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开始粮食计划供应仅凭户口册发给购粮证,实行凭证买粮。凭证买粮办法,系由
居民自订用粮计划报送主管粮食部门审批供应。为了使广大群众都能吃到一定数量的粗细粮
,除对细粮实行了计划供应外,还于1954年1月对粮食实行凭证购买、逐次登记不限量的供应
办法。是年4月又进一步在城市内实行对粗细粮分区定量、凭证购买的办法。据当时统计,每
人每月平均消费水平在16公斤左右。实行凭证购买不限量的供应办法一年多,由于居民用粮
以自订计划为主,且无供应标准可循,又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漏洞很多,致使粮食超销。
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5年4月28日发出了《关于加强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对
市镇粮食供应进行整顿,将原来的凭证买粮改为“按户核实”供应。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的
指示,于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齐齐哈尔、伊春、鹤岗等城市及工矿、林区,先后实行
了“按户核实”供应办法的试点。经过总结经验,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堵塞了“凭证购
买”不限量的一些漏洞,减少了某些浪费粮食的现象。这样,较之过去所推行的凭证买粮,
逐次登记,不限量的供应办法前进了一步。但“按户核实”计划供应办法仍有一些问题,如
定量标准不一致,偏松偏紧,苦乐不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了
《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同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
参照国务院暂行《办法》(5章20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
实施细则》,分为5章30条。“章”的内容和国务院暂行《办法》完全相同,只是在条文上增
加10条。这10条主要是在居民用粮定量上作了具体规定,分为7类31级。其次,在工商行业用
粮和饲料用粮方面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为取得经验,首先在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等市进
行了粮食定量供应的试点,摸取经验后,逐步铺开。大部分市镇从10月1日施行,少数条件不
具备的,如偏远地区的黑河、抚远、饶河等地没有立即实行,延至1955年冬才开始执行粮食
定量供应办法。国家对市镇粮食计划供应,采取按人定量供应的办法,加强粮食供应工作的
计划性,使国家分配市镇居民的口粮和其他方面的粮食需要更加合理,同“按户核实”的供
应办法比较,是一个显著进步。至此,国家对市镇粮食供应工作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切合
实际的制度。
一、居民口粮
(一)供应标准及销量变化
根据《黑龙江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规定,对全省市镇居民按其劳动差别、年
龄大小和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情况,确定了全省市镇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别和每人每月口粮定
量标准,实行“按人定量,归户计算,凭证凭票”供应的办法。
1955年开始实行以人定量时,黑龙江省虽是产粮省,但为了顾全大局,支援全国,节制
本省粮食消费,当时确定每人平均定量标准比全国各省、市低0.5公斤。1955年每人月定量
平均总水平为13.25公斤。定量供应人口总数为454万人,口粮定量实销总数为98.1万吨(
原粮,下同)。但每人月平均定量实销为13.5公斤(成品粮,下同)。1957年调整后口粮定
量实销总数为113.55万吨,比开始实行以人定量时年销量增加15.45万吨,增加幅度为15.
