给,主要配 给对象是居住在各市、镇的日本人、朝鲜人和少部分官吏及其家属。配给定量标准,4——1 2岁的每月9公斤;12——60岁的,每月15公斤;60岁以上者,每月12公斤。
    到1943年,配给给日本人和朝鲜人的大米也有所下降。即每人月平均8公斤,并包括杂粮。
    
    如表所示,伪满政府批准的日本和朝鲜人的成人、儿童月配给粮食中绝大部分都是细粮 ,粗粮所占比重很小。中国普通老百姓自然得不到一粒大米。按照伪满政府规定,只有具备 下列资格者,每人每月才能得到1至3公斤大米的配给:荐任一等及二等以上的官吏及家属; 简任以上的退职官吏及家属;少校以上现役军人的家属;特殊团体的理事(不包括商工会与 兴农合作社等);勋三位以上的带勋者及家属;缴纳勤务所得税、整税年额1000元以上者及 家属;个人缴纳地税、房屋税和事业所得税正税合计年额在1万元以上者及家属。
    1943年,对中国人粮食定量配给分为劳需、一般、农村地区(不种田人口)3类。劳需分 第一种和第二种,一般分甲和乙。其配给定量如下:
    
    在实际配给中大大低于此数。伪满当局在配给粮食上的政策是:在城市没有职业或丧失 劳动能力的人,尽量少配给或不配给。伪牡丹江省1942年——1943年2月从外地迁入所谓“游 民”21333人,除对其中有劳动能力的6600人给予粮食配给外,其余老、弱、妇、孺均不配给 。
    1943年,黑龙江地区粮食配给量76万吨,占伪满东北城镇总配给量(一般民需)260万吨 的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