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居民用油
1955年实行粮食以人定量供应当时,对居住在大中城市和工矿、林区的居民每人每月供
应豆油0.35公斤,县城供应豆油0.25公斤,农村供应豆油0.1公斤。是年,全省居民口油
销售量为16344吨,平均每人每月实销水平为0.3公斤。
1960——1962年3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大豆和小油料作物遭灾减产,油源紧张。当
时省里确定城市、县城和农村吃国家供应油的人口每人每月减少定量0.05公斤。加上以前调
减下来的,大中城市和工矿林区每人每月食油定量变为0.2公斤,县城0.15公斤,农村口油
仍保持0.1公斤。
1964年,黑龙江省为照顾煤矿和其他金属或非金属矿山井下生产工人的保健需要,经粮
食部批准,从7月份起将食油供应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供应0.3公斤一律调整到0.5公斤。
是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非农业人口食油定量标准的通知
”精神,结合全省实际情况,调整了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标准。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
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安达8个市、县,伊春特区和黑河、绥芬河、北安三镇
的居民以及勃利县七台河镇、密山县四七五厂、林区山上的职工每人每月食油供应定量标准
调整为0.2公斤;县城和由国家供应粮食的集镇、大中城市郊区的纯菜农、吃国家供应粮食
的农村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调整为0.15公斤。农业人口食油定量标准每人每月仍为0.1公
斤。对边境地区的城乡居民一律在上述食油定量供应标准外每人每月补助0.05公斤。
1965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全省油脂收支较好的情况,为改善人民生活,确定
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大兴安岭特区和密山
县连珠山镇、北安、安达县的城镇、七台河特区每人每月供食油由0.2公斤增加到0.25公斤
,县镇和农村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由0.15公斤增加到0.2公斤。
食油定量调整后,全省食用油年销量为24740吨,比实际定量开始时的1955年增加8431吨
,增加51.4%。平均每人每月实销水平为0.25公斤。
1966——1971年食油定量供应标准没有变动,但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各地执行
标准不统一,问题较多。因此,黑龙江省于1972年9月对全省食油定量供应标准作了统一规定
。对哈尔滨等12个大中城市和大兴安岭各区、黑河、绥芬河镇的居民和林业局所属山上职工
及家属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国防军工三线工厂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也供应0.25
公斤食油。各县和国家供应口粮的农村集镇,城市郊区纯菜农和农村公社所在地的非农业人
口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公斤。农村生产队社员(不产大豆的县)和市镇半菜农每人每月供
应食油0.1公斤。实行留油豆的地方国家不供应食油,凡距国境线20公里以内的集镇、公社
或生产队每人每月增加供应食油0.05公斤;对外国留学生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公斤;省、市
专业体育运动员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5公斤。
每逢国庆节和春节对居民增供0.05——0.1公斤豆油。根据油脂收支情况,有时还在口
油定量外安排一些葵花油、玉米脐子油、芝麻油、椰子油等,限量供应给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