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粮食代销
实行统销初期,对公社所在地、偏辟的铁路小站、林区山上等地的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
和农村的豆油供应,均委托农村供销社和林业部门代粮食部门销售。供销社代销粮油手续费
,按销售每个品种的总值计算付给。手续费率是:面粉3.5%、大米4.28%、粗粮6.13%、豆
饼6.5%、豆油5.5%。
由于国家粮食部门供应网点逐渐发展起来,供销社代销粮食数量逐年下降,到1965年对
公社所在地和铁路小站的粮油供应已全部停止代销,由国家设粮店或在就近的粮库代为供应
(供应农村的豆油,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对农村实行留豆不供油的政策规定,1975年10月终止
了农村供销社代销豆油的办法)。林区山上粮油供应,从粮食统销开始一直由林业部门代销
。1965年7月,东北林业总局、黑龙江省粮食厅根据粮食部的通知精神,经共同协商重新确定
:凡林区山上和工段的职工及家属口粮的管理工作,仍由粮食部门负责,其粮油均由林业部
门设点供应。粮食部门继续委托林业部门代销,并支付给林业部门代销手续费。其手续费率
暂定为:面粉3.2%、大米3.98%、粗粮5.83%、豆饼6.3%、豆油5.3%。多年来林业部门为
粮食部门代销粮油,对保证林区粮油供应、安排好林业职工生活、支援林业生产发展起到了
积极作用。但由于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原来的一些规定和作法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因
此,黑龙江省林业总局、粮食局于1976年9月联合下发了文件,对有关粮食代销又作出了新的
规定:粮食部门对林区粮食供应要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和“先山上、后山
下”的原则进行安排,保证优先供应。除大米、面粉等细粮按省规定标准供应外,对粗粮供
应尽量做到品种全、质量好,优先安排山上,按时拨给,常年平衡供应。林业代销点要搞好
粗粮细做,供应市场需要,调剂好群众生活。对林区粮食供应,除伊春市区(包括所属各区
)、大兴安岭地区粮食供应仍由粮食部门按既定办法供应和管理到基层网点以外,林业山上
的粮食供应仍由林业部门继续代销,所代销粮油按拨粮地统销牌价计价,当时结算。同时粗
粮、食油、食盐、饲料等品种均按代销数量支付给林业部门10%的代销手续费。1985年伊春林
区山上有代销点180个,年代销粮食37925吨、豆油652吨。实行林业部门代销粮油的办法,职
工买粮方便、及时,深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