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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配给形式

  实行粮食“配给”的第一个年度,对“配给”方式没有明确规定。1940年6月开始,对主 要城市实行票制“配给”,或称“配给”帐制度。1942年,伪满政府公布了《饭用米谷配给 要纲》,对民用和营业用粮谷的“配给”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1)民用粮食。根据伪兴农部大臣批准的“配给”对象,经地方行政官署发给“通帐” 、“特配通帐”和“外食券”。“通帐”为记名式,以户为单位发给户主。“特配通帐”以 户或机关为单位,发给享受特别“配给”者。“通帐”和“特配通帐”持有者按地方行政官 署指定的售粮地点买粮。“外食券”为无记名式,发给需要粮食的人员。持“外食券”者在 饭店、旅店用餐后,将食用粮数记入“通帐”扣除。
    (2)营业用粮食由地方行政官署发给“经营帐折”,但仅发给日本人经营者,对非日本 人经营者不“配给”营业用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