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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商行业用粮

  工商行业用粮分为工业(包括手工业)、食品业、副食业和酿造业用粮。
    工业用粮:指售给工业、手工业制造酒精、啤酒、白酒、医药、溶剂、味精、奶制品、 糖果填充料、饴糖、浆纱、胶合板、制革等用的粮食。
    食品业用粮:包括饮食业、糕点业、不收票等3部分。饮食业用粮指凭粮票售给饮食行业 用的粮食。糕点业用粮指凭粮票售给糕点行业制作各类糕点用的粮食。不收票部分指售给火 车餐车、客轮船食堂、飞机等供旅客食用免收粮票部分和售给糕点业制作供应车船旅客不收 粮票的食品用粮等。还包括制作肉制品、罐头、清凉饮料、冰糕、冰棍用粮以及供应宾馆接 待外宾、华侨等用的粮食。
    副食业用粮:指售给副食行业制作豆粉、豆腐、豆芽、粉丝、腐竹、豆制品、“植物蛋 白”等用的粮食。包括供应居民的酱豆、菜豆和在副食指标内拨付做浆汁、豆腐脑及会议用 的大豆、豆粕。
    酿造业用粮:指售给酿造业制酱、酱油、醋、腐乳、臭豆腐用的粮食。
    1953年实行计划供应时,工商行业用粮随着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比三年国民经济 恢复时期有所增加。1953年原黑龙江、松江两省工业用粮24500吨,比三年恢复时期年平均增 加2450吨,食品业用粮66500吨,增加6650吨;副食业用粮23000吨,增加2300吨,酿造业用 粮9500吨,增加950吨。
    1955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黑龙江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中, 对工商行业用粮的供应办法作了规定。由用粮单位提供用粮计划,各级粮食局审查核发《工 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对工商行业用粮实行“按户按计划,凭证按月供应”的办法。对工商 行业用粮必须既保证其合理的用粮需要,又严格控制销量。
    同年,黑龙江省规定对复制品业的切面、挂面实行凭粮票顶替口粮的办法,但在饮食店 内食用及其他粮食制品暂不收粮票。并确定在佳木斯、鹤岗、肇源县和宁安县的世环镇试行 熟食品多品种顶票办法。
    1956年,对工商行业用粮本着“适应社会正常需要”的原则,按照1954年和1955年实销 水平掌握供应,确实不足可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由市、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增加,再超过要 报省审批,同时取消面包凭票购买的规定。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工商 行业用粮也随着不断增加。1956年全省工业用粮达3万吨,比1953年增加5500吨,增加幅度为 22.4%;食品业用粮8.95万吨,增加2.3万吨,增加34.5%;副食业用粮4.2万吨,增加1 .9万吨,增加69.5%;酿造业用粮1.85万吨,增加9020吨,增加94.8%。
    1960——1963年,城镇糕点行业一律按照实际用粮数量和规定的收票标准收足粮票。对 行业用粮采取按系统或单位归口包干的办法。即对工业、手工业、酿造业、副食业用粮实行 全年包干,专粮专用,照顾年节,淡旺季调整,按月供应。对酒精、名酒、啤酒、克东腐乳 等用粮采取拨付原料、收购商品的措施,对用粮食做原料的副产品,如酒糟、豆腐渣可代替 粮食使用,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生产单位综合利用需要部分给予照顾。对熟食 、糕点、复制业用粮在实行凭票供应基础上,确定年、季、月包干指标,按月凭收回粮票供 应粮食。对食品业出售的食品按实际用粮量收粮票,坚持实行“定量、定质、定票、定价” 的原则。在3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粮源紧张,对工商行业用粮进行 了压缩,保证最低需要。工业用粮由较多的1959年5.1万吨减少到1962年的2.3万吨,下降 58.2%;食品业用粮由14.25万吨减少到8.15万吨,下降42.9%;副食品用粮3.3万吨减少 到5000吨,下降84.8%;酿造业用粮3.1万吨减少到2万吨,下降35.5%。经过3年(1963— —1965年)调整和“三五”(1966——1970年)计划的实施,农业发展很快,粮食形势好转 ,再加上城市人口增加,使工商行业用粮又有大幅度增长。到1970年工业用粮增加到98020吨 ,比1962年增加3.3倍;食品业用粮增加到189295吨,增加1.3倍;副食业用粮增加到8083 0吨,增加15.5倍;酿造业用粮增加到32240吨,增加61.2%。
    1972年,黑龙江省制定和下发了《工商行业用粮管理规定》,对各项行业用粮实行“计 划供应,分级管理,定额拨付,定期结算”的管理办法。
    1978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指标供应粮食(按照省下达的用粮指标,根据生产厂家提报 用粮计划,由当地粮食局进行核定,然后安排供应粮油)。行业用粮由“四五”(1971—— 1975年)到“五五”(1976——1980年)计划期间增加较猛,主要原因是城镇人口和流动人 口增加较多,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啤酒工业迅速发展, 大麦原料大量增加。由于生产、生活活跃市场需要,1980年工业用粮增加到180985吨,比19 70年增加84.6%;食品业用粮增加到406300吨,增加1.1倍;副食业用粮增加到108700吨, 增加35%;酿造业用粮增加到43590吨,增加35%。1981年工业用粮比1980年增加近1倍;食品 业用粮增加13.1%;副食和酿造业用粮比上年略有增加。这是建国以来工商行业用粮最多的 1年。
    1983年,对工商行业用粮实行了指标归口包干办法,对饮食业、糕点业、工业用粮一律 实行了归口包干。有些市、县把行业用粮指标归口市、县商业局或财贸办、饮食服务公司、 糕点公司以及轻工局包干分配;有些市、县仍由粮食部门统一掌握,直接对行业用粮单位分 配下达指标。
    1984年7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关于饮料酒用粮改供议价粮的规定,对本省生产的白酒 、名酒、啤酒、黄酒(不含酒精溶剂)所需粮食一律改供议价粮。原专项用粮平价指标节余 部分由省收回。改用议价粮后,生产饮料酒所需粮食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或由酒厂自行组织 粮源。
    1985年11月,国务院规定将火车、轮船、飞机旅客餐用粮改为议价供应。工商行业用粮 到“六五”(1981——1985年)计划的后期,由于国家对粮食购销政策作了重大改革,实行 多渠道经营,工业用粮可由用粮单位自行到市场或农村收购所需要的粮食,或由粮食部门供 应议价粮。饮食、食品行业中的有些用粮由平价改为议价供应,或由用粮单位到农村自行购 买,因此减少了国家对工商行业用粮的供应。1985年,工业用粮按照中央规定已全部退出统 销,停止平价供应;食品业用粮由1980年406300吨减少到346930吨,下降14.6%;副食业和 酿造业用粮仅增加9.4%和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