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特殊对象用油,按照政策给予特殊供应补助。根据照顾对象的性质分为:外国专
家、来宾及其家属;一般外侨;回国探亲、旅游的华侨、港澳同胞;外国华侨、少数民族节
日特殊照顾;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医院病员、招待会议等用油;从事有毒、有害、高
温、野外作业人员的补助油等,凭有关证件,经审批后供应。
1972年9月,省针对各地执行补助食油标准不统一,出现不少弊端的情况,为认真贯彻油
脂统销政策,统一了各项补助食油标准。
一、对招待所、会议等单位食油供应标准
各市和黑河镇、绥芬河镇的贵宾招待所和革命委员会的招待所(或宾馆)食堂按购粮量
5%供应食油;县革命委员会的一般招待所,省、地、市党政机关招待所等按购粮量的3%供应
食油;其他招待所、旅社的旅客食堂,接收粮食、甜菜期间的粮库、甜菜站农民食堂,铁路
机、乘务员公寓食堂等,按购粮量2%供应食油;疗养院(所)休养员食堂和医院患者食堂按
购粮量3%供应食油。
县以上召开的各种会议,在宾馆、招待所、旅社等就餐的均不另供应食油;不在宾馆、
招待所、旅社就餐的和民兵野营拉练、体育比赛和集训等按购粮量的2%供应食油。
外国来宾和回国探亲、观光的华侨、港澳同胞,凭护照或外事部门介绍信按实际消费需
要供油。
对机械保温列车乘务人员凭全国粮票购粮同时,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食油;对矿区制作
保健面包按购粮量的3%供油。
上述各种特殊对象用油,全省年供应量为750吨。
二、各项食油补助标准
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动员农村生产队社员和农场农工参加县以上国家各项工程建设的民工
,由出发地粮食部门出具注销“食油转移供应证明”,在城市(包括林区山上)施工的凭证
明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15公斤;在县镇施工的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1公斤。
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动员农村生产队民工和农场职工参加由解放军直接施工的国防建设工
程,除凭食油转移供应证供油外,同部队一起搭伙的按部队战士食油标准补助差额,单独起
伙的不按部队战士食油标准补差。
根据1963年5月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统计局、总工会“关于贯彻
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范围,对享受国家保健待遇
的从事高温、低温、井下、水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凭当地市、县劳动、卫生局(科
)的审批证明,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25公斤。
各种地质普查、野外勘测、勘探、测量、测绘、设计人员到深山密林、交通极为不便的
边远地区进行作业的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25公斤。在一般地区野外作业的每人每月补助食油
0.1公斤。
享受保健待遇的矽肺病人,因病不能坚持原生产劳动而调做其他工作需继续享受保健待
遇的人员,经劳动、卫生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保健食油待遇。
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的人员和在此后参加革命的特等和一等
及二等甲、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25公斤。
城乡产妇、绝育和人工流产的妇女凭医院出生证明和手术证明于当月一次补助食油0.5
公斤。
城乡回民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1公斤。
外籍侨民凭外事部门证明每人每月增供食油0.1公斤。
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民族大团结的政治局面,1979年8月省决定从当年起,
对回族的“尔代节”每人每月增供豆油0.1公斤。
1981年9月,省确定对省佛、道教的僧人、道士(包括尼僧、道姑)吃素者,在市民定量
外每月增供豆油0.1公斤。
是年11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解决好鄂伦春族当前生产、生
活问题的批示精神,确定对呼玛、塔河县的鄂伦春族居民豆油供应标准由过去每人每月0.2
5公斤增加到0.3公斤。
上述各项补助用油,全省年补助量为7700吨,按吃商品粮人口计算,平均每人每月为0.
05公斤。