75%;调后每人月平均定量水平为13.65公斤,人均月实销定量水平为14.3公斤。
定量供应实施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出现了某些定量不足和工种划分不尽合理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黑龙江省粮食厅起草了《关于城乡粮食供应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决
意见》,经省人民委员会黑办字第1447号文件批转各地执行。本着“有叫必查、有问题必解
决,缺则补,不缺不补”的原则,调整了某些定量。
对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原按三级(14.25公斤)供应的补0.75公斤
,即按15公斤供应;原按二级(15公斤)供应的补助1公斤,按16公斤供应;原按一级(16公
斤)供应的某些半体力劳动者如有不足,分别按其劳动及消费情况,列入轻体力劳动者各等
级分别评定。对一般居民原按二级(13.5公斤)供应的补助0.75公斤,按14.25公斤供应
;原按一级(14.25公斤)供应的补助0.75公斤,按15公斤供应;将11周岁、12周岁儿童的
粮食定量由12.5公斤和13公斤均调增到15公斤;15周岁以上的按17公斤供应。初中及大中专
学校学生(集体伙食者)按18公斤供应,在家居住就学的高中、大专学生按18公斤,初中学
生按17公斤供应。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许多城镇也大办公共食堂,仅牡丹江市就办起了1000多个公
社大食堂,大部分居民把粮食关系迁至食堂,取消了个人口粮定量,吃大锅饭,敞开吃,不
限量,浪费粮食情况十分严重,直到1961年公共食堂才停办。由于各地大办公共食堂,消费
无度,增加了粮食销量。黑龙江省1953年至1957年平均每年口粮实销105.6万吨,而1958年
则增加到131.95万吨,比前5年平均增加26.35万吨,增加24.9%。
1960年至1962年,由于农业连续受灾,全省粮食收不抵支。为了少销粮食,缓解供求矛
盾,黑龙江省根据中央指示精神,采取了3项措施:一是在全省开展了动员城镇人口上山下乡
工作,共减少城镇人口121万人,减少粮食销量47.2万吨。二是对全省各类工种、居民口粮
定量普遍降低1.25公斤,最多降低2.5公斤。调整了各类工种定量水平,重点保证特重工种
和儿童定量不变。三是由省粮食厅下达了“加强市镇粮油供应管理的规定”。实行逐级下达
控制指标,对各用粮户实行包干供应。其中对居民口粮,实行“人员逐级定额,粮食层层包
干”办法。即在核定人口、工种、降低标准的基础上,逐级确定人员定额、定量水平和供应
总量,实行全年包干、季度控制、按日结算。对各单位职工和聚居家属的供应指标统由单位
包干,核实供应量。街道居民由街道委员会包干,定量到人,按户核定供应量。
实行上述3项措施后,全省吃商品粮人口由1960年的819万人减少到1962年的696万人,居
民口粮年实际销售量由177.3万吨减少到130.15万吨。口粮月人均实销水平由13.5公斤减
少到11.7公斤,减少幅度为13.4%。
在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城镇降低了粮食和食油供应标准,加上副食品和蔬菜不
足,不得不搞一些代食品充饥。人们的体质普遍虚弱,有些人发生浮肿等疾病。
1964年,农业丰收,粮食形势好转,对全省各地区间、市县间存在的同工种而口粮定量
不同和部分生产工种口粮定量压后偏低的问题进行了调整。统一了铁路、林业两系统的31个
生产工种定量;对10个通用工种和18个石油生产工种也作了调整。先后共提高了140个工种的
定量水平,大多数工种定量基本上恢复到1955年的水平。
196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人口有些失控,粮食销量增加过快。1968年比“
文化大革命”前的1965年增加吃商品粮人口45.4万人,口粮销售由155.3万吨增加到175万
吨,增加12.6%,人月平均实销口粮由12.2公斤增加到13公斤。
1972年全国出现了“三个突破”,即职工人数突破5000万人,工资支出突破300亿元,粮
食销量突破800亿斤。黑龙江省同全国一样,职工人数和粮食销量大增,吃商品粮人口比197
0年的921.1万人增加45.4万人。口粮销量由173.1万吨增加到190.7万吨,增长10.2%,
每人月平均实销水平由11.7公斤增加到12公斤。
1975年,黑龙江省全面推广了辽宁省旅大市管理粮食的经验,把职工基本口粮定到户,
一律定为15公斤,按月由粮店供应,根据职工做什么工种工作吃什么粮的原则,确定粮食定
量后减去基本口粮数,作为工种补差指标。并把工种定量补差放到职工所在单位或工厂的班
组,每月由单位或班组核定发放工种粮票。据统计,全省有100万职工实行这一办法,人月定
量水平下降0.15公斤。
1976年吃商品粮人口和口粮销量又继续增加。主要原因是精简职工,压缩吃商品粮人口
工作做的不实,措施不利,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吃商品粮人口由1973年的1015万人增加到19
76年的1040.6万人,增加25.6万人;口粮年销量由183.7万吨增加到199.3万吨,增加15
.6万吨。
1982年黑龙江省吃商品粮人口发展到1215.5万人,比1976年又增加174.9万人,口粮销
量增加41.6万吨。主要原因在于建国以来,国家对黑龙江省的丰富资源进行了有计划地大规
模开发。50年代,开发鸡西、鹤岗、双鸭山矿区和伊春林区,开垦北大荒。60年代,开发大
庆油田。70年代,开发大兴安岭林区,建设七台河矿区。林城伊春、油城大庆、煤城鸡西、
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及一大批工矿、林区、农垦城镇接连涌现并迅速发展起来。鸡西矿区
在建国初期为鸡西县,全县人口只有12.8万人,到1982年市区非农业人口已达61.3万人。
双鸭山于1954年成立县级矿区人民政府时只有5.5万人,到1982年市区非农业人口已达33.
