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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奖售粮

  奖售粮,是国家收购农副产品时所采取的一项暂时措施。1961年开始实行。在三年国民 经济困难时期,种经济作物的农民由于吃不到附近余粮队同等数量的口粮,就不愿意种经济 作物而愿意种粮食,造成经济作物面积减少,影响了轻工业生产原料来源。为调动农民种植 经济作物的积极性,中共中央于1961年4月发出《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励的指示 》,规定“对于以种植重要经济作物为主的生产大队,各地党委必须保证他们能吃到与附近 的余粮队同等数量的口粮”。黑龙江省按照中央规定及时向农村干部和农民进行了广泛宣传 ,是年按规定奖售品种和标准进行了奖售,调动了农民种植经济作物的积极性,缓解了经济 作物种植面积和产量下滑的趋势。到1962年,由于国家粮食形势仍然紧张,减少了奖售品种 。
    1964年,由于工农业生产好转,产品增加,市场状况改善,敞开供应的商品日益增多, 缩小了奖售范围,降低了奖售标准。如中药材藿香每担奖售的粮食由20公斤减少为10公斤; 山药由50公斤减少为25公斤。
    1965年,国务院《关于一九六五年度收购农产品奖售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继续适当缩 小奖售范围,逐步降低奖售标准,实行奖售的品种进一步减少。根据这一规定,在1965年度 ,黑龙江省将鲜蛋、鲜奶和一般烤烟退出了奖售范围(因从1964年开始全省对鲜蛋和鲜奶实 行了换料办法)。
    1966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适当缩小范围,逐步降低奖售标准”的指 示,对1966年度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办法作了重新规定,收购农副产品继续给予物资奖售的 有39种,其中以粮食奖售的有20种。国营农、林、牧、渔场,人民公社生产队以及个人向国 家交售的农副产品均按附表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国营农、牧场和人民公社生产队以交纳农 业税的农产品不给奖售物资;社员个人交售的农副产品,一律不奖售给化肥;国营屠宰场交 售的畜产品不给奖售物资。实行奖售的农副产品,凡出售数量达不到计奖单位时,可以按寸 、斤折算奖售,不足寸、斤的不给奖售。奖售的品种一律从1966年3月1日起执行。3月1日以 前交售的农副产品,未领奖售票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为鼓励蚕茧生产,增加蚕丝货源,从1972年开始对柞蚕茧、桑蚕茧、蓖麻茧实行收购奖 售政策,每收购蚕茧一担奖售粮食25公斤。为激发农民养猪积极性,保证城市肉食供应,省 确定从1973年开始对收购生猪实行奖售粮食的办法,收购特、一、二等猪,每公斤奖售粮食 0.5公斤,三等猪每3公斤奖售粮食1公斤,四、五等猪,每2公斤奖售粮食0.5公斤。收购山 羊皮每张奖售粮食2.5公斤。为发展肉食出口,对出口育肥鸡每只奖售粮食3公斤,出口冻肉 每吨奖售粮食5000公斤。1975年开始,国家水产部门收购每担鲜鱼奖售粮食10公斤实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办法后,对鼓励农民积极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 ,增加群众收入,保证国家对短缺物资需要起到了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对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政策和范围、标准经过几次调整,加上实行以蛋、奶换 料,全省奖售粮食情况都有些变化。1963年实行奖售时,全省年奖售粮食数量为1.9万吨, 到1966年为4.65万吨,比1963年增加2.75万吨。1983年全省奖售粮总数为23.35万吨(包 括以蛋、奶换料数)。比1966年增加18.7万吨。到1984年又减少到21.5万吨。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市场商品供应形势的好转,收购农副产品实行物资奖售政策的 作用越来越小,到1984年停止了以工业品和粮食奖售办法。到1985年取消了以奶、蛋换料办 法,终止了粮食奖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