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狩猎、渔业专业队用粮
农村专业猎民、渔民队属于农村非农业人口,自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其
口粮由国家供应。
一、猎民用粮
为了促进狩猎事业的发展。对持有当地狩猎主管部门(市、县林业、公安局科)或猎民
协会发给专业狩猎证的专业猎民,其口粮每月可供应18.5公斤(成品粮,下同)。1953年全
省实行定量供应时专业猎民为1500人,年供应量为333吨。到1985年有猎民2000人,年供应量
为450吨。对吃国家供应粮的专业猎民所饲养的供狩猎使用的猎犬,凡有猎民协会或市、县主
管部门承认的证件和猎犬证者,国家对每只成犬每月供应5公斤饲料粮。非专业猎民所饲养的
猎犬不供应饲料粮。
二、渔民用粮
为了巩固渔业集体经济,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水产工作会议
报告中指示精神,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于1963年对全省专业渔民的口粮供应作出规
定:凡是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独立核算、劳力常年固定、向国家交售商品鱼达到70%以上又不
兼种粮食作物的专业渔队,口粮由国家供应。兼种粮食作物的渔业队,能自给的自给,不能
全部自给的,根据其产量由国家核定自给比例,差额由国家补供。以农业生产为主,兼营渔
业的渔民口粮由生产队在农村留粮中解决。专业渔队的渔工(渔民)每月供应成品粮20——
21.5公斤,家属按当地非农业人口供应办法供应。经过各地核实,由国家供应的专业渔队人
口全省为1.2万人,年供应量为2880吨。1985年由国家供应的专业渔队人口11140人,年供应
量为268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