4万人。佳木斯1945年8.2万人,到1982年增加到39.8万人。伊春人口已发展到74.8万人,
大庆达45.4万人。
从1953年实行粮食统销开始到1985年的33年间,全省吃商品粮人口增加较快,由391.1
万人增加到1281.4万人,共增加890.3万人。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新兴城
市不断崛起,加上自然增殖人口也在逐步增多,使吃商品粮人口大量增加。黑龙江省吃商品
粮人口居全国第三位。在这33年中,对居民口粮定量曾进行了4次较大调整。到1985年全省居
民口粮定量和工种定量与实行定量初期比较发生一些变化,定量标准有所提高。
(二)供应品种及供应状况
统销初期,对每月所供应的粗、细粮没有统一规定标准,基本是任意选购。因当时吃商
品粮人口少,细粮粮源比较充足,细粮比例一般达到40%到50%。有些地方,如齐齐哈尔等地
曾动员居民多吃细粮,实行按收入确定吃细粮标准的办法,只是对个别困难户经取得街道证
明可以少买或不买细粮。
自1955年口粮实行以人定量供应后,全省统一规定了粗细粮供应标准,对粗细粮品种实
行在口粮定量内限量供应。但不同时期供应标准又有所不同,丰收年细粮多些,歉收年细粮
少些。一般粮店供应品种较全,摆有高粱米、小米、玉米碴、玉米面、面粉、大米、各种小
豆、绿豆,有的县还有高粱米面、大米面、荞麦面和其他杂粮。春节期间,多数县城还供应
黄米面。
居民细粮的供应标准:大中城市每人每月供应面粉6公斤,大米0.50——1公斤。县城面
粉4公斤,大米0.5公斤。每逢国庆节、春节等重要节日还另增面粉1——2.5公斤,大米0.
5——1公斤。由于城镇粮食供应受粮食加工品种的影响,粮食供应品种变化较大,特别是黑
龙江省受全国粮食形势所左右,收购入库的秋粮每年必须上缴国家一部分,支援关内缺粮省
、市。待关内夏粮收购后国家再调给黑龙江省部分。因此,就得临时确定“品种搭配,有啥
吃啥”的方针,粗细粮时多时少,品种比例变动频繁。
1960年农业受灾减产,粮食收购量减少,市场粮食供应异常紧张。为了把人民生活安排
好,平稳度过暂时困难,全省各级党政领导都亲自过问粮食供应工作,把吃饭当做第一件大
事来抓。各地粮食部门每天向省粮食厅报告粮食库存情况,及时平衡调拨,合理摆布,防止
脱销。是年挖了上年度粮食库存96万吨(占上年度库存51.7%)才平衡了省内收支逆差,渡
过了第一年难关。
1961年是省内粮食供应的严重困难时期,粮食购销逆差很大,出口外调依靠挖库存,省
内库存突破了“危险线”。全省在正常情况下,粮食周转库存100万吨为安全线,库存75万吨
为警戒线,50万吨为危险线。是年5月末,全省实际库存仅有40万吨,其中15万吨存放在非铁
路沿线,豆饼和大豆几乎占库存总量的一半。人能吃的粮食越来越少,实际粮食库存已在危
险线下浮动,已周转不灵。当时,市场粮食供应异常紧张,口粮现调入、现加工,许多地方
实行3天、5天卖一次粮的办法,按户排开日子限期限量买粮。即使铺底粮和库存粮压缩到最
低限度,并实行有啥吃啥,粮食库存也仅能维持到6月末,距离到新粮下来还有100天左右,
稍有调拨不当,就有断粮的危险。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这一严重情况,于当年5月30日发出了
《关于当前粮食问题的紧急指示》,要求各地妥善地安排现有粮食,抓紧省内粮食集运和调
拨,把粮食用到刀刃上。省里组成专门班子负责统一指挥全省粮食调拨。在满洲里口岸设有
驻在组,从苏联进口大量小麦、莜麦及时组织转运到黑龙江省内大中城市,随调随加工,做
到有啥吃啥,进来多少加工多少。各级政府发动城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大办农场,以补口粮
不足;推广粮食提质增量法,大搞代食品;动员群众在自愿的原则下,尽可能节约口粮,以
备应急需要。中共黑龙江省委专门发出了通知,动员全省城镇人民6月至10月份每人每月节约
1公斤粮,由国家粮食部门发给定期粮票,待11月新粮入库后再补还。全省仅此一项每月就节
省粮食支出40950吨。此外,还采取了提前征购秋粮办法,接济了不足,渡过了第二年难关。
1962年,全省粮食丰歉不平衡,“插花灾”多,收支继续出现逆差。上年库存无粮可挖
,省内粮食调拨更加困难。到6月末库存粮食仅有28.75万吨,加上7月以后国家超调返回的
7.25万吨,共有粮源36万吨。从7月到10月城镇供应需55万吨,尚缺15万吨。省里决定在9月
末前征购小麦12.53万吨,征购粗粮10万吨。为避免征购小麦落空,造成工作被动,省请求
国家在8、9月份再给调入6万吨。虽然这样安排,到7月中旬全省10个市的粮食库存仅能供应
1个月。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鸡西等4个市库存粮食仅能供20天。后来中央考虑
黑龙江省的困难,调进口粮补了这个缺口,才渡过第三年难关。这一年全省按收支量计算,
不仅没有上缴国家粮食,反而由国家给堵了11.5万吨缺口。这是黑龙江省历史上最困难的一
年。
1964年,粮食情况好转,城市的粮油供应品种由过去六七个增加到十几个。对城市30%左
右的严重缺粮户,经粮食部同意,全省每月拿出2000吨粮食进行了补助。1965年,对细粮供
应品种又作了调整,城市供应面粉由过去每人每月2.5公斤调增到4公斤,大米由0.5公斤调
增到1公斤;县城面粉由过去1.5公斤调到2.5公斤,供应大米0.5公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由于黑龙江省粮食供应状况较好,粮食供应政策、居民
口粮定量、细粮供应标准都没有动。全省粮食供应系统广大职工坚守岗位,粮店照常开门卖
粮,保证了城镇居民粮食正常供应,广大居民群众对粮食供应是比较满意的。但是有些地方
在粮食供应方面也受到一些冲击和干扰。管理制度遭到一些破坏,随意扩大补助粮食项目和
标准,增加了粮食销量。还有个别粮店发生粮食被抢的事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粮食购销政策的变化,极
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粮食连年丰收,粮食购销形势越来越好。粮食购销体制改
革后,实行了多渠道流通,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既有平价供应,又有议价销售,打破了单一
经营和独家销售的局面,拓宽了销售领域,市场更加活跃。粮食品种比较齐全,数量充足,
精米精面和各种粮食熟、复制品不断增加。特别是细粮供应形势日渐好转,大中城市居民的
面粉供应标准由4公斤提高到5.5公斤,大米由1公斤提高到2公斤;县城每人每月面粉由2.
5公斤提高到4公斤,大米由0.5公斤提高到1公斤。过去吃粗粮比重大,吃细粮改善生活,现
在颠倒过来了,如今细粮供应比重增大,吃粗粮算调剂生活。
二、集体伙食用粮
1955年,黑龙江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实施后,对机关团体、企业、旅社、招待所的
食堂用粮都做了明确规定。凡在集体食堂就餐的职工须将本人口粮定量迁至食堂,职工凭食
堂粮票就餐。供应的粗细粮品种比例没有统一规定。
为了保证职工在食堂就餐,1956年由粮食部门供应给集体伙食单位一定数量的机动粮。
即机关每人按1.5公斤计算,工矿、企业、学校职工每人按1公斤计算,作为食堂正常周转用
粮。1960年,对在食堂就餐的职工实行“市内粮油转移分购卡”、“市内粮油转移证”等办
法,以方便职工在食堂就餐。1970年省里规定对机关、学校、厂矿、集体食堂规定凭票供应
30%细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全部供应细粮;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疗养院食堂
大米不超过30%,其余面粉、粗粮任购。1974年,全省小麦歉收,对集体食堂细粮供应压缩2
0%左右。1985年,全省小麦、水稻收成较好,各地对集体伙食食堂都增加了面粉和大米的供
应量,细粮比重由过去30%增加到70%,产麦较多的市、县全部供应细粮。
三、补助粮
1955年,《黑龙江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对需要给予补助粮的人口作了临时规
定:
对临时动员组织农民参加国防、兴修水利、筑路、基本建设、林业采伐等定期的民工每
月一律自带成品粮(或粮票)17.5公斤,不足的差额按同工种由到达地粮食部门补助。
对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的临时性夜班饭及个别职工定量不足,由本单位在机动粮指
标内予以补助。
对省、市、县、区领导机关、团体、企业召开2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收足定量粮票,如
果不足,由粮食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对招待一般来客和接待公出人员所出现的粮食差额,均在各单位机动粮指标内解决。
对少数民族节日需要的特殊用粮,凭民政部门证明,按不超过15公斤定量补助。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初期,对一些工种划分不尽合理,定量偏低,黑龙江省粮食厅于1956
年本着“缺则补,不缺不补”的原则,对干部口粮定量偏低者按0.75公斤到1公斤补助;对
一般居民按0.75公斤补助;对15周岁儿童和大专学生按1公斤补助。对其他定量不足者,由
市、县机动粮内补助。
1963年到1965年期间,黑龙江省粮食厅确定又增加了一些补助项目。对干部参加劳动和
社教,工人搞突击生产,县以上四代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和少数民族、
产妇等给予补助。
上述各项补助粮,各地执行结果,全省一年需要2.3万吨,按吃商品粮人口计算,等于
每年每人平均0.25公斤,这对保证生产和群众生活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认真贯彻粮食统销政策,统一各项补助粮标准,加强管理,1972年9月省粮食局制定
并下发了《各项粮油补助和食油定量供应标准试行规定》。这个规定包括:民工补助粮、生
产劳动补助粮、各种野外勘测作业人员补助粮、民兵集训野营拉练补助粮、教育、体育和会
议补助粮,来访和临时收容(拘留)人员补助粮、医院值宿、手术医护人员和精神病人补助
粮以及其他补助粮等8个方面28个项目。通过这次调整后,全省各项补助粮达到5.14万吨,
比1963年至1965年平均增加2.84万吨,等于吃商品粮人口每人年增加0.28公斤。
为了贯彻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压缩不合理的粮食销量,针对全省粮食补助项目繁多
、补助面较宽、补助标准偏高、手续繁琐的问题,从1978年4月1日起全省实行补助粮标准包
干办法,压缩了许多补助项目。除对临时工、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民兵集训或拉练、武警
新兵入伍等项实行补助外,其他补助一律取消。
1984年,根据农村留粮增多,群众手中粮底厚实实际情况,取消了各项民工补助粮。
缩小补助范围、减少补助项目后,全省年补助粮由过去5.14万吨减少到2.57万吨,等
于吃商品粮人口每人每年节约粮食0.